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2012年)

2110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七政辦發〔20**〕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金沙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充分發揮道路、橋梁的交通功能,保持市容整潔,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設施,是指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包括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路肩、沿街建筑物控制紅線以外的空地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設施,是指架設在水上或者陸地連接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構筑物。包括跨越河的橋梁、隧道、車行立交橋、人行天橋、以及橋梁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住建、規劃、公安、交通、財政、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橋梁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養護、維修及管理

  第七條 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市政管理機構,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養護、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完好。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公園、街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橋梁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負責維修、管理。

  第九條 單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資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可作為城市公用道路、橋梁的,移交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十條 城市道路、橋梁需要移交給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驗收移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的道路橋梁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移交單位負責出資維修。

  第十一條 承擔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和安全監測,確保施工質量,并接受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路欄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

  第十三條 設置在車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設施的井蓋應與路面相平;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的,應立即補充、修理。各種地下管道發生滲、漏、跑、冒等情況時,產權單位應迅速修復,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督促。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橋梁設施上懸掛交通標志牌或為設置護欄等需要挖掘道路,應經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鐵路與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持平。各單位內的道路與城市道路連接時,其連接段的平面線型及結構應先報經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六條 除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執行任務外,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應經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措施行駛。

  第三章 道路臨時占用管理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從事經營;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業;

  (三)占用道路設置工程圍擋;

  (四)占用道路設置公益設施;

  (五)因建設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等。

  第十八條 因集貿市場、出租汽車停車場、社會停車場等確需占道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公安等相關部門確定合理位置,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嚴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因國家建設、公用設施建設和其他有關事項需臨時占用道路的,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填寫臨時占用道路申請表并附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符合要求的,辦理審批手續,影響交通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劃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損壞道路設施。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經批

  準臨時占用的道路,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臨時占道許可證;

  (二)不得出租、轉讓臨時占道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占道性質、擴大占道面積、延長占道時間;

  (三)不得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四)保持占道地點及其周圍環境的整潔,不得向占道地點周圍排放污水和傾倒廢棄物;

  (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點周圍臨時砌筑不低于2m的遮擋墻,確保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經批準臨時占道沖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應在使用前向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維護道路設施和交通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機構、環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批準臨時占道的部門根據城市建設、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決定縮短、減少原批準臨時占道的時間、面積。占道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停止使用臨時占用的道路,應立即將路面清理干凈,恢復原狀,并請市政管理機構、環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辦理核銷臨時占道許可證、結算費用、退還押金等事宜。

  第四章 責任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阻礙、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或故意破壞道路橋梁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2: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2012年)

  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七臺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七政辦發〔20**〕5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金沙新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有關直屬單位:

  現將《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七臺河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管理,充分發揮道路、橋梁的交通功能,保持市容整潔,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道路設施,是指以車輛、行人通行為主要功能的通道。包括車行道、人行道、廣場、公共停車場、隔離帶、路肩、沿街建筑物控制紅線以外的空地及其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城市橋梁設施,是指架設在水上或者陸地連接城市道路供車輛、行人通行的構筑物。包括跨越河的橋梁、隧道、車行立交橋、人行天橋、以及橋梁附屬設施。

  第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本市道路、橋梁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并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住建、規劃、公安、交通、財政、物價等部門按各自職責,配合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道路、橋梁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實行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并重的原則。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護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權利和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養護、維修及管理

  第七條 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市政管理機構,加強對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養護、維修質量的監督檢查,保障城市道路、橋梁設施完好。

  第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公園、街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橋梁設施,由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或者有管理責任的單位負責維修、管理。

  第九條 單位自行修建或者集資修建、符合城市道路規劃和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可作為城市公用道路、橋梁的,移交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由市政管理部門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十條 城市道路、橋梁需要移交給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的,由建設單位提出工程驗收移交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移交的道路橋梁實行保修制度,保修期為一年。自移交日起,在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由移交單位負責出資維修。

