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辦〔20**〕64號
洛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為維護我市物業管理市場秩序,切實為業主提供規范、透明、高效的優質服務,促進我市物業管理水平的進一步提升,根據國家、省、市物業管理有關法規政策,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活動標準
(一)凡在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企業,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和價格管理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其他有關證件。
(二)凡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必要的專業知識;法律、行政法規有資格要求的,還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三)本市以外的物業服務企業進入本市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應當持資質等級證書和有關證件到市物業服務主管部門備案。
(四)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在選定物業服務企業時,應當與其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及毀約、失約應承擔的責任等。
(五)新建物業項目實行前期物業服務招投標。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及項目所在地轄區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設立聯合監督機構,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招投標活動實施組織、監督和指導。
二、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基本標準
(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有完善的物業服務方案,以及保安、保潔、維修、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并在所管小區公布。
(七)物業服務企業必須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委托合同》所簽訂的服務內容和服務標準,對承接的物業項目進行管理和服務。
(八)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時,物業管理服務人員設置可參照以下標準(具體設置標準由當事人在服務合同中約定):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含2萬平方米),設保安員4人,每增加1萬平方米保安員增加1人;建筑面積每5000平方米設保潔員1人,建筑面積每增加5000平方米保潔員增加1人;
綠化面積每3000平方米設專職綠化工1人,綠化面積每增加3000平方米綠化工增加1人;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含2萬平方米)設維修人員2人,建筑面積每增加2萬平方米維修人員增加1人。
(九)物業服務企業承接物業項目時,提供的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可參照市相關規定由當事人在服務合同中約定):
1. 公共秩序維護服務:24小時門衛值班;對重點區域、重點部位定時巡邏,車輛停放有序,對火災、治安、水、電、氣、暖等突發事件有應急預案。消防設施設備具備隨時啟用條件。
2. 保潔綠化服務:小區公共場所每日清掃1次,樓道每周清掃1次,生活垃圾日產日清;小區公共雨水、污水管道每年疏通1次,化糞池每年清掏1次;確保草坪、花卉、樹木等綠化物整潔美觀,無黃土裸露、無雜草、雜物、病蟲害。生活用水箱(池)每年不少于1次清洗、消毒和水質檢測。
3. 維修服務:對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和維護,設施設備運行正常; 經常對小區房屋單元門、樓梯道維修養護。路燈、樓道燈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門窗及時維修養護(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急修項目2小時內到現場,24小時內修復;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須對居民作出限時修復的承諾。小修項目3天內修復,需安排工程修理的,應及時告知報修人。中修、大修應向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提出報告和建議,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及時組織維修。
三、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收費標準
(十)物業服務企業在提供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時,應由各縣(市、區)物業服務主管部門暫定服務等級標準。物業服務企業持暫定服務等級標準證明及相關材料向價格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臨時收費許可手續。
待物業小區成立業主大會后,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小區業主委員會協商服務等級標準,簽訂《物業服務委托合同》確定收費標準。
(十一)物業服務企業經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應當在小區明顯處公示。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增加任何公共收費項目。
物業服務明碼標價內容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止時間、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舉報電話。
(十二)物業服務企業受相關服務企業委托代收代繳有關費用的,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代收代繳的費用應當按時、足額繳納到有關部門,不得私自截留挪用。
(十三)物業服務企業在承接物業后,實行酬金制的必須每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收支帳目;實行包干制的物業收支帳目,是否公布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
(十四)物業服務企業應嚴格執行跨區服務備案制度,接受項目所在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管理。對本行政區內所服務小區因收費、服務、公共秩序維護、綠化、維修、清潔等方面引起業主投訴要接受當地物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對不接受所在區、辦事處(鄉、鎮)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管理,對業主投訴不及時解決、處理,所在區、辦事處(鄉、鎮)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可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拒不整改的,由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向市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建議給予其通報、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處理。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在接到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告1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并通報處理結果。
四、其它
(十五)物業服務企業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期內撤離服務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提前3個月以書面形式告知當地物業主管部門、全體業主、轄區辦事處、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原合同簽訂單位。各縣(市、區)物業主管部門接到終止服務告知書后,應當于15日內調查核實并予以答復。物業服務企業接到同意撤離的答復后在7天之內必須積極移交相關資料、圖紙及物業服務用房等。未按規定移交、不配合移交的物業服務企業,由所在地區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和辦事處(鄉、鎮)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由所在地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其進行通報,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當年資質動態考核中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十六)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成立1年內沒有管理項目的,由市物業服務主管部門依法注銷其資質證書。
(十七)物業服務企業未取得相關證照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罰。
(十八)物業服務企業聘用未取得上崗證書或其他專業技術證書人員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或取得證書人數不夠資質規定標準的,由物業服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罰。
(十九)物業服務企業實行酬金制,未按規定公布物業管理收支帳目或違規收費的,分別由所在地物業管理和價格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年終動態考核中定為不合格。
(二十)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同意收取其它公共費用的,由市價格管理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退還非法所得。
(二十一)物業服務企業不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由所在地物業服務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十二)物業服務企業參加招投標,禁止采取各類非正常手段進行惡意競標。如發現并造成一定影響,除承擔責任、賠償經濟損失外將吊銷其企業資質。
(二十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物業服務小區所處轄區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監管,積極聽取、采納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并立即改正。對拒不改正、且服務的小區多數業主意見大、滿意度低(低于50%)、不講誠信、違犯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轄區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有權對該物業服務企業提出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建議市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給予降低資質、注銷資質的處理。
