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規劃設計方案完成后,委托住宅性能評定機構進行預審時主要提供以下資料:
(一)工程說明部分:
1、工程概況(項目概況、場址選擇、基礎設施條件)
2、性能等級技術保障方案
1)為保障性能指標在工程中所采用的技術措施(住宅結構類型、廚衛設備、管網體系、裝修情況、建筑節能、小區智能化系統、建筑防水、施工技術等);
2)為保障性能指標在工程中所選用的住宅產品、材料、設備情況,可重點寫選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內容。
3、實施進度
4、經濟效益分析
(二)規劃設計部分:
1、規劃設計說明
2、項目位置圖
3、規劃方案圖
4、規劃分析圖(結構、交通、公建、綠化)
5、環境設計示意圖
6、管線綜合規劃圖
7、豎向設計圖
8、經濟技術指標、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用地平衡表、配套公建服務設施一覽表
9、住宅設計方案圖(要求注明各套型內功能空間的使用面積、總建筑面積、總使用面積、使用面積系數)
二、中期考察部分:
中期檢查在住宅的主體竣工以后,內外裝修尚未完成以前進行。主要考察以下幾個方面的情況:
(一)適用性能和環境性能方面
1、圍護墻體的保溫隔熱措施
2、節能門窗的選擇
3、屋面的保溫隔熱材料的選擇與施工質量
4、廚房排煙、通風設施和衛生間通風設備、衛生器具的選用和安裝
5、管線集中隱蔽布置和施工,新型管材的應用
6、配電線路的設計與材料、設備、接口的選用
7、一次性裝修設計及部品的配套選用
8、電梯的選用和安裝
9、供熱、采暖、制冷設備的選用和安裝,空調室外機隱蔽設計與施工
10、水處理設備的選用和安裝
11、節能燈具和節水器具的選用和安裝
12、垃圾的收運及處理方式
13、智能化系統與信息設備的配置
14、環境景觀設計
(二)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方面
1、是否滿足有關設計、消防等國家規范
2、結構體系施工質量
3、隔斷結構體系的選擇及施工質量
4、防水材料的選用及施工質量
5、采用施工新技術情況
6、工程質量保證措施
三、終審部分:
終審在住宅外裝修完成、竣工驗收后進行,終審應準備的資料包括:
1、總體綜述。包括開發企業基本情況、小區基本情況、開發建設經驗特點及實施性能認定制度的體會等。
2、規劃設計說明。包括規劃布局、戶型及單體設計、規劃技術經濟指標及用地平衡表等。
3、科技含量及采用的新技術應用情況。包括結構及隔墻技術體系;環保、節能節水技術體系;管網成套技術體系;施工技術及質量保證體系;物業管理及智能化技術體系;無障礙設計及老年設施等。
4、居住環境規劃與設計。包括供水及環境水體水質;綠地及環境景觀;室內外活動場地設計;噪聲及空氣污染控制;衛生及垃圾收運措施等。
5、各項性能所達到的具體指標,包括適用性能指標部分;安全性能指標部分;耐久性能指標部分;環境性能指標部分;經濟性能指標部分。
6、綜合開發成本費用表及對所采用技術和部品的經濟評價。
7、項目區位圖。
8、規劃總平面圖和規劃分析圖、環境設計圖。
9、管線綜合設計圖。
10、豎向設計圖。
11、智能化系統結構圖及綜合布線圖。
12、住宅戶型平面圖,應標明棟號、戶型、建筑面積、使用面積、使用面積系數及各功能空間面積、標高等。
終審可抽查的資料包括:
1、住宅竣工圖及全套技術文件;
2、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設備合格證書及檢驗報告;
3、試件等試驗檢測報告;
4、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查記錄;
5、竣工報告和工程驗收單;
6、檢測結果單;
篇2: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關于印發《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建住房[1999]1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委(建設廳),各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適應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實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促進住宅技術進步,提高住宅功能質量,規范商品住宅市場, 保障住宅消費者的利益, 我部組織制定了《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自1999年7月1日起試行。
關于本管理辦法的試行范圍等具體實施辦法,由我部住宅產業化辦公室另行發文。請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貫徹實施。
附件: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抄送:國家計委、科技部、部內各司局
建設部辦公廳秘書處1999年5月11日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 實行住宅商品化的需要,促進住宅技術進步,提高住宅功能質量,規范商品住宅市場,保障住宅消費者的利益,推行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系指商品住宅按照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商品住宅性能評定辦法和標準及統一規定的認定程序,經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和認定委員會確認,并獲得認定證書和認定標志以證明該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的商品住宅。
凡列入國家、省級住宅試點(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區商品住宅應申請認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請認定。
第四條 商品住宅性能根據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境性能和經濟性能劃分等級,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評定方法和標準由低至高依次劃分為“1A(A) ”、“2A(AA)”、“3A(AAA)”三級。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應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康禺a開發企業經資質審查合格,有資質審批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ǘ┳≌拈_發建設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以及房地產開發建設程度的規定;
?。ㄈ┳≌墓こ藤|量驗收合格,并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的核驗,具備入住條件。 第六條 凡擬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預售商品住宅,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期房前應在相應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并落實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國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由各級認定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分別組織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負責住宅產業化工作的機構組建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該認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ㄒ唬┙M織具體實施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ǘ┙M織起草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的規章制度、商品住宅性能評定方法和標準;
