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2019)

2168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8號)

  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年12月26日通過的《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年3月28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18日

  廣州市供水用水條例

  (20**年12月26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8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供水用水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安全和質量,滿足生活、生產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城市供水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供水、用水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供水包括公共供水和農村集中式供水,自建設施用于農業、漁業和畜牧業供水的除外。

  本條例所稱用水是指用戶根據生活、生產或者其他活動需要而直接使用供水的行為,包括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

  第三條 本市供水用水應當遵循安全、節約、優質、高效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統籌安排生產用水和其他用水。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供水、用水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安排資金,推動飲用水水源、公共供水設施和農村集中式供水設施建設,提高供水設施管理水平,改善供水用水質量和服務,推進城鄉供水用水一體化。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供水用水安全保障體系、緊急狀態管制機制和供水應急管理機制,確保供水用水安全。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區人民政府及其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轄區內供水、用水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五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飲用水水源水質進行監管,依法查處飲用水源保護區的環境違法行為。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飲用水衛生,依法查處違反飲用水衛生管理的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本市供水設施產品的質量,監督供水價格的執行情況,依法查處生產、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違法行為以及價格違法行為。

  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應急管理、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六條 供水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完善行業自律制度,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和監督作用,促進本市供水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章 供水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發展改革、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組織編制全市供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專項規劃應當遵循統籌規劃、統一管理、合理布局、協調發展的原則,主要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建設、管理和更新改造、農村集中供水設施建設和管理、水質管理、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等內容。供水專項規劃中涉及用地需求和空間布局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予以保障。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會同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供水專項規劃進行評估,確需修改的,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

  第八條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組織相關單位編制跨區的公共供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供水專項規劃,組織相關單位編制本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設施的年度建設計劃,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年度建設計劃應當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方案等內容。

  第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要求,負責服務區域內公共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擴建,負責對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供水設施衛生質量要求、技術規范的公共供水管網實施改造,并每年向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和改造情況??鐓^建設的公共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每年向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和改造情況。

  第十條 建設項目配建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集中轉壓、供水管道、消火栓等設施。供水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筑物對水壓要求超過城市供水水壓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配套建設二次供水設施。居民用水二次供水設施應當獨立設置,不得與消防等設施混用。

  第十一條 住宅項目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獨立產權單位“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供水設施。鼓勵建設單位委托所在區域的供水單位建設供水設施。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供水單位對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的終端水質、水壓以及管網漏損等情況進行排查登記。

  已投入使用的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不符合國家、省、市二次供水標準規范以及“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要求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衛生健康、發展改革、公安、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整體改造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二條 公共供水設施應當按照消防規劃和消防規范配建公共消火栓,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驗收。公共供水設施配建的公共消火栓由供水單位負責建設、維護和管理,所需費用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居民用戶、非居民用戶的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由產權人或者接受產權人委托的單位依法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三條 供水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和地方建設工程質量要求以及技術規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供水設施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任務。

  建設單位應當將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的技術設計方案,征求所在區域供水單位的意見。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逾期未答復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四條 供水設施建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和地方建設工程施工質量以及技術規范要求的輸水管道、管件、水箱、設施、設備等建設材料,并按照工程技術設計方案、施工技術標準施工。

  供水、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其管理職責,采取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措施,對本行政區域內供水設施建設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

  第十五條 供水設施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技術規范,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供水單位等進行聯合驗收。

  供水設施使用不符合國家、地方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以及技術規范的建設材料,或者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不符合“一戶一表、水表出戶”要求的,驗收時應當認定為不合格。

  供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建設單位在竣工驗收過程中,有違反國家或者地方建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技術規范行為的,應當重新組織驗收。

  供水設施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將竣工驗收資料報送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在六個月內向所在地的區建設檔案管理部門報送建設工程竣工檔案。

  第三章 供水設施保護與管理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供水設施用地的用途。

  因公共利益需要調整公共供水設施用地的,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編制或者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時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水單位的意見。

  第十七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供水取水泵站、凈水廠、公共供水管道等公共供水設施周圍劃定安全保護范圍,并設置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安全保護范圍劃定辦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在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進行爆破、打井、采石、挖砂、取土、打樁、頂進作業等;

  (三)種植深根樹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質;

  (四)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安全警示標志;

  (五)其他危及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在安全保護范圍內埋設其他地下管線,或者在安全保護范圍外施工可能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技術標準,并遵守管線工程規劃和施工技術規定。

  經批準建設但可能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在作業前三個工作日會同所在地供水單位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并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造成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應當立即通知供水單位修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造成水量流失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按照實際損失賠付水費。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改裝或者遷移公共供水設施,但因供水單位更新改造的除外。

  因工程建設需要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求供水單位的意見。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會同供水單位和施工單位商定保護方案并簽訂協議。建設單位負責承擔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所需費用,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公共供水設施改裝、遷移后的工程狀況和質量不得低于原工程。供水單位可以對施工作業實施監控。

  第二十條 公共供水設施由所在區域供水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住宅項目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第二十一條 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內供水設施由產權人或者用戶負責管理和維護。

  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屬于業主共有,由業主大會依法決定委托相關單位進行管理、維護。業主大會未成立或者業主大會未依法決定委托單位的,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經供水單位驗收合格后,由所在區域供水單位統一管理、維護。移交供水單位管理維護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供水單位管理、維護和改造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的費用,計入供水單位運營成本。

  第二十二條 負責管理維護供水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以及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管理、維護供水設施,確保供水設施正常運行。

  負責管理維護供水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技術規范開展二次供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建立用戶二次供水儲水池的清洗、消毒檔案,記錄清洗、消毒作業人員、工作日期以及水樣送檢等情況。清洗、消毒情況應當向用戶公告,并定期報送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存檔。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三年。