  第十一條 承擔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養護、維修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養護、維修技術規范,定期對城市道路、橋梁設施進行養護、維修和安全監測,確保施工質量,并接受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橋梁設施的養護、維修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修復竣工,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的路欄標志和安全防圍設施,確保行人和車輛安全。

  第十三條 設置在車行道和人行道上的地下設施的井蓋應與路面相平;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的,應立即補充、修理。各種地下管道發生滲、漏、跑、冒等情況時,產權單位應迅速修復,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應進行督促。

  第十四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橋梁設施上懸掛交通標志牌或為設置護欄等需要挖掘道路,應經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五條 鐵路與城市道路平面交叉路口的高程應與城市道路持平。各單位內的道路與城市道路連接時,其連接段的平面線型及結構應先報經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十六條 除城市道路養護、維修的專用車輛執行任務外,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應經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定的時間、路線和措施行駛。

  第三章 道路臨時占用管理

  第十七條 未經批準,在城市道路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占用道路從事經營;

  (二)占用道路堆放物料、施工作業;

  (三)占用道路設置工程圍擋;

  (四)占用道路設置公益設施;

  (五)因建設需要占用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等。

  第十八條 因集貿市場、出租汽車停車場、社會停車場等確需占道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劃、公安等相關部門確定合理位置,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嚴格按照施行。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因國家建設、公用設施建設和其他有關事項需臨時占用道路的,應按要求提交相關材料,填寫臨時占用道路申請表并附占道地點平面示意圖,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符合要求的,辦理審批手續,影響交通的,還應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條 機動車、非機動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與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劃定的地段停放,不得損壞道路設施。

  第二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經批

  準臨時占用的道路,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懸掛臨時占道許可證;

  (二)不得出租、轉讓臨時占道許可證;不得擅自改變占道性質、擴大占道面積、延長占道時間;

  (三)不得損壞道路及其附屬設施;

  (四)保持占道地點及其周圍環境的整潔,不得向占道地點周圍排放污水和傾倒廢棄物;

  (五)建筑施工占道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并在占道地點周圍臨時砌筑不低于2m的遮擋墻,確保行人安全。

  第二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經批準臨時占道沖洗、翻拌石料,消解、翻拌石灰,應在使用前向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維護道路設施和交通安全的具體措施,并在市政管理機構、環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三條 批準臨時占道的部門根據城市建設、交通和市容管理的需要,可以決定縮短、減少原批準臨時占道的時間、面積。占道單位和個人接到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執行。

  第二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停止使用臨時占用的道路,應立即將路面清理干凈,恢復原狀,并請市政管理機構、環衛、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驗收,辦理核銷臨時占道許可證、結算費用、退還押金等事宜。

  第四章 責任和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制止,給予批評教育,責令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道路、橋梁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阻礙、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或故意破壞道路橋梁設施,構成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篇3:小區文體設施管理工作規程

  小區文體設施管理工作規程

  一、目的

  規范小區文體設施管理工作,確保各類文體設施的合理使用與有序管理。

  二、適用范圍適用于物業管理處會所對各類文體設施的管理工作。

  三、職責

  1、經營部主管負責制定文體設施管理制度及管理工作監控及負責組織實施文體設施的管理工作。

  2、會所管理員負責依照本規程進行文體設施的具體管理。

  四、程序要點

  1、小區公共文體設施管理的一般要領

  (1) 小區公共文體設施一般為本區內住戶提供服務,并對外開放營業。

  (2) 小區文體設施一般不收費或只收設施維護費,目的是為住戶,不以營利為目的。

  (3) 住戶使用文體設施時,一般憑業主證/住戶證入場活動。

  2、社區內文體設施一般包括:網球場、游泳池、兒童活動中心、乒乓球室、桌球室、棋牌活動室、圖書室、健身房、宣傳欄等項目。

  3、網球場、健身房管理(1) 開場前的準備工作:a、會所管理員應于開場前10分鐘到崗,不得無故延誤;b、清潔球場、健身房衛生,特別做好休息椅的清潔,檢查設施完好情況;c、打開網球場、健身房門迎接住戶入場。

