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貿易中心對外進行寫字樓招租,一家公司的人來詢問租價并表示有意承租 300平方米,貿易中心給該公司的意向書中,介紹了該公司有意租賃單元的面積、租期、租金、付款方法、物業管理費、免租期、押金、租區移交狀況等條件,并稱意向書在 10日內有效。如果該公司同意,要在 10日內蓋章確認,否則被視為取消。 如果需要詢問或清楚了解上述條款,請及時與我公司聯系 。
第二天,該公司即蓋章確認,表示完全接受,并傳真告知了貿易中心。沒想到再也得不到回音。第七天,該公司了解到貿易中心剛剛將該單元租給了另一家公司,而這家公司比前者聯系的晚得多。該公司認為自己與貿易中心已經達成了租賃合同,貿易中心怎能再將房屋租出?而貿易中心卻認為,自己與該公司并沒有確定合同,將房屋出租給別人沒有錯,雙方因此分歧很大。
評析《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 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 。如果當事人雙方的要約、承諾均合法有效,則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所以上述糾紛的關鍵在于,貿易中心與順通公司是否采用了合法有效的要約與承諾方式。如果是這樣,則貿易中心與順通公司就已經確定了房屋租賃合同,貿易中心另將房屋出租給他人就是不對的。反之,則雙方間根本沒有合同存在,貿易中心有權將房屋出租給他人。
先說要約,《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貿易中心給該公司所發的意向書是否算是一個要約呢?我認為不能算是要約。因為其內容是不具體確定的,意向書中稱: 如果需要詢問或清楚了解上述條款,請及時與我公司聯系 ,這就意味著,如果該公司愿意,還可以了解其他單元的內容,也可以就該單元進行討價還價,當然貿易中心可能是一口價,但不妨礙該公司行使權利。貿易中心在傳真中明確地自稱為 意向書 ,說明內容是可變的,至少原則上是可變的,因而并不具有約束力。
所以,我認為這份 意向書 實際上是一個要約邀請。所謂 要約邀請 ,是一個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貿易中心發出要約邀請,其目的在于吸引客戶向自己發出要約。
在該公司后來向貿易中心發出的 意向書 中,明確接受貿易中心提出的交易條件,但這不是承諾,而是新的要約。所以,這應當理解為是一個要約。單獨一個要約是不能成立合同的,還必須有相應的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該公司發出要約后,如果貿易中心認為合適,其應該發出承諾。假設有這樣的承諾,則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此時就認為合同成立。
篇2:物業公司房地產買賣合同
物業公司房地產買賣合同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
合法代理人:
經紀方:**物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地址:*華庭管理處
買方(以下簡稱甲方)聯系電話:身份證號碼:
合法代理人: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一致,簽定本合同,以資共同信守執行。
一、乙方購買甲方座落在的單位(以下簡稱該物業),房產證號為,建筑面積為平方米,國土證證號為,土地使用面積為平方米。(以房產證為準)
二、該物業交易價格(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
三、付款時間與方式:
1、本合同簽定時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作為購物業定金。甲方在收取定金之時須將該物業的房地產證或合法有效證件寄放于經紀方作為轉讓過戶之用。
2、乙方即日須交付(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給經紀方作測繪費,多退少補。
3、甲、乙雙方由經紀方約定一同至市房地產交易所進行交易登記,并簽定由市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房屋買賣合同,市房地產交易所收件登記后,乙方即日向甲方支付第一筆房款共(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定金沖抵。
4、市國土房管局出具新的房地產權證(契證)之日,
A、乙方在收到房地產權證(契證)后即日向甲方付清所有未付房款共(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
B、剩余未付房款由經紀方協助乙方辦理銀行貸款按揭,所產生的按揭手續費、評估費、律師費、保險等費用概由乙方支付。以上A、B兩種方式在乙方非一次性付款情況下只可選擇其一。在辦理銀行按揭過程中,甲、乙雙方須按照銀行要求提供相關證件,積),其中甲方承擔1.5%即(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乙方承擔1.5%即(人民幣大寫):元整(小寫
?。ぃ海?。以上傭金于簽署《中山市房地產買賣合同》之日由甲、乙雙方支付給經紀方。
3、甲、乙雙方簽署《中山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經國土局收件后領取的國土局收文回執須寄放于經紀方托管。
六、權利保證約定:
1、甲方保證該物業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糾紛或其他權利限制,若發生交易前存在任何糾紛或權利障礙的,均由甲方負責處理,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由甲方負責賠償。
2、甲方自交易結束之后須將該物業的物業管理、水、電、有線電視等無條件過戶給乙方;若有租賃業務,如乙方愿意,則甲方須將租賃手續轉移給乙方。
七、違約責任:
1、乙方決定中途不買或逾期天未按上述條約向甲方付款時,作乙方違約處理,乙方所交款項,甲方不予退回。
2、甲方中途不賣,作甲方違約處理,甲方應在違約之日起七天內將所收取定金及房款退還給乙方,另賠償乙方與定金相等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上述條約逾期15天未將該物業交付乙方使用的,將作甲方違約,甲方應賠償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損失,并負上相應的法律責任。
4、于本合同之外,三方在談判中的聲稱、理解、承諾以及協議內容,如有與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為準。
5、本合同一式三份,自三方代表人簽字、蓋章即時生效。甲、乙、經紀三方各持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如甲、乙任一方違約,需解除合同的,經紀方不予退回服務之傭金。
八、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甲方(簽章):經紀方:**物業管理乙方(簽章):
