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2007)

622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

  國辦發〔20**〕7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連續下發嚴格土地管理、加強土地調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進了各地區、各部門貫徹落實***,堅決執行宏觀調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違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規定,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批準建設用地等問題,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勢。為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堅決遏制并依法糾正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利用涉及全民族的根本利益,必須服從國家的統一管理。我國人多地少,為保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必須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最嚴格土地管理制度的核心。但是,一些地方在土地利用中沒有嚴格執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不依法經過批準改變土地用途都是違法行為。任何涉及土地管理制度的試驗和探索,都不能違反國家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既要加強土地征收或征用管理,更要重點加強土地用途管制。

  二、嚴格規范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

  當前一些地方在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過程中,擅自擴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范圍,違法提供建設用地的問題比較嚴重?!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等三類鄉(鎮)村建設可以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對這三類用地的范圍,法律和政策都有準確界定,必須嚴格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規定,鄉鎮企業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企業。要嚴禁以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為名,非法占用(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任何建設需要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都必須依法經過批準。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及農用地轉用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農村集源 自管理資料 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并納入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必須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用地規模必須符合有關企業用地標準。

  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的,不得批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一些地方借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土地整理折抵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等名義,擅自擴大建設用地的規模。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實行總量控制。嚴禁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以及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

  嚴格控制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范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發生破產、兼并等情形時,所涉及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方可依法轉移。其他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是符合規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并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只能折抵用于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不得折抵為建設用地指標,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必須嚴格控制在國家已經批準的試點范圍內。試點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鄉(鎮)、村規劃,必須確保城鄉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農用地和耕地面積不減少。不得以試點為名違背農民意愿大拆大建、強制搬遷,侵害農民權益。

  四、嚴格禁止和嚴肅查處“以租代征”轉用農用地的違法違規行為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規避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通過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項目建設的行為。對此,必須嚴格禁止,并予以嚴肅查處。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對“以租代征”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全面清查,并嚴格依法依紀處理。嚴肅追究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責任。嚴肅處理以罰代法、處罰不到位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準“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應給予政紀處分的,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辦理。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占地建設的,要追究其非法占地的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糾正、整改土地違法違規行為不力的地區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大量發生、造成嚴重后果的地區,實行問責制,由國家土地總督察責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期間暫停該地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

  五、嚴格土地執法監管

  國土資源部要會同發展改革、監察、農業、建設等部門,依據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嚴格土地執法監管,堅決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違法違規行為。各有關部門要依據本部門職責,切實加強監管,形成執法合力。對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建設項目,發展改革部門不得辦理項目審批、核準手續,規劃部門不得辦理建設規劃許可,建設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電力和市政公用企業不得通電、通水、通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房產部門不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占用農用地設立企業的,工商部門不得登記。同時,國土資源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農村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新情況,深入研究在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強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完善對鄉鎮企業、農民住宅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流轉的政策措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廣泛深入地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特別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培訓,使鄉(鎮)村干部、農民和城鎮居民、企業法人真正知曉并且自覺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要充分認識制止亂占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把思想統一到貫徹落實***和中央宏觀調控政策的要求上來,從實際出發,加強領導,制訂有力措施,認真清理查處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中的違法違規問題,嚴格控制建設用地供應總量,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和長效機制,堅決剎住亂占濫用農用地之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于20**年3月底前,將貫徹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向國務院專題報告。

  國務院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日

篇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及流轉協議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及流轉協議

  甲方:(企業或個人)

  乙方:(集體經濟組織)

  為早日恢復農民生產、生活秩序,優化城鄉用地結構和布局,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加快災后農村住房重建,乙方受委托,與甲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部分

  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及住房重建

  第一條

  為幫助乙方災后重建,甲方在鎮村組實施

  (1、建設用地增減掛鉤;2、拆院并院;3、零星集體建設用地整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項目。

