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巴彥淖爾市將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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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蒙古:巴彥淖爾市將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

  巴彥淖爾日報/20**0321

  3月9日,巴彥淖爾市(內蒙古)住建委印發《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綜合評價管理辦法》。根據這個辦法,巴彥淖爾市要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評獎評優、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日常監管、物業管理行業專家選聘等物業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激勵、失信懲戒。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

  企業自行申報,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主動采集和社會提供。

  企業信息

  基本信息--企業的基本情況

  良好信息--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取得的良好業績、獲得各級政府及其相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的表彰等信息

  不良信息--企業在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行業行規行約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被行政處罰、通報批評以及經核實屬實的媒體曝光、投訴舉報等信息

  其中嚴重失信信息主要包括: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

  在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活動中提供虛假信息,騙取中標的;

  在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擅自撤出物業管理項目的;

  物業服務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后拒不撤出物業管理區域,撤出時未按照規定辦理交接手續,或者未按照規定移交資料,造成物業管理混亂的;

  因承接和交接雙方原因,在交接過程發生混亂,并造成嚴重社會穩定事件的;

  經行政機關確認,因物業服務企業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發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的;

  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挪用套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

  被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通報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內累計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拒不參加或者逾期未參加企業信用評價,拒不上報或者逾期未上報信用信息的;

  經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信用等級評定

  實行分級實施,動態管理,采取即時評價和定期評定相結合的方式。

  每年一季度評定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按照《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物業企業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E)五個等級。

  對于信用等級為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布之日起一年內采取以下支持措施:

  企業申報信用信息檢查時,對申報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減少對該企業的日常檢查頻次;

  在市、旗縣區物業管理示范(優秀)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6分;

  參加物業管理服務項目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3分;

  評定為市級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對于信用等級為E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列入行業信用“黑名單”,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項目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將信用情況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單位,同時建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盡快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物業公司;

  三年內不得參與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承接新的物業管理項目;

  屬于外地入阜物業服務企業,三年內不得入阜從事物業服務活動,同時把信用信息評價情況通報給總公司注冊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

篇2:規范包頭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系統管理及使用的通知(2018)

  關于進一步規范“包頭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系統”管理及使用的通知

  各旗縣區住房保障局(建設局)、高新區建設環保局:

  "包頭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系統" 即將全面啟動,為保障評價系統順利投入使用,按照《包頭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暫行辦法(試行)》要求,市住房保障局組織各地區住房保障部門和物業服務企業的系統操作人員開展了培訓學習,效果顯著。為進一步規范評價系統的管理及使用,現要求各地區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1.要高度重視物業企業信用評價工作,建立 "信用評價系統" 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明確系統操作人員及受理、審核的管理人員及管理權限,嚴格按照系統工作流程錄入信息,確保企業信息、項目信息的準確性、公正性、嚴肅性。

  2.已確定的評價系統操作人員不宜更換,如有特殊情況更換,提前做好交接工作,并到市住房保障局報備,不可斷檔,確保評價系統運行順暢。

  3.各地區于20**年7月25日前組織物業企業按照系統操作流程,將企業信息、項目信息全部輸入完畢。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企業信息輸入管理由企業注冊地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項目信息輸入管理由項目所在地區住房保障部門負責。

  4.要積極指導、督促物業企業積極配合信用評價的相關工作,提高認識,按時參加系統培訓。同時,組織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相關負責人進行系統培訓學習,確保系統正常運行。

  5.物業企業系統操作員由企業授權,經過培訓,操作員如發生變更,提前15天由企業重新授權更換操作員并報備市、區兩級物業主管部門。

  包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年6月25日

篇3: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津國土房物【20**】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市和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協會)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五)市國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達標創優、參加行業培訓、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參與投標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和調整;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市物業協會于每年6月份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后,記入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八條 每年6月底前,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物業協會、專家評審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物業協會網站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七天。   第九條 公示期間,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統處理過程中產生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造成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該單位核查并書面答復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異議處理結果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每年7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分為15分,業主委員會評價為15分,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價為15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評價為20分,市國土房管局評價為20分,專家現場核實評價為15分。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聘用無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

  (五)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七)被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項目管理時不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十)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市物業協會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資質監督檢查時可予免檢。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5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二)評定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2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評定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評定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五)評定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通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一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警示企業)或者C級(整改企業)的,按照上述(四)、(五)規定落實整改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將評定結果書面報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從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被評定為C級(整改企業)的,建議住建部降低其資質等級,外埠企業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工作實

  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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