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4號
二○○八年一月四日
第一條為規范建設用地置換行為,優化土地利用結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建設用地置換,是指依法取得的不宜利用的原有建設用地,在完成土地復墾后與經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劃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以下簡稱農用地)或者其它建設用地進行置換的行為。
第三條建設用地置換應當遵循自愿、合法、有償的原則,切實維護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置換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置換后的建設用地用途應當與原建設用地用途相同,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六條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的,置換后的建設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置換前的建設用地面積;復墾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低于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應當按照農用地質量等級系數折算為用于置換的農用地的數量;復墾后的建設用地的質量等級高于被置換的農用地質量等級的,與被置換的農用地實行相同數量置換。
第七條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經該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同意,并經土地使用權人同意。
第八條建設用地置換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協商一致,簽訂建設用地置換協議;協商不成的,申請置換方可以申請旗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不得置換。
第九條建設用地置換協議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置換土地的權屬、位置、面積;
(三)置換土地的原用途和置換后的用途;
(四)土地差價、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價;
(五)拆遷安置途徑與方式;
(六)同意權屬變更的意見;
(七)履行期限和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用地的,還應當包括對農用地質量等級折算的意見。
第十條申請建設用地置換的,申請置換方應當向旗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置換申請表;
(二)建設用地置換協議;
(三)土地利用現狀圖、勘測定界報告書和勘測定界圖;
(四)取得建設用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建設用地與農用地置換的,申請置換方還應當提供原有建設用地復墾后經法定驗收機關驗收后出具的驗收意見,提供被置換農用地的土地權利證書。
建設用地置換涉及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申請置換方還應當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旗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
篇2: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為了體現政府對實施城市規劃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的職能作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必須分階段地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要求經辦崗位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一旦條件成熟,立即進入申辦程序。避免將本作業轉化到關鍵路線上去。
2.作業依據
規劃管理部門張榜公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
3.主管崗位總經濟師:在申辦過程中處理主辦崗位解決不了的協調問題。
主辦崗位土地開發:負責收集整理申辦資料文件,具體經辦申辦手續。
4.緊前工作條件
已取得規劃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的批復
5.作業描述
5.1主辦崗位到規劃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填報,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帶*號的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驗后退還)。
5.1.1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計劃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1.2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4市測繪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圖六份,地形圖上應用紅色鉛筆標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地塊的建設工程,需加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圖各一份(原件)。
5.2規劃部門對審核同意的項目由總窗口發出領證通知,本崗位持規劃局發放的“一書二證”聯系卡(IC卡)辦理領證手續。領取內容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5.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時限為40個工作日。
5.4本崗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
篇3: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申辦《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作業指導書
1.作業目的
為了體現政府對實施城市規劃的監督,指導和服務的職能作用,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設計必須分階段地得到政府部門的批準。要求經辦崗位事先做好充分準備,一旦條件成熟,立即進入申辦程序。避免將本作業轉化到關鍵路線上去。
2.作業依據
規劃管理部門張榜公布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辦程序。
3.主管崗位總經濟師:在申辦過程中處理主辦崗位解決不了的協調問題。
主辦崗位土地開發:負責收集整理申辦資料文件,具體經辦申辦手續。
4.緊前工作條件
已取得規劃部門對規劃設計方案的批復
5.作業描述
5.1主辦崗位到規劃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填報,并同時附送下列文件:(帶*號的為必送文件,所送原件在窗口交驗后退還)。
5.1.1批準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有關計劃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5.1.2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的通知》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3《建筑工程設計方案批復》及附圖(復印件一份)。
*5.1.4市測繪院提供的1/500或1/1000地形圖六份,地形圖上應用紅色鉛筆標明用地位置地界。
*5.1.5凡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地塊的建設工程,需加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文本(副本)及附圖各一份(原件)。
5.2規劃部門對審核同意的項目由總窗口發出領證通知,本崗位持規劃局發放的“一書二證”聯系卡(IC卡)辦理領證手續。領取內容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通知》。
5.3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時限為40個工作日。
5.4本崗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上海市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