  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員,應當取得體檢合格證并經衛生知識培訓后方可持證上崗。工作人員從業期間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凡患有可能影響飲用水衛生的傳染性疾病患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由供水單位負責管理維護的供水設施發生水管爆裂、折斷等事故的,供水單位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采取應急供水措施保障用戶用水,并按照供水應急預案的規定,報告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對影響搶修作業的設施或者其他妨礙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通知產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搶修作業完成后,供水單位應當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供水單位搶修供水設施時,公安、交通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相關單位、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章 供水經營與服務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等;

  (二)有符合國家和地方標準的取水、制水、輸配水設施;

  (三)具備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質檢測能力,能夠開展與供水規模相適應的原水和供水水質檢測;

  (四)供水水質、水壓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保障安全正常供水;

  (五)從事制水、水泵運行、水質檢驗等崗位的人員應當經健康體檢和專業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六)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七)定期檢查、維護公共供水設施以及受委托管養的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

  (八)建立經營服務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公開水質、水壓、流量、水價、供水成本等相關信息;

  (九)安裝的注冊水表符合國家計量規定,并定期檢定、維修和更換;

  (十)建立投訴、查詢專線和投訴處理機制,及時答復、處理用戶反映的供水問題;

  (十一)接受供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五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門戶網站公布供水單位服務項目名稱、內容以及經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收費項目名稱、標準等事項。

  供水單位應當將服務區域以及服務項目名稱、辦理程序、期限、需提交的資料、收費項目名稱、標準等事項,在互聯網以及營業場所公示。

  用戶申請用水、增加用水量、變更用水類別的,供水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用戶申請變更用戶名稱或者暫停、終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供水單位不得拒絕辦理用水服務事項。

  第二十六條 供水單位應當設置水質檢測機構,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水質檢測項目、頻次、方法,對水源水、出廠水、管網水、二次供水、用戶終端水等進行檢測,并建立檢測檔案。檔案保存時間不少于五年。

  供水單位應當每月向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質檢測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等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水質檢測報告。

  供水水質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供水單位發現供水水質不符合相關標準時,應當立即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并報告所在地供水、生態環境和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同時采取措施使水質恢復到相關標準。

  第二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并每月向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水壓檢測報告。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其門戶網站等信息平臺向社會公開水壓檢測報告。

  供水單位應當加強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供水管網、二次供水管網的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八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供水設施、水質、水壓以及用戶用水等供水、用水信息庫,通過科學布置防控點、智能化管理和大數據分析等措施,及時掌握供水管網運行、水質、水量、水壓等動態信息。

  供水單位應當將供水、用水信息庫中的信息和數據,按照要求接入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信息系統。

  第二十九條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對于用戶的投訴應當在一個工作日內與用戶溝通,進行核查;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用戶作出答復。供水單位應當將用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匯總,每季度集中抄送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購置、安裝、維護和更換注冊水表。

  未經依法強制檢定或者經強制檢定不合格的注冊水表,不得安裝使用。

  供水單位應當按照定期抄錄的注冊水表讀數計算用戶的實際用水量,作為用戶繳納水費的依據。

  第三十一條 注冊水表安裝在戶內的,用戶應當予以保護。發生損毀、停行、逆行、滯行時,用戶應當及時告知供水單位,供水單位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予以維修或者更換。用戶故意或者過失致使注冊水表損壞的,應當依法賠償。

  用戶或者供水單位對注冊水表讀數有異議,提出由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的,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送檢注冊水表經檢定,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費和更換費用由提出異議方承擔;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由供水單位承擔并負責更換注冊水表。

  注冊水表發生故障不能正常計量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用戶前六個月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水費,但注冊水表發生故障用戶及時報修后,供水單位未按時維修或者更換注冊水表的,由供水單位承擔延時維修產生的水費。

  第三十二條 供水單位的工作人員因抄表、檢測、設施維護以及用水稽查需要進入用戶住所時,應當向用戶出示有效工作證件,并說明目的、所需時間等情況,用戶應當予以配合。

  因用戶不配合入戶要求而導致供水單位不能正常供水或者造成供水單位損失的,該用戶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當為用戶提供二十四小時不間斷供水服務。

  供水單位在運營過程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且停水時間超過十二個小時的,應當提前十個工作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停水持續時間、影響范圍、臨時供水措施、施工方案以及應急預案等資料。因供水管線遷改工程開關閥門需要停水的,無需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審查停水申請,并自收到停水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生態環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對非居民用戶作出停水或者限制用水的行政決定,需要供水單位配合的,應當書面通知供水單位,告知停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對象、期間、范圍,并抄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供水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停水或者限制用水。

  第三十四條 供水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中斷、停止所服務區域或者所負責區域內的居民用水。

  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供水單位、負責管理維護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向用戶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續時間、影響范圍等;停水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因水質受污染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水管爆裂、折斷等緊急原因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單位應當在搶修、恢復水質的同時,采取應急供水措施,并立即通知用戶、報告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 本市供水價格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公平負擔的原則確定,并實行聽證制度和公告制度。

  供水價格由供水成本、費用、稅金、合理利潤構成。居民生活用水價格按照保本的原則確定。

  供水成本和費用由供水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核算,并接受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核和監督。供水單位的利潤率由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征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后,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三十六條 供水價格的調整與水資源費的調整實行聯動機制,并按照用水類別和用途實行分類管理。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城鎮非居民用水實行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

  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在制定價格或者審核供水單位調價申請時,應當依法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通過網絡公開方式,廣泛聽取專家和公眾意見,合理制定價格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七條 供水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單位或者其他單位代為抄錄注冊水表讀數、收取水費、轉交水費發票。

  物業服務單位不得將其辦公、生活的自用用水費用,或者小區綠化養護、園林水池噴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小區開展喜慶、宣傳、裝飾等活動的用水費用,攤入小區居民水費中由居民繳納。

  受委托收取水費的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政府定價,不得擅自調整價格,不得自行確定、改變用戶的用水性質或者用水定額,不得向用戶收取額外費用。

