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牡丹江市物業服務企業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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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企業動態監督管理,促進牡丹江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牡丹江市房產管理局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平臺,物業管理中心對全市行政區域內,三級(含三級)以上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章 準 入

  第三條 新設立的物業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中心申請三級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市區不少于8人,所持崗位證書必須是20**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培訓,取得由建設部統一印制和頒發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外縣市不少于5人)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不少于10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5人)和勞動合同;

  管理和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必須與物業服務相關,例如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其中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四條 新設立的物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物業中心每年對物業企業,物業管理和技術人員持有的執業資格證、崗位證書進行檢查,達不到要求數量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處以資質降級或取消資質的處罰。[[

  第五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接管一個舊小區,有良好業績后,方可參與新小區的物業管理投標。

  第六條 三級暫定物業企業資質轉正,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對于在暫定期內發生違規行為的物業企業,參照第三章評分中的規定,不予以資質轉正,收回三級暫定資質證書。

  第三章 評 分

  第七條 由物業管理中心對物業企業實行記分管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屆滿,重新記分。

  第八條 物業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檢查和抽查的方式,對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檢查、記分,并按照記分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定期檢查:在每年定期對市區范圍內所有物業企業及管理項目進行檢查。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對全市范圍內物業企業及管理項目進行檢查。

  實行物業企業記分12分制,根據物業企業服務、管理、業主反映等情況進行記分。

  第九條 物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相應扣分,并在年終或適當時間對物業企業予以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一)申報資質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進而騙取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物業企業轉讓、出借、出賣資質證書;(扣9分并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

  (四)取得資質證書后連續二年未接管物業管理項目的;(吊銷資質證書)

  (五)在物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物業企業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或與其他物業企業相互串通謀取中標的;(扣除9分并在3年內禁止該企業接管新項目)

  (六)物業企業未經招投標或批準擅自接管新建住宅物業項目的;(扣除9分,其接管項目無效,取消其今后新建物業項目的投標資格,按有關規定予以資質降級或吊銷資質,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業主損失)

  (七)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管理混亂;社區居委會、業主反映強烈,經查證屬實的;(扣除2分∕每次,在規定時間內物業企業整改不力,造成同一問題重復*的,扣4分/每次)

  (八)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依據情況扣除2-6分并處以相應罰金,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業主損失)

  (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扣除2分,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扣除4分,并依照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擅自放棄物業管理項目的;(扣除9分,不允許其接管新項目,并予以資質降級或吊銷資質)

  (十一)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扣除9分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擅自收取、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扣除12分并吊銷資質證書)

  (十三)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環境衛生和清雪不達標的;(2分/次;影響嚴重的4分/項)

  (十四)無故不按規定參加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會議的;(扣除2分/次)

  (十五)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據情況處以7-9分以上扣分)

  (十六)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情況輕重扣除1-9分)

  第十條 對于違反本評分制度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五條的三級暫定物業企業,一經查實在暫定期過后其資質不予轉正,并收回暫定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年終積分高于10分(包括10)的企業為優秀,將在物業前期招投標中優先予以推薦,并將在各類示范 項目考評和評優中予以推薦。年終積分在8-9分的企業為良好,將在各類示范項目考評和評優中予以推薦。在積分低于3分時,視情況由物業管理中心約談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責令限期整改,限制該物業企業在本市承接新物業項目,或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二條 對取消資質證書的物業企業,其原管理的物業項目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單位另行聘請物業企業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市房產局物業管理中心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行。

篇2:牡丹江市物業服務企業動態監督管理辦法(2010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物業企業動態監督管理,促進牡丹江市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牡丹江市房產管理局建立全市統一的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平臺,物業管理中心對全市行政區域內,三級(含三級)以上物業企業資質動態監督管理。

  第二章 準 入

  第三條 新設立的物業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物業管理中心申請三級資質:

  (一)營業執照;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市區不少于8人,所持崗位證書必須是20**年1月1日以后參加培訓,取得由建設部統一印制和頒發的物業管理專業人員的崗位證書;外縣市不少于5人)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不少于10人,其中中級以上職稱不少于5人)和勞動合同;

  管理和技術人員職稱證書必須與物業服務相關,例如工程、管理、經濟等專業。其中工程、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第四條 新設立的物業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物業中心每年對物業企業,物業管理和技術人員持有的執業資格證、崗位證書進行檢查,達不到要求數量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處以資質降級或取消資質的處罰。[[

  第五條 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應接管一個舊小區,有良好業績后,方可參與新小區的物業管理投標。

