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市房字〔20**〕76號
關于進一步規范我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通知
各縣(市、區)房管局,贛州經開區房管所,贛州蓉江新區住建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物業服務市場的監管,根據《物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西省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參加投標主體與條件的問題
(一)在我市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過工商注冊登記從事物業管理活動,并向注冊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登記備案的企業。
(二)已在我市辦理備案登記的外地物業服務企業。參與投標的外地物業服務企業應在投標前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資料辦理備案手續:
1.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
2.注冊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誠信證明材料。
二、關于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物業管理招標的問題
(一)一個物業管理區域的建設項目分期開發的,其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應當以該物業管理區域為范圍。招標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項目前期物業管理招標備案登記前,向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附件1);
2.項目規劃設計方案;
3.土地使用證明
4.用地規劃紅線圖;
5.規劃總平面圖等。
(二)項目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獨立、封閉區域的,并分別按規定配置了物業管理用房,且不存在任何共用設施設備的,可以劃分成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分別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的招標。
(三)項目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招標人(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資料,出具物業管理區域登記證明(附件2)。
三、關于招標文件編制的問題
(一)招標人(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可參照《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附件3)編制。
(二)招標文件中不得承諾將合同授予報價最低的投標人。
四、關于開標的問題
(一)開標應當在投標文件遞交截止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并由招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主持。
(二)開標地點應具備相對獨立的開標唱標室和評標室,非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進入評標室。
(三)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由招標人存檔備查。
五、關于評標的問題
(一)評標委員會應當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及投標人的投標答辯進行綜合評審和比較。招標文件中沒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招標文件中評分標準的編制,可參考《招標文件綜合評分標準(參考文本)》(附件4)制定。
(二)招標文件內容明顯不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技術規范要求,或招標文件提出明顯不切實際、不可實現的物業服務目標的,評標委員會可采用書面方式要求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內容以書面方式作必要的說明或者補正。
(三)評標委員會在評審過程中發現評標委員會成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有權要求該成員作出書面說明,經評標委員會集體表決后可予以否定;同時向主管部門提出書面報告,經主管部門查實后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1.詳細評審明顯存在不符合評分標準要求;
2.明顯存在評分偏差;
3.明顯帶有傾向性。
(四)評標委員會對在評標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或者向招標人提出處理建議,并作書面記錄。
(五)評標委員會評標結束時,應向招標人出具評標報告書(附件5)。
六、關于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問題
各縣(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工作,應對開標評標過程進行現場指導和監督。
招標人也可依法委托公證機關實施資格預審、投標、開標、評標活動現場的監督工作。
附件:1.物業管理區域劃分申請表
2.物業管理區域登記證明
3.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文件(示范文本)
4.招標文件綜合評分標準(參考文本)
5.評標報告書(樣稿)
贛州市房地產管理局
20**年9月30日
篇2: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2013)
福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榕政綜(20**)164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公司):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20**年8月5日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年8月21日
福州市規范農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規劃用地管理工作,引導村民有序開展住宅建設,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辦法》(閩政〔20**〕21號)、《福建省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管理辦法》(閩政辦〔20**〕189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意見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行政村村民新建、原址拆建住宅的用地、規劃、建設和產權登記管理。已完成村改居的村和已納入市“三舊”改造范圍的行政村,其住宅規劃建設不適用本實施意見。
二、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機構
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工作,并指定一個職能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負責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日常事務。牽頭部門在縣(市)區、鄉鎮(街道)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設置專門窗口集中收案,受理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對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事務實行“集中式管理”,統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聯審批、跟蹤督辦、統一監管。