  第二條

  經甲、乙雙方初步確定參與整理的農戶有戶人,集體建設用地整理面積約畝(經國土部門審定的集體建設用地面積為準)。其中農民安置擬占地畝(占地面積按執行),可節約集體建設用地面積約畝(實際面積以國土部門正式的竣工驗收認定面積為準)。

  第三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議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住房重建方式為

  (1、人均住房面積不低于35㎡的統規統建,2、統規自建)。項目投資總額約為萬元。項目涉及由甲方承擔的費用有項;由乙方承擔的費用有項。(1、立項費用;2、安置點基礎設施配套;3、安置房規劃設計費;4、安置房建設費;5、原宅基地復墾費;6、房屋及附著物補償;7、綜合驗收費)

  項目涉及對自愿參與農戶的相關補助補貼標準按:

  執行;基礎設施配套標準按:

  執行。但不得低于都江堰市土地整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的通知》(都土整辦【20**】19號)文規定的建房、風貌、基礎設施建設標準。

  第四條項目實施期限: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但最長不得超過1年半,即18個月。

  第五條

  經甲乙雙方協定,項目立項和驗收由

  (1、甲方;2、乙方)負責;安置房建設工程由

  (1、甲方;2、乙方)負責實施;安置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由

  (1、甲方;2、乙方)負責實施;原宅基地復墾及道路溝渠工程由

  (1、甲方;2、乙方)負責實施。

  第六條

  項目工程質量要求

  (一)土地平整(復墾)。應按相關規范、規程、標準和農業部門的技術要求,有效耕作層厚度不得小于40厘米,建成地面平整、田(地)坎、溝(渠)完善、便于耕作的耕地。

  (二)田間道路和農田水利設施。應按相關規范、規程、標準并分別符合交通、水務部門的技術要求,合理布局,便于群眾生產和生活。

  (三)農村新型社區建設(中心村、聚居點),應在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的基礎上,依照《關于加強農村新型社區建設技術管理確保社區建設質量的通知》(成建委發[20**]390號)進行合理布局和規劃設計;按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做好新建農村居住點的道路、供水、雨(污)水排放管網、化糞(沼氣)池、供電、通訊、廣播電視等“市政”基礎設施配套工程和綠化。

  第七條

  項目資金支付:

  (一)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萬元作為項目啟動保證金(若項目實施主體都是甲方,在安置點動工后的30日內,乙方應將該資金支付給甲方用于項目建設);

  (二)甲方根據項目實施進度,向乙方支付雙方約定的應付乙方總額減去已付啟動保證金后的萬元。具體支付時間和額度為:。

  第八條

  雙方確認并經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不得擅自變更,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必須按“先報批、后變更”的辦法辦理。項目竣工后,實施主體向相關部門申報竣工驗收,并確保驗收合格。

  第二部分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

  第九條

  甲方投資將集體建設用地整理項目驗收合格并給農戶按約定住房安置完成后,扣除安置占用的農用地面積后剩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甲、乙雙方委托都江堰市農村產權流轉服務中心辦理集體建設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

  第十條

  整理擬出讓宗地,批準的規劃用途為非住宅用地,具體規劃用途為。

  第十一條

  乙方同意將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年,并按照出讓費為每平方米大寫元(小寫元)人民幣;總額為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加上應向市政府繳納的稅費作為土地出讓起始價,或按雙方約定,按要求出讓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十二條

  如甲方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甲乙雙方需另行簽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第十三條

  如甲方競買成功,甲方采用以下第* 種方式支付本協議項下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給乙方:

  (一)競買成交后*日內一次性支付,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前期整理款可抵作成交地價款;

  (二)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具體如下:

  第一期:在甲、乙雙方簽訂出讓合同簽字蓋章后日內,甲方須繳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費總額的%,共計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經甲、乙雙方確認的前期整理款可抵作成交地價款;