(二十四)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堵尻柺腥嗣裾k公室關于印發洛陽市物業企業管理辦法的通知》(洛政辦〔20**〕38號)同時廢止
篇2: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2014年)
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津國土房物【20**】6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經營行為,構建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建立多方監督機制,促進物業管理行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規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管理服務活動的物業服務企業,有關信用信息采集、錄入、評分、公布和信用等級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依法取得《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書》的本市和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四條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建立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動態管理。
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組織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確認、上報等工作;指導推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物業管理項目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以下簡稱市物業協會)負責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并建立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企業信用信息和在管物業管理項目基本信息填報,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對信用信息的核實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核實和公布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的采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對申報的企業信息和項目管理信息的真實性承擔責任;
(二)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居民委員會調解,物業服務企業在規定期限內已妥善解決的投訴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信息。
第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數據采集按照企業自評、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市和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專家評定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信用信息在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上錄入。主要內容如下:
(一)物業服務企業信息采集。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物業管理項目信息等。
(二)業主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依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項目清掃保潔、公共秩序維護、綠化養護、房屋和共用設施設備養護、日常管理服務等情況的評價。
(三)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落實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社區物業管理聯席會議決議,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等情況的評價。
(四)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信息采集。包括:對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備案及執行情況、物業服務事項公開公示情況、項目經理持證上崗情況、投訴處理情況、房屋及設施設備年度查勘情況、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及應急解危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違法違規等情況的評價。
(五)市國土房管局信息采集。包括:物業服務企業遵守法律法規、達標創優、參加行業培訓、商品房維修資金使用、參與投標等情況的評價。
第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采集實行年度填報確認制度。物業服務企業于每年2月底前,對上一年度信用信息進行確認和調整;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于每年3月底前,對上一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進行評價;市物業協會于每年6月份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進行匯總后,記入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八條 每年6月底前,市國土房管局組織市物業協會、專家評審組對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情況進行審核,確定各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通過市國土房管局和市物業協會網站公示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公示期為七天。 第九條 公示期間,被征信物業服務企業及相關部門對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市國土房管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市國土房管局接到異議申請后,應當及時進行核查。因信用信息系統處理過程中產生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更正;因信用信息提供單位造成信息錯誤的,應當立即通知該單位核查并書面答復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異議處理結果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十條 公示期結束后,市國土房管局根據異議處理結果最終確定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每年7月份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信用記分辦法和等級劃分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實行百分制,基準分為100分。其中,物業服務企業自評分為15分,業主委員會評價為15分,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評價為15分,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評價為20分,市國土房管局評價為20分,專家現場核實評價為15分。具體評分細則見附件。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按照企業信用得分由高到低,劃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個等級。具體信用等級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信用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至100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A;
(二)信用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至89分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A;
(三)信用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至79分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四)信用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至69分的,為基本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五)信用得分在60分以下,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查實信用等級為不合格:
(一)在本年度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
(二)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引發重大群體或越級*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和正常社會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因物業服務企業責任被媒體公開曝光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四)聘用無相應資格證書的人員擔任項目經理的;
(五)挪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和應急解危專項資金的;
(六)未按照協議約定及時退還裝修保證金及其它應退還費用的;
(七)被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日常巡查公開通報后不及時整改,或者一年內被公開通報三次(含三次)以上的;
(八)退出項目管理時不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政策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
(九)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信息采集過程中,拒不上報信用信息的;
(十)經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不良行為。
發生上述行為的,由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進行核實,核實無誤后將核實結果書面報送市國土房管局。由市物業協會將核實結果記入該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資質復核、達標創優、招標投標、日常監管等工作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實行差別化監管。