  第六條 三級暫定物業企業資質轉正,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

  (三)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四)物業管理人員的職業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管理和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工程、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和勞動合同;

  (五)物業服務合同復印件;

  (六)物業管理業績材料;

  對于在暫定期內發生違規行為的物業企業,參照第三章評分中的規定,不予以資質轉正,收回三級暫定資質證書。

  第三章 評 分

  第七條 由物業管理中心對物業企業實行記分管理。周期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周期屆滿,重新記分。

  第八條 物業管理中心采取集中檢查和抽查的方式,對物業服務活動進行檢查、記分,并按照記分情況做出相應處理。

  定期檢查:在每年定期對市區范圍內所有物業企業及管理項目進行檢查。

  不定期抽查:不定期對全市范圍內物業企業及管理項目進行檢查。

  實行物業企業記分12分制,根據物業企業服務、管理、業主反映等情況進行記分。

  第九條 物業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物業管理中心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相應扣分,并在年終或適當時間對物業企業予以降級或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理:

  (一)申報資質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進而騙取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

  (二)聘用未取得崗位證書的人員從事物業管理活動的;(扣除6分并限期整改,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物業企業轉讓、出借、出賣資質證書;(扣9分并處1萬以上3萬以下的罰款)

  (四)取得資質證書后連續二年未接管物業管理項目的;(吊銷資質證書)

  (五)在物業項目招投標過程中,物業企業以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或與其他物業企業相互串通謀取中標的;(扣除9分并在3年內禁止該企業接管新項目)

  (六)物業企業未經招投標或批準擅自接管新建住宅物業項目的;(扣除9分,其接管項目無效,取消其今后新建物業項目的投標資格,按有關規定予以資質降級或吊銷資質,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業主損失)

  (七)不履行物業管理合同;管理混亂;社區居委會、業主反映強烈,經查證屬實的;(扣除2分∕每次,在規定時間內物業企業整改不力,造成同一問題重復*的,扣4分/每次)

  (八)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依據情況扣除2-6分并處以相應罰金,對業主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業主損失)

  (九)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不按照規定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有關資料的;(扣除2分,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扣除4分,并依照相關規定對建設單位、物業管理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擅自放棄物業管理項目的;(扣除9分,不允許其接管新項目,并予以資質降級或吊銷資質)

  (十一)將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業務一并委托給他人的;(扣除9分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擅自收取、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扣除12分并吊銷資質證書)

  (十三)在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中,環境衛生和清雪不達標的;(2分/次;影響嚴重的4分/項)

  (十四)無故不按規定參加行政主管部門召開的會議的;(扣除2分/次)

  (十五)因管理失職,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據情況處以7-9分以上扣分)

  (十六)有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依據情況輕重扣除1-9分)

  第十條 對于違反本評分制度第二、第三、第五、第八、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五條的三級暫定物業企業,一經查實在暫定期過后其資質不予轉正,并收回暫定資質證書。

  第十一條 年終積分高于10分(包括10)的企業為優秀,將在物業前期招投標中優先予以推薦,并將在各類示范 項目考評和評優中予以推薦。年終積分在8-9分的企業為良好,將在各類示范項目考評和評優中予以推薦。在積分低于3分時,視情況由物業管理中心約談該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行政告誡,責令限期整改,限制該物業企業在本市承接新物業項目,或依法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

  第四章 退 出

  第十二條 對取消資質證書的物業企業,其原管理的物業項目由業主委員會或委托單位另行聘請物業企業實施管理。

  第十三條 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活動的,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注銷手續后15日內,到市房產局物業管理中心辦理資質證書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牡丹江市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行。

篇3: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津國土房物【20**】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市和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協會)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五)市國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達標創優、參加行業培訓、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參與投標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和調整;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市物業協會于每年6月份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后,記入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八條 每年6月底前,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物業協會、專家評審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物業協會網站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七天。   第九條 公示期間,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統處理過程中產生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造成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該單位核查并書面答復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異議處理結果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每年7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分為15分,業主委員會評價為15分,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價為15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評價為20分,市國土房管局評價為20分,專家現場核實評價為15分。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聘用無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

  (五)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七)被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項目管理時不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十)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市物業協會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資質監督檢查時可予免檢。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5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二)評定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2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評定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評定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五)評定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通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一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警示企業)或者C級(整改企業)的,按照上述(四)、(五)規定落實整改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將評定結果書面報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從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被評定為C級(整改企業)的,建議住建部降低其資質等級,外埠企業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工作實

  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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