?。ㄈ┴撠熑珖y一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證書和認定標志的制作的管理;
?。ㄋ模┙M織制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章程和評審委員會章程;
?。ㄎ澹┴撠熃M織和管理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和國家住宅試點(示范)工程的性能認定工作;
?。┴撠?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復審工作;
?。ㄆ撸θ珖唐纷≌阅苷J定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負責住宅產業化工作的機構組建本地區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該認定委員會的職責是:
?。ㄒ唬┴撠熅唧w實施本地區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ǘ┴撠熃M織起草本地區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的實施細則;
?。ㄈ┴撠熃M織和管理本地區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和省級試點(示范)工程及其它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ㄋ模Ρ镜貐^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 各級商品住宅性能會計室委員會應由有關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認定委員彩聘任制,由負責住宅產業化工作的相應機構聘任,每屆四年,可以連聘連任。
各地方的認定委員會應報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二條 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可接受各級認定委員會的委托,承擔商品住宅性能的評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可接受本地區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的委托,承擔本地區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工作。 第十三條 各級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應由具有一定技術條件和技術力量的科學研究院(所)、設計或大專院校等單位申請組建,并經相應的認定委員會按規定審查批準。
第十四條 各級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應由有關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評審委員采用聘任制,由負責組建的單位聘任,每屆四年,可以連聘連任。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或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和評審工作的管理,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商品住宅性能檢測工作應由取得檢測資質的法定檢測機構承擔,并經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確認。
對于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質量監督機構已核驗的項目,不做重復檢測。
第三章 認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六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應遵循科學、 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原則。
第十八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內容應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評定方法和標準確定。其主要內容包括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境性能和經濟性能。
第十九條 商品住宅的適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矫媾c空間布置;
?。ǘ┰O備、設施的配置與性能;
?。ㄈ┳≌目筛脑煨?;
?。ㄋ模┍馗魺崤c建筑節能;
?。ㄎ澹└粢襞c隔振;
?。┎晒馀c照明;
?。ㄆ撸┩L換氣。
第二十條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ㄖY構安全;
?。ǘ┙ㄖ阑鸢踩?;
?。ㄈ┤細?、電氣設施安全;
?。ㄋ模┤粘0踩c防范措施;
?。ㄎ澹┦覂瓤諝夂凸┧卸居泻ξ镔|的危害性。
第二十一條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Y構耐久性;
?。ǘ┓浪阅?;
?。ㄈ┰O備。設施防腐性能;
?。ㄋ模┰O備耐久性。 第二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環境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玫氐暮侠硇?;
?。ǘ┦彝猸h境;
?。ㄈ┧Y源的合理利用;
?。ㄋ模┥罾氖占瓦\送。
第二十三條 商品住宅的經濟性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男阅艹杀颈?;
?。ǘ┳≌粘_\行耗能指數。
第二十四條 3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境性能和經濟性能;2A級、1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和耐久性能。
第四章 認定程序
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之前,要按照商品住宅性能評定方法和標準規定的商品住宅性能檢測項目,委托具有資格的商品住宅性能檢測單位進行現場測試或檢驗。
第二十六條 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唐纷≌阅苷J定申請表;
?。ǘ┳≌⒐D及全套技術文件;
?。ㄈ┰牧?/a>、半成品和成品、設備合格證書及檢驗報告;
?。ㄋ模┰嚰仍囼灆z測報告;
?。ㄎ澹╇[蔽工程驗收記錄和部分項工程質量檢查記錄;
?。┛⒐蟾婧凸こ舔炇諉?;
?。ㄆ撸┥唐纷≌阅軝z測項目檢測結果單;
?。ò耍┱J定委員會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資料。
第二十七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應分為申請、評審、審批和公布四個階段,并應符合下列程序:
?。ㄒ唬┓康禺a開發企業應在商品住宅竣工驗收后,向相應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提出局面申請。
?。ǘ┥唐纷≌阅苷J定委員會接到局面申請后,對企業的資格和認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交由評審委員會評審。 (三)評審委員會遵照全國統一規定的商品住宅性能評定方法和標準進行評審。在一個月內提出評審結果,并推薦該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級,報認定委員會。
?。ㄋ模┱J定委員會對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和商品住宅性能等級進行審批,并報相應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3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由地方認定委員會審批后報全國認定委員會復審,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
第五章 認定證書和認定標志
