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政府令 201號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號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 長
20**年1月29日
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活垃圾中的危險廢物、餐廚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實行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公眾參與、市場運作、社會監督的原則,通過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分類處置,實現生活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理機構,下同)將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確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統籌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頭減量以及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政策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含開發區社區,下同)負責本轄區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解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擬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標,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進行指導、考核和監督。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的管理與監督工作。
第六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生活垃圾有關項目的核準、備案和審批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有害垃圾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供銷部門負責對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綜合利用進行監督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公安、教育、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游、財政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納入村(居)民公約,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宣傳、指導工作,動員、組織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宣傳工作,引導、動員居民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督促衛生保潔人員做好本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收集以及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保潔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履行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義務。
第九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十條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
鼓勵、支持生活垃圾處理科技創新,促進新技術、新工藝的研發和應用,提高生活垃圾處理的科技水平。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異地處置補償制度,生活垃圾處置輸出的縣(市)區應當向生活垃圾處置輸入的縣(市)區支付補償。具體補償辦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生態環境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宣傳和動員工作,提高公眾生活垃圾減量分類意識,倡導環保健康的生活方式。
教育部門和各類學校、幼兒園應當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將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知識納入教育內容。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和戶外廣告等媒體應當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知識的公益性宣傳。
鼓勵環保組織、志愿者組織開展生活垃圾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宣傳動員,參與生活垃圾分類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十三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編制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編制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應當科學考慮生活垃圾的預測產生量和成分特點,明確生活垃圾設施總體布局、用地需求、經費保障等內容。
第十四條 縣(市)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生活垃圾設施建設計劃,做好與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相匹配的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大件垃圾處理廠等設施的建設工作。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城鄉建設、發展和改革等部門,編制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中的有關內容,納入建設工程配套的市政設施(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置要求。
建設工程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下列單位應當按照全市城鄉生活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和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規范,設置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一)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居住區開發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設置;
(二)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設置;
(三)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部區域,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設置;
(四)已建居住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物業服務企業設置。
第十七條 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生活垃圾設施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損壞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
因建設需要拆除、遷移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置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等量補償或者易地建設方案,與產權單位協商后實施。
第三章 源頭減量與分類投放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等公共機構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推行綠色辦公,優先采購可循環利用、資源化利用的辦公用品,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二十條 商品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嚴格執行限制產品過度包裝的規定,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按照規定予以標注并明確回收方式。鼓勵商品生產者、銷售者采取押金返還、以舊換新等措施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餐飲、娛樂、賓館等經營服務單位應當采取環保提示、價格優惠等措施,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
超市、商場、集貿市場等商品銷售者不得無償或者變相無償向消費者提供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鼓勵商品銷售者提供符合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第二十一條 本市推行凈菜上市、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新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同步配置廢棄物就地處理設施;已建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在本辦法實施后三年內實現廢棄物就地就近處理。
第二十二條 再生資源、物業管理、快遞物流、餐飲服務等行業協會應當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引導督促會員單位做好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工作。
第二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按照下列標準分類:
(一)可回收物,是指可循環利用和資源化利用的紙張、塑料、金屬、紡織物、電器電子產品、玻璃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廢棄物,包括廢電池(普通堿性電池除外),廢熒光燈管(日光燈管、節能燈等),廢溫度計,廢血壓計,廢藥品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廢膠片及廢相紙等;
(三)餐廚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餐飲服務、單位供餐等活動中產生的廢棄物,以及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產生的腐爛蔬菜瓜果、腐肉、碎骨、蛋殼、畜禽產品內臟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餐廚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生活垃圾管理實際,提出生活垃圾分類標準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供銷等部門編制生活垃圾具體分類目錄和分類投放指南并向社會公布,指導生活垃圾分類投放。
第二十五條 本市實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制度,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物業服務企業為管理責任人;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村(居)民委員會為管理責任人;