  第三十八條 鼓勵通過收購、合并、合作等市場化方式整合供水單位、優化供水資源配置,提高供水單位專業服務能力,保障供水安全,逐步實現供水用水同網、同質、同價、同服務。

  第五章 用戶用水與節水

  第三十九條 用戶享有下列權利:

  (一)安全、連續用水;

  (二)使用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水;

  (三)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水質、水價和水費信息;

  (四)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供水單位投訴;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條 供水單位應當與服務區域內的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市場監督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公布。

  供水單位應當自簽訂供水用水合同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用戶提供供水服務。

  用戶存在合法用水事實,但未與供水單位簽訂供水用水合同的,供水單位應當通知用戶一個月內簽訂供水用水合同。用戶逾期不簽訂的,可視為雙方同意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相關約定。

  第四十一條 用戶應當按照實際用水量、用水類別以及計費標準,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

  用戶申請多類別用水的,供水單位經核實后應當分別安裝注冊水表計量收費。用戶實行多類別用水但未申請分別安裝注冊水表計量收費的,從高適用水價。因建筑結構、供水設施等限制不能分別裝表計量的,由供水單位與用戶協商確定各類別用水比例后計價收費;協商不成的,由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計費方式。

  第四十二條 用戶應當按照供水用水合同約定的期限繳納水費。逾期未繳納的,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繳納違約金;逾期六十日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九十日仍不繳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可以依法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用戶繳清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應當自收到水費和違約金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恢復正常供水。

  非居民用戶應當按時足額繳納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費用。繳費期限屆滿尚未繳納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期限屆滿后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通知供水單位停止向該用戶供水。用戶繳清費用后,憑繳費票據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恢復供水。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繳費情況后立即通知供水單位恢復供水,供水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予以恢復。

  供水單位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應當提前七個工作日書面告知該用戶限制用水或者停止供水的原因和時間。

  用戶對供水單位向其收取水費或者超計劃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費用的數額、方式、程序或者不恢復供水的理由等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投訴。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第四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啟閉供水設施;

  (二)堆壓、掩埋、圍蔽供水設施或者向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

  (三)將避雷裝置和電器地線連接在供水設施上;

  (四)將輸送不同水質的管網或者蒸汽、熱水、高位水池、水塔落水管等管網與供水設施連接;

  (五)損壞、覆蓋供水設施警示標志、保護標志;

  (六)在供水設施上直接裝泵抽水或者安裝影響正常供水的其他設施;

  (七)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危害供水安全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直接連接取水;

  (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開啟公共消防設施取水;

  (三)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閥門或者違反規定開啟市政設施取水;

  (四)拆除、偽造、開啟注冊水表等設施上法定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封印取水;

  (五)私裝、改裝、拆除、毀壞、鎖閉注冊水表或者干擾注冊水表正常運行取水;

  (六)在公共供水設施上私接管線取水;

  (七)其他盜用供水的行為。

  園林綠化、市容環衛等公共用水應當在指定的地點取水、裝表計量并繳納水費。公共用水取水點不足的,相關單位可以向供水單位申請增設取水點。供水單位應當依法增設取水點。

  第四十五條 盜用供水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徑常用流量和查證的實際非法取水天數,計算盜水量。

  盜水量無法查實但安裝注冊水表的,盜水量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水量減去盜竊后注冊水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水量;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后注冊水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水量。

  盜水量無法查實且沒有安裝注冊水表的,按照單位流量乘以每日盜水時間再乘以盜用水天數推算:

  (一)單位流量:按照盜水管道口徑的常用流量推算;

  (二)每日盜水時間: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十二小時推算,用于特種行業用水的按照八小時推算,用于工業、經營用水的按照六小時推算,用于行政用水的按照四小時推算,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三小時推算;

  (三)盜用水天數:居民用水按六十天推算,其他用水類別按一百八十天推算。

  第四十六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節約用水規劃、年度用水計劃、用戶用水定額、城鄉供水狀況、用戶用水情況,按月核定并下達非居民用戶的用水計劃。年度用水計劃應當在上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下達。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展供水和節約用水的科學技術研發,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環保材料,提高水質和水的利用率,提高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促進節約用水。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學校、新聞媒體、社區、社會組織等開展節水宣傳和節水知識普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播放或者刊登節約用水公益廣告,在全社會增強節水意識,倡導節水環保的生產生活方式。

  第四十八條 月用水量達到五萬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戶,應當至少每五年自行組織一次水量平衡測試;測試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整改。水量平衡測試和整改情況應當自測試整改完成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非居民用戶用水實際情況和節水管理需要,每年組織專業測試機構對非居民用戶進行水量平衡測試。水量平衡測試結果作為核定用水量和節水型單位創建的技術依據。

  第四十九條 工業用水單位應當采用先進技術、工藝、設備和新型環保材料,促進循環用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用水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水設施。節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配套建設的節水設施,應當使用節水型工藝、設備和器具,并經驗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設備和器具。

  第五十條 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型生活器具,循環利用水資源,提高用水效率。

  鼓勵園林綠化、景觀環境等公共用水單位使用雨水和再生水,采用節水灌溉方式,提高用水效率。

  第六章 農村供水與用水

  第五十一條 在公共供水設施可以提供服務的農村地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供水單位建設供水設施。供水單位應當按照獨立產權單位“一戶一表、抄表到戶”的標準建設或者改造公共供水設施,并負責維護、管理。

  第五十二條 在公共供水設施不能提供服務的偏遠農村地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勘探水源,采取打井、修渠、建蓄水井等多種措施,建設農村集中式供水設施,但條件不具備的除外。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供水專項規劃的要求,制定農村集中式供水設施建設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鼓勵社會各方投資、捐資建設農村集中式供水設施。

  第五十三條 政府投資的農村集中式供水設施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委托專業機構進行日常維護、管理,其維護、管理費在水費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納入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予以解決。

