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新余市市區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2464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余府發〔20**〕8號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筑垃圾運輸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潔干凈,凈化、美化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于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淤泥及其他廢棄物。
第四條 新余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部門)負責市區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市規劃、國土、建設、環保、公安、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市區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建筑垃圾綜合利用。建筑垃圾消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市城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區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 需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在受納前向市城管部門提交建設用地通知書(或土地使用權證)及計算受納容量的有效圖紙資料,簽訂受納協議,由市城管部門統一安排受納。其受納場地應有道路和排水、機械、照明等設施,對入場的建筑垃圾應及時推平碾壓。
第七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市城管部門辦理核準手續:
一具備法人資格;
二擁有10輛以上統一車身顏色、車況良好的密閉運輸車輛、1套以上沖洗輪胎的機械設備,車輛證照齊全;
三有能夠滿足需要的固定停車場和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四有健全的經營、安全、技術、財務等管理制度。
市城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建設單位申請處置建筑垃圾應當向市城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書;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附圖以及工程圖紙,房屋拆遷許可證;
三與具備運輸建筑垃圾資質的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四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包括建筑垃圾種類、數量、消納、處理方式和處理地點。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因建設(含裝飾裝修房屋,下同)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應到所在的物業服務企業申報,并交納建筑垃圾清運費。產生的建筑垃圾應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按照物業服務企業指定的地點堆放。由物業服務企業向市城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辦理

處置核準手續,與市城管部門簽訂《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環衛保潔協議》,約定堆放地點名稱、垃圾種類、運輸時間與路線、處置建筑垃圾的企業名稱等。并委托具備運輸建筑垃圾資質的單位及時清運建筑垃圾。
除前款規定之外,在沒有物業服務企業區域的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應當直接與市城管部門簽訂《市區建筑垃圾處置環衛保潔協議》,由市城管部門組織具備建筑垃圾資質的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一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承運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市城管部門規定的路線、時間密閉化運行,全部堆放在指定的場所,務必做到凈車上路,不滿溢、不撒漏。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在清運時間內,應當自行或采取其他方式做好車輛沿途運行線路的污染清理、保潔工作。
第十二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市城管部門規定的限定載重噸位要求。城市道路具體限定載重噸位標準由市城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區內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物價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公布。
第十四條 市區內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設置不低于2米高的圍墻(或擋板),將機具、建材等置放場內,實行封閉式作業;
二根據場地實際硬化出入道路,并且配備車輛沖洗設施和必要的照明設施;施工作業期間,應當在路口安排保潔人員沖洗出入車輛的車輪、車身,確保凈車出場,防止污染街道;
三系拆除建筑物的,施工單位應采取灑水、置放塵網等措施防止揚塵擴散污染;
四不得擅自在街道兩側或公共場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五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在7日內清除施工現場堆存的建筑垃圾。
嚴禁向建筑垃圾受納場混入填埋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險等廢棄物。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按下列標準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者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四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五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六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七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八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九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十臨街工地不設圍檔,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并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后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的,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下罰款。
按前款規定進行罰款時,應當執行全省統一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劃定標準。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實行價格壟斷或存在價格欺詐行為的,由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新余市人民政府20**年1月17日印發的《新余市市區建筑垃圾運輸管理辦法》(余府發〔20**〕2號)同時廢止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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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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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第七條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排放前持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計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排放手續。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派員現場核實建筑垃圾種類、數量、運輸路線及消納場地,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辦理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后方可按規定排放。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不滿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計算,具體以拆遷挖掘、修繕施工預算和圖紙資料為計算依據。

  第九條 受納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應在受納前持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計算建筑垃圾消納量的圖紙等資料到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垃圾受納手續。

  第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時,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建筑垃圾,應當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二條 居民房屋裝飾裝修、修繕爐灶所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應按照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場地排放,或者委托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或者個人清運。

  第十三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將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溝渠、道路、綠化帶、內街空曠地及其他非指定的場地。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堆放建筑垃圾。確需臨時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應按臨時占道的有關規定報經批準,取得《臨時占道許可證》后方可臨時占用。

  第十五條 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需變更已批準的處置計劃或延長處置時間的,應將調整的處置計劃報經原審批的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重新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六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必須經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驗并取得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后方可營運。

  無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的車輛不得運輸建筑垃圾。

  第十七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核定的運輸時間、路線到指定的場地排卸。

  第十八條 接受建筑垃圾排放、消納、運輸任務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將排放、消納、運輸任務再轉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九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保持車容整潔,采取防揚撒、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禁止運輸車輛車輪帶土、不封蓋、超載、車廂破損等引起揚撒遺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的行為。

  第二十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并自覺接受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公安交警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車輛準運證,不得轉借、出讓、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二條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的場地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報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同意后,有計劃地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或損壞。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的場地,應按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受納建筑垃圾,定期進行清理,不得污染周圍環境衛生。

  第二十四條 自有消納建筑垃圾場地的單位和個人,如不在同一紅線范圍內自行消納而需運往同一單位的另一紅線內地塊進行消納的,應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取得臨時受納許可證方可進行,并搞好場地環境衛生和接受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進入消納場地后,應服從場地管理人員指揮,按指定的地點排卸。

  第二十六條 施工場地與車輛出入口,應鋪設長20米~30米,寬3米~6米的硬底通道,并在通道上設有車輛清洗設備,車輛駛離工地前有專人沖洗干凈。禁止場地車輛帶土行駛,污染道路和周圍環境。

  第二十七條 單位自有場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廢水塘、灘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應向所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統一安排并組織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量可按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計算。

  第二十八條 對執行本辦法有顯著成績,或對違反本辦法行為進行檢舉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公正執法。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的工程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的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消納場:是指經市、區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部門定點,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場。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是指由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選用和審定或監督可進行回填的建設單位自有場地。

  第三十二條 各縣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痘葜菔谐鞘薪ㄖ芾磙k法》(惠府〔1997〕56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有效期至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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