第二十八條 經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等級之后,由各級認定委員會頒發相應等級的認定證書和認定標志。
第二十九條 經認定的商品住宅應鑲貼性能認定標志。
第三十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證書和認定標志由全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統一制作和管理。
第六章 認定的變更和撤銷
第三十一條 申請者對認定結果有異議時, 可向上一級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訴,經核查認定結果確有疑義者,應由原認定委員會重新組織認定。
第三十二條 以假冒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認定結果時,一經查出,撤銷其認定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定方法和標準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試行。
篇3:《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2011)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實施細則(2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住宅品質,推進住宅產業現代化,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新建商品住宅性能認定,適用本實施細則。
凡列入國家、省級住宅試點(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區商品住宅應申請認定。其他商品住宅可申請認定。
第三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應當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和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照《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GB/T 50362-20**)規定的標準進行認定。
第四條 商品住宅性能劃分為A、B兩個級別。A級住宅按照評審得分由低到高又細分為“lA(A)”、“2A(AA)”、“3A(AAA)”三個等級。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管理全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設區市、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第二章 評審與認定
第六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實行委員會認定制度。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設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和評審委員會。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由認定委員會組織實施,由認定委員會委托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七條 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ㄒ唬┴撠熤笇Ш凸芾砣∩唐纷≌阅苷J定工作;
?。ǘ┴撠熃M織和管理省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ㄈ┴撠?A、2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以及3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初審;
?。ㄋ模┴撠焽铱稻邮痉豆こ套≌阅苷J定的初審;
?。ㄎ澹┴撠熓〖壴圏c(示范)工程住宅性能認定;
?。θ∩唐纷≌阅苷J定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 設區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在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指導下開展工作,其職責:
?。ㄒ唬┴撠熃M織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
?。ǘ┴撠熃M織和管理本市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ㄈ┴撠?A、2A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初審;
?。ㄋ模┴撠烞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九條 省、設區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由相關部門負責人和相關專業具有高級職稱的專家組成。
各設區市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省、設區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負責組建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庫,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
評審專家抽取應當遵循回避原則。
第十一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具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并通過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專項培訓。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專家應當對自己提出的評審結果負責。
第三章 認定的主要內容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住宅的適用性能、安全性能、耐久性能、環境性能和經濟性能。
第十三條 商品住宅的適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平面與空間布置;
(二)設備、設施的配置與性能;
(三)住宅的可改造性;
(四)保溫隔熱與建筑節能;
(五)隔音與隔振;
(六)采光與照明;
(七)通風換氣。
第十四條 商品住宅的安全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筑結構安全;
(二)建筑防火安全;
(三)燃氣、電氣設施安全;
(四)日常安全與防范措施;
(五)室內空氣和供水有毒有害物質的危害性。
第十五條 商品住宅的耐久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結構耐久性;
(二)防水性能;
(三)設備、設施防腐性能;
(四)設備耐久性。
第十六條 商品住宅的環境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用地的合理性;
(二)室外環境;
(三)水資源的合理利用;
(四)生活垃圾的收集和運送。
第十七條 商品住宅的經濟性能評審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住宅的性能成本比;
(二)住宅日常運行耗能指數。
第四章 評審與認定程序
第十八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工作程序分為申請、評審(初步審查、中期審查、終審)、審批和公布四個階段。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項目的初步審查在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中期審查在主體結構施工階段進行,終審在項目竣工后進行。
第十九條 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項目所在地市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髽I具有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有效資質證書;