屬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不需辦理用地批準手續,直接辦理規劃建設許可手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屬新建、擴建的,由縣(市)區級行政服務中心或者受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尚未設立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受理。
三、農村村民自建住宅申請條件
(一)村民建房申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因無住宅或現有住宅宅基地面積明顯低于法定標準,需要新建或擴建住宅的;
2.同戶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要求分戶的;
3.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實施鎮鄉、村莊規劃以及進行公共設施與公益事業建設,需要拆遷安置的;
4.因發生或防御自然災害,需要安置的;
5.原有住宅屬D級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6.向中心村、集鎮、小城鎮或者農村住宅小區集聚的;
7.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村民建房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
1.現有宅基地面積雖明顯低于法定標準,但現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積超過60平方米的;
2.分戶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積已超過60平方米的;
3.年齡未滿18周歲的;
4.不符合鎮鄉、村莊規劃和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5.將原住宅出賣、出租、贈與或改作生產經營用途的;
6.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規定的。
四、農村村民申請住宅建設程序
(一)村民委員會在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制定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鼓勵集約節約用地、統一建設農民公寓。宅基地使用方案應明確宅基地分配原則、公共設施配套、住宅空間布局形式、本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具備的條件、批準標準等內容,并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要求召開村民會議表決通過。
(二)村民以戶為單位向所在的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2.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
3.申請人同意退出原使用的住宅用地并交由村民委員會或村民小組重新安排使用的承諾書(沒有舊住宅的除外);
4.屬危房改建的,應提供原住宅權屬證明以及危房鑒定部門或村鎮建設管理機構出具的危房鑒定書;
5.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墻等關系的,應當取得各所有權人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在申報圖紙(含四至范圍)上簽字確認,協議應當經過當地村委會見證或者依法公證;
6.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設計單位、具備注冊執業資格的設計人員繪制的設計圖,或者選用標準通用圖;
7.出具符合“一戶一宅”的保證書。
(三)村民委員會根據已通過的本行政村宅基地使用方案對村民申請進行審核,出具審核意見。
(四)由村民委員會在村內將申請建房村民的現居住情況及申請建房情況予以公示,屬于原址拆建的,還應當同時公示原狀建筑實測圖(含四至圖),公示期不少于15日。如無異議,村民委員會出具審核意見。
(五)申請人或村民委員會持申請材料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經批準的城鄉規劃,在5個工作日內加具審核意見。
(六)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縣(市)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政服務中心(便民服務中心)的政務窗口遞交資料。村民也可委托村民委員會遞交資料。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指導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
為受理;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予受理。 (七)政務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出具加蓋專用印章的書面憑證,注明收案日期和辦結日期。
(八)政務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后將材料遞交牽頭部門。牽頭部門經初步核查后,將申請材料分送國土、規劃、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實行聯合辦理、并聯審核。
1.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2)是否符合鎮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3)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續;
(4)是否違法用地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是否位于地質災害危險區域;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2.城鄉規劃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符合城鄉規劃;
(2)建筑基底面積及建筑面積是否超過法定標準;
(3)建筑間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規劃設計要求;
(4)是否有違反規劃許可建設行為及是否已查處結案;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3.建設部門負責審查:
(1)是否直接選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
(2)自行委托建筑設計單位或設計工程師進行設計的,設計單位需持有效資質,設計工程師需持執業資格,所設計圖紙符合規范要求。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中要求審查的內容。
4.涉及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需要審查的內容,由牽頭部門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九)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應自政務窗口受理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的期限除外)。其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在20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審核、審批決定;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審批通過的,在10個工作日內,規劃部門發放《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部門發放《施工許可證》;屬新建、擴建的,國土部門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核決定的,經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個工作日,并應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過受理窗口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作出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如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請的審核、審批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牽頭部門跟蹤督辦案件的辦理情況,在規定時限內收集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在聯合審核過程中,牽頭部門可以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農民建房有關問題進行會審,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視審核需要可到申請人擬建住宅現場開展踏勘等工作。
