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公告
第2號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的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保障作用,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規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轄范圍設服務窗口受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業務。
第三條 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
(一)職工本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的(住房公積金需作轉移的,按第七條辦理);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應征入伍的;
(八)房租超出家庭收入25%的;
(九)重大疾病、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的。
第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按以下要求和規定辦理:
(一)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須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及有關資料到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辦理,職工本人不能親自辦理提取手續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
1、由配偶代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證;
2、委托他人辦理的,除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本人的授權委托書(簽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
(二)職工購買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房價總額。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配偶、未成年子女除外),按份額提取本人賬戶內不超過所占份額的住房公積金:
1、房屋共有權證中明確產權份額的按份額支取;
2、房屋共有權證中未明確產權份額的,買受人及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按平均份額支取。
(三)職工貸款購買自住住房,共同還款人、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住房貸款,在該筆貸款未還清前,共同還款人、房屋共同買受人不得以任何其它事由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四)職工購買商住兩用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其可提金額應減去商業用房的價款;購房時發生貸款的,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時也應扣除商業用房的貸款額度,房屋性質不明確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房屋裝修、購買車庫(車位)、雜物間等,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六)職工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含共同買受人、共同還款人),在還貸過程中,住房公積金不得提取銷戶,其所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也只能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挪作它用。
(七)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m.airporthotelslisboa.com,未按批準用途使用的,在申請人未糾正之前,不得再次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
(八)提供虛假資料騙取、套取住房公積金的,公積金中心除追回騙、套取的住房公積金外,自追回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其責任。
(九)辦理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的資料,除職工單位出具的提取證明、轉移證明、授權委托書需收取原件外,其它證明材料驗證原件,收復印件。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條件及所需資料:
(一)購買自住住房的:
1、職工購買自住住房一次性付清房款的(含經濟適用房),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職工同時購有多套住房的,由本人確定其中一套的相關資料作為支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后的購房合同(以下簡稱購房合同)、付款發票。
購買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協議)、契稅完稅發票。購房一年內的提取時限以契稅發票上的時間為計算依據。
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的,還需提供結婚證、配偶的身份證及其配偶的單位證明。
2、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并辦有住房貸款的:
(1)購房后,職工及其配偶、擁有房屋產權的共同買受人自購房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可以一次性提取不超過房價總額的住房公積金。如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未達房價總額的,還貸期間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貸款本息,所提金額之和不得超過當年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需提供的資料:①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參照第四條第一款第1點執行;②按還貸條件支取住房公積金的,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打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并加蓋公章;
(2)職工提前歸還貸款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自提前還貸之日起一年內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提取金額在累計不超過房價總額的前提下,實際提取額不超過該筆貸款到期應還額。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提前還款票據、銀行還貸系統中打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并加蓋公章;
(3) 職工貸款購有多套商品住房的,由職工本人確定其中一套商品房的相關資料作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依據(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先確定),在該套住房貸款未還清之前,公積金中心不受理其它所購住房資料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
3、購買自住住房分期付款的,每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超過當期實際付款額,最后一期付款應在付款之日起一年內提取。需提交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分期付款發票。
4、貸款合同中的主借款人及所列共同還款人,每年提取用于還貸的住房公積金合計金額,不得超過該筆貸款當年的還貸總額,其所提款項只能用于償還該筆貸款合同中的本息。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購房合同、貸款合同、銀行還貸系統中打印的當月還款余額表并加蓋公章。
(二)職工建造自住住房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應在
本文提要