  (2) 網球場、健身房入場一般程序:a、網球場、健身房入場消費對小區業主采用會員制形式,對非業主采用購票入場形式;b、小區內業主應于每年12月31日前到會所憑業主證辦理會員證,會員證辦理程序按會所相關作業規程;c、業主進入網球場、健身房消費時:--首先向文化管理員出示會員證;--文化管理員核對會員證與使用人本人是否相符,如有疑問應驗明其他證件直到無疑問;--填寫《文體活動消費登記表》請業主在相應欄目內簽名確認;--請業主進入網球場健身房進行消費活動;--活動結束后,文化管理員請業主在《文體活動消費登記表》相應欄目內簽名確認。d、 非業主進入網球場、健身房消費時:--入場前向會所管理員出示門票;--會所管理員將門票副券小心撕下妥善保管,正券交消費者本人保管。--持票人進入場內消費。e、 小區業主進入網球場、健身房消費可采用電話預約或親自填寫《網球場、健身房訂場登記表》預約活動時間,會所管理員場先后順序準予業主使用網球場、健身房,在不影響業主活動的前提下方非業主進場活動。

  (3) 網球場、健身房公眾管理規定:a、所有人員進場時必須穿運動鞋,嚴禁穿皮鞋進場;b、愛護網球場、健身房內的公共設施,因使用不當而損壞的設施應照價賠償;c、講究場地衛生,不得亂丟、亂吐、亂涂,違者除負責清理恢復原狀外,處以一定罰款;d、網球場、健身房內只能進行健康的娛樂活動,不準進行賭博等違法活動;e、參加活動者必須服從會所管理員管理,不強行延長活動時間

  (4) 每日活動結束后,會所管理員應收拾好各在設施、整理該日內入場活動記錄及相關票據副聯,無誤后方可鎖門下班。

  4、游泳池管理

  (1) 開場前的準備工作:a、會所管理員應于開場前半小時到崗;b、做好游泳池場地的清潔工作,檢查設施設備完好情況,補充水源、協助專業消毒人員做好泳池消毒工作;c、迎接泳客入場。

  (2)游泳池入場一般程序:a、到地所收銀處購票。小區業主可憑《業主證》到收銀處購買優惠票。b、憑票及本人《健康證》進場,會所管理員必須嚴格執行《入場須知》,嚴禁不符合入場條件人員進入游泳池內;c、到物品保管處領取貯物牌,將自己隨身攜帶物品鎖入保管柜內;d、更衣淋浴,再經消毒池洗腳入池。

  (3)游泳池注意事項:a、必須憑票憑證入場,嚴禁強行沖入或爬欄入場;b、按時進場和出場;c、池內玩球和打水,影響他人游泳;d、下池前應看清池邊水深標識,凡身高在1.4米以下或不會游泳者,不得進入深水區游泳,游泳不熟練者不得越過分區線入深水區游泳;e、注意公共衛生,不在池內吐痰、大、小便和丟雜物,愛護公共設施,節約用水,隨手關閉水閥;f、入場者必須服從工作人員管理,自覺遵守游泳場一切規章制度。

