1990年12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8號發布,20**年6月21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我區陸地(含水域)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
基礎測繪成果包括:
(一)按照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完成的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按照國家和行業技術標準測繪或編繪的1∶5000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
(四)城鎮1∶500及更小比例尺的地形圖;
(五)城鄉1∶500至1∶10000的地籍測量成果成圖;
(六)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等有關重要地理數據;
(七)其他有關基礎測繪的數據和圖件。
專業測繪成果包括:
(一)按專業技術要求完成的非國家系統的天文測量、控制測量、衛星定位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圖件和技術資料;
(二)按照專業技術要求測繪或編繪的各種地圖和地圖集(冊)(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和其他專題地圖);
(三)各種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四)其他有關專業測繪的數據和圖件。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區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全區基礎測繪和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等。
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專業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各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應將測繪成果合理提供使用,避免重復測繪。
第五條 測繪成果應根據公開和未公開的不同性質,按照保密
篇2:四川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3)
發布時間:1993年2月1日
1992年12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準 1993年2月1日四川省測繪局發布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管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和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礎測繪成果是指按國家測繪基準和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專業測繪成果是指按專業測繪技術標準測制的成果。
第四條 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市(地、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測繪成果管理和監督工作??h級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川負責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負責本系統專業測繪成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測繪行政上管部門負責組織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和有關冬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和儲存,組織基礎測繪成果的出版、印刷、復制、調撥和提供使用。
市(地、州)和縣(市、區)測繪成果管理部門負責掌握本行政區域測繪成果分布情況,督促各測繪單位匯交測繪成果,指導、檢查各測繪成果生產和使用單位測繪成果的質量管理、安全保密工作,依照本辦法查處有關違法行為。
第六條 各測繪單位必須依照規定于每年三月底以前將上一年度的下列測繪成果目錄或副本匯交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一)國家一、二、三、四等天文測量,大地測量及5〃小三角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及范圍標圖(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水下地形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和范圍標圖(一式兩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省級以上重點建設工程測量的數據副本及圖件目錄、城市規劃及市政工程測量目錄,控制點圖,范圍標繪圖(一式一份〕。
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由被委托單位匯交。
第七條 使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單位應持測繪成果索取公函到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予提供使用的通知。
第八條 測繪成果提供單位憑省測
篇3:福建省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1998年修)
頒布日期:1989.11.9
實施日期:1989.12.1
根據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進行修改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合我省對外開放、實行特殊政策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測繪成果,是指在陸地、海洋和空間測繪完成的下列基礎測繪成果和專業測繪成果: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二)航空和航天遙感測繪底片、磁帶;
(三)各種地圖(包括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和其他有關的專題地圖等);
(四)地形測量、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
(五)與測繪成果生產有關的地理數據和有關的各種專業資料;
(六)測繪生產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技術資料。
第三條 省測繪局主管全省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有關的測繪成果管理法規;負責全省基礎測繪成果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各地區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或指定的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并負責測繪成果管理法規的貫徹實施;接受省測繪局的業務指導。
省有關部門、大專院校及國家駐省有關單位指定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主管本部門測繪成果的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測繪成果管理法規和貫徹實施;負責本專業測繪成果的接收、搜集、整理、儲存和提供使用。
第四條 使用測繪成果的縣屬局或相當于縣屬局以上的單位,應指定一個工作崗位,負責被使用的測繪成果的管理工作,并以崗位工作責任制的形式賦予職責(以下統稱設崗管理),設崗管理崗位確定后,應保證管理工作的連續性,確需變動的,需報同級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所歸屬的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備案。設崗管理人員變動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接替該崗位工作的人員接替該管理工作。設崗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所屬各單位的需用測繪成果的申請、領取、保管和提供使用;接受同級政府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測繪成果應當實行科學管理,建立管理機構,健全管理制度,安全、方便地提供使用,避免重復測繪。
第六條 測繪成果應當根據公開(公開使用、公開出版)和未公開(內部使用、保密)的不同性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七條 基礎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各測繪單位自測的基礎測繪成果,均應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密級,并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
案。
專業測繪成果保密等級的劃分、調整和解密,由專業測繪成果管理部門確定;應用基礎測繪成果編繪的專業測繪成果,其密級不得低于所應用基礎測繪成果的密級;省屬專業部門制訂的專業測繪成果劃密規定,應報省人民政府測繪主管部門備案。
各部門、各單位使用未公開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保密法規進行管理。未公開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解密處理,并經省測繪主管部門審批后,方可公開使用。
保密測繪成果的銷毀,應當經成果使用單位的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嚴格按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制訂的《測繪資料、檔案銷毀登記表》造冊、登記、監銷,并向同級測繪行政主管機構或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備案。
第八條 各單位、各部門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完成的基礎測繪成果以及有關專業測繪成果,必須依照規定按年度向省測繪局匯交下列成果目錄或者副本:
(一)天文測量、大地測量、衛星大地測量、重力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的目錄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航空、航天遙感測繪底片和磁帶的目錄(一式一份);
(三)地形圖、普通地圖、地籍圖、海圖、其他重要專題地圖的目錄(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刷的各種地圖(一式兩份);
(五)城市(含地轄市)和經濟開發區、投資區的地形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六)省級以上工程的工程測量的數據和圖件目錄(一式一份);
(七)有關全省范圍的綜合性專業測繪成果的目錄(一式一份)。
第九條 外國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其授權部門批準,在我省境內及屬我省管轄海域內測繪的成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條 索取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持同級政府測繪主管機構(或所歸屬測繪成果歸口管理單位)開具的“專用函”聯系索取。
需用軍事部門或外省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持省測繪局的“專用函”聯系辦理;軍事部門或外省單位需用本省基礎測繪成果,必須持大軍區、軍兵種測繪主管部門或所在省省級測繪主管部門的“專用函”聯系辦理。
索取專業測繪成果,按專業測繪成果所屬部門規定的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或委托外單位測制的測繪成果,必須經過檢查、驗收,質量合格后方能提供使用。
第十二條 測繪成果實施有償提供,執行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授權部門頒布的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測繪成果不得擅自復制、轉讓或者轉借,確需復制、轉讓或轉借的,必須經提供該測繪成果主管部門批準;復制保密的測繪成果,必須按照原密級管理。
受委托完成的測繪成果,受托單位未經委托單位同意,不得復制、翻印、轉讓、出版。
第十四條 對外提供未公開的測繪成果,無論是供在境內使用的,或是攜出境外使用的,均需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解密處理,并經省測繪局批準后,方可提供使用。
攜帶或郵寄未公開的測繪成果出境,必須持有省測繪局簽發的《測繪資料出境許可證》,無許可證攜出,海關、邊檢有關單位應予沒收,并追究擅自對外提供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對測繪成果管理做出顯著成績,或者對舉報違反本管理辦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測繪主管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次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期滿不起訴又不執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測繪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發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省政府規章和省政府規章性文件修訂的決定》的有關條款:
1、第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辦法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實施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p>
2、刪除第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