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提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在退出服務項目時、按本辦法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連續性......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服務活動依法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巴彥淖爾市貫徹實施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應依法接受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在退出服務項目時、按本辦法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連續性。
第四條 業主、業主大會應當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有序性、持續性、長效性,積極維護社會穩定。(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項目交接工作:
(一) 在退出物業服務項目30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業主委員會經提交業主大會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項目區域內公告。同時,物業服務企業還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情況書面報告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二) 擬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未正式退出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做好物業服務。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狀況,并在解除合同時將預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業服務費用退還給相應業主。
第六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依法(或依約)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 ,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項目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30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在召開業主大會15日前,將載明表決與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等內容的會議通知書送交業主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
(二) 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實行業主大會代表制的,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解約等事宜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的具體投票權數和書面意見應當由本人簽字。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時,應將業主本人簽字后的投票意見如實反映。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數表決通過解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后3日內,將解約原因和時間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將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時間和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房管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八條 擬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資料以及與物業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
2、所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
3、企業服務期間為該小區配置的所有公用設施、設備。
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后,也可向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移交,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做好交接工作,并由業主委員會監督確認。
第九條 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原服務企業應在退出服務項目30日前,向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旗、縣、區房管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到物業項目地聽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做好相應服務的協調溝通工作;同時,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依法按規定積極組織、籌備、召開業主大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擅自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一律予以降級或注銷企業資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不及時移交有關資料的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旗、縣、區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本文提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在退出服務項目時、按本辦法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連續性......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服務活動依法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巴彥淖爾市貫徹實施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應依法接受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在退出服務項目時、按本辦法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連續性。
第四條 業主、業主大會應當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有序性、持續性、長效性,積極維護社會穩定。(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項目交接工作:
(一) 在退出物業服務項目30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業主委員會經提交業主大會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項目區域內公告。同時,物業服務企業還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情況書面報告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二) 擬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未正式退出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做好物業服務。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狀況,并在解除合同時將預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業服務費用退還給相應業主。
第六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依法(或依約)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 ,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項目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30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在召開業主大會15日前,將載明表決與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等內容的會議通知書送交業主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
(二) 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實行業主大會代表制的,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解約等事宜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的具體投票權數和書面意見應當由本人簽字。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時,應將業主本人簽字后的投票意見如實反映。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數表決通過解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后3日內,將解約原因和時間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將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時間和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房管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八條 擬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資料以及與物業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
2、所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
3、企業服務期間為該小區配置的所有公用設施、設備。
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后,也可向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移交,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做好交接工作,并由業主委員會監督確認。
第九條 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原服務企業應在退出服務項目30日前,向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旗、縣、區房管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到物業項目地聽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做好相應服務的協調溝通工作;同時,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依法按規定積極組織、籌備、召開業主大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擅自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一律予以降級或注銷企業資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不及時移交有關資料的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旗、縣、區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烏魯木齊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2013試行)
關于印發《烏魯木齊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烏房管函〔20**〕307號
烏魯木齊市物業監管辦、各區(縣)物業管理部門、市物業管理協會、各物業服務企業: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物業服務項目的有序進入和退出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好項目管理的銜接工作,保持業主正常生活秩序,我們在充分調研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訂了《烏魯木齊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試行)》,現將該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烏魯木齊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
20**年7月25日
烏魯木齊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試行辦法(20**)
第一條為加強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持物業管理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因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或者依據法律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項目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應當本著維護社會穩定、保證業主基本生活秩序、依法有序、平穩過渡的原則進行。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項目退出的指導和監督。
