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張家口市人民政府
政字〔20**〕155號
二○○九年十月十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39號)和《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條例》(十一屆省人大第11號公告)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市建設局是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的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并具體負責中心城區(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各縣,宣化區、下花園區和察北、塞北管理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
橋東區、橋西區、高新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無主建筑垃圾的清理工作。
市城管執法、規劃、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集中處置。
第五條 建筑垃圾消納、處置、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納入城區發展規劃。
第六條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根據本區域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15日內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申請,辦理處置手續,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方可處置。
拆遷單位應攜帶拆遷管理部門出具的拆遷許可證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處置建筑垃圾申請,獲準許可后,方可處置。
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發放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核準決定,將不予核準情況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施工現場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負責處置,尚未開工的建設用地所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建設單位負責處置。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將建筑垃圾運至建筑垃圾消納場。
第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申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按有關程序完成前期審批手續后并具備以下條件:
(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使證;
(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施工圖紙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五)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二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管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四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物業公司或居委會指定地點堆放,物業公司或居委會負責清理,并委托有清運資格和能力的運輸單位有償清運。
第十五條 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處置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運輸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由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會同公安交警部門確定,并由公安交警
部門簽發通行證。
第十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和公安交警部門簽發的通行證,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八條 運輸車輛應按規定的運輸路線和時間運行,運輸途中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 建筑垃圾運輸處置作業,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規范和質量標準。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應有防撒落、飄揚、滴漏的措施,實行密閉苫蓋,不得帶泥上路。
第二十一條 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在十五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除,占道施工的應在工程完工后,同時清理場地,恢復原貌,并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交驗。
第二十二條 各類建筑工程、規劃開發用地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有關單位應向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單位應申報回填的項目及數量,由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統一安排調度。
第二十三條 建筑垃圾的運輸、處置實行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準按照市政府規定標準執行。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收取的建筑垃圾處置費用于消納場地的建設、垃圾的處置、設備更新、車輛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經費支出、零散建筑垃圾的清理及相關管理工作費用支出,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收費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核發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糾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二)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核發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
第二十五條 各級建筑垃圾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作如下處罰: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或者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 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唇浐藴噬米蕴幹媒ㄖ?;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第七條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