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2008)

2348

  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政府

  衡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發〔20**〕40號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導農村村民節約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村民建房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衡陽市城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規劃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規劃管理。

  衡陽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部門;國土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中各項具體事物的監督管理。

  市發改委、市農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陽市20**-20**年城市總體規劃中明確的城市規劃區范圍:1113.98平方公里,包括衡陽市區508.67平方公里,其它605.31平方公里(包括南岳區、岣嶁鄉、樟木鄉里仁片區、店門鎮、泉溪鎮等)。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布局規劃確定的農村居住點范圍內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依據規劃原則。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節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標準的住房或宅基地,宅基地面積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

  (三)相對集中原則。按照鄉村城市化要求,農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結合,嚴格控制零星建房,實行統規、聯建。

  (四)先拆后建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屬于拆舊建新的,地上建筑物應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應交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再行審批。

  (五)依法審批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面積、程序、權限審批。

  第二章 建房條件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房審批分為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和其它區域。

  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東至東外環路,西至西外環路,北至衡大高速公路,南至南外環路;高新技術開發區,松木工業園區,白沙工業園區,武廣高速鐵路規劃控制區,面積約為208 平方公里。

  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建房必須以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辦理統規聯建手續。

  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以外,具備一定條件的,原則上應該實施統規聯建;不具備統規聯建條件的,如已經制定詳細規劃,允許按規劃辦理個人住宅建設手續。

  第九條 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內,村民建房必須以集中聯片、多戶聯建的形式建多層住房,原則上禁止單家獨戶、獨庭獨院建房(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控制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超過55平方米/人。

  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外,近期內還不能開發的村組倡導村民采用統規統建、多戶聯建、統一規劃、成片集中、分戶建設等幾種方式建房。

  經批準同意獨家獨戶建房的用地標準,根據其家庭常住農業戶口人數,結合原有住房面積進行確定。

  三人以下戶(含三人),總用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個,可增加30平方米的總用地面積,但最高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農村村民建房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戶),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積30平方米,但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所轄區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二)無房產或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戶的住房擁擠戶。

  (三)原址房屋確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

  (四)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舊村改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須調整搬遷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審批村民建房: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擅自將原住房改作經營性住房的。

  (三)出賣、出租、贈與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請建房的。

  (四)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五)只有一個子女或雖有多個子女但均未達婚齡,與父母分戶申請建住宅的。

  (六)其它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的,由建房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按規定予以公示后,經鄉、鎮人民政府及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審批按區分為衡陽市城市規劃建設控制區和其它區域。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規劃建設控制區內村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國土分局、鄉鎮(街道)、規劃分局、區人民政府、市城市規劃局的程序會簽審定發證。

  (二)其它區域村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國土分局、鄉鎮(街道)、規劃分局的程序會簽審定發證。

  (三)核發證照。村民建房由市規劃局核發“一書一證”。村民建房應繳清有關費用,并由市規劃局在所轄區派出機構現場核定放線。

  (四)村民建房審批后的管理要進一步強化,規劃分局要與建房戶簽訂建房協議書,強化各方責任。

  市國土資源局將申請建房資料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經批準的宅基地,申請人繳清有關稅費后,國土資源分局按批準的范圍打樁放線和交地。住宅竣工后,核查驗收經批準的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村宅建房從申辦、審批到發證全程辦結時間限在15個工作日內。

  第四章 權屬登記

  第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市房產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住房,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產權管理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對已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受理。

  第十六條 村民住房只能在村民之間進行交易。城鎮居民購買村民住房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產權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對已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受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建房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在頒發證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建房戶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一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用地批準書》自行失效。村民建房有關證照和圖件資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讓、買賣、抵押。

  第十八條 經批準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積、建筑位置、建筑層數,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核同意方可變更。

  第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或違反《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規定進行占地的;無權審批或越權審批土地的;違法轉讓、買賣土地的違法占地,由國土部門依法實施處罰。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的標準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論處。