(二)機場、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所、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三)商業、娛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四)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內部區域,產權單位或者使用管理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五)建筑工地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清掃保潔單位為管理責任人。
管理責任交叉或者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確定。
第二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告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等;
(二)按照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投放點,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潔,并及時做好收集容器復位工作;
(三)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指導、監督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制止、糾正不符合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規定的行為;
(四)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按照規定時間分類運至集中收集點,維護好集中收集點環境衛生,保持集中收集點周邊道路通暢,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車輛順利作業;
(五)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應當移交給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
(六)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真實、完整記錄責任區內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季度結束后十日內將上季度生活垃圾管理臺賬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生活垃圾產生量發生較大變化時,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約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服務內容。
第二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告示的時間、地點、方式等要求分類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生活垃圾投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可回收物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回收站點;
(二)有害垃圾交給有資質的回收、處置單位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廚垃圾投放至餐廚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體積大、整體性強或者需要拆分再處理的家具、家電等大件垃圾應當投放至大件垃圾收集站點,或者運送至大件垃圾處理廠,或者交售給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
第二十八條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醫療廢物、危險廢物以及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第二十九條 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要求投放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可以拒絕其投放,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交付收集、運輸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規定進行分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交付處置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規定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按照規定進行分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不分揀的,生活垃圾處置單位可以拒絕接收,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三十條 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應當分類收集、分類運輸,禁止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
可回收物依法由收集、運輸單位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收集、運輸;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收集、運輸至規定場所;有害垃圾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生態環境部門的要求,收集、運輸至規定場所。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許可;未取得許可的,不得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收集、運輸和處置活動。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經營許可證件。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服務協議,經營服務協議中應當明確經營期限、服務區域、服務標準、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的產生情況,合理劃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區域。劃定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作業服務區域可能影響交通通行的,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集中收集點應當設置在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責任區內。確需占用道路和公共區域設置集中收集點的,應當盡量避免影響交通;在道路兩側設置集中收集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需要,劃定其他車輛禁止停放范圍。
第三十四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協商集中收集點、收集時間、收集頻率及相關要求,分類收集、運輸生活垃圾;
(二)配備符合生活垃圾分類運輸要求和標準的分類運輸車輛,并設置分類運輸標志;
(三)運輸裝載量不得超過額定核載或者有效容積,做到生活垃圾分類裝載、運輸;
(四)采用密閉方式運輸,運輸途中不得泄露、灑落,不得污染路面、水面,生活垃圾裝車后,應當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周邊環境衛生整潔;
(五)將生活垃圾運輸至符合規定的轉運設施或者處置場所,禁止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對生活垃圾進行分揀;
(六)使用的作業車輛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潔與消毒,保持外觀整潔;
(七)建立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臺帳,真實、完整記錄所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將上月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臺賬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生活垃圾轉運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要求和轉運設施設置技術規范;
(二)生活垃圾在轉運設施內應當密閉存放,存放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內產生的滲濾液,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接收已分類的生活垃圾;
(二)保持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正常運行,分類處置生活垃圾;
(三)處置過程中排放的污水、廢氣、殘渣等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省有關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次生污染;
(四)設置化驗室或者委托專業化驗機構,對生活垃圾、滲濾液等處置情況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
(五)按照要求建設生活垃圾處置在線監測管理信息系統,定期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生活垃圾處置相關數據和監測結果;
(六)建立生活垃圾處置臺帳,真實、完整記錄所處置生活垃圾的時間、來源、數量及加工產品的種類、數量、流向等情況,并于每月十日前將上月的生活垃圾處置臺賬報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七)配套建設相應的參觀、宣傳設施,在規定的公眾開放日接待社會公眾參觀、訪問;
(八)依法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生活垃圾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分類處置:
(一)可回收物采用資源化回收、利用方式進行處置;
(二)有害垃圾由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置;
(三)餐廚垃圾采用生化處理、堆肥、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置;
(四)其他垃圾通過焚燒、填埋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置。
第三十八條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管理的考核制度,并將相關部門、下級政府的考核結果按照規定程序納入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體系。
第四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教育、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全程監管和執法聯動機制,并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納入網格化管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信用記錄制度,依法將違反規定投放、收集、運輸、處置生活垃圾的行為納入誠信體系,按照規定予以懲戒。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等部門制定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獎勵辦法,對生活垃圾減量與分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城市管理、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和投訴電話,并依法及時處理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舉報和投訴。
第四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行業協會等對生活垃圾處理數量、服務質量以及生活垃圾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社會公開選聘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參與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生活垃圾處理社會監督員中應當有周邊居民代表。