  (4) 會所管理員應于每場結束后清場,統計該場泳客數量及票據,并填寫《每日工作匯總表》。

  5、兒童活動中心管理(1)兒童游樂場專供兒童使用,謝絕成人在設施上活動。

  (2)小孩活動時,家長或保姆要保護孩子的安全,不要從滑坡往上爬,搖秋千時幅度不要過大。

  (3)講文明禮貌,互敬互讓,不在場內爭執、吵鬧。(4)保持環境衛生,不亂丟雜物,不玩泥沙,不隨地大小便。

  (5)愛護場內設施。

  (6)會所管理負責兒童活動中心的具體管理,凡進入兒童活動中心的人員必須聽從會所管理員的安排。

  6、乒乓球室、桌球室、棋牌活動室管理

  (1)開場前準備工作:a、會所管理員應于每日活動室開放前半小時到崗;b、清理活動場地的衛生、擺放好桌椅、清理球具;c、迎接活動人員入場。

  (2)入室活動一般程序:a、到管理處收銀處購買相應類別活動門票。小區業主可憑《業主證》到收銀處購買優惠票;b、在各活動室開放時間內持票進入活動室內;c、會所管理員根據入場先后順序,安排好各類活動的時間場次,并負責各類活動用具配置及監督使用情況;d、每場活動結束后,活動人員應整理好棋牌、球具類,會所管理員清點無誤、無損壞后離場。

  (3) 活動室內注意事項:a、活動人員必須憑票到相應活動室內活動,不得串崗或到處走動;b、室內不得有大聲喧嘩、隨地吐痰、吸煙、亂丟雜物等行為;c、愛護室內設施和活動器具,不得將球具、棋牌亂丟,不得在臺面、墻面上亂畫,損壞設施或器具照價賠償;

  d、活動人員必須服從會所管理員管理,依照排定的時間場次進行活動,不得無理取鬧。

  (4)會所管理員于每次活動結束后應清理現場,收拾好球具類、棋牌類并擺放好,統計該次活動的門票收入情況,認真填寫《每日工作情況匯總表》。

  7、圖書室管理(1)小區內圖書閱覽室是為了豐富社區居民業余文化生活,便于小區居民查閱資料、學習而設立非營利性學習場所,由管理負責具體管理。

  (2)凡欲進入圖書閱覽室學習的住戶需在規定的開放時間內持相關的有效證件進入圖書室。

  (3)閱覽室內注意衛生,不亂丟雜物、不隨地吐痰。

  (4)自覺維護室內秩序,不大聲喧嘩,保持室內安靜。

  (5)愛護圖書及公共財物,不得撕毀、涂改圖書,不得將圖書帶出圖書覽室。如確有需要欲帶出室外的,住戶就提前憑有效證件辦理《借閱證》,憑《借閱證》做好詳細登記后方可帶出。

  (6)會所管理員負責部覽室的清潔衛生,維護秩序、桌椅及圖書整理工作,每次開放時間結束后,會所管理員應將圖書歸類擺放整齊,清點有無圖書丟失,并將該圖書室開放情況詳細填寫在《每日工作情況匯總表》內。

  8、報刊宣傳欄、公告欄管理(1)社區宣傳欄、公告欄是為了向住戶宣傳有關法規、法令、小區新人、新事、新風尚而設定的,由會所管理員具體負責收集宣傳資料及定期更換。

  (2)社區文化主管根據本部門月工作計劃及宣傳需要,指定管理員擬定宣傳品。

  (3)會所管理員應及時收集相關資料、制作圖文并茂、形式生動活潑的宣傳制品,報主管及管理處經理審定后張貼到宣傳欄上。

  (4)任何外單位(個人)未經許可不得在小區宣傳欄內外張貼宣傳品,特別是不良宣傳口,違者一經查處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5)會所管理員負責每月更換宣傳欄內容,保證無陳舊、過期的宣傳品,并負責對宣傳欄的清潔與養護工作。

  (6)會所管理員必須將每期的宣傳內容、版式材料收集匯編好,拍攝照片并歸檔保存。

  9、質量檢查

  (1)管理處經理匯同經營部主管不定期對各類活動場所及設施進行巡查,并填寫相關質量檢查表。

  (2)管理處經理、經營部主管還應經常進行回訪及社會調查;該調查結果及相關質量檢查表作為會所員工績效考評的依據之一。

  五、記錄

  1、《網球場、健身房活動訂場表》

  2、《業主文體活動消費登記表》3、《每日工作情況匯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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