  社會投資、捐資的農村集中式供水設施由投資建設主體確定運行和維護方式。

  第五十四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通過村規民約加強對泉水、地下水等農村集中供水水源的保護。

  區生態環境、供水、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負責農村集中式供水飲用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工作,定期對水源地水質、管網末梢水質進行檢測。農村集中式供水飲用水年度水質檢測費用納入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中式供水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的原則,實行計量收費。供水價格由投資建設主體與用戶協商確定。

  第七章 應急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應急備用水源,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兩個以上相對獨立控制取水的地表水飲用水源;不具備雙地表水源條件的地區,應當建設地下水應急備用水源或者與相鄰地區聯網供水。應急供水水量、水質應當符合城鄉供水應急預案規定的要求。

  應急備用水源及配套輸水管網的建設方案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市、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針對發生洪水、冰凍等自然災害以及供水設備故障、突發性污染等情形編制供水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供水單位應當根據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單位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定期組織演練。

  第五十八條 因發生自然災害、傳染性疾病、水源污染、供水設施遭受嚴重損壞等重大突發事件,在全市或者跨區范圍內不能正常供水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供水管制措施,供水單位和用戶應當予以配合。采取供水管制措施時,應當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

  第五十九條 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時,供水單位不依法采取應急措施、不配合政府采取的供水管制措施,危及或者可能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時,經市人民政府同意,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供水單位實行臨時接管。

  實行臨時接管時,應當對供水單位的財產進行保護,并建立相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突發事件經過處置,危及公共安全的狀態消除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請市人民政府解除臨時接管。

  第六十條 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飲用水水源水質監測預警機制,實現水質實時監控,并將水質監測數據與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共享。

  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的衛生監督工作,定期對出廠水、二次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并將監測結果通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對供水單位供水以及用戶二次供水的水質、水壓的監管機制,強化對延伸至農村的公共供水和農村集中式供水的水質、水壓的監測和監督,并向社會公布監測結果。

  水質、水壓監測所需費用納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六十一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供水水質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應當及時向供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供水單位報告。供水單位應當在接到通知或者報告后立即處理,必要時在兩小時內到現場核實。按照供水應急預案的規定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經所在地供水、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后,供水單位方可恢復供水。

  因供水單位的原因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水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二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單位的經營服務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查處危害供水用水安全、損壞供水設施以及非法取水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立供水單位、用戶信用記錄,將供水單位經營服務違法行為,以及用戶惡意欠繳水費的行為納入信用記錄。

  第六十三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受理投訴、舉報的電話、電子郵箱等。用戶對于供水單位受理用水服務事項、恢復供水申請、收取水費、公布用水水質和水壓檢測結果以及處理投訴結果等有異議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投訴、舉報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投訴、舉報,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處理。

  第六十四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落實供水專項規劃、改造供水設施、住宅項目配建的戶外供水設施統一管養,監督檢查生活飲用水水質和水壓以及農村集中式供水設施建設、運營、監管等情況,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五條 供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按規定組織編制、調整、實施供水專項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未按規定制定、實施公共供水設施年度建設計劃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制定公布供水用水合同示范文本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按規定對用戶的收費異議作出處理或者未按規定答復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核定并下達非居民用戶用水計劃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開展節水宣傳和節水知識普及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編制、實施供水應急預案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發生供水突發事件、公共安全事故時,未按規定采取緊急措施,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按規定對生活飲用水水質、水壓實施監測、監督,或者未公布監測結果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監督檢查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未設立投訴、舉報電話、郵箱或者未按規定處理投訴、舉報事項的;

  (十二)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六條 發展改革、公安、應急管理、供水、衛生健康、生態環境、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市場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區、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將供水專項規劃中的項目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對供水設施建設材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開展農村集中式供水飲用水衛生監督和水質監管工作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規定對生活飲用水水質實施監測、監督的;

  (五)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七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參加竣工驗收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搶修供水設施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規定公示供水服務事項,或者辦理用戶用水服務事項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購置、安裝、維護或者更換服務區域內的注冊水表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擅自中斷、停止供水,未按規定提前告知用戶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時間、范圍,或者未按規定恢復供水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檢修、搶修供水設施不符合相關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情節嚴重的,依照《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報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六十八條 供水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未按照供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的要求,新建、改建、擴建、改造公共供水設施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照規定檢測、報告水質情況,或者未采取措施恢復水質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未定期報送水壓檢測報告,或者供水管網壓力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建立供水、用水信息庫,或者未按照要求將信息、數據接入管理信息系統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核實、處理義務,或者未采取措施恢復水質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或者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未依法履行相關應急責任的,依照《城市供水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未按照要求設置集中轉壓、供水管道、消火栓、二次供水等設施,或者供水設施未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交付使用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按照“一戶一表、水表出戶”的要求設計、建設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與供水單位商定、實施保護措施,造成公共供水設施損壞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征求供水單位的意見,未與供水單位商定保護方案,或者改裝、遷移后的工程狀況和質量低于原工程的。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規定,供水設施建設、竣工驗收不符合相關規定的,由供水、住房和城鄉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在供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禁止性行為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擅自拆除、改裝、遷移公共供水設施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管理維護供水設施,或者未按二次供水設施清洗保潔技術規范開展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妨礙供水單位搶修供水設施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亂收水費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危害供水安全的。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從事二次供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員不符合從業要求的,由衛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補繳水費,并處應補繳水費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十萬元;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規定,情節嚴重的,依照《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構成治安違法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公共供水,是指從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通過公共供水管網輸送至用戶的供水方式;

  (二)農村集中式供水,是指在偏遠農村地區,通過山泉水、地下水等水源集中取水,經統一凈化處理和消毒后,由輸水管網輸送至農村用戶的供水方式;

  (三)供水設施,是指用于生產、輸送、供應、計量供水和保障供水正常運行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設備和設施,包括公共供水設施和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