(十)牽頭部門收集、綜合各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審批決定,填寫《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申請審核情況匯總表》。如各行政主管部門均審核通過,規劃、國土、建設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制作《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批準書》、《施工許可證》,并交牽頭部門。
(十一)牽頭部門將審批資料交由受理窗口發還給申請人。
五、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監管和驗收
(一)農村村民住宅的建設,由村民選擇具有施工資質的單位或具有注冊建造師、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的個人及其組織的施工隊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關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質量安全責任。
(二)施工單位、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施工技術標準、規范、規程進行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安排工作人員或技術人員定期和不定期對村民住宅建設進行巡查,并對工程質量、工程安全進行監管和指導。
(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完工后,應當持以下資料向規劃部門申請竣工規劃驗收。
1.《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竣工圖。如住宅建設沒有變更或者變更不涉及主體結構的,可以施工設計圖作為竣工圖;如采用《美麗鄉村民居設計圖集》的方案進行施工的,應提供方案中的設計圖。
3.規劃驗收申報表。
規劃部門應當會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國土部門實施規劃驗收,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作出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決定。驗收合格的,出具規劃驗收合格證。
六、住宅建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審批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鎮鄉、村莊建設用地區范圍內申請住宅建設用地,涉及辦理農用地轉用的,由縣(市)區行政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并聯辦理,并按批次以縣(市)區人民政府名義組卷報市國土資源局審核,由市人民政府審批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七、農村村民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
申請人備齊產權登記資料向國土資源、房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房產登記。涉及違法建設的,需提交執法部門出具的違法建設處理決定書及查處結案材料,方可辦理產權登記。
八、監督和檢查
(一)市規劃、國土、建設、市容等部門是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的主管部門,應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加強我市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工作。
(二)縣級規劃、國土、建設、城管執法局負責具體指導及辦理所在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的規劃、國土、建設、執法工作。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各部門應積極、穩妥、快速處理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過程中的各種問題和投訴。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牽頭部門是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本地區的農村村民住宅規劃建設管理工作。投訴的受理和處理遵循“向誰投訴,由誰負責答復”的原則,涉及其他單位的,應轉其他單位辦理后再由本單位回復投訴人,或者把其他單位的投訴方式告知投訴人。
(四)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農村村民建房活動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本實施意見的規定,發現有未取得規劃許可或未按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處理。
九、鼓勵
及保障政策 (一)鼓勵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服務農村住房建設。對空心村、空心房、危舊房等農村宅基地重新規劃、整治,一部分復墾為耕地,一部分改建為新村。復墾新增耕地形成的掛鉤指標用于城鎮建設的,應從土地出讓金收益中轉移部分資金到農村,支持農村建設發展。在項目實施上,利用增減掛鉤以及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統一規劃設計、統一提供宅基地并統一建房、統一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
(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通過配套完善公共設施,使農村道路、通信、綠化、衛生院、文化站等公共設施有根本的改觀,促進群眾生活條件明顯改善。
(三)村民經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住宅,只需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支付土地補償費用。對原舊住宅進行原址翻建、申請新的住宅用地后將原舊住宅用地退還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不繳納土地補償費用。村委會或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取的土地補償安置費用,應當用于本村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或者用于發展生產,安置或者補償被用地農業人口,不得侵占、挪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
(四)農村住宅建設使用村民承包地的,所在地村委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調整數量、質量相當的土地歸原承包方繼續承包經營;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地的,村委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五)農村住宅建設小區涉及跨村使用土地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相關村充分協商,進行土地權屬置換,置換后的集體土地所有權可確定為鄉鎮集體所有或村集體所有。置換中涉及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的土地減少的,使用土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負責拆遷安置的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征地補償標準和辦法,向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原承包人支付補償安置費用。補償安置費用由建房戶分攤繳納。