第四十四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處理信息公開制度,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平臺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和生活垃圾處理費收支等信息。
生活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向社會公開生活垃圾處置設施的運行情況、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環境監測數據等,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建立生活垃圾應急處理機制,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
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單位應當根據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的規定,制定相應的生活垃圾管理應急預案,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全過程信息管理系統,對生活垃圾投放、收集、運輸和處置情況實施監控,并與生態環境、供銷等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建立責任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告示不同類別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投放地點、投放方式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配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整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履行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指導、監督職責,致使責任區生活垃圾投放混亂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四)未將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至集中收集點,或者未按照規定做好集中收集點相關工作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未將有害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垃圾移交給取得經營許可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的,處以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未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臺賬,或者未真實、完整記錄責任區生活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情況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分類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將園林綠化養護過程中產生的枝條、樹葉、枯樹等綠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投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生活垃圾轉運設施的運行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密閉存放生活垃圾,或者存放時間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可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按照規定處理生活垃圾轉運設施內產生的滲濾液的,可處以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生活垃圾管理監督職責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5日起施行。
篇2: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4)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8 號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4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年12月27日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屠宰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物殘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餐廚垃圾的管理,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餐廚垃圾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規章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向社會公告并與其簽訂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六條 排放餐廚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和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收納的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單獨分類存放。
餐廚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
第七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送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單位。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分類收運餐廚垃圾,但是每日(含法定節假日)收運垃圾不得少于一次,并在收集當日內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餐廚垃圾運輸到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處置。
第九條 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應當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場所。
運輸餐廚垃圾,應當使用封閉、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不得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和電子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需要按計劃檢修、維修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本市范圍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報送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監制的餐廚垃圾轉移聯單,對不填寫轉移聯單的,應當拒絕向其交付或者收集、運輸、處置其餐廚垃圾,并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臺賬,記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處置運行數據等情況,屬于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記錄油脂交付或者出售時間、數量,接收或者購買單位及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工作臺賬至少保存一年。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半年或者上月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十四條 在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S意傾倒餐廚垃圾;
?。ǘ⒉蛷N垃圾交付給未取得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集、運輸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ㄈ⒉蛷N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
?。ㄋ模┫驈U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
?。ㄎ澹⑻幹煤蟮牟蛷N垃圾作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及其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書面檢查、現場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對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并在自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慈〉媒洜I權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
?。ǘ╇S意傾倒餐廚垃圾,或者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排放、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餐廚垃圾滴漏、撒落的;
?。ㄈ┪磫为毷占{、存放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將廢棄食用油脂交付、出售給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權單位和個人的;
?。ㄋ模┪窗凑窄h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未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現場的;
?。ㄎ澹┎蛷N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蛷N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
?。ǘ┪丛O置、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并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的;
?。ㄈ┪磳U棄食用油脂以外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的;
?。ㄋ模┦褂梦捶忾]、未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的;
?。ㄎ澹⒉蛷N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的;
?。U棄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的;
?。ㄆ撸┫驈U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蛷N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未保持完好、封閉、整潔,或者運輸餐廚垃圾專用車輛車容不整潔的;
?。ǘ┡欧挪蛷N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的;
?。ㄈ┎蛷N垃圾處置單位按計劃檢修、維修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提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的;
?。ㄋ模┪窗凑找幎ń?、健全、保存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的;