  (四)公共供水設施,是指自來水水廠及其取水設施、水處理設施、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城鎮公共供水設施和向農村地區延伸的公共供水設施;

  (五)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是指建設項目紅線范圍內建設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包括住宅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和其他建設項目配建的供水設施;

  (六)二次供水設施,是指對公共供水管網輸送的生活飲用水進行儲存、加壓,再送至用戶的供水設施,包括各類供水加壓設施、儲水設施、管道、閥門等;

  (七)公共消火栓,是指設置在公共供水管網上的消火栓;

  (八)注冊水表,是指由供水單位擁有、登記注冊、監督保養,用作量度用水量的器具。

  第七十五條 本條例規定的“日”是以自然日計算,包括法定節假日;“工作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六條 本條例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稄V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條例》同時廢止。

篇2: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12修正)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20**修正)

 ?。?0**年6月21日沈陽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 20**年7月28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準 20**年6月14日沈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修訂 20**年7月27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批準 20**年8月2日沈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0號公布 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

  本條例所稱城市用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單位或者個人通過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或者通過自行建設的取水設施用水。

  第三條 在本市從事城市供水和用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用水、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市節約用水的管理工作。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衛生、工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供水、用水中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市)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供水、用水和節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六條 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的原則。優先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工業和其他用水。

  第七條 對在城市供水、節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和供水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八條 依法劃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市或者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布,設置保護標識,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體污染,保證城鄉居民飲用水安全。

  第九條 嚴格限制城市自來水可供區域內的各種自備水源。在城市公共管網覆蓋范圍內,供水能力能夠滿足需要的,禁止新建自備水源,對原有的自備水源要提高水資源費征收額度,逐步減少許可取水量,直至完全取消。

  已有自備水源禁止向其他用戶供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限期關閉:

 ?。ㄒ唬┏鞘泄补┧軌驖M足需要的;

 ?。ǘ┳詡渌次挥诔鞘械叵滤谷∷畢^域或者超采區域的;

 ?。ㄈ┳詡渌此诘匾驯徽J定為開采地下水過度,地面出現沉降、塌陷的。

  第十條 對取用城市規劃區地下水的取水申請,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征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意見。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轉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用水單位或者個人辦理取水許可證同時,應當報衛生主管部門備案,并按照城市供水工程的技術規范設計施工。

  第十一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做好原水水質檢測工作。發現原水水質不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報告當地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質發生污染時,應當及時通知城市供水企業;水源水質發生重大污染的,應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按照應急預案級別啟動城市供水預案。

  第十二條 供水設施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驗收,工程驗收應當有供水企業參加。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供水設施工程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十三條 非居民用戶總水門、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含總水門)和總水門以外的供水管網、附屬設施、計量水表的養護和維修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

  居民用戶的計量水表以后的供水設施由用戶負責管理維修。

  住宅單元進戶總水門至居民用戶計量水表之間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有產權單位的由產權單位負責并出資維修;屬于個人產權的,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或者由其委托物業服務單位維修,已繳納維修基金的從維修基金列支,未繳納維修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負責建立維修基金,并從中列支。

  市政、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維護。

  第十四條 因施工不當等過失造成城市供水管道等設施損壞的,由過失責任人依法賠償,并按照實際水量的損失,向供水企業賠付水費。

  賠付水費的計算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損壞時間×水價。

  第十五條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和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對違反城市供水法律、法規,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糾正。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六條 未依法登記和未取得經營特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城市供水。

  第十七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持連續供水,水壓符合國家標準,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因工程施工、供水設施維修等原因需暫停供水的,應當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并應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緊急搶修的除外。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發生臨時故障造成停水的,城市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并報告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盡快恢復供水。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城市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配合,不得無理阻撓干擾搶修的進行。

  第十八條 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等特殊原因影響正常供水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對用水單位采取行政措施限制用水,保障城市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十九條 供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按照相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及時進行水質檢測,對供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標準。不能自行進行水質檢測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與城市供水管網系統連接通水前,建設單位和城市供水企業應當進行清洗消毒,經具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檢測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供水水質監測情況進行經常監督,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水質監測。發生重大水質事故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排污單位或者個人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城市供水污染事故的,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停止污染行為,立即通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供水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并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和城市供水企業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二十一條 發現用水設施中水質受污染的,應當及時向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企業及相關用戶報告或者告知。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對用水設施進行清洗、消毒,經衛生主管部門檢驗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二十二條 城市公共供水設施設置下列安全保護區:

 ?。ㄒ唬┧垂╇娂芸站€路垂直投影五米以內、地下電纜一點五米以內;

 ?。ǘ┏鞘薪ǔ蓞^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一點五米以內;

 ?。ㄈ┏鞘薪ǔ蓞^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四米以內;

 ?。ㄋ模┒渭訅罕谜就鈬讌^域以內。

  城市供水企業在該區域內進行設施檢修時,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無理干擾和阻撓。

  公共供水管道穿越河床、堤壩,應當于所在位置設立明顯標志。在其上游三百米至下游五百米河段管線的區域內,禁止采沙、取土;河道疏浚、堤防整修施工時,其建設單位應當提前通知城市供水企業,并采取有效保護措施,避免供水設施受到損壞。

  第二十三條 禁止下列妨害保障供水、安全供水的行為:

 ?。ㄒ唬┰诔鞘泄补┧O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建造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的;

 ?。ǘ┕室鈸p毀或者擅自啟閉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級?、掩埋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

 ?。ㄋ模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ㄎ澹┢渌:Τ鞘泄补┧男袨?。

  第二十四條 改建、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協議,報規劃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制定城市供水價格應當遵循補償成本、合理收益、節約用水的原則。