代理人:服務有限公司代理人:經辦人:
年月日
篇3: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范本
北京市房地產經紀合同范本
委托人(甲方):______
經紀人(乙方):______
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從事房地產經紀事項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提供下列相應證件:
甲方提供:1.“銷售許可證”;2.權屬證件;3.物業的具體情況;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5.營業執照;6.個人身份證。
乙方提供:1.經紀機構“資質證書”;2.經紀人崗位“資格證”;3.經紀人身份證;4.營業執照。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據實為其提供房地產經紀服務。共__項:
1.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__________
2.具體要求:______
3.其他要求:______
第三條 甲、乙雙方議定,在本合同履行期限內,甲方對其委托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應在規定范圍之內按下列比率向乙方支付服務費。
委托代理房地產轉讓,按成交價的____%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租賃的,按年租金的____%一次性計算支付;
代理房地產交換的,按房地產評估價值的____%計算支付;
其他服務項目支付______元。
服務費支付的時間、條件、金額、支付方式和結算方法,由甲、乙雙方在合同補充條款中約定。
第四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除甲方原因,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服務事項的,甲方不支付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各項服務費。乙方應將甲方已預付的服務費全部退還。乙方不能完全履行服務項目,則相應減少甲方應支付的服務費。具體數額甲、乙雙方在補充條款中另行約定。
本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中途毀約,甲方已支付給乙方的服務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給乙方服務費,乙方有權按雙方約定服務費的標準,向甲方追索。
第五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天內)簽訂變更協議,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六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定期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情況及時通告甲方,甲方對乙方的履約應提供必要的幫助。并有權隨時進行查詢、督促。
乙方將本合同第二條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轉委托其他房地產經紀人的,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由此而增加的費用和法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乙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
1.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改變為甲方服務的各房地產經紀事項內容、要求和標準的;
2.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3.違反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與他人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
4.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 甲、乙雙方商定,甲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十三條約定,追償因甲方過失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1.要求乙方服務的房地產經紀事項不明確,或提供的有關證件和資料不實;
2.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條件、機會,擅自不履行合同;
3.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及補充條款的約定,不按期給付或拒付服務費的;
4.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甲、乙雙方商定,乙方履行本合同第二條各房地產經紀事項的服務,必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甲乙雙方另有約定同意延期外,逾期視作本合同自行終止。在本合同終止后的___日內,如果委托人直接或間接地與經紀人最初物色的客戶成交,那么經紀人有權獲得經紀合同中訂立的傭金。
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簽署的補充協議及其它書面的文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及補充條款中未約定的事項,應遵循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合同簽訂后,需要公證的,可按本市公證的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公證手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合同約定的下列方法之一,進行解決:
1.向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四條 本合同壹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營業執照號碼營業執照號碼
個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住址/注冊地址注冊地址
郵政編碼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聯系電話
傳真號碼傳真號碼
委托代理人承辦經紀人員
?。ㄙY格證編號:)
房地產權證/商品房現(預)售許可證
?。ㄗC件編號:)
簽約日期簽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