  擅自買賣、轉讓或出租宅基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城鎮非本村組村民使用集體土地,村民使用非本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以非法占地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未取得規劃“一書一證”或違反規劃“一書一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審批(無權審批、越權審批)或使用過期證照進行建設的;城市居民弄虛作假取得村民建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轉讓、買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由市城市規劃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對村民違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國土等部門協同實施。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村民違章建房的處罰由規劃分局負責辦理報市城市規劃局審批。處罰款交區財政,由區財政確保相關部門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定審批村民建房,否則,其審批無效,并應追究審批者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國土、規劃、建工等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村民建房管理,應逐步建立健全管理網絡,城市各區應做好協調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確定專人負責,并將村民建房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27日頒布的《衡陽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衡政發[20**]17號)同時廢止。

篇2:衡陽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村民建房管理暫行辦法(2008)

  湖南省衡陽市人民政府

  衡陽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發〔20**〕40號

  二OO七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引導農村村民節約使用土地,合理建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衡陽市城市規劃區農村村民建房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建房,是指農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農村宅基地上自建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 衡陽市城市規劃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的規劃主管部門;規劃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規劃管理。

  衡陽市國土資源管理局是本市村民建房用地的主管部門;國土管理分局負責本轄區內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村民建房中各項具體事物的監督管理。

  市發改委、市農辦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衡陽市20**-20**年城市總體規劃中明確的城市規劃區范圍:1113.98平方公里,包括衡陽市區508.67平方公里,其它605.31平方公里(包括南岳區、岣嶁鄉、樟木鄉里仁片區、店門鎮、泉溪鎮等)。

  第六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當在城市總體規劃和村莊布局規劃確定的農村居住點范圍內合理安排,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第七條 農村村民建房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依據規劃原則。農村村民建造住宅應當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規劃。

  (二)節約用地原則。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不超標準的住房或宅基地,宅基地面積包括附屬用房、庭院用地。

  (三)相對集中原則。按照鄉村城市化要求,農村建造住宅應當與舊村改造、危房改造相結合,嚴格控制零星建房,實行統規、聯建。

  (四)先拆后建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屬于拆舊建新的,地上建筑物應當自行拆除,原宅基地應交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注銷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權證,再行審批。

  (五)依法審批原則。農村村民建房,必須按面積、程序、權限審批。

  第二章 建房條件

  第八條 農村村民建房審批分為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和其它區域。

  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東至東外環路,西至西外環路,北至衡大高速公路,南至南外環路;高新技術開發區,松木工業園區,白沙工業園區,武廣高速鐵路規劃控制區,面積約為208 平方公里。

  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內嚴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建房必須以村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按照城市規劃要求,辦理統規聯建手續。

  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以外,具備一定條件的,原則上應該實施統規聯建;不具備統規聯建條件的,如已經制定詳細規劃,允許按規劃辦理個人住宅建設手續。

  第九條 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內,村民建房必須以集中聯片、多戶聯建的形式建多層住房,原則上禁止單家獨戶、獨庭獨院建房(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在控制區范圍內農村村民建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超過55平方米/人。

  在衡陽市規劃建設控制區范圍外,近期內還不能開發的村組倡導村民采用統規統建、多戶聯建、統一規劃、成片集中、分戶建設等幾種方式建房。

  經批準同意獨家獨戶建房的用地標準,根據其家庭常住農業戶口人數,結合原有住房面積進行確定。

  三人以下戶(含三人),總用地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個,可增加30平方米的總用地面積,但最高不得超過180平方米。

  農村村民建房每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米(三人以下戶),三人以上戶,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建筑面積30平方米,但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第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是所轄區域的村民,且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

  (二)無房產或子女已達婚齡確需分戶的住房擁擠戶。

  (三)原址房屋確需翻建,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鄉(鎮)規劃和村莊規劃。

  (四)因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實施舊村改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等原因,必須調整搬遷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審批村民建房:

  (一)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擅自將原住房改作經營性住房的。

  (三)出賣、出租、贈與或者以其它形式轉讓地上建筑物,再次申請建房的。

  (四)違法占地或違法建房未處理結案的。

  (五)只有一個子女或雖有多個子女但均未達婚齡,與父母分戶申請建住宅的。

  (六)其它不符合申請建房條件的。

  第十二條 農村村民申請建房的,由建房戶向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按規定予以公示后,經鄉、鎮人民政府及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區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市規劃部門審批。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三條 村民建房審批按區分為衡陽市城市規劃建設控制區和其它區域。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規劃建設控制區內村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國土分局、鄉鎮(街道)、規劃分局、區人民政府、市城市規劃局的程序會簽審定發證。