  供水企業的供水價格低于成本或者合理收益水平低于本行業規定的凈資產利潤率水平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價格調整,或者經市人民政府決定,由財政給予相應補貼。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六條 非居民用戶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簽訂供水用水合同,雙方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城市供水用水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需要辦理臨時性用水的非居民用戶,應當向城市供水企業提出申請,在城市供水企業指定的位置,安裝臨時性用水管道和水表。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月繳納水費,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按期查驗水表,收繳水費。

  用戶逾期未繳水費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欠費用戶收到催繳水費通知后,應當于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水費。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繳納的,應當向供水企業說明。供水企業向欠費用戶.發出繳費通知并送達到戶十五日后,欠費用戶無正當理由仍未能繳納水費的,供水企業可以對欠費用戶停止供水,并對欠費用戶按日加收應繳水費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分類計費,按照實際用水性質和用水量繳納水費。用水性質沒有分類計量的,按其中用水類別最高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八條 用戶對水表準確度有異議的,可以向法定檢測機構申請檢測。計量誤差超過規定標準的,城市供水企業應當換表,并承擔檢測費用;計量誤差符合規定標準的,檢測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二十九條 因遷出、遷入、分戶、并戶等原因改變用戶登記名稱的,用戶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并結清水費。

  用戶改變用水性質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用戶要求停止供水的,應當到城市供水企業辦理注銷手續,并結清水費。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捎酶鼡Q、繞過、干擾、破壞水表等手段竊水的;

 ?。ㄋ模└鞣N形式轉供水的;

 ?。ㄎ澹┢渌`法用水行為。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保證結算水表的計量準確,用戶如發現結算水表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供水企業。

  雙方應當按照結算水表計量結算水費。用水不能依表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收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三個月的平均用水量收費;

 ?。ǘ┮蛱厥庠虿荒馨惭b水表的,按照供用雙方約定定量收費;

 ?。ㄈ┯脩舨扇「难b或者損壞水表、私自開啟水表封印、私自拆卸水表、私自更換水表、倒裝水表、表前接管、對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非消防需要擅自啟用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等方式竊水的,按照技術推定收費。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時間×水價。在對竊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一百八十日不多于三百六十日計算;居民用水戶每日不少于六小時不多于十小時;非居民用戶按照每日營業時間或者工作時間的二倍計算。

  第五章 節約用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節約用水規劃,并根據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景觀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計劃。

  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業的節約用水規劃和節約用水年度計劃。

  城市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用水計劃和節約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計劃,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匯總編制,并組織實施。

  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按照國家用水性質分類,實行計劃用水和定額用水管理制度,并逐步實行階梯式計量水價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 對使用城市公共管網供水日用水量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戶、自建水源取水的用水單位,實行用水計劃管理,并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用水計劃指標。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讓用水計劃指標。

  實行計劃用水的單位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建立節約用水檔案,并定期向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機構提供用水情況的有關資料。

  第三十六條 對非居民用戶超計劃用水必須按照規定繳納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

  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必須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市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按日加收超計劃用水加價水費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第三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項目(包括技改項目),應當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項目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安裝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節水型用水器具。

  第三十八條 加強和推廣中水回用和雨水收集設施規劃和配套建設。鼓勵和提倡下列項目配套建設中水回用設施:

 ?。ㄒ唬┙ㄖ娣e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服務設施;

 ?。ǘ┙ㄖ娣e在三萬平方米以上的機關、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事業設施;

 ?。ㄈ┙ㄖ娣e在五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可回收水量在七百五十立方米/日以上的居住區、建筑區;

 ?。ㄋ模┪鬯幚韽S。

  第三十九條 非居民用戶應當定期進行水平衡測試,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第四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對供水、用水設施、設備、器具進行維修、保養,減少水的漏失。

  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供水企業供水和節約用水進行監督,建立考核制度,加強對用水用戶節約用水的監督,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第四十一條 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節約用水管理,創造條件,使用中水。

  營業性洗車業戶必須安裝循環用水設施,鼓勵提倡利用中水,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禁止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在城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擅自遷移、拆除、損毀保護標識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特許經營,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未經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從事城市供水業務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可以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水壓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

 ?。ǘ┥米酝V构┧?;

 ?。ㄈ┩K绰男型ㄖx務的;

 ?。ㄋ模┪茨馨凑找幎皶r搶修供水設施故障的;

 ?。ㄎ澹┪茨馨凑找幎〞r限恢復供水的;

 ?。┪茨馨凑找幎ㄟM行水質檢測的;

 ?。ㄆ撸┪茨馨凑找幎ǘㄆ谇逑促A水池造成水質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ò耍┢渌绰男蟹ǘx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排污單位或者個人不采取措施停止或者減輕污染和瞞報、謊報或者阻礙他人報告城市供水污染情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對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三項規定,在城市供水設施安全保護區內挖坑取土、采沙、修建建筑物和構筑物、傾倒垃圾、堆放雜物或者占壓、掩埋公共供水設施、向公共供水設施傾倒垃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四項和第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賠償損失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室鈸p毀公共供水設施的;

 ?。ǘ┥米詥㈤]公共供水設施的;

 ?。ㄈ⒎枪┧芫W與城市公共供水管網連接的;

 ?。ㄋ模┥米愿慕?、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補交相應水費外,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供水企業可以停止供水,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米栽诔鞘泄补┧艿郎先∷?;

 ?。ǘ┥米愿淖冇盟再|的;

 ?。ㄈ┺D供水的;

 ?。ㄋ模┮愿鞣N形式竊水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處理:

 ?。ㄒ唬┬陆?、改建、擴建工程的節水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節約用水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ǘ┪窗凑找幎ňS護、更新、改造節約用水設施,造成用水浪費或者擅自停止使用節約用水設施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計劃用水指標,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ㄈ┪窗凑找幎ㄟM行水平衡測試的,責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扣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年度計劃用水指標,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蛴盟O施、設備、器具失修、失管造成跑、冒、滴、漏以及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追繳當月用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ㄎ澹I業性洗車業戶未按照規定安裝循環用水設施,用長流水洗刷車輛、沖洗食品、沖洗施工現場磚和沙石等,責令限期改正,追繳浪費水量十至二十倍的加價水費。