  第二期:在甲、乙雙方簽訂出讓合同簽字蓋章后日內,甲方須繳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費總額的%,共計人民幣大寫元(小寫元)。

  第十四條

  乙方同意將掛牌起始價與實際成交價之間的溢價部分按照甲乙雙方:

  的比例由乙方支付給甲方,作為前期投資整理回報,整理回報可抵作甲方成交地價款。如該宗地掛牌出讓成交,但甲方未能競買成功,乙方同意在土地成交后

  日內將甲方整理款全額退還甲方,同時將掛牌起始價與實際成交價之間的溢價部分按約定比例支付給甲方,作為前期投資整理回報。

  第十五條

  甲方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后,乙方應同意并配合按現行征地政策標準辦理征收土地手續,落實補償、安置,屆時國有土地出讓的收益與乙方無關。

  第三部分

  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

  第十六條

  甲方權利與義務

  (一)保證項目費用按協議約定到位,并按進度及時撥付,確保項目的順利推進;

  (二)項目實施必須首先啟動安置點建設,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才能實施建新區(開發區)建設。

  (三)嚴格執行項目法人制度、項目合同制度、項目監理制度、項目公示制度、項目資金審計制度、廉政建設制度等制度。

  第十七條

  乙方權利與義務

  (一)負責進行基本情況、資源調查;同意項目實施后節約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指標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流轉。

  (二)在項目所在村(組)成立項目議事委員會、監事會和村民協調小組,依照相應法律法規及本協議的約定,做好本項目涉及的各方面工作,為項目的順利實施和確保工程質量提供組織保障。

  (三)項目竣工前,乙方負責完成土地權屬調整;新增耕地應及時落實承包耕種工作,不得荒蕪。

  (四)乙方負責做好項目涉及對農戶的各種補償、補助、搬遷。負責統規統建安置房分配或為統規自建戶劃撥宅基地等相關工作。

  第十八條

  違約責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項目無法按照本協議約定時間竣工或安置農戶或驗收不合格的,按賠償乙方。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項目無法按照本協議約定時間竣工或驗收不合格的,按賠償甲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對于因發生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協議義務的,均不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但必須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損失并及時書面告知對方。

  第二十條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兩個月內,甲方仍未啟動農民集中安置點建設工程的,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協議,由此帶來的經濟損失由甲方全部承擔。

  第二十一條

  如甲方競買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成功,出讓期間及出讓后,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本合同項下土地的,本協議自行終止。土地補償款(不含地上建構筑及其他附著物補償)歸乙方享有,乙方對甲方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權補償。

  第二十二條

  本項目實施中涉及的立項、驗收等事宜由甲、乙方與都江堰市國土資源局另行簽訂協議約定。

  第二十三條

  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①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②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及蓋章后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柒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所在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各執壹份。

  第二十八條附委托書。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二○○*年*月*日

  備注:該協議為規范本本,系日后辦理土地手續的必須資料。

  附:委托書

  為又好又快實施我社農村住房災后重建工作,經我社2/3以上社員代表同意,現委托**村農業合作聯社就引進社會資金實施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項目相關事宜,并與投資方進行協商、談判,簽訂《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及流轉協議》。

  特此委托。

  委托方(公章):

  法人代表:

  社員代表:*年*月*日

篇3: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組織生活制度(一)

  農村信用合作聯社黨委組織生活制度(一)

  一、每個黨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的一個支部(或黨小組)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

  二、每月召開一次支部委員會議。

  三、每月召開一次黨小組會議。

  四、每季度召開一次支部黨員大會,討論研究支部重要議題。

  五、每半年安排黨員接受一次黨課教育。

  六、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支部書記和委員除了參加黨小組黨員民主生活會之外,還要專門召開支部委員會的民主生活會。

  七、適時組織黨員開展靈活多樣、嚴肅活潑、注重實效的各類組織活動。

  八、黨員參加各類組織生活要做到有記錄、有總結、有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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