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4027

  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常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西湖管理區、西洞庭管理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環境衛生質量,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原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和《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規劃區范圍內(武陵區、常德經濟技術開發區、柳葉湖旅游度假區及鼎城區武陵鎮、灌溪鎮)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拆除建筑物、構筑物以及裝飾裝修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相關廢棄物。

  第三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市環境衛生管理處)負責本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加強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處置許可

  第四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預算時,必須專門列支建筑垃圾處置所產生的相關費用。

  第五條凡對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和利用等處置的單位和個人,必須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并按照核準的內容和要求進行處置;未經核準,不得處置建筑垃圾,也不得改變核準內容,擅自處置。

  第六條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峤粫嫔暾垼ㄉ暾埼臅墒惺腥莪h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提供);

 ?。ǘ┥暾埲藶榻ㄔO單位、施工單位或建筑垃圾運輸單位;

 ?。ㄈ┯邢{場的土地用途證明、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有相應的攤鋪和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ㄋ模┚哂薪ㄖ诸愄幹玫姆桨负蛯U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ㄎ澹┚哂泻戏ǖ牡缆愤\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哂薪∪倪\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ㄆ撸┻\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ò耍┓?、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從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在辦理過程中,應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核發《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因工程需要變更時間、處置數量和消納場地的,應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變更處置計劃,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在3日內重新審查,符合條件的,核發《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處置核準時,可以對申請人提出的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的某一項或某幾項處置申請,依法予以核準,并在《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中對具體的處置活動內容予以載明。

  第十條建設建筑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環境影響評價,并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不符合相關要求的,不得擅自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一條在建設中需要利用場外建筑垃圾回填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許可證》,方可受納進行回填基坑、洼地等。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消納場自行運進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項規定。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包含建筑垃圾處置等環衛設施施工設計。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查施工圖設計文件時,應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文明施工責任書,應將建筑垃圾處置納入責任書內容,文明施工責任書應附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有關部門在辦理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備案手續時,應審查是否具有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五條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可建立建筑垃圾處置信息交流平臺,及時發布建筑垃圾處置信息和需求信息。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六條房屋建筑施工現場應沿工地四周設置連續封閉圍擋。主干道圍擋高度不低于2.5米,次干道圍擋高度不低于1.8米。

  市政工程施工現場,應根據路段情況封閉圍擋。其中主次干道必須設置不低于2.2米的組合裝配式硬質圍擋,支路施工現場必須設置不低于2米的硬質圍擋。

  道路挖掘施工現場必須設置不低于1.5米的固定式硬質圍擋。

  第十七條建筑施工現場應設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必須設置密閉式金屬大門和值班室,配備專人值班,并設置建筑垃圾清運公示牌。固定出入口必須設置沖洗池、減震帶;對小型工地不適合設置沖洗池、減震帶的,要設置移動式洗車設備或臨時洗車池,確保車輛凈車上路。

  第十八條施工現場的主要道路必須進行硬化處理,土方應集中堆放。裸露的場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應采取覆蓋、固化或綠化等措施。

  第十九條拆除建筑物、構筑物時,應采用隔離、灑水等措施,防止揚塵。水泥和其他細顆粒建筑材料應采取密閉存放或覆蓋等措施。

  第二十條施工現場建筑垃圾、生活垃圾應分類存放,并應及時清運出場。建筑物內建筑垃圾的清運,必須采用相應容器或管道運輸,嚴禁凌空拋擲;施工現場嚴禁焚燒各類廢棄物。

  第二十一條施工現場應設置沉砂井、排水溝,保持排水暢通,嚴禁污水未經處理直接排入城鎮排水管網和河流。

  第二十二條施工現場應逐步推廣使用視頻監控系統,單位工程建筑面積超過2萬平方米或層數超過20層的施工現場必須使用視頻監控系統。

  第二十三條居民因裝飾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本區域已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物業管理企業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在2日內清運;未實行物業管理的,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指定地點臨時堆放,并做到日產日清。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經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中選擇具體的承運單位,有關部門在實施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和等級評定時,應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二十五條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須遵守以下

文章 規定:

 ?。ㄒ唬╇S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規定的路線、時間運輸,傾倒在核定的消納場地,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不得隨意傾倒;

 ?。ǘ┙ㄖ\輸車輛改裝、登記必須符合質量技術監督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

 ?。ㄈ┍3周嚾菡麧?,出場前應當清理車身的建筑垃圾,不得帶泥土等建筑垃圾出場;

 ?。ㄋ模┻\輸建筑垃圾時必須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ㄎ澹┦腥莪h境衛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六條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必須使用符合建筑垃圾運輸統一標準的車輛,不得使用無牌無證照車、套牌車、敞篷車等車輛參與建筑垃圾運輸。

  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必須加強對所屬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管理,經常檢查車輛密閉情況,及時對車輛進行維修,確保車輛密閉完好。相關部門在辦理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報廢、變更、轉籍、抵號等手續時,應征求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建筑垃圾運輸時間嚴格控制在晚22:00至晨7:00之間。確因工程建設需要在禁行時間運輸的,須得到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許可,并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

  第二十七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運送沙礫、石料、粉煤灰、礦渣、混凝土等散體、流體材料的車輛必須做到外觀整潔、密閉運輸,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門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建筑垃圾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非法改裝建筑垃圾運輸車輛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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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幹贸龊藴史秶慕ㄖ?。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ㄒ唬⒔ㄖ烊肷罾?;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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