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17年)

7226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已經20**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20**年11月15日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收集、運輸、中轉、消納、利用、回填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道,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棄土等固體廢物。其中,棄料是指各種廢棄磚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瀝青等建筑廢棄物;棄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石方等。

  前款規定活動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房地產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減排和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處置。

  第六條 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置制度??勺髻Y源化利用的廢棄磚瓦、混凝土、瀝青等建筑垃圾實施集中處理,工程開挖產生的渣土優先用于工程回填。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按照用途分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是指經政府許可后按特許經營方式運行,對建筑垃圾實施資源化處理,生產各類再生建筑材料的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是指對渣土等材料實施臨時堆存或對不可再利用的棄土采取填埋等無害化處理措施的場所。

  原則上每個縣區至少設置一處建筑垃圾消納場,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布局設定,并符合安全、環保要求。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需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產生地點、數量、消納地點、資源化利用等事項;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輸車輛證明文件;

  (四)與建筑垃圾處理場簽訂的處理協議或回填證明文件。

  市城市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并根據實際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核準文件副本;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實施混凝土硬化,不得有浮土、積土,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淀池、排水溝,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監管平臺。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運輸企業;

  (二)具有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生產、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

  (三)具備符合技術規范標準的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副本;

  (二)運輸車輛廂體完好、密閉、整潔;

  (三)按照核準的路線、時間要求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不得亂傾亂倒,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四)實行分類運輸;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接納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以及不按照核準規定時間、地點、種類運送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處理情況及時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需要利用棄土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查詢有關建筑垃圾處置信息,申請調劑安排。

  第十五條 拆除、拆遷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由拆遷人負責運輸至指定場所;因裝飾、裝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拋灑、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三)擅自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以權謀私的;

  (五)暴力執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壽縣、鳳臺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篇2: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15)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2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政府

  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安徽省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建筑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決定》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建設部令13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網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三條 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市容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是本市建筑垃圾處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公安、交通、農機部門要確定機構和人員配合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依法履行職責,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和交通安全進行管理。

  市規劃、國土、建設、工商、環保、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處置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場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設置,并符合國家環保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負責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建筑垃圾消納場管理細則。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區內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六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應當在處置建筑垃圾前十五日內,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建筑垃圾。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在接到申請后,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第七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建筑垃圾運輸單位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應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具備以下條件:

  1、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2、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3、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4、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5、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八條 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應按照規定設置施工圍墻(圍欄)、車輛沖洗設備、過水池等防污設施,并對施工現場出入口道路進行硬化,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條 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物業服務單位或者社區居委會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建設單位在與施工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確建筑垃圾運輸和堆放責任,并督促施工單位及建筑垃圾運輸單位加強運輸車輛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配備必要的建筑垃圾裝卸管理人員和保潔人員,現場監督建筑垃圾裝運、車輛沖洗,及時清理散落、拋撒的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十四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安排垃圾運輸車輛集中停放,并加強運輸車輛管理,確保運輸車輛密閉、監控等裝置運行完好,防止建筑垃圾運輸途中揚散、拋撒、滴漏。

  運輸車輛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堆放場所進行運輸和傾倒,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施工地點位于或行使路線途經大型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運輸車輛還應取得并隨車攜帶禁區臨時通行證。

  第十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由市物價部門依據國家、省有關規定核定。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有權向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舉報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行為。對查處建筑垃圾違法案件提供線索,并查證屬實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予以50元獎勵。

  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建立建筑垃圾違法處置舉報的受理、核查、處理、督辦、移送和獎勵等制度,并向社會公開舉報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傳真電話和獎金領取辦法。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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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消納場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到污染的,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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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⑽kU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ㄈ┥米栽O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垃圾運輸車輛未取得禁區臨時通行證,在限制通行區域行駛的,由市公安交警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建筑垃圾處置活動中,揚散、拋撒、滴漏的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公共場所,需要立即清除,當事人不能清除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可以立即實施代履行;當事人不在場的,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應當事后立即通知當事人,并依法處理。代履行所需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執法局(市容局)解釋。

  第二十六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3:惠州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2009年)

  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惠府〔20**〕43號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維護城市市容環境衛生,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垃圾管理條例》和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惠州市市區城市規劃區內(以下簡稱“市區”)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納、回填、清運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 市區建筑垃圾排放,實行有計劃的統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門應當本著“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則,安排、協調好排放工作。

  第四條 惠州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惠城區和仲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惠陽區人民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惠陽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鄉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環保、房管、公用事業、園林等部門,應當協同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會或住宅小區物業服務單位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做好轄區或住宅小區內居民裝修房屋、修繕爐灶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職責:

  (一)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制定轄區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轄區建筑垃圾消納場地的專業信息。

  (三)統一印制轄區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申請登記表格和環境衛生責任書。

  (四)核發運輸建筑垃圾車輛準運證、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五)統一調劑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計劃,與建筑垃圾排放單位或個人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按市、區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

  (六)管理固定或臨時的建筑垃圾消納場地。

  (七)對轄區的無主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協同有關部門督促責任區單位及時清運。

  (八)開展建筑垃圾清運、消納的有償服務工作。

  第六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向所

  在地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具體繳費標準由市、區物價部門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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