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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5號
《珠海經濟特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年1月5日八屆92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鄭人豪
20**年2月2日
珠海經濟特區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控制污染,保障飲食安全和市民身體健康,提高城市環境衛生水平,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珠海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餐廚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以及監督管理活動。
具體區域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環衛主管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廚余垃圾和農貿市場產生的有機垃圾的產生、收運、處置及監督管理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中產生的食物殘余、食品加工廢料、廢棄食用油脂等。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食品生產加工等活動的單位,包括餐館、飯店、食堂等。
第四條 本市餐廚垃圾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專業監管、社會監督、穩步推進的原則,促進餐廚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
第五條 市、區政府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應當保障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經費,將管理經費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
橫琴新區、經濟功能區履行行政區的職責。
第六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本市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進行監督,以及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環衛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餐廚垃圾管理工作進行監督。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市餐廚垃圾處理的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理中的違法行為。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查處制作或者銷售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的食品的違法行為。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將餐廚垃圾處置納入排污管理,依法對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單位的環境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負責對餐廚垃圾收運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處收運、處置過程中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經營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做好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鼓勵通過節約用餐、凈菜上市、改進食品加工工藝等方式,減少產生餐廚垃圾。
支持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應用,促進餐廚垃圾的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八條 各級政府以及環衛主管部門等應當加強相關餐廚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社會公眾文明消費,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
第九條 餐飲行業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規范行業行為,推廣減少餐廚垃圾產生的技術和方法,將餐廚垃圾管理納入餐飲企業誠信管理范圍,督促餐飲企業做好餐廚垃圾的無害化處置工作。
第十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訂本市餐廚垃圾處置設施規劃,并納入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用地應當作為環境衛生設施用地納入城市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投資、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一體化運營,由同一收運、處置單位承擔餐廚垃圾的收運和處置。
第十三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公開競爭方式確定收運、處置單位,并與其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特許經營協議應當明確服務范圍、服務標準、價格和收費的確定方法、標準及調整程序、經營權期限、經營權終止和變更的條件、程序等內容。
第十四條 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第十五條 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企業名單及其經營范圍、服務標準、收費標準等。
第十六條 餐廚垃圾的收運、處置實行有償服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環衛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物價等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餐廚垃圾產生、收運和處置實行聯單管理制度,并逐步實施電子聯單信息化管理。
聯單由市環衛主管部門統一制定。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在收運過程中應當攜帶聯單,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以及收運和處置單位應當如實填寫。
第十八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規定地點按標準設置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閉以及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二)單獨收集并在規定地點單獨密閉存放餐廚垃圾,不得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三)設置油水分離器、油煙分離器或者油水隔離池等污染防治設施,保持其正常使用以及污染物排放符合相關標準;
(四)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本單位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情況;
(五)與特許經營企業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合同,不得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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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處置;
(六)建立餐廚垃圾處置管理臺賬,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聯單制度,真實完整記錄相關數據;
(七)定期向市環衛主管部門申報餐廚垃圾產生數量和去向情況;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規定。
鼓勵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安裝餐廚垃圾處理設施,對餐廚垃圾進行預處理。
第十九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從事餐廚垃圾收運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簽訂收運、處置合同,并將合同報送市環衛主管部門備案;
(二)為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免費提供、定期更換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專用收集容器;
(三)每日到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的次數不得少于一次;
(四)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收運餐廚垃圾,并在收運后的二十四小時內將餐廚垃圾運送至餐廚垃圾處置場所;
(五)配備密閉式專用運輸工具,運輸工具外觀應當保持整潔并噴涂規定標識;
(六)在運輸過程中不得裸露存放、滴漏、撒落餐廚垃圾;
(七)設置并定期檢測餐廚垃圾計量系統;
(八)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條 特許經營企業在進行餐廚垃圾處置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制定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二)建立餐廚垃圾處置臺帳,真實完整記錄餐廚垃圾的類別、數量、來源、處置后產品的流向、設施運行數據等情況,依法定期向市環衛主管部門報送上個月的收運和處置臺帳;
(三)配備合格的餐廚垃圾計量、貯存和處置的設施、設備,并保證其符合環境標準、運行良好;正常檢修需要暫停處置設施運行的,應當提前15日書面報告市環衛主管部門;
(四)按照相關規定和技術標準無害化處置餐廚垃圾,確保處置過程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環保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生產的產品符合有關質量標準;
(五)按照要求進行環境影響監測,對餐廚垃圾處置設施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估,并向市環衛主管部門和市環保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六)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餐廚垃圾產生、排放、收運和處置過程中從事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公共廁所、排水管道或者以其他方式隨意傾倒、拋灑、堆放;
(二)非法銷售泔水油、煎炸廢油和地溝油等餐廚垃圾;
(三)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食品;
(四)違反規定使用餐廚垃圾生產、加工飼料或者飼養禽畜;
(五)未經許可擅自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六)擅自填埋、焚燒餐廚垃圾;