  (二)其它區域村民建房的審批程序按照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國土分局、鄉鎮(街道)、規劃分局的程序會簽審定發證。

  (三)核發證照。村民建房由市規劃局核發“一書一證”。村民建房應繳清有關費用,并由市規劃局在所轄區派出機構現場核定放線。

  (四)村民建房審批后的管理要進一步強化,規劃分局要與建房戶簽訂建房協議書,強化各方責任。

  市國土資源局將申請建房資料呈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經批準的宅基地,申請人繳清有關稅費后,國土資源分局按批準的范圍打樁放線和交地。住宅竣工后,核查驗收經批準的用地的位置、范圍、面積、用途,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村宅建房從申辦、審批到發證全程辦結時間限在15個工作日內。

  第四章 權屬登記

  第十四條 集體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市房產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在集體土地上建設住房,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產權管理部門一律不予受理。對已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明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受理。

  第十六條 村民住房只能在村民之間進行交易。城鎮居民購買村民住房申請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產權管理部門不予受理。對已辦理土地征用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可按照《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受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建房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后應在頒發證照之日起六個月內開工建設;逾期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自行失效。建房戶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一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用地批準書》自行失效。村民建房有關證照和圖件資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轉讓、買賣、抵押。

  第十八條 經批準核定的建房占地面積、建筑位置、建筑層數,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原批準機關審核同意方可變更。

  第十九條 未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書》或違反《建設用地批準書》的規定進行占地的;無權審批或越權審批土地的;違法轉讓、買賣土地的違法占地,由國土部門依法實施處罰。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采取欺騙手段取得批準,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過規定的標準建房,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論處。

  擅自買賣、轉讓或出租宅基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城鎮非本村組村民使用集體土地,村民使用非本集體土地建住宅的,以非法占地論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條 未取得規劃“一書一證”或違反規劃“一書一證”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審批(無權審批、越權審批)或使用過期證照進行建設的;城市居民弄虛作假取得村民建房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轉讓、買賣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由市城市規劃部門依法實施處罰。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且無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對村民違法建房的拆除,由各城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規劃、國土等部門協同實施。對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村民違章建房的處罰由規劃分局負責辦理報市城市規劃局審批。處罰款交區財政,由區財政確保相關部門的工作經費。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本規定審批村民建房,否則,其審批無效,并應追究審批者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予以賠償。國土、規劃、建工等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為加強村民建房管理,應逐步建立健全管理網絡,城市各區應做好協調工作,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確定專人負責,并將村民建房工作納入工作目標考核內容。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20**年10月27日頒布的《衡陽市城市規劃區村民建房管理辦法》(衡政發[20**]17號)同時廢止。

篇3: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物業公司客服部收費績效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考核目的

  為體現公司按勞分配的原則,充分調動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提高工作效率和收費率,促進公司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考核辦法。

  第二條考核范圍

  2.1考核對象

  公司、分/子公司的各客戶服務中心連續工作滿二個月以上的員工,試用期人員不列入考核范圍。

  2.2考核區域

  2.2.1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不涉及考核區域面積為:(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填寫);

  2.2.2.1房產公司未售房屋不列入個人考核范圍,列入年度考核范圍;

  2.2.2.2首次集中交房區域所應收物業服務費用及代收代支費用不列入考核范圍,但列入全年考核指標范圍;

  第二章 績效考核規定

  第一條考核內容

  1.1物業服務費、車輛服務費(機動車、非機動車)、代收代支、往年欠費收取、其他經營收入及成本控制;

  1.2車位出租、商鋪及其他房屋出租;

  1.3接待來訪、檔案管理、各部門協調配合、突發事件處理、業主及委托單位滿意度;

  1.4公共設施設備維修養護、節能降耗;

  1.5秩序維護及車輛交通管控;

  1.6綠化養護、衛生保潔;

  1.7培訓、儀容儀表、人才儲備及員工流失率;

  1.8報銷及報單、倉儲管理;

  1.9合同執行跟蹤情況、外委單位的監督管理情況;

  1.10以上服務品質考核詳見附件一;《客戶服務中心品質考核細則》。

  第二條考核標準

  2.1物業服務費指標分配及參與考核人員

  2.1.1客服部: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2維修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編制核定);