?。ㄎ澹┪窗凑找幎ㄌ顚?、報送餐廚垃圾轉移聯單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07)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57號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已于20**年4月10日經建設部第12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 汪光燾
二○○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依法負責的原則。
國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綜合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學技術水平,鼓勵對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條 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應當專項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和處置,嚴禁挪作他用。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治理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 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第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用地應當納入城市黃線保護范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九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十一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并在竣工驗收后三個月內,依法向當地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工程項目檔案。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申請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嫔暾?;
?。ǘ鄬訇P系證明材料;
?。ㄈ﹩适褂霉δ芑蚱涫褂霉δ鼙黄渌O施替代的證明;
?。ㄋ模┓乐弓h境污染的方案;
?。ㄎ澹M關閉、閑置或者拆除設施的現狀圖及拆除方案;
?。M新建設施設計圖;
?。ㄆ撸┮驅嵤┏鞘幸巹澬枰e置、關閉或者拆除的,還應當提供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第三章 清掃、收集、運輸
第十五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具體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標準和本地 區實際制定。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淦髽I法人資格,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ǘC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ㄈ├占瘧敳捎萌荛]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ㄋ模├\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ㄎ澹┚哂薪∪募夹g、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ㄆ撸┚哂泄潭ǖ霓k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凑窄h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ǘ⑹占某鞘猩罾\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理場所;
?。ㄈ┣鍜?、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ㄋ模┯糜谑占?、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一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禁止實施下列行為:
?。ㄒ唬┤我鈨A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ǘ┥米酝I、歇業;
?。ㄈ┰谶\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章 處置
第二十三條 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轉運站、處理廠(場)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任意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條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技術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 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邆淦髽I法人資格,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ǘ┬l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符合城鄉規劃,并取得規劃許可文件;
?。ㄈ┎捎玫募夹g、工藝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ㄋ模┯兄辽?名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包括環境工程、機械、環境監測等專業的技術人員。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處理工作經歷,并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ㄎ澹┚哂型晟频墓に囘\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財務管理、生產安全、計量統計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罾幚碓O施配備沼氣檢測儀器,配備環境監測設施如滲瀝液監測井、尾氣取樣孔,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ㄆ撸┚哂型晟频纳罾鴿B瀝液、沼氣的利用和處理技術方案,衛生填埋場對不同垃圾進行分區填埋方案、生活垃圾處理的滲瀝液、沼氣、焚燒煙氣、殘渣等處理殘余物達標處理排放方案;
?。ò耍┯锌刂莆廴竞屯话l事件的預案。
第二十八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ㄒ唬﹪栏癜凑諊矣嘘P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ǘ┌凑找幎ㄌ幚硖幹眠^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ㄈ┌凑账诘亟ㄔO(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ㄋ模┌凑找笈鋫涑鞘猩罾幹迷O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ㄎ澹┍WC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凑找笈鋫浜细竦墓芾砣藛T及操作人員;
?。ㄆ撸γ咳帐者\、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 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ò耍┌凑找蠖ㄆ谶M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第三十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殚啅椭朴嘘P文件和資料;
?。ǘ┮蟊粰z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ㄈ┻M入現場開展檢查;
?。ㄋ模┴熈钣嘘P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礙與阻撓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第三十一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委托具有計量認證資格的機構,定期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站的垃圾處置數量、質量和環境影響進行監測。
第三十二條 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手續。準予延續的,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重新訂立經營協議。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銷許可證書:
?。ㄒ唬┙ㄔO(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ǘ┏椒ǘ殭嘧鞒鰷视璩鞘猩罾鍜?、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ㄈ┻`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許可決定的 ;
?。ㄋ模Σ环显S可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的;
?。ㄎ澹┮婪梢猿蜂N許可的其他情形。
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注銷許可證的申請,交回許可證書;原許可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公告其許可證書作廢:
?。ㄒ唬┰S可事項有效期屆滿,未依法申請延期的;
?。ǘ┢髽I依法終止的;
?。ㄈ┰S可證依法被撤回、撤銷或者吊銷的;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三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企業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經同意后方可停業或者歇業。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停業或者歇業前,落實保障及時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應急預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應急處理系統,確保緊急或者特殊情況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的企業,應當制定突發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應急方案,并報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勞動保護的要求和規定,改善職工的工作條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做好職工的衛生保健和技術培訓工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核發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處理許可證的,由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并對其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城市生活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適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規定適用于從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但是,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以及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外。
第五十條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置服務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規定格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組織印制。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