區(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項目退出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退出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從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穩定性和長遠利益出發,依法有序地做出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保證業主的正常生活秩序。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退出物業項目服務管理程序和相應職責,解決好物業服務項目管理遺留問題,做好新老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銜接工作,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連續性。
開發建設單位應當維護購房人的合法權益,兌現售房承諾,妥善解決物業服務項目建設遺留問題,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順利開展提供保障。
第六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尚未成立,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再續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屆滿三個月前,向對方提出不再續約的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及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有關規定,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不再續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并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
(三)建設單位應當在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后10日內,將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情況書面函告業主,并抄報物業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
(四)建設單位未及時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區(縣)物業監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書面報告。區(縣)物業監管辦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督促建設單位及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可由社區居委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七條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且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已成立或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業主大會或物業服務企業不再續約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對方提出不再續約的意見。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和《管理規約》等有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未續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送項目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
(三)業主委員會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后的10日內,應當在本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并報物業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四)業主大會未及時履行選聘物業服務企業責任,也未決定實施自行管理的,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報告。區(縣)物業監管辦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督促業主大會及時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可由社區居委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
第八條物業服務合同當事人提前解除合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的,適用下列程序:
(一)前期物業服務期間,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于擬解除合同三個月前書面告知對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及物業招標投標有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同時,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區(縣)物業監管辦應分別履行本辦法第六條(二)至(四)項相關規定。
(二)物業服務期間,業主或業主委員會提議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按照《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于擬解除物業服務合同3個月前組織召開業主大會。經征得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做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定后3日內書面通知物業服務企業,但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業主大會應當按照《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和本物業項目《管理規約》等有關規定,及時另行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將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退出時間等以書面形式報送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備案。同時,物業服務企業應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
未經業主大會通過提前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不得擅自作出提前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
(三)物業服務期間,物業服務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應當在擬解除物業服務合同3個月前,將解約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同時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不少于15日。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解約原因、退出時間以書面形式報送項目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并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服務管理情況登記表》,書面告知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啟動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程序。
(四)當事人一方對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行為
有爭議的,雙方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及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申請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調解,也可以按合同約定申請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或解除之日前繼續按照合同的約定提供物業服務,積極協助建設單位或業主大會做好物業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業主應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至合同期滿終止或解除退出之日。
第十條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或提前解除之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預收、代收的物業服務費等相關費用的結余款項公示并退還給業主或根據業主大會的意見轉交給新聘用物業服務企業;原欠繳的物業服務費,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及時補繳,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依法追繳。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建房〔20**〕165號)的規定,在物業服務項目移交前15日,與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承接查驗協議,移交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物業服務用房等,并移交相關資料。
物業服務企業在服務過程中,為了便于管理和服務廣大業主,購置、更新、改造、安裝的設施、設備等,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十二條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接管物業時,應當按照《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的規定與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原物業服務企業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服務用房等進行查驗。
查驗時應當制作物業查驗記錄。查驗記錄應當包括查驗項目名稱、查驗時間、查驗內容、查驗結論、存在問題等,并由查驗人簽字。對查驗中發現的問題,應詳細記錄,雙方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有關問題的解決辦法。
經查驗符合要求的,應在10日內辦理有關交接手續,原物業服務企業與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及其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管理交接驗收協議》。
第十三條物業服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后,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以業主欠交物業服務費為由拒絕辦理交接手續。原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業主可拒付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后的物業服務費;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合同委托方應通過司法途徑要求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區域、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四條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業主大會未作出續聘或自行管理決定,也未依法及時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銜接工作:
(一)在物業服務合同期滿終止30日前,業主大會未作出續聘或自行管理決定,也未依法及時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業項目所在區(縣)物業監管辦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報告。
(二)區(縣)物業監管辦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委會到物業項目所在地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就繼續做好物業服務進行溝通協調工作。
(三)區(縣)物業監管辦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積極協助業主大會依法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并主動提供相關信息,協助其做好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工作,指導業主大會與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約定、不按規定程序退出及未按規定辦理物業項目退出備案的,應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布。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并按《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4號)、《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4號)和《烏魯木齊市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做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物業所在區(縣)房產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導致物業服務企業受損失的,由全體業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烏魯木齊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服務項目管理情況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