  2.1.3安全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2.1.4環境組:完成全年收費任務的%,參與收費人員為人(班長、主管);

  以上合計參與收費任務的人員共人,其余人員(計人,含行政辦公人員等)可協助收費,但不列入單獨獎勵的范圍,按統籌獎勵。

  2.2考核基數(以金額為統計標準)

  2.2.1物業服務費用(包括儲藏間、已售地下停車位等):按收費率完成%為考核基數;

  2.2.2代收代支費用:按季度收支金額完成 100%為考核基數;

  2.2.3地面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4地下車庫未售車位數:個,按出租率完成%為考核基數(根據客戶服務中心實際情況額定);

  2.2.5非機動車停車服務費:按預算收費額定元為考核基數;

  2.2.6其余指標,以20**年年度預算最終確認的全年收支額為準;

  2.2.7前期介入的項目發生的前期費用(地產公司支付部分按合同約定執行):按100%為考核基數;

  2.2.8人力資源成本按照年度預算核定的元為考核基數。

  2.3考核標準

  2.3.1經濟指標考核-------收入部分(不含代收部分)

  2.3.1.1物業服務費:以全年收費額完成元為考核基數;

  2.3.1.2以季為考核單位,全年的收費指標分解到每個季度:

  序號收費項目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備注

  1物業服務費元%元%元%元%

  2地面停車費元%元%元%元%

  3地下停車費元%元%元%元%

  4非機動車停車費元%元%元%元%

  5其他業務收入元%元%元%元%

  6有償服務收入元%元%元%元%

  合計

  第三條考核方式

  3.1考核流程及時間

  3.1.1收集數據:下季度第一個月3日前,考核數據提供方在3個工作日內提供相關數據;

  3.1.2提交考核表格:下季度第一個月5日前,客戶服務中心經理按照工作審批單流程提交審核;

  3.1.3公布考核結果:下季度第一個月10日前,考核小組向員工公布績效考核結果;

  3.1.4核算薪酬:下季度第一個月15日,考核小組根據員工季度考核得分確定員工季度績效工資,并將發放方案統一交付財務部。

  3.1.5第一季度考核時間:3月31日-4月15日;

  3.1.6第二季度考核時間:6月30日-7月15日;

  3.1.7第三季度考核時間:9月30日-10月15日;

  3.1.8第四季度考核時間:12月31日-次年1月15日;

  3.1.9年度考核每年開展一次,考核時間為12月31日-次年2月15日。

  3.2評定

  3.2.1公司成立考核小組,小組成員:總經理、財務總監、運營副總經理、品質副總經理、財務經理、總經辦經理;

  3.2.2指標分解,考核小組與被考核對象根據實際工作開展情況予以合理分解;

  3.2.3目標責任書的簽訂:公司→分、子公司及客戶服務中心經理→主管;

  3.2.4考核周期按年度進行,超出該考核年度收取的費用不計入當年度考核業績,計入下一年度的業績考核;

  3.2.5考核獎金及績效工資于本考核周期結束后的次月與工資一起發放;

  第四條績效考核獎懲辦法

  4.1績效工資及構成

  4.1.1涉及績效考核工資的人員: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班長、客服管理員、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4.1.2月績效工資額定及構成:

  客戶服務中心經理副經理、經理助理主管客服管理員班長、維修工、內勤、收費員

  1000元/月600元/月400元/月200元/月100元/月

  個人工資計提500元/月、公司激勵獎500元/月,合計10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300元/月、公司激勵獎300元/月,合計600元/月的績效工資個人工資計提200元/月、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4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200元/月,合計200元/月的績效工資公司激勵獎100元/月,合計100元/月的績效工資

  4.2考核規則

  4.2.1季度內完成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于次季度第一個月15日之前全額發放;

  4.2.2季度內未完成考核目標的,當季度績效工資暫時不予發放。在年終考核時完成全年度預算目標的則該季度績效工資發放70%;

  4.2.3年終完成全年預算考核目標的,正常發放年終獎金(十三薪、績效獎金、超額完成部分的獎勵);

  4.2.4年終未完成個人全年考核目標的,績效工資及年終獎不予發放,同時未完成定額指標進行淘汰;

  4.2.5考核期間內離職的人員或違反公司制度被公司解聘的人員一律不予發放績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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