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湘政辦發[20**]32號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國土資源廳制訂的《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湖南省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規范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保障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土地資源優化配置和高效集約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集體建設用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監督管理。財政、建設、規劃、民政、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協同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條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范圍內的,應同時符合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第五條
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一)興辦鄉(鎮)、村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
(二)興建農村村民住宅;
(三)興辦各類工商企業。
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用地定額標準,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商品房開發和城鎮居民住宅建設禁止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第二章集體建設用地的有償使用
第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依法實行有償使用,但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和農戶經依法批準的宅基地除外。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在一定年限內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的行為,包括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方式。實行有償使用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依法辦理了用地審批手續的新增集體建設用地,以及原依法取得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
第七條
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實行計劃管理、總量控制,不得突破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下達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新增集體建設用地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審批手續,并繳納相關稅費。耕地轉用為集體建設用地的,占用耕地的單位應當依法履行補充耕地的義務。
第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者村民小組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同等條件下,集體建設用地應當優先確定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使用。
第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的每幅地塊的范圍、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集體土地所有者擬定有償使用方案,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工業以及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公開進行。
第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土地所有者與使用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當載明土地所有者、使用者、位置、面積、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條件、土地有償使用費或土地收益標準及支付方式、雙方的權利義務、期限屆滿時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的處理辦法、土地被依法征收時征地補償費的分配辦法和土地有償使用費的退還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利證明、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包括其村民集體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向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的年限,由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協商確定,但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涉及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補償的,由土地所有者和原土地使用者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土地所有者于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或者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辦理。
第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于屆滿前一年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續期申請。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確需改變批準的用途的,應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簽訂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是指將依法有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轉讓、出租、轉租等形式發生轉移的行為。原無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應當先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簽訂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補繳土地有償使用費,并辦理土地登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的;
(二)未支付全部土地有償使用費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的;
(四)土地權屬不清或有爭議的;
(五)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第二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征得土地所有者的書面同意,流轉雙方應當簽訂書面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
第二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得超過原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二條
依法有償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面的抵押合同。
第二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抵押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權利證書、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流轉合同或抵押合同等有關材料,報土地所在地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申請辦理土地登記。
第四章宅基地管理
第二十四條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應當依法申請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權的審批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并具有依法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規劃或者未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不得審批。
第二十五條
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應充分利用舊宅基地、村內空閑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凡村內有舊宅基地、空閑地未利用的,不得批準占用耕地。
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優惠政策,引導集體建設用地集中布局。原宅基地復墾或自愿放棄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進城(鎮)農民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村民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農村村民戶無宅基地的;
(二)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建房,原宅基地面積低于分戶標準的;
(三)因自然災害需要搬遷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后沒有相應安置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一)年齡未滿十八周歲的;
(二)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標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三)一戶有一處以上宅基地的;
(四)將原有住房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連同地上建筑物,可以流轉給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
第五章集體建設用地收益管理
第二十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三十條
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增值收益分成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土地有償使用權、流轉增值收益等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屬農村集體資金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專項用于集體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社會保障支出和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并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收取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三十二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收取的土地增值收益實行??顚S?,專項用于土地開發整理和農村基礎設施建設。
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三條
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對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和流轉實行最低保護價制度。
第六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準或者非法批準農用地轉為集體建設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將集體建設用地實行有償使用或者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流轉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集體建設用地所有者對土地閑置負有直接責任的,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暫停辦理其集體建設用地批準手續。
