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繪保密設施的說明
保密設施是指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或者被非法竊取而采取的設備、技術和管理的組合。
1.定期檢查涉密系統,從軟件上把好安全保密關。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對操作系統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系統安全隱患,堵塞安全漏洞,消除不安全的苗頭。
2.設置相關技術防范技術,確保測繪信息資源安全
3.規范涉密存儲介質處理工作安全。
4.完善測繪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5.完備設施:鐵門、鐵柜、鐵窗
6.24小時全程監控
篇2:測繪隊涉密計算機涉密網絡保密管理制度
測繪隊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加強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的管理,保障辦公使用過程中國家秘密的安全,避免計算機病毒等非法入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國家保密局《計算機信息系統保密管理暫行規定》、《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及其它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是指處理、存儲和傳輸涉密信息的電腦、涉密信息系統及涉密網絡等。
第三條 主管領導執行本規定負有指導、監督、檢查職責。分管領導、科室負責人,對執行本規定負有指導、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條 涉密計算機投入使用前,要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不允許進行各種形式的有線及無線的網絡連接,不允許使用無線功能的鍵盤鼠標進行操作。
第五條 涉密計算機應為專人專用,用戶應定期修改機器登錄密碼,密碼要求8位以上并有英文大小寫和數字的混排。
第六條 涉密網絡由各單位指派專人負責接入管理,不允許私自將電腦、小交換機、無線設備接入涉密網點。
第七條 涉密網絡需要使用移動介質前,應先檢查移動介質是否存在病毒、木馬等惡意程序。
第八條 涉密人員因工作變化、調動等原因,需要開始或停止使用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的,所在單位應備案登記,并提交書面申請由分管領導批準后再由信息中心開通或關閉相應權限。
第九條 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所在的場所,必須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安裝防盜門和報警器及監控設備等必要措施,并指定專人進行日常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進入該場所。
第十條 涉密計算機及涉密網絡設備需要維修的,必須到地區保密委指定的維修單位維修。涉密計算機等設備送修前必須將涉密存儲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請外來人員維修,單位應派人全程監督修理過程。涉密存儲部件出現故障,如不能保證安全保密,必須將涉密載體予以銷毀。
第十一條 涉密計算機如需恢復其存儲信息,必須到區保密委指定的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處理,并將廢舊的存儲介質收回。
第十二條 禁止將涉密計算機轉為非涉密環境使用和進行公益捐贈或銷售。
第十三條 報廢、銷毀涉密設備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手續,送至區保密委指定的銷毀單位銷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銷毀。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較輕的,應責令改正,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泄露機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測繪隊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測繪隊移動存儲介質保密管理制度
為加強電腦、移動存儲介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測繪隊有建立健全使用、復制、轉送、攜帶、移交、保管、銷毀等制度以及測量隊員工執行本制度的監督、檢查職責,界定涉密與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包括移動硬盤、軟盤、U盤、光盤、磁帶及各種存儲卡)及筆記本電腦,并登記造冊。
第二條 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電腦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電腦必須妥善保存。日常使用由使用人員保管,暫停使用的交由指定的專人保管。
第三條 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嚴禁在互聯網上使用。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外出,須報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并履行相關手續和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嚴禁將涉密電腦、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借給外單位使用。
第四條 非涉密電腦、移動存儲介質不能與涉密的相混用;嚴禁將私人筆記本電腦、移動存儲介質帶入本單位網內使用。
第五條 涉密電腦、移動存儲介質需要送外部維修時,必須到國家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具有保密資質的單位進行維修,并將廢舊的存儲介質收回。涉密移動存儲介質在報廢前,應進行信息清除處理。
第六條 涉密電腦硬盤、移動存儲介質的銷毀,經單位分管領導批準后,到區國家保密委指定的銷毀點銷毀或送交區國家保密委統一銷毀,其他人員不得擅自銷毀。禁止將涉密移動存儲介質作為廢品出售。
第七條 工作人員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涉密電腦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造成泄密事件的,將依據法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