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懷化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8)

2387

  湖南省懷化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城市規劃區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居民裝飾裝修房屋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造、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及其它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建筑垃圾傾倒由政府統一規劃消納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所包括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和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

  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是指由市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建筑和管理的,用于消納建筑垃圾的場所。

  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地是指經公用事業主管部門批準臨時受納建筑垃圾的建設工地、規劃開發用地及其它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水塘、基坑洼地等場地。

  第四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負責本市規劃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工作,主要職責:

  (一)擬制建筑垃圾的處置規劃并納入全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二)負責建筑垃圾的處置許可;

  (三)研究建筑垃圾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

  (四)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建筑垃圾管理機構對建筑垃圾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渣土管理辦公室具體負責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二)統一管理和調劑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三)監督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第五條 建設管理部門按照行業標準,將建筑工地施工及渣土運輸過程中環境衛生的管理納入施工單位的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一)負責對城區所有建筑工地圍墻內的封閉式施工、安全施工、材料有序堆放、施工場地環境衛生、拆房施工的粉塵進行監管。

  (二)負責對城區所有建筑工地進出口硬化、設置沉泥沙池和具備沖洗施工車輛的膠管、高壓水槍等臨時環衛設施,安排作業人員洗凈車體,凈車出場等方面進行監管。

  第六條 交警、交通部門協助做好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工作。禁止無牌無照車輛及報廢車輛從事建筑垃圾運營。

  規劃、國土、環保、公安、城市管理行政執

  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區所有建筑工地開工前,必須與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建筑局等單位簽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責任書。

  第七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處置建筑垃圾的義務。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八條 申請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辦理《懷化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統一格式的書面申請書;

  (二)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附件、附圖及工程預算書;

  (三)工程圖紙;

  (四)與符合建筑垃圾運輸條件和資質要求的運輸單位簽訂的運輸合同;

  (五)參與營運車輛的相關資料;

  (六)選擇傾倒建筑垃圾的消納場所的名稱。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接到申請后,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頒發《懷化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三)建筑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運輸車輛類型的核定載重量、機動車號牌;

  (五)建筑垃圾產生地點及傾倒建筑垃圾的地點;

  (六)許可證的有效期限。

  第十條 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在頒發《懷化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的同時,應根據實際參運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建筑垃圾準運證》并實行一車一證。

  第十一條 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準運證》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運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二)承運車輛應有行駛證;

  (三)承運車輛應有道路運輸證;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許可的運輸單位清理、運輸。

  第十三條 工程車運載的泥土、沙石等物料必須低于車箱板的高度,不得沿途撒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建筑垃圾臨時消納場。需要受納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它場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必須傾倒到建筑垃圾專用消納場所或臨時消納場地。

  禁止在城區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鄉結合部、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場地以及其它非指定場地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被許可人不得超

  出許可范圍承運建筑垃圾,需要變更《懷化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建筑垃圾準運證》內容的,應向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提出申請,辦理許可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運輸處置的相關許可文件。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 承擔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按照核定的時間、路線、地點運輸和傾倒建筑垃圾,城市中心城區5:00~19:00禁止運輸建筑垃圾;特殊情況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根據城區管理和建設需要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委托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按照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二條 城區砂礫石、灰漿、散煤、煤渣等物料的運輸參照此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實施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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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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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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