(七)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評估考核機制,定期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單位履行特許經營協議和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考核。
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視情況取消特許經營權,解除特許經營協議。
被解除協議的企業3年內不得參加本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處理的監督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通報本部門對餐廚垃圾的監管情況和處罰結果等。
本市建立執法聯動機制,市環衛主管部門可以牽頭組織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食品藥品監督、環境保護、農業、公安等開展聯合執法,加強對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環衛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黑名單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全市餐廚垃圾處理情況和特許經營企業履行合同情況,對餐廚垃圾處理情況和處理效果的監管開展年度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餐廚垃圾收運、處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受理和查處,并公布查處結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處理餐廚垃圾時,違反本市市容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垃圾處理的相關規定的,由各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按照《珠海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珠海市環境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六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將餐廚垃圾交由未簽訂特許經營協議的單位和個人收運、處置,或者放任其他單位和個人收運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的餐廚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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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4)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 128 號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業經20**年12月4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八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20**年12月27日
大連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整潔,保障食品安全和人體健康,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除居民家庭生活以外的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屠宰加工、飲食服務、單位供餐等過程中產生的加工廢料、食物殘余、過期食品和廢棄食用油脂。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餐廚垃圾的管理,具體工作可以由其所屬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餐廚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餐廚垃圾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餐廚垃圾的收集、運輸、處置依法實行特許經營。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特許經營的法律、法規、規章確定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向社會公告并與其簽訂收集、運輸、處置經營協議,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業、歇業。
第六條 排放餐廚垃圾單位和個人,應當設置、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和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收納的廢棄食用油脂與其他餐廚垃圾單獨分類存放。
餐廚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應當保持完好、封閉、整潔。
第七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合同,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報送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將餐廚垃圾交付收集、運輸單位。
第八條 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和環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分類收運餐廚垃圾,但是每日(含法定節假日)收運垃圾不得少于一次,并在收集當日內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將餐廚垃圾運輸到餐廚垃圾處置單位處置。
第九條 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應當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場所。
運輸餐廚垃圾,應當使用封閉、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過程中不得滴漏、撒落,不得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
第十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按照規定配備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和電子監控設備,并保證其正常運行。需要按計劃檢修、維修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對餐廚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理,并采取措施防止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造成的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本市范圍內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填寫、報送市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監制的餐廚垃圾轉移聯單,對不填寫轉移聯單的,應當拒絕向其交付或者收集、運輸、處置其餐廚垃圾,并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
第十三條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作臺賬,記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種類、數量、來源、去向、處置運行數據等情況,屬于排放廢棄食用油脂的,還應當記錄油脂交付或者出售時間、數量,接收或者購買單位及聯系人姓名、電話、地址。工作臺賬至少保存一年。
排放餐廚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于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收集、運輸、處置餐廚垃圾的單位應當于每月十日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半年或者上月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
第十四條 在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ㄒ唬╇S意傾倒餐廚垃圾;
?。ǘ⒉蛷N垃圾交付給未取得收集、運輸、處置經營許可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接收、處置未取得收集、運輸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運送的餐廚垃圾;
?。ㄈ⒉蛷N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
?。ㄋ模┫驈U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
?。ㄎ澹⑻幹煤蟮牟蛷N垃圾作為食品或者用于食品加工;
?。┓?、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五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及其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通過書面檢查、現場檢查、不定期抽查等方法對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監督管理等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向有關部門通報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研究、解決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后,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調查處理,并在自接到投訴、舉報信息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或者舉報人。
第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慈〉媒洜I權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
?。ǘ╇S意傾倒餐廚垃圾,或者不按規定時間、地點、方式排放、收集、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餐廚垃圾滴漏、撒落的;
?。ㄈ┪磫为毷占{、存放廢棄食用油脂,或者將廢棄食用油脂交付、出售給未取得餐廚垃圾處置權單位和個人的;
?。ㄋ模┪窗凑窄h境衛生作業標準、規范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收集餐廚垃圾作業后,未對收納容器進行復位,清理作業現場的;
?。ㄎ澹┎蛷N垃圾處置單位未按照要求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和設施、設備,未按照國家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的。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蛷N垃圾收集、運輸、處置單位擅自停業、歇業的;
?。ǘ┪丛O置、使用符合環境保護、環境衛生標準的帶鎖油水分離器或者隔油池,以及符合規定標準并具有餐廚垃圾標識的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的;
?。ㄈ┪磳U棄食用油脂以外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類存放的;
