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政辦發〔20**〕143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管理,規范戶外廣告活動,促進廣告產業健康發展,美化城市景觀,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城市規劃區內設置戶外廣告的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閱報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志牌、宣傳牌、立體造形物、標語、條幅等廣告及標志性設施;利用交通工具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以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 發布城市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規定的準則,內容真實、合法、文明,不得損害國家、民族尊嚴,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科學設置、規范設置、綜合管理和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服從城市規劃,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及戶外廣告設置規劃。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第二章 規劃審批與管理
第七條 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在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審批和日常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戶外廣告經營單位的資格和廣告內容的綜合審查及監督,具體負責登記和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物價、交通、安全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八條 城市規劃區內戶外廣告設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戶外廣告的形式應與街景、建筑、環境相協調,畫面美觀整潔,突出文化性、藝術性;有配光裝置的保持燈光明亮,符合城市夜景亮化要求,并保證日間與夜間景觀的良好效果。
(二)戶外廣告的設計、制作和安裝,應符合安全要求和相應的技術、質量標準,充分考慮自然、人為因素的影響。
(三)在建筑物墻壁、人行道上方等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不得影響市容和安全。設置在城市車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設施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4.5米;設置在人行道上方的戶外廣告其底部距離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8米;設置在建筑物墻面的戶外廣告,其外端距離墻壁不得超出1.5米。
(四)戶外廣告設置禁止占用消防通道。
(五)在高壓線、通訊線、電纜線、光纖等周圍設置戶外廣告的,必須符合相關的技術規范。
(六)戶外廣告設置安裝應牢固、安全,不得妨礙交通、通訊、電力、消防或破壞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影響城市綠化景觀,不得損害植物及園林設施,不得影響行人和住戶安全。
(七)霓虹燈、燈箱等廣告,用電設施必須符合供電及消防部門的有關技術規范標準。
第九條 下列
載體禁止設置商業性城市戶外廣告: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
(三)交通安全設施、標志;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建筑控制地帶;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或載體。
第十條 利用平頂建筑物頂部設置戶外廣告的,應與建筑物融為一體,整體垂直拔高,廣告自身結構不得外露,并與原有建筑物的建筑風格和尺寸相協調,并按設計要求設置通風道并對其進行裝飾。
(一)6米以下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2.5米;
(二)6米以上12米以下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4米;
(三)12米以上18米以下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6米;
(四)18米以上24米以下建筑物頂部設置的戶外廣告,高度不得超過8米;
(五)24米以上建筑物頂部嚴格限制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大方,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具有地方文化特色。
第十二條 設置大型或重要的城市戶外廣告,應先規劃后設置。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國土、公安、工商行政、交通等部門審定其選址、規模、布局、形式等,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利用城市公共區域或者空間設置戶外廣告及實物造型,由城市政府實行特許經營制度。特許經營權出讓相關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四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持申請、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同意并按程序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設置。
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同意。
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會審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不得有損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確需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按規定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新建重要建筑物在規劃設計方案報批時,必須預先考慮廣告設置具體位置、形式等。
第十六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須按國家、省和地方的有關規定繳納管理費用,管理費用的收取標準,由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管理費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收取,收取的費用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環境建設和市容改造。
第三章 建設、維護與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經批準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應當按照批準的具體位置、形式、規模、材質及其他要求進行制作、設置。
第十八條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戶外廣告。
第十九條 經批準設置的公益廣告設施不得發布商業廣告。
第二十條 依法審批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其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侵占、損壞。
第二十一條 設置城市戶外獨立廣告設施或設置在建筑物上的廣告設施,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后,方可設置。設置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保證施工質量安全要求。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第二十二條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傾斜的,應及時
維修或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及時修復。
第二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竣工后,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組織對工程質量的驗收,符合標準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動放棄設置權。
城市戶外廣告設施使用期限為3年,屬于利用電子顯示屏等投資較大的設施設置戶外廣告的,可以延長1年。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個月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五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和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需要懸掛標語、條幅的,期滿5日內必須自行拆除。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設施,在批準的設置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無條件服從。
第二十七條 城市人民政府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及時糾正和查處。
第二十八條 城市地名標志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違反以上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依法處罰。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04)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38號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2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市長 陳政高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沈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范戶外廣告使用和經營行為,合理利用廣告資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設置包括:
?。ㄒ唬├贸鞘械缆?、公路、綠地、廣場、機場、車站、橋梁、各類場(館)、建筑物、構筑物和公用設施發布的廣告。
?。ǘ├媒煌üぞ?、水上漂浮物和空中懸浮物、飛行物發布的廣告。
?。ㄈ├闷渌问桨l布的廣告。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戶外廣告活動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部隊等所有單位及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戶外廣告設置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通過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 市城市規劃委員會負責全市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審定和戶外廣告設置重大事項協調工作。
第六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審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的位置由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選定,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批準后定期向社會公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廣告位置和載體。
第八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活動,由市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舉辦。凡持有合法證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參加招標、拍賣活動。
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出讓年限一般為2至5年,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年限的,須經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同意。
第十條 依法取得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應自取得廣告設置使用權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設置,逾期未完成的,按自行放棄廣告設置使用權處理。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不得私自轉讓。