(一)評定為A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媒體上予以宣傳。作為物業服務企業晉升資質等級的優良業績,在資質監督檢查時可予免檢。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5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5分。
(二)評定為AA級物業服務企業,在行業內予以表彰。在下年度信用信息公布前,參加新建物業管理項目投標時,在資信標部分得分基礎上加2分。在物業項目達標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在市優秀物業管理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評定為A級物業服務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應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強專業化、規范化管理, 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和水平。
(四)評定為B級物業服務企業,列為警示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相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整改期間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一年內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五)評定為C級物業服務企業,列入整改企業。記入全市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作為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重點監管企業。區、縣房地產管理局通報轄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責令限期整改。依法核查該企業資質條件,經核查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重新核定企業資質等級。一年內不得承接物業管理項目,不得晉升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等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外埠在津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被評定為B級(警示企業)或者C級(整改企業)的,按照上述(四)、(五)規定落實整改要求。市國土房管局將評定結果書面報送住建部或告知外埠在津從事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所在地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被評定為C級(整改企業)的,建議住建部降低其資質等級,外埠企業一年內不得在本市承接物業管理項目。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核定資質等級后,年度內無物業管理項目的,不予信用等級評定。其資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七條 信息提供單位因提供不真實信息侵害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等他人合法權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責任。
第十八條 市、區縣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等工作人員在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或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市國土房管局可根據工作實
際對信用信息的具體評價內容、方式和信用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適時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篇3:巴彥淖爾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管理辦法
本文提要: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在退出服務項目時、按本辦法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連續性......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服務活動依法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和《巴彥淖爾市貫徹實施內蒙古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應依法接受物業服務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
第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堅持誠信守法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約定,在退出服務項目時、按本辦法規定的退出程序和相應職責,依法做好物業服務項目的交接工作,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連續性。
第四條 業主、業主大會應當依法有序作出解聘、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并保持物業服務項目的有序性、持續性、長效性,積極維護社會穩定。(房地產E網: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項目交接工作:
(一) 在退出物業服務項目30日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業主委員會,就退出事宜進行協商,業主委員會經提交業主大會同意后,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項目區域內公告。同時,物業服務企業還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等情況書面報告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二) 擬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未正式退出前,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繼續做好物業服務。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解除合同30日前公布物業服務費的收、支狀況,并在解除合同時將預收的超合同期限的物業服務費用退還給相應業主。
第六條 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依法(或依約)作出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 ,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做好物業服務項目交接工作。
(一) 在解除合同30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在召開業主大會15日前,將載明表決與物業服務企業解除合同等內容的會議通知書送交業主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
(二) 按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實行業主大會代表制的,業主代表在參加業主大會會議3日前,就解約等事宜書面征求其所代表業主的意見。業主的贊同、反對、棄權的具體投票權數和書面意見應當由本人簽字。業主代表在業主大會會議投票表決時,應將業主本人簽字后的投票意見如實反映。經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權數表決通過解約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作出決議后3日內,將解約原因和時間書面告知物業服務企業,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告。業主委員會將解除合同原因、解除時間和表決結果以書面形式報物業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填寫《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情況登記表》,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七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物業所在地的旗、縣、區房管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消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八條 擬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業主委員會辦理下列移交事宜:
1、物業項目竣工驗收有關資料以及與物業項目相關的技術資料。
2、所使用的物業管理用房。
3、企業服務期間為該小區配置的所有公用設施、設備。
物業服務企業在征得業主委員會同意后,也可向業主大會重新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移交,物業服務企業之間應做好交接工作,并由業主委員會監督確認。
第九條 因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滿雙方當事人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業主大會尚未成立的,原服務企業應在退出服務項目30日前,向項目所在地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報告,旗、縣、區房管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報告后7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到物業項目地聽取業主、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并做好相應服務的協調溝通工作;同時,旗、縣、區房管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依法按規定積極組織、籌備、召開業主大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
第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擅自退出物業服務項目的,一律予以降級或注銷企業資質;給業主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物業服務企業退出物業服務項目,不及時移交有關資料的按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由旗、縣、區房管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予以通報,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