  第五十條 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主管的國有或者國家控股供水企業在管理活動中,發現現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十條中所列違法行為的,可以責令改正,滯留違法行為使用的工具和設備,并及時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及時做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和執法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2012)

  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20**)

 ?。?0**年2月24日大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30日遼寧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準20**年4月18日大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號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大連市供水用水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供水事業,規范供水用水行為,維護用戶和供水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生活、生產及其他用水,根據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自建設施供水、使用公共供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供水用水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四條 供水用水實行開發水源、保護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并重,保障供水與保證水質并重的原則,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統籌兼顧生產及其他用水。

  第五條 建設城鄉一體化優質、可靠的供水體系,提高供水保障程度和應急能力,逐步推行直飲水入戶。

  第六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突發公共供水污染應急預案,建立公共供水安全保障體系和緊急狀態管制機制,確保供水用水安全。

  第二章 供水

  第七條 公共供水水源根據供水水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

  市及有關區(市)縣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供水用水和衛生主管部門,共同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一切污染水質的活動。

  第八條 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保證公共供水水源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水質標準。

  衛生、環境保護、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對供水水源的水質進行監測,發現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條 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供水用水規劃及年度建設計劃進行,所需資金由市及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采取多種形式籌集。鼓勵公共供水工程建設投資多元化。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對供水水壓要求超過國家規定的公共供水水壓標準時,應當建設二次供水工程。

  第十一條 從事公共供水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遵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公共供水工程所使用的供水管道、材料、設備和器具的質量應當符合相應的質量技術標準和衛生要求。

  第十二條 公共供水工程竣工,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組織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并入公共供水管網,由供水企業負責管理。

  居民建筑二次供水系統具備移交條件的,應當移交給供水企業管理。

  第十三條 禁止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因特殊情況確需連接的,應當經供水企業同意,報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管道連接處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禁止將非飲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

  第十四條 涉及公共供水設施的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查詢地下供水管網情況。施工影響公共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供水企業商定相應的保護措施,由施工單位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禁止下列損害公共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行為:

 ?。ㄒ唬┥米愿难b、拆除或者遷移供水設施;

 ?。ǘ┥米詥㈤]供水閥門;

 ?。ㄈ┍I竊、占壓供水井蓋、閥門、管道;

 ?。ㄋ模p壞供水水井、凈配水廠、輸配水管道及附屬設施、加壓泵站及輸、變、配電設施和機泵設備;

 ?。ㄎ澹┮栏焦┧O施搭建棚廈、修建構筑物;

 ?。┰诠┧艿纼蓚纫稽c五米范圍內堆放物料或者進行建設、挖坑取土、植樹、傾倒垃圾、架桿、鉆探;

 ?。ㄆ撸┻`反工程管線綜合規劃規范鋪設管線;

 ?。ò耍┢渌麚p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行為。

  第十六條 公共供水依法實行特許經營制度。

  第十七條 供水企業應當對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巡查和經常性維護,保證其正常、安全運行,防止漏水、爆裂等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 供水企業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暫停供水的,應當經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批準并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時通過新聞媒體或者其他方式通知用戶。

  公共供水設施發生故障造成停水的,供水企業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超過二十四小時不能恢復供水的,應當采取應急供水措施。

  供水企業進行供水設施搶修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九條 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公共供水水質檢測制度,按照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沒有能力進行檢測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水質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保證公共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公布供水水質情況。

  第二十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管網測壓點,做好水壓監測工作,確保公共供水管網壓力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每六個月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布一次公共供水公告,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公共供水水質綜合合格率、管網壓力合格率以及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等。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達到更換年限的水表予以更換。水表未達到更換年限但是發生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供水企業應當予以更換。

  水表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經強制檢定合格后方可安裝使用。

  第二十三條 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應當建立蓄水池(箱)等供水設施清洗消毒制度,保證供水水質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至少每六個月對蓄水池(箱)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和維護,并委托水質檢測機構檢測水質,檢測結果向用戶公布。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可以委托專業單位承擔蓄水池(箱)等的清洗消毒工作,但不得向用戶收取清洗消毒費用。

  第二十四條 發生飲用水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污染的突發事件,有關責任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清除污染,并同時向供水用水、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瞞報、謊報、阻礙他人報告水污染情況。

  第三章 用水

  第二十五條 用戶用水實行安裝水表到戶,按照計量的用水量收取水費。不同性質用水應當分別安裝水表計量。

  對新建居民住宅應當按照水表出戶、一戶一臺水表的要求進行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對新增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嚴格控制耗水量大的建設項目。

  當用水總需求超過總供給能力時,經市或者有關區(市)縣人民政府批準,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可以限制非居民用水及其他用水,保障居民生活必需用水。

  第二十七條 對非居民用戶用水實行指標管理,其用水指標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非居民用戶應當按照用水指標用水,并采取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

  第二十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節約用水設施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保證消防用水設施完好。消防用水實行安裝水表計量。

  第三十條 單位和個人因裝飾裝修妨礙供水企業正常維修供水設施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供水企業因維修供水設施損壞他人裝飾裝修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禁止轉供公共供水,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澆灌田地、施工。

  限制并逐步禁止使用公共供水澆灌園林、沖刷車輛和機具。

  第三十二條 禁止實施下列違法用水行為:

 ?。ㄒ唬┰谒砗螅ㄖ杆鞣较颍┙庸苋∷?;

 ?。ǘp壞、改裝、倒裝、私自拆裝水表的;

 ?。ㄈ┧阶蚤_啟水表封印的;

 ?。ㄋ模Υ趴ㄋ淼拇趴ǚ欠ǔ渲档?;

 ?。ㄎ澹┥米允褂孟烙盟?;