?。ㄋ模┦褂梦捶忾]、未具有餐廚垃圾收集、運輸標識并安裝電子監控設備的專用車輛運輸餐廚垃圾,以及運輸過程中擅自轉移、買賣、處置餐廚垃圾的;
?。ㄎ澹⒉蛷N垃圾裸露、散放或者混入其他垃圾運輸及處置的;
?。U棄食用油脂以外的餐廚垃圾交由未取得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的;
?。ㄆ撸┫驈U棄食用油脂內加注其他物質的。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環境衛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ㄒ唬┎蛷N垃圾專用收納容器及容器儲存間未保持完好、封閉、整潔,或者運輸餐廚垃圾專用車輛車容不整潔的;
?。ǘ┡欧挪蛷N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未與餐廚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簽訂收集、運輸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報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備案的;
?。ㄈ┎蛷N垃圾處置單位按計劃檢修、維修設施、設備,未按照規定提前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的;
?。ㄋ模┪窗凑找幎ń?、健全、保存餐廚垃圾排放、收集、運輸、處置臺賬,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向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報告餐廚垃圾的排放、收集、運輸、處置情況的;
?。ㄎ澹┪窗凑找幎ㄌ顚?、報送餐廚垃圾轉移聯單的。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城市建設主管部門、環境衛生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本級政府或者上級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篇3: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2017年度)
浙江省人民政府
省政府令〔20**〕351號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20**年1月20日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具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處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其中,針對小餐飲店、小雜食店、食品攤販產生的餐廚垃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投放,有條件的地區逐步納入統一收運、集中處置,有條件的社區可以開展就地收集和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有關社會公益組織、環境衛生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集、處置的宣傳指導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將餐廚垃圾處理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集約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協商確定市縣之間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的建設事宜以及相應的協作補償機制,實施跨行政區域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以下簡稱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后單獨投放;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運企業約定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垃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就地處置方案備案信息。
第十條 收運企業應當按照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收運餐廚垃圾的車輛及容器外部標示收運企業名稱和標識。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第十二條 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采用微生物菌劑處置工藝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依法監測并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三)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四)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
報告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照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運營成本,合理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安排相關資金等措施,支持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體系建設以及先進工藝、技術、設施的開發應用,促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處置企業利用餐廚垃圾生產沼氣、電能、工業油脂、生物柴油、肥料、飼料等產品的行為,落實稅收優惠、產品價格補貼,推動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生產的產品的銷售和使用。
第十八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監督管理制度,加強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的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餐廚垃圾管理信息平臺,匯集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以及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情況,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時,應當告知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單獨投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并在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中對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向同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通報對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有關信息;依法查處以餐廚垃圾為原料進行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餐廚垃圾處置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
餐飲服務場所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包括針對餐廚垃圾的環境污染防治相關措施。
第二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依法審核餐廚垃圾處置設施建設項目,同時征求同級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應當加強研究完善相關政策和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進餐廚垃圾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現場開展檢查;
(四)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改正違法行為。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投放、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市容環衛、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投訴舉報,依照法定職責調查處理和反饋情況。
第二十四條 餐飲服務、環境衛生等行業協會將餐廚垃圾依法投放、收運、處置的要求納入行業自律規范和行業管理內容。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環境保護、食品安全、市容和環境衛生、城鎮排水等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和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機關、事業單位食堂有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和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行為的,除按照前款規定給予行政處罰外,由有權機關追究該機關、事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八條和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未按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或者未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收運企業將收運的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處置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未實行密閉化運輸餐廚垃圾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不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暫停收運、處置餐廚垃圾未報告或者未及時采取應急處理措施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自行就地處置餐廚垃圾未報送備案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不執行餐廚垃圾交付收運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收運企業、處置企業不執行餐廚垃圾收運、處置交付確認制度或者未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收運企業、處置企
業不按照要求如實報送餐廚垃圾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的,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餐廚垃圾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按照規定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的;
(二)不依法履行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三)接到相關投訴、舉報,未依法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