?。ǘ┥暾堩椖康拈_發建設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技術、經濟政策的規定;
?。ㄈ┙K審前,要按照住宅性能評定技術標準規定的住宅性能檢測項目,委托由具有資格的住宅性能檢測機構進行的現場測試或檢驗;
?。ㄋ模┙K審前,申請項目工程質量應經驗收合格。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初步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申請表;
?。ǘ?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項目批準文件、規劃條件、土地批準文件等相關手續;
?。ㄈ?項目說明、規劃、設計、新技術應用、節能、經濟指標等初步設計技術資料;
第二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中期審查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項目施工組織情況;
?。ǘ?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設備合格證書及檢驗報告;
?。ㄈ?試件等試驗檢測報告;
?。ㄋ模?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和分部分項工程質量檢查記錄等施工技術資料;
第二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終審時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ㄒ唬?政府部門頒發的該項目計劃批文和土地、規劃、消防、節能、施工圖審查等文件;
?。ǘ?住宅竣工圖及全套技術文件;
?。ㄈ?經濟效益分析;
?。ㄋ模?商品住宅性能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單;
?。ㄎ澹?竣工報告和工程驗收單;
第二十四條 市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接到申請后,對企業和項目進行審核。對申請1A級及以上級別的項目,簽注初審通過意見上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項目通過資料審查的,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委托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六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采取聽取匯報、提問質疑、現場檢查、審閱資料、集體審議、打分評審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七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評審應當將評審指標分解到規劃、設計、施工、監理、物業管理等多環節,并落實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十八條 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根據評審委員會意見出具認定結果并進行公示。
第二十九條 公示7日內無異議的,由省、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分別報同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布。
B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應當在公布后10日內由市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條 對1A級及以上的項目,由省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頒發國家統一制作的認定證書、認定標志。
第三十一條 申請者對各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的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上一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提出申訴。認定結果確有錯誤的,上一級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應當責令出具認定結果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予以糾正。
第三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原則上以單棟住宅樓為對象,也可以住宅小區為對象進行評定。環境性能以住宅小區為對象進行綜合評定。
第三十三條 申報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的預售商品住宅,在向用戶承諾性能等級時,應通過性能認定初審和中期檢查,并確保住宅建成后達到預定的性能等級。
第三十四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有效期限為5年,期滿后認定標志自動作廢,不得繼續懸掛。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條 對獲得A級以上商品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企業核定、晉升資質等級,業績動態考核,企業信用評定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十六條 商品住宅交易合同、質量保證書中應當包含性能認定內容,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列為合同備案審查內容。
第六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認定結果的,一經查出,撤銷其認定結果并予以公布,相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三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沒有取得商品住宅性能認定評審結果,作虛假宣傳的,相關企業兩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三十九條 偽造、盜用、買賣和轉讓商品住宅性能等級證書或標志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相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請1A及以上級別商品住宅性能認定。
第四十條 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有關標準和規定出具檢測報告的,予以通報并承擔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一條 商品住宅性能評審委員會專家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清出專家庫,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二條 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成員未按規定履行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清出商品住宅性能認定委員會,并向有關部門通報。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商品住宅性能認定,是根據國家統一標準和統一程序,經評審委員會進行技術審查和認定委員會確認,并獲得認定證書和認定標志以證明商品住宅的性能等級。
第四十四條 A級住宅指執行了國家現行標準且性能好的住宅;B級住宅指執行了國家現行強制性標準但性能達不到A級的住宅。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二〇一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