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保山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2008試行)

7857

  保政辦發〔20**〕143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制定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建設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及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中,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

  第四條 制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和進行各項建設活動,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努力改善生態環境,促進資源、能源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和傳統風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和公共衛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條 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協調。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城市規劃管理。

  第六條 城市規劃管理實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制度。

  城市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實行競選、專家評審和公眾參與制度。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市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負責擬定和實施全市城市發展戰略及城市規劃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指導、協調各縣城市規劃的編制、審批和實施管理工作??h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下簡稱中心城市)規劃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對重要的城市規劃進行審議,其審議意見作為市人民政府決策的依據。市規委會的日常事務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九條 經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是城市規劃管理和城市建設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條 城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市規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檢查城市規劃的實施情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事項的內容、條件、辦理程序和時限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要求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或者控告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或者控告,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核查、處理。

  第二章 城市規劃編制與審批

  第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規劃組織編制機關報送審批城市

  總體規劃或者鎮總體規劃,應當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第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城市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編制城市規劃的需要,及時無償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以國家和省頒布的城市規劃技術規范及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本市城市規劃技術標準為主要技術依據。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市規劃,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方法,綜合考慮自然環境、人文因素、居民生活和經濟發展的需要,對城市空間環境作出統一規劃,提高城市的環境質量、生活質量和城市景觀藝術水平。

  第二十二條 單獨編制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風景名勝區規劃等,按有關規定審批。

  有關主管部門編制的各項專業規劃,由同級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協調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下列規劃,應當經市規委會審議:

  (一)市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控制性詳細規劃;

  (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

  (三)各項專業規劃;

  (四)其他重要規劃。

  市規委會在審議前款所列的各項規劃前,應當通過專家咨詢、座談會、聽證會或者論證會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三章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市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城市建設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和嚴格保護耕地的原則。城市規劃確定的用地使用性質、用地位置和界限應嚴格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侵占或改變。

  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使用土地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并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應提交以下報件。

  (一)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需提交的資料:

  1.建設項目情況簡介;

  2.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申請表;

  3.地形圖(申請用地性質變更時需附送土地權屬證件及房屋產權證件等);

  4.環保、國土、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審核意見(需征求意見項目);

  5.大型建設項目應附送選址論證意見。

  (二)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需提交的資料:

  1.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復印件;

  3.1:500地形圖(申請用地性質變更時需附送土地權屬證件及房屋產權證件等);

  4.要求報送的其他相關文件、圖紙等。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規劃用地性質和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符合城市規劃和規劃技術指標規定要求的,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變更。

  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批準文件和規劃條件報送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所有新建、擴建、改建、翻修等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符合城市規劃的,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提出規劃設計要求,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實行副本和正本發放制度,附件附圖是建設工程許可證的合法憑證。建設單位或個人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建設工程竣工后經規劃驗收合格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核發正本,憑正本到

  房產管理部門申報產權。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辦理程序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應提交以下報件。

  (一)單位辦證:

  1.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3.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房產權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4.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總平面布局圖及建筑設計方案圖;

  5.簽訂城建檔案責任書;

  6.消防、環保、公安交通等有關部門審核意見(需征求意見項目)及建設四鄰協議。

  (二)個人辦證:

  1.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

  2.土地、房產權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的總平面布局圖及建筑設計方案圖;

  4.建筑施工圖(平、立、剖面);

  5.建房四鄰協議。

  建設單位或個人進行建設活動必須按以上程序和規定辦理,手續不全或土地房產權屬有爭議的,不予辦理規劃批準手續。

  第二十八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城市規劃的要求和標準,審查建設工程設計,嚴格控制建設項目的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間距、容積率、建筑后退用地界線和規劃道路紅線等,建筑的布局、風格、色彩等要承襲地方建筑文化,注入現代設計理念,傳統與創新相結合,突出地方建筑風格和特色。

  建設工程按照規定配建的綠地、停車場(庫)、無障礙設施、道路管線、消防、環境保護、環境衛生和夜景亮化等公共設施,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已投入使用的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

  第二十九條 嚴格控制在水源保護區、河道管理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游覽區、名勝古跡、園林綠地、廣場、高壓供電走廊、人行便道以及地下管線的垂直地面,新建和臨時搭建建筑物、構筑物。