第三十七條
將集體建設用地用于商品房開發和城鎮居民住宅建設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土地用途的,由市州、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交還土地。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有償使用合同和流轉合同格式,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并報省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自建住宅規劃用地管理規定(2009年)
廣東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20**〕8號
二○○九年二月九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村村民自建住宅規劃和用地管理,規范農村村民自建住宅行為,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梅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的規劃、用地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農村村民自建住宅,是指城市規劃區內農村村民(下稱“村民”),在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上新建、擴建、改建、翻建住宅的行為。
第三條 村民新建住宅應當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嚴格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節約和集約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充分利用村內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建設。同時應當滿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影響城市市容和環境,不得阻礙交通、侵占公共綠地和鄰里通道。妥善處理好給水、排水、日照、采光、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第四條 村民自建住宅用地規劃,實行分類管理,將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分為一類建筑控制區和二類建筑控制區(具體以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個人劃地新建住宅控制區圖為準):
(一)一類建筑控制區范圍:東以東外環,羅樂大橋,東升工業園河堤為界;西以環市西路、梅縣進城大道為界;南以三角梅大高速公路、客天下旅游產業園東控制線、東升工業園南梅湖公路為界;北以嘉應大學北規劃24米路和梅江區城北工業園北規劃60米道路為界。面積約74平方公里。
(二)二類建筑控制區范圍:一類建筑控制區以外,梅州市城市規劃區范圍以內的區域,面積約94平方公里。
第五條 一類建筑控制區內,用地規劃實施下列管理:
(一)本規定實施后,本區域內不再新規劃農村村民劃地自建住宅用地。因城市建設、舊區改建等需要拆遷私人房屋的,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或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不再實行劃地自建安置的方式;
(二)已有的私人房屋或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符合城市規劃的,可以進行改造、修繕或建設;
(三)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設規劃和舊區改建范圍的私人房屋,除對危房進行
維修加固外,不得進行改造、改建;
(四)因自然災害等特殊原因造成房屋損毀的,可按政府災后重建的要求進行建設;
(五)本區內的農戶住房困難問題,采取納入城市居民城市住房保障系統的辦法解決。
第六條 二類建筑控制區內,用地規劃按下列管理:
(一)符合城鄉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可按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用地規劃許可和用地手續;
(二)在本區域內,30米以上(含30米)規劃道路紅線外100米范圍內,24米以上(含24米)規劃道路紅線外50米范圍內,不得新建、擴建個人住宅。確因房屋危舊的,經查實可在原地基、原面積翻建或對原房屋維修加固;
(三)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規劃批準占用耕地。應按照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統一規劃,提倡合資統建公寓式或多戶聯壁式的住宅;
(四)應當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的原則,村民劃地新建住宅嚴格實行“一戶一宅”,每戶建筑占地不得超過80平方米。
第七條 在二類控制區內,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一)因無住房或現有住房占地面積低于規定標準,需要新建住宅或擴大住宅用地面積的;
(二)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需要拆遷安置的;
(三)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自建住宅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審批村民自建住宅:
(一)不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所列情形的;
(三)非本行政村村民的;
(四)村民將原住宅出賣、出租或贈與他人后,再申請住宅用地的;
(五)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建設住宅的;
(六)其他不符合自建住宅條件的。
第九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村民興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應向本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在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張榜公布征詢村民的意見。公布期滿無異議的,村民委員會應當在農村村民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證明申請人的原住宅用地情況和家庭成員現居住情況,并報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
(二)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對農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請,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所到實地調查核實,國土資源所應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核查用地類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出具意見報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出具審核意見。
(三)申請人依據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意見向城鄉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符合城市規劃且材料齊全的,給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未取得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審核意見的,城鄉規劃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申請人持宅基地申請審批表以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批準文件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用地審批手續(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涉及農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農轉用審批,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須嚴格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得
辦理批準用地手續。
(五)村民宅基地經依法批準后,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應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布;國土資源所應當到實地丈量。
第十條 城鄉規劃管理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對經批準宅基地的村民在土地使用、利用和規劃建筑方面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設住宅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屬梅縣行政區域的村民自建住宅規劃、用地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梅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梅州市城市規劃區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規定》(梅市府〔1991〕52號)同時廢止
篇3: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2009修訂)
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7號二OO九年三月十八日
關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惠府令第25號)作如下修改:
一、標題修改為“《惠州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且全文的“土地使用權”修改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第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工業(包括倉儲用地,但不包括采礦用地)、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同時刪除第六條第二款。
三、第三條、第五十三條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改革”;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中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第五十三條中的“規劃建設部門”修改為“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四、第四十九條修改為:
“中標人、競得人應當按出讓合同或者土地轉讓合同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逾期未付清的,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可以按合同約定解除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權,定金不予退還。
“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已按規定期限付清地價款,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未按約定提供土地的,中標人或競得人可以按合同約定解除出讓合同或轉讓合同,由土地出讓方或轉讓方雙倍返還定金?!?BR>五、第五十四條的“實施細則”修改為“實施條例”。
六、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8日市政府印發的《惠州市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規定》(惠府〔1994〕5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痘葜菔袆潛芡恋厥褂脵喙芾頃盒幸幎ā?惠府〔1997〕71號)自《關于修改〈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的決定》施行之日起同時廢止?!?BR>本決定自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惠州市土地使用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發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行為,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