第十一條 戶外廣告設置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收益,屬于國家所有的部分,全部上繳財政,由財政專戶存儲,用于城市建設管理。
第十二條 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筑物為本單位作廣告的,應當經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償取得廣告設置權。
第十三條 戶外廣告設置應當按規劃確定的位置、規格、形式設立,不得擅自改變。
戶外廣告設置必須符合安全標準并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測;廣告設置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對戶外廣告設置進行安全檢查,對脫落、易倒塌的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拆除。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戶外廣告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擅自設置廣告者承擔,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城市規劃設計要求設置和維護戶外廣告設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強制拆除,拆除費用由廣告設置使用權人承擔,并處以1000元罰款;對經營性行為的,處以1萬元罰款。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據《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 戶外廣告設置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對單位負責人或者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新民市、遼中縣、法庫縣、康平縣、蘇家屯區、新城子區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年8月15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10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
20**年9月6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20號公布;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大連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建設市容整潔、環境優美、文明和諧的現代化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大連市城市市容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城市區域內設置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是指在城市區域內利用建筑物、構筑物、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工具、空飄物等載體,設置的電子顯示屏、霓虹燈、燈箱、閱報欄、畫廊、櫥窗、門面牌匾、標志牌、標語、條幅等廣告、宣傳及標志性設施。
第四條 大連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全市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并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縣市、旅順口區、金州區人民政府和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大連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大連保稅區以下簡稱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部門,負責本轄區內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市及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協助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其造型、裝飾應美觀、新穎,與周圍環境相協調,體現現代化城市的特點。
第六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商業街的門面牌匾、櫥窗及樓體廣告,應采用霓虹燈勾畫廣告輪廓;
二臨街廣告和各類商家、店鋪的門面牌匾應采用霓虹燈照明;
三城市公交站點、候車棚應采用燈箱式廣告;
四中山路、人民路兩側以及火車站廣場、中山廣場、友好廣場、人民廣場內不準設置單立柱式廣告;
五除機場、碼頭、火車站外的城市建筑物頂部不準設置字體廣告。
第七條 下列載體上禁止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和市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建筑;
三交通安全設施、標志;
四風景名勝區及其控制地帶;
五城市居民小區、公共綠地和風景林地;
六市政府規定不得設置城市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載體。
第八條 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先規劃后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規劃、國土資源、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門審定其選址、布局、規模、形式等,提出規劃要求,并報同級政府、先導區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利用市政公共設施以及在繁華地區、重點商業區公共場所設置大型城市戶外廣告設施,應通過招標或拍賣方式確定設置單位或個人。具體招標或拍賣辦法,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組織實施。
第十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持平面位置圖和彩色效果圖等相關資料,向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許可證。其中占用或依附各類設施、建筑物和構筑物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先征得其產權人或管理人的同意。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其他部門審批的,須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權的單位或個人,應自批準之日起2個月內,按照批準的地點和位置,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逾期不設置的,視為自行放棄設置權。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使用期限屆滿,需要延期使用的,應在期滿前30日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設置使用期限內發生轉讓、變更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轉讓、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或個人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應按批準的地點、時限和要求進行設置,期滿當天必須自行拆除。
節假日、重大慶典活動所懸掛的標語、條幅,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在活動結束后的次日自行拆除。
第十三條 單位或個人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在批準的設置期內,因城市建設、市容管理和舉辦大型活動等原因需要拆除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當服從。對有償設置的,由拆除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不得改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外飾面裝修和建筑風格,不得影響城市市容,不得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及其他公共設施的正常使用。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確需改、擴建建筑物、構筑物和改變建筑外飾面裝修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到規劃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五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須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設置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標準進行,并達到安全要求。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定期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確保安全。
因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發生倒塌、墜落等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設置單位或個人,應加強對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保持其完好、整潔。污損、褪色的,應及時清洗、油飾、粉刷;殘缺、破損、倒斜的,應及時維修或更換;板面漏字少劃、燈光顯示不全的,應在發現后的24小時內修復。
第十七條 用于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射燈、泛光燈、霓虹燈等,應按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
第十八條 依法設置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其設置單位或個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不得侵占、損壞。
第十九條 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應按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繳納費用。
有關部門收取的費用應納入財政專戶儲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光環境建設和市容改造。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的下列行為,法律、法規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罰。法律、法規沒作規定的,責令改正,對非經營行為,可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行為,無違法所得的可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六條、第七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的條件和標準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三違反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設置單位或個人未按規定維護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和按時開啟照明燈光的;
四違反第十八條規定,侵占、損壞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主管部門收回設置權。
違反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逾期不拆除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外,并可強制拆除,以料抵工。
第二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在市政府決定實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地區,由綜合執法部門實施;其他地區,由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違反本辦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權限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當事人未按規定及時繳納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相關費用的,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行政管理部門可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 阻撓、妨礙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行政管理部門管理人員在城市戶外廣告、牌匾設施設置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城市地名標志的管理,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