(六)縣(市)區規劃建設管理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提供技術指導服務,免費提供住宅通用圖紙,加大技術宣傳力度,主動向村民宣傳住宅小區規劃、建房技術標準、質量安全要求、減災防災知識、生態環境保護和配套設施建設等相關規定。
篇3:福建關于繼續開展規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行動的通知
福建關于繼續開展規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行動的通知
閩建房[20**]9號
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廈門市建設與管理局,漳州、泉州、莆田、三明、南平、寧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龍巖市房地產管理局,平潭綜合試驗區環境與國土資源局:
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點線面”攻堅計劃的部署,決定今年繼續開展規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目標任務。物業管理民生性強,與居民生活密切相關,做好這項工作對改善人居工作環境,維護社區和諧穩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深入開展規范提升城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專項行動,完善行業監管,規范市場行為,著力改善城市住宅小區人居環境,提高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推動物業管理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二、加大物業管理市場監管力度。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物業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配備物業管理機構,充實人員,落實責任。要加快建設物業服務企業誠信檔案和信息發布平臺,在物業管理行業倡導“誠信則贏、違規則敗”的風氣。要強化物業管理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將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與信用管理相結合,實行差異化監管,同時,加大對違法違規物業服務企業的處罰力度。要完善物業服務招投標制度,加快建立招投標專家庫,規范物業服務市場秩序。要加強對前期物業承接查驗的監管,規范前期物業服務項目備案管理,維護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對物業服務項目的日常監管,強化巡查,重點巡查列入“點線面”城鄉環境綜合整治攻堅計劃的物業服務項目,督促物業服務企業提供質價相符服務。對開展專項行動工作不落實不配合、不按物業服務合同提供服務的企業,要采取約談、通報等方式,督促限期整改。
三、提高物業管理行業服務水平。各地要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執行《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規范》、《福建省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和《福建省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做好物業服務質量評價,做到物業服務達標,努力提高業主滿意度。要推動建立物業服務費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各級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要會商同級物價部門制定或適時調整本轄區內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和相應的等級收費基準價格及其浮動幅度,并向社會公布。要大力組織開展物業管理示范項目創建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的示范帶動作用。對已創建成功全國、全省物業管理示范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給予適當激勵,在當地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時,給予適當加分。要擴大創建活動覆蓋面,鼓勵支持未開展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工作的縣(市)開展創建縣(市)級示范項目活動。各設區市申報全國、全省物業管理示范項目清單(詳見附件)請于 6月30日前匯總報送省廳。
四、加強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建設。各地要加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制度和組織建設。新建住宅小區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筑面積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物業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滿兩年的,應當推動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成立業主委員會。加快修訂完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等示范文本。加強對業主委員會成員的指導和培訓,引導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公共財產進行自主管理,提高業主委員會的管理服務水平。
五、探索建立物業服務糾紛調處機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物業管理矛盾糾紛調處機制,會同相關部門積極構建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相互銜接的物業管理糾紛調解平臺。按照“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的原則,完善設區市、縣(市、區)、街道(鄉鎮)、社區(村)四級物業管理投訴受理制度和物業管理糾紛調解組織架構。要會同當地法院探索建立物業管理糾紛簡易審判機制,快速處理物業管理糾紛。建立社區管理和物業管理聯動機制,充分發揮社區法律顧問作用,引導業主依法理性表達利益訴求,推動物業管理矛盾糾紛及時調處。
六、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各設區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省里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健全完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維修資金)監管機制,并指導所轄縣(市)開展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要本著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簡化優化提取使用程序,指導
業主、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適時、高效、安全地使用維修資金。各設區市和有條件的縣(市)要運用信息化手段,開發使用維修資金信息管理系統,規范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強化對維修資金監管,提高維修資金使用透明度,切實維護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 七、加強輿論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地要切實加強輿論引導,組織開展物業管理宣傳活動,積極主動與新聞媒體溝通聯系,堅持正面輿論宣傳,曝光違法違規行為,客觀公正報道物業服務糾紛事件,引導業主理性依法維權,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同時,及時總結開展專項行動的做法與經驗,樹立典型,引領物業管理行業上新臺階。
請各地對在專項行動中好的做法、取得成效以簡報、信息稿的形式及時向省廳報送。省廳將適時組織對各地專項活動的開展情況進行督查、抽查。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