 ?。┢渌I用公共供水的行為。

  第三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公共供水水質受到污染,應當向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或者供水企業報告,經查屬實的,供水企業應當立即停止供水,查明原因,消除污染,經供水用水、衛生主管部門檢驗水質合格后恢復供水。

  第四章 供水與用水的共同規定

  第三十四條 新增用戶用水或者用戶要求增加供水量,應當向供水企業提出申請。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對不具備供水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用戶更名、銷戶、改變用水性質,應當到供水企業辦理相關手續,供水企業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為用戶辦理,需要結清水費的,應當結清。

  第三十五條 公共供水依法實行政府定價。

  供水企業應當一至二個月抄錄一次水表,抄錄水表時應當發給用戶水費交納通知書。

  水費交納通知書應當載明抄錄水表日期,上期讀數,本期讀數,本期用水量,本期應交水費,交納水費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內容。

  用戶應當按照水費交納通知書載明的時間交納水費,逾期未交納的,供水企業應當書面催交,并按照約定收取違約金。

  第三十六條 用水不能正常計量的,按照下列規定交納水費:

 ?。ㄒ唬┧碜匀粨p壞,按照用戶前六個月的平均用水量交納;

 ?。ǘ┯脩暨`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以及使用其他手段干擾水表運行使其減少計量或者不計量的,按照技術推定交納。技術推定的方法為:單位時間管徑流量×盜水時間×用水價格。在對盜水時間無法認定時,按照不少于180日不多于360日計算;餐飲、洗浴場所用戶每日按十小時計算;其他生產經營用戶每日按六小時計算;居民用戶每日按二小時計算。

  第三十七條 用戶對交納水費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水費交納通知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供水企業提出異議,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并書面答復用戶,逾期未答復的,視為異議成立。用戶對供水企業答復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答復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申請確認,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并書面告知供水企業及用戶。

  第三十八條 供水設施的維修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ㄒ唬┦褂霉补┧膯挝挥脩?,表井、水表及表后(指水流方向)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表前(指水流方向)設施由單位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

 ?。ǘ┦褂霉补┧木用裼脩?,終端水表在用戶室外的,室內設施由居民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室外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

 ?。ㄈ┦褂霉补┧木用裼脩?,終端水表在用戶室內的,終端水表及表后設施由供水企業負責;表前設施由居民用戶或者房屋所有人負責。但是,居民用戶自行改動水表位置的,供水企業負責維修水表原設計位置的表后設施。

 ?。ㄋ模┳越ü┧O施,由建設單位或者管理人負責。

 ?。ㄎ澹┦姓?、園林、環衛、綠化等公共專用供水設施,由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負責。

  前款第三項規定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自建筑物墻外一點五米至居民用戶水表的部分,在維修過程中對房屋個別部位造成的損壞,由供水企業恢復原狀,所發生的費用一并列入維修費用中,維修費用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核實后報人民政府,經有關部門審核后按年度劃撥給供水企業。

  第三十九條 用戶發現水表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應當告知供水企業,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告知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重新安裝水表。因用戶原因造成水表損壞或者計量失準的,重新安裝水表的費用由用戶承擔。

  第四十條 用戶對水表計量準確性有異議的,可以向供水企業提出檢驗要求,供水企業應當自接到檢驗要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與用戶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計量檢定機構檢驗。經檢驗水表計量準確的,由用戶承擔檢驗費用并按照水表計量的用水量交納水費;計量不準確的,由供水企業承擔檢驗費用和超出規定誤差標準的水費。

  第四十一條 供水企業應當與非居民用戶簽訂供水用水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水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健全公共供水運營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并定期將考核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供水用水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以及通訊地址、電子郵件信箱等。

  第四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供水用水管理的行為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在接到投訴、舉報信息后,應當當場處理,不能夠當場處理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處理或者答復意見,供水企業對處理意見應當執行;需要由供水企業處理的,供水企業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告供水用水主管部門,供水用水主管部門應當將處理情況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饋。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ㄒ唬┻`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無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或者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公共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ǘ┻`反第十三條規定,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或者將非飲用水管網系統與公共供水管網系統連接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ㄈ┻`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或者損壞公共供水設施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ㄋ模┻`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擅自啟閉公共供水閥門影響公共供水設施使用功能的,處一千元罰款;

 ?。ㄎ澹┻`反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項規定,損害供水設施或者影響其使用功能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反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擅自停止供水、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對供水設施發生的故障未及時搶修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ㄆ撸┻`反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規定,供水水質、水壓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ò耍┻`反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二次供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ň牛┻`反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二條規定,轉供或者盜用公共供水的,單位用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居民用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ㄊ唬┻`反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擅自改變用水性質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ㄊ┻`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供水企業不承擔供水設施維修責任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供水企業或者二次供水設施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對供水設施進行巡查和維護的;

 ?。ǘ┻`反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社會發布公共供水公告的;

 ?。ㄈ┻`反第二十三條規定,二次供水設施的管理人未建立相應清洗消毒制度,未按照規定對蓄水池等設施進行清洗消毒和維護,未按照規定對水質進行檢測并向用戶公布檢測結果的;

 ?。ㄋ模┻`反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抄錄水表并向用戶發送水費交納通知書的;

 ?。ㄎ澹┻`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在規定時間內處理投訴、舉報信息,并向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報告處理情況,以及不執行供水用水主管部門處理意見的。

  第四十七條 供水用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磩澏嬘盟幢Wo區的;

 ?。ǘ┪磳┧吹乃|進行監測,或者發現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標準未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的;

 ?。ㄈ┪窗凑諊矣嘘P規定對供水水質進行監測,定期公布供水水質情況的;

 ?。ㄋ模┪唇?、健全供水運營日常檢查與定期考核制度的;

 ?。ㄎ澹┪窗凑找幎ㄌ幚硗对V或者舉報的;

 ?。┢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涉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機構根據授權,負責管理區域內的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洞筮B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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