  城市規劃區內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擅自在建筑屋頂搭建任何建筑物、構筑物或棚架等設施。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臨街地段嚴禁修建實體圍墻;臨街建筑嚴禁將衛生間、餐廳煙囪、單元樓出入口等設施以及影響城市市容觀瞻的其他建筑設施設置在臨街面。

  第三十條 新城區開發和舊城區改建應當保留或預留市政公用設施、人防設施、社會事業設施、園林綠化和公共活動場所用地,并實行保護性控制;應當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基礎設施,增加綠化面積,改善生活與工作環境,提升城市品位。

  第三十一條 科學制定與實施城中村整治、改造工作。采取環境整治、局部改造、整體拆建等不同模式和措施,完善基礎設施系統,改善城中村人居環境質量,提高城中村土地的集約利用水平。

  第三十二條 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與經濟和技術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充分考慮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和通信、供電、供氣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規劃,履行規劃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用地以及住宅區內,新建各類工程管線應當地下敷設;現有的架空管線,應當結合新的管線工程建設轉入地下,同類管線應當合并。地下管線的布置應當符合有關規劃和規范的要求。

  修建道路、橋梁時,有關市政管線設施應當按規劃同步施工。

  第三十四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按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內容進行建設,嚴格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和單體建筑設計方案實施。需對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或單體建筑設計方案的平面、立面、層數、高度、外形、色彩、室外裝修材質、結構類別等重大變更的,必須報原審批的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五條 在建設過程中發現地下文物古跡、各種工程管線、測量標志等,應當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三十六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需要拆除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

  批準。

  在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定的拆遷范圍內,按規定應當拆除的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在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進行驗線前應當全部拆除;需要暫時保留或者作臨時施工用房的,應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限期保留使用,到期自行拆除。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道路、管線的使用性質。確需變更的,應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變更。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的規劃管理按照《云南省城鎮臨時建設和臨時用地規劃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中心城市規劃區重要區域、重要地段、重要道路、重要節點及重點項目的規劃、建筑設計方案須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市規委會審定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為加強中心城市綠化規劃管理,提高城市綠化景觀質量,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和城市綠化景觀特色,中心城市規劃區嚴格執行“綠色圖章”審批制度。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建設工程綠化景觀規劃設計方案必須報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四十條 中心城市建成區居民私房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除考慮消防、日照、通風、綠化、視線等要求外,應滿足以下建筑間距:南北朝向時,建筑間距不小于1∶0.6;東西朝向時,建筑間距不小于1∶0.4;建筑山墻間距由建筑相鄰戶協商視情況確定。

  舊城區內居住條件較差,建筑密度高、安全隱患突出、情況復雜的特殊地段的私房改造項目,建筑間距不能滿足規定要求的,可視情況適當調整。

  第四十一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向有關部門申請開工,并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放線驗線后,方可開工建設。

  第四十二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因故在1年內不能開工的,應在期滿1個月前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延期手續,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四十三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持證在城市規劃區內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云南省城市規劃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有權對所管轄范圍內的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進行檢查。依法對違法用地、違法建設活動進行制止、調查、取證。建設單位或個人應服從監督檢查,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不得隱瞞和阻攔。

  第四十四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城市規劃區內建設項目施工過程的跟蹤管理,建立規劃實施的進度管理檔案制度。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參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并依法對其主體工程和綠化景觀、夜景亮化等附屬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規劃要求進行驗收。經規劃驗收合格,方可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四十五條 城市規劃區內依法審批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應在工程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和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五章 建筑規劃管理

  第四十六條 居住建筑間距和非居住民用建筑應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環境、管線埋設和視覺衛生等要求,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標準的相關規定。

  建筑物與構筑物的間距應滿足消防、環保、交通、衛生、安全及相關專業技術要求。

  第四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適用建筑間距規定:

  (一)臨時建筑。

  (二)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開設采光門、窗;擅自變更使用性質或私自變更為居室、學校及托幼園所的生活用房和療養院、醫院病房的。

  (三)其他不適用日照間距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沿用地紅線、城市道路、公園綠地、公路、河道、鐵路兩側、電力線保護區及市政管線周邊的建筑,其建筑控制線退讓距離必須符合消防、日照、防汛、交通、安全等各相關規定要求。

  第四十九條 地上建筑物的附屬設施,包括門廊、陽臺、室外樓梯、臺階、坡道、花池、圍墻、平臺、散水明溝、地下室進排風口、地下室進出口、集水井、采光井等不得突出用地紅線和道路紅線建造。

  地下建(構)筑物及地下車庫出入口坡道退讓用地紅線、道路紅線的離界凈距離應符合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 建筑高度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和城市設計要求。

  第五十一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傳統風貌區、自然保護區、重要的生態環境地區和重要的城市景觀地區的新建、改建建筑,必須符合相應保護條例和保護規劃的規定,并應符合城市設計的高度控制要求。

  第五十二條 嚴格控制高層建筑頂部附屬天線、鐵塔等構筑物的設置,應在符合相關專業技術要求下盡量合設,并將構筑物融入建筑設計中形成整體美,避免破壞城市天際輪廓線。

  第五十三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及

  附屬設施(含建筑墻體、門窗、入口、屋頂以及附屬建筑等部位)的色彩應符合塑造統一和諧、豐富有序的城市建筑色彩形象原則,并與周邊建筑、城市景觀以及城市環境色彩相協調,與建筑體量、建筑形式、建筑主導功能及地理特點相協調。

  第五十四條 建筑外墻裝飾材料應與城市景觀相協調并符合節能規定。在充分考慮城市風貌、城市設計及建筑造型的前提下,鼓勵優先選用地方優質天然建筑材料。

  第五十五條 組團以上的住宅小區、城市重要地段的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項目的設計,應進行多方案優化比較,重要建設項目必須由兩個以上設計單位提交兩個以上規劃設計方案。

  第五十六條 建筑物擴建、改建和恢復性建設,涉及結構安全的,建設單位或個人應當對原有建筑結構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安全鑒定,并取得安全鑒定書。設計時應當保持建筑物新舊部分外立面造型和色彩、及周圍街區環境的協調。

  已經按照詳細規劃建成的居住小區,未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新建、擴建、改建、翻修任何建筑。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依法處罰。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保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2012修正)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20**修正)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號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已經20**年11月19日鞍山市第十三屆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 谷春立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規章修正案

 ?。?0**年1月20日鞍山市人民政府第12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年3月15日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71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鞍山市人民政府修正的部分規章(共30件)

  ......

 ?。ǘ栋吧绞羞`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

  1.刪除第七條中“強制清理,并”。

  2.刪除第八條,即:建設工程施工單位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進行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停止施工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暫扣施工機械和施工工具,并處以施工取費總額50%-100%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建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施工單位并處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的處罰。

  此外,根據以上修改對本規章的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

  ......

  鞍山市違反城市規劃行為處罰暫行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鞍山市城市規劃區域內違反城市規劃行為的處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鞍山市城市市區及城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包括集體土地)。

  第三條 鞍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負責對違反城市規劃的行為實施處罰,各區人民政府及市建設、規劃、土地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銜接和配合工作。

  第四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或者其它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審批手續以及未按標準進行建設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同時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第五條 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并處以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ㄒ唬┥米栽黾樱p少)建(構)筑物面積的;

 ?。ǘ┥米砸莆贿M行建設的;

 ?。ㄈ┕こ添椖抗δ苋笔У?;

 ?。ㄋ模┥米愿淖兘ǎ嫞┲锪⒚?、造型、色彩的;

 ?。ㄎ澹┥米栽黾樱p少)建(構)筑物層高的;

 ?。┥米赃M行地下管網建設的。

  第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ㄒ唬┪唇浥鷾蔬M行臨時建設的;

 ?。ǘ┪窗凑张鷾蕛热葸M行臨時建設的;

 ?。ㄈ┡R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七條 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擅自挖取沙石、土方、圍填水面及設置廢渣、廢品、沙石堆放場等改變地形地貌的,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恢復地形地貌;逾期不履行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當事人接到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由市政府責成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且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對妨礙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3:益陽市城市規劃區門前三包五不準管理辦法(2007)

  益陽市城市規劃區"門前三包五不準"管理辦法

  益陽市人民政府令〔20**〕2 號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創建文明、優美、整潔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國家建設部《城市容貌標準》、《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門前三包五不準”,是指市城市規劃區內沿街巷兩側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個體門店、居民住戶(以下簡稱責任單位)對各自建筑物臨街立面、櫥窗、門前人行道(從建構筑物臨街立面至路沿石)實行“三包五不準”。

  具體內容如下:

  (一)包環境衛生:負責責任區范圍內地面、墻壁、櫥窗、護欄、電桿、綠化帶及其他市政公用設施的保潔,及時清除痰跡、污物、廢棄物和積水;制止和勸阻隨地吐痰、亂扔瓜果皮核(渣)、煙蒂、紙屑等行為;制止亂倒垃圾污物、污水、糞便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等行為;負責果皮箱等環衛設施的外表美觀、整潔、完好。

  (二)包綠化管理:負責責任區范圍內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的保護,制止和勸阻攀折樹木花草、踐踏綠地、倚樹搭棚掛物、損壞花草樹木和綠化設施、擅自占用綠地等行為。

  (三)包容貌秩序:負責維護好責任區范圍內的市容市貌。建筑物立面應保持整潔,門店招牌和夜景燈光按要求設置;制止和勸阻亂堆亂放、亂擺亂設、亂搭亂建、亂貼亂畫、亂吊亂掛、亂倒亂潑、亂停車輛及損壞、擅自改動或遷移市政公用設施等行為;不得擅自挖掘、占用人行道、不得擅自設置戶外設施,不得倚門設攤、(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占道經營。

  (四)五不準:不準亂倒垃圾、不準損壞樹木、不準亂貼亂畫、不準私擺亂放,不準店外經營。

  “門前三包五不準”要求達到“八無”、“四有”標準?!鞍藷o”是無堆積物、無紙屑、煙蒂、果殼、雜物、污垢,無亂貼、亂掛、亂畫,無損壞公共設施行為,無亂停亂放車輛,無占道經營,無破損、錯字招牌,無內容不健康廣告?!八挠小笔?有管理制度,有專人負責,有專(兼)職保潔人員,有衛生保潔設施。

  第三條 城市規劃區主次干道清掃保潔工作由赫山區、資陽區、高新區環衛部門負責,背街小巷可按行政區劃實行屬地管理,由各街道辦事處、社區負責組織清掃、清運、保潔。

  城市規劃區臨街門店全面實行垃圾袋裝化,由區環衛部門定時收集。

  第四條 “門前三包五不準”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協調指導和檢查督促。赫山區人民政府、資陽區人民政府、益陽高新區管委會是落實“門前三包五不準”的責任主體,街道辦事處、社區按各自職責分工負責“門前三包五不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 “門前三包五不準”實行屬地管理原則,駐市單位不論隸屬關系均應服從駐地街道辦事處的統一管理?!伴T前三包五不準”實行一把手負責制,凡臨街門店出現嚴重影響市容市貌臟、亂、差現象,追究駐市單位、門店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條 “門前三包五不準”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市、區、街道辦事處和各責任單位或門店業主層層簽訂責任書。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對“門前三包五不準”責任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公安、工商、衛生等部門密切配合,協同執法。

  第七條 “門前三包五不準”實行責任保證金制度。保證金由街道辦事處根據不同區段不同責任范圍按每平方米5-10元的標準向各責任單位收取。對有經營門店的業主、單位按同等標準收取責任保證金。檢查合格的,保證金結轉到來年;不合格的,根據考評結果,酌情扣除保證金,由責任單位補足原數。責任保證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儲存,??顚S?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市、區兩級環衛管理部門應當為實施“門前三包五不準”創造條件,完善衛生配套設施,建設垃圾中轉站,添置果皮箱。

  第九條 市市容和環衛管理部門負責制訂“門前三包五不準”具體檢查考核標準,對“門前三包五不準”執行情況實行一月一檢查,排出名次,并在新聞媒體,對“門前三包五不準”情況進行公開點評,市“問責辦”將“門前三包五不準”責任制納入問責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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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bsp; 凡簽訂了“門前三包五不準”責任書的單位,年底檢查評比未達到合格標準的,不得評為文明先進單位。

  市、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當對“門前三包五不準”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條 “門前三包五不準”實行監督員制度。監督員的聘任和管理由區、街道辦事處負責。

  “門前三包五不準”監督員工資和工作經費由區、街道辦事處、門店權屬單位、物業公司、開發公司承擔。

  “門前三包五不準”監督員依照本辦法執行公務,應佩戴統一標志。

  “門前三包五不準”監督員依據本辦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謾罵、圍攻、毆打“門前三包五不準”監督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門前三包五不準”管理規定的,監督員有權責令其糾正違章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或其委托的單位依照《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反“門前三包五不準”管理規定的罰沒款,必須按照“罰繳分離”的原則,全額上繳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益陽市中心城區“門前三包”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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