?。豪ッ魇凶》抗e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轄范圍設服務窗口受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業務。
施工之日起一年內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土地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城鄉規劃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開工批準意見書》等資料。
翻建、擴建自住住房的,須持有《土地使用證》和城鄉、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頒發的許可文件方可辦理提取。
(三)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建蓋住房的,先由單位向公積金中心提供規劃、用地、建設許可證、參加集資建房人的名單等材料備案。職工個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職工與單位簽訂的集資建房協議、集資款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每次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當期交納集資款的數額,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房價總額。
(四)舊城改造中簽有回遷協議的職工,如新舊房屋有差價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和回遷協議、交款收據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金額不得超過實際補交的房價差額。
(五)職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須提供縣(市)區以上具有鑒定資質的房屋安全鑒定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鄉、鎮人民政府以上職能部門出具的房屋權屬證明。申請人和配偶合計提取的住房公積金,不得超過大修住房的實際發生額。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年收入25%的職工(以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為依據),除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外,還需提供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租賃協議等相關資料,按年度辦理提取,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額度不得超過12個月的房租總額或者租房到期年度內的應付房租總額。
(七)離退休人員,持離、退休證,單位提取證明、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無行為能力的職工,由其監護人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和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積金的提取:
1、職工生前有遺囑的,持遺囑、公證書、職工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證明、財產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職工生前所在單位的提取證明,辦理提取銷戶;
2、職工生前無遺囑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規定的繼承順序繼承,繼承人須提供公證書、單位提取證明、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辦理提取銷戶;
3、繼承人對繼承或者遺囑有爭議的,還需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判決(裁定)書或者調解書。
(十)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和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資料,辦理提取銷戶。
(十一)辭職、解聘以及其他原因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戶口不在本市的職工,本人自愿不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提取銷戶;
2、戶口在本市的職工,男性年滿5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本人自愿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以申請提取銷戶;
3、戶口在本市但年齡達不到以上規定的職工,其住房公積金按《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交由公積金中心托管手續。職工兩年后未能再就業的,可以申請提取銷戶。
需提供的資料: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職工個人自愿終止住房公積金繳存的申請(需單位簽署意見)、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的合同、協議等證明文件。
(十二)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
1、職工因工作調動且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遷出本市的,原則上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如轉移確有困難的,經公積金中心審核同意,持調動文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辦理提取銷戶;
2、出境定居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出境定居的遷移證明、護照,辦理提取銷戶;
3、應征入伍的職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入伍通知書,辦理提取銷戶。
(十三)因地震、火災、水災、泥石流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因素造成房屋損毀、損壞的職工家庭,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當地民政部門證明,可以提取不超過房屋重建和修復所需費用總額的住房公積金(不包括裝修費用)。
第六條 職工遇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
(一)職工家庭成員(本人、配偶、子女及其夫妻雙方的父母)之一患有癌癥、白血病、尿毒癥、再生障礙性貧血以及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職工家庭成員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縣級以上醫院證明、醫療交費發票等(委托他人辦理的,還須提供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證),申請提取職工家庭成員一定限額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患者的醫療費用,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總額,不得超過患者本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申請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證明和待業證,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年度最低生活標準總額50%的住房公積金用于生活保障;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職工家庭,其子女考上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普通大學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單位提取證明、低保證、子女的大學錄取通知書、交費發票或者交費通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須提供結婚證)的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子女上大學期間學雜費(一年提取一次),提取的額度不得超過當年實際支付的學雜費用。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的轉移
職工因工作調動、辭職、解聘、終止勞動關系等原因而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變化,需要對住房公積金作轉移處理的:
(一)住房公積金在同一分中心、管理部,且在同一銀行做內部轉移的,在各歸集窗口領取轉移申請表,填好后加蓋單位公章,持調動文件和轉移申請表在各歸集窗口辦理;
(二)住房公積金跨分中心、管理部或者跨銀行、跨省、市轉移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單位轉移證明、調動文件、轉入單位繳存信息等相關資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提取窗口辦理;
(三)單位職工整體或者部分轉移的,持單位證明、單位人員調動文件或者導致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發生變化的相關資料,報經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部門批準同意后到住房公積金提取窗口辦理。
第八條 本《細則》自二
本文提要
?。豪ッ魇凶》抗e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所屬分中心、管理部按各自管轄范圍設服務窗口受理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提取、轉移業務。
○○八年八月五日起實施,《昆明市職工個人提取、轉移住房公積金暫行規定》(昆房公積金委〔20**〕4號)廢止執行。
第九條 本《細則》如遇國家有關政策的調整將做相應修改,修改后的《細則》另行公布。
第十條 本《細則》由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篇2:上海市《關于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試行細則
滬公積金〔20**〕31號
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區(縣)管理部、相關處室,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
現將《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
20**年4月24日
《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操作細則(試行)
為執行《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滬公積金管委會〔20**〕3號),制定本操作細則。
一、提取對象及條件
職工(以下稱申請人)租賃住房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
(一)申請人在本市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申請人及配偶目前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
(三)申請人及配偶目前無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住房貸款委托等約定提取委托;
(四)申請人及配偶僅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賃費用;
(五)申請人及配偶的租賃行為應符合本市房屋租賃相關規定。
上述第(二)項“租賃住房”是指承租本市由政府認定的公共租賃住房(包括原廉租住房和原公共租賃住房)或承租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由單位提供的住房等)。
如申請人的配偶參與提取,也應符合《關于進一步放寬本市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條件的通知》及本操作細則中申請人的相關規定。
二、提取金額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每戶家庭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當月實際房租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額為2000元,且不超過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須保留1分以上余額);
(三)單次提取金額不超過三個月的提取限額。
三、申請資料
(一)個人辦理資料
申請人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
2、已婚申請人的結婚證、戶口簿等婚姻關系證明;
3、申請人名下的本市銀行借記卡;
4、填妥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個人版)》(見附件一);
5、承租本市公共租賃住房的,還應提供:
(1)原廉租住房:①房屋租賃合同(租金配租方式的還應提供由本市住房保障部門出具的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協議)、②租金繳納證明;
(2)原公共租賃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稅控發票;
6、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還應提供填妥的《房屋狀況信息查詢申請表》(見附件三)或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資料
單位提供集體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無房職工委托單位代辦提取手續的,單位可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應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辦理提取申請手續:
1、辦理資格申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單位初審資格申請表》(見附件四);
(2)單位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3)單位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單位經辦人員身份證。
2、集中辦理提取申請資料
單位除應對職工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匯總并提交如下資料:
(1)填妥并加蓋單位公章的《單位集中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明細表》及其對應的電子文檔(見附件五);
(2)單位職工本人填妥并簽字的《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申請表(單位版)》(見附件二)。
四、提取時間和方式
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應在房屋租賃期內提出,且不超過房屋租賃行為終止后六個月內。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房屋租賃費用的,應采用轉賬方式。
五、提取流程
(一)個人辦理流程
申請人符合提取條件的,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申請人向租賃房屋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區、縣管理部(以下簡稱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參加自愿繳存的申請人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申請人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如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3、申請人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申請人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申請人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申請人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偕暾垥r間段結束后申請人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凵暾埲诉B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申請人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申請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申請人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申請人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二)單位集中辦理流程
單位為職工集中辦理提取手續的,初次辦理應按以下流程申請辦理資格:
1、單位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初審資格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
單位獲得初審資格后,在批準時間段內應按以下流程辦理:
1、單位除應對職工本人申請資料(參見本操作細則第三條申請資料-個人辦理資料)進行初審并留存復印件外,還應向其住房公積金賬戶所在地的區、縣管理部提出集中辦理提取申請,并按規定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2、單位提供申請資料齊全的,區、縣管理部應按規定對單位職工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區、縣管理部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住房持有狀況進行核定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內),根據系統審核結果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單位經辦人。如對單位提供的申請資料有疑義的,可要求單位進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證明資料。區、縣管理部應定期抽查單位留存的職工申請資料,對于抽查不合格的單位,區、縣管理部應取消其初審資格。
3、單位的提取申請經審核通過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從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每月下半月完成受理的,第一筆提取資金在次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本市銀行借記卡賬戶內。在單位職工申請提取時間段(該時間段最長為一年)內,每三個月由市公積金中心自動審核通過后,三個月的申請提取資金在當月月末前自動轉入單位職工指定的本人名下銀行借記卡賬戶內。
(2)提取轉賬發起時,如遇單位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提取轉賬中止,次月區、縣管理部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補充提取成功的,提取轉賬正常進行;余額仍然不足的,次月區、縣管理部再次通過系統自動發起補充提取。再次補充提取余額仍然不足的,提取轉賬終止。單位職工如仍需辦理提取手續的,單位應重新向區、縣管理部提出申請。
(3)發生以下情況的提取轉賬終止:
?、偕暾垥r間段結束后單位未再向區、縣管理部提出提取申請的;
?、谏暾埲瞬辉俜咸崛l件的;
?、凵暾埲诉B續兩次補充提取失敗的。
4、單位的提取申請審核不通過的,區、縣管理部應告知單位經辦人審核不通過的理由,單位應作適當調整后重新提交相關申請資料。單位職工對房產信息查詢結果有異議的,應由單位經辦人收集并向區、縣管理部提供相關有效證明材料申請復核;職工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應自行提供有效的無房證明。
六、實施時間
1、本操作細則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2、20**年1月1日后至20**年5月1日前發生的租賃行為,符合本操作細則提取條件且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參照本操作細則執行。
七、其他
關于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又稱沖還租)業務的具體操作指引,詳見《上海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操作細則》(滬公積金〔20**〕22號)。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2014年)
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暫行辦法(20**)
嘉公積金〔20**〕31號
第一條 為發揮住房公積金的民生保障作用,改進和完善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政策,減輕患重大疾病職工家庭的經濟負擔,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建金管〔20**〕5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嘉興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管理。
第三條 提取條件
(一)職工家庭人員(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社保部門發放《嘉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急)診專用病歷》的病種(以下稱規定病種)。目前規定病種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放化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器官移植抗排異、重度精神病、肺結核輔助性治療、兒童孤獨癥、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10種。如遇規定病種作出調整的,以新的規定為準。
2.其他重大疾病連續住院自行支付醫療費達到5萬元以上的。
(二)職工及配偶均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僅限于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四)20**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自行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四條 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一)規定病種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1.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住房公積金龍卡;
3.職工本人身份證;
4.屬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屬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嘉興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門(急)診專用病歷》;
6.社保部門出具的一個年度內自行支付醫療費用的證明。
(二)其他重大疾病提取需提供的資料:
1.嘉興市職工家庭人員患重大疾病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2.住房公積金龍卡;
3.職工本人身份證;
4.屬配偶患病提取的需提供結婚證;屬未成年子女患病提取的需提供戶口簿或公安部門出具的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5.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出具并加蓋醫院印章的《診斷證明書》;
6.加蓋就診醫院印章的《出院記錄》或《出院小結》;
7.加蓋就診醫院印章的出院醫療費結算清單。參保人員異地就醫的需提供社保部門出具的《嘉興市基本醫療保險、離休干部醫療專用撥付單》。
上述(一)、(二)要求提供的資料,除嘉興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住房公積金龍卡外,均需查驗資料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五條 提取辦理時限及可提取金額規定
(一)規定病種每年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金額為一個年度內實際發生的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二)其他重大疾病自住院治療出院之日起一年內辦理提取手續。提取金額為當期實際發生的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以上可提取金額實際辦理提取時以職工個人(含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為限,取至百元整。
第六條 提取辦理程序
(一)職工持相關資料報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如單位根據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或其他有關規定給予報銷部分醫療費的,請單位在審核可提取金額時予以把關。
(二)職工持相關資料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窗口提交申請資料。
(三)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第七條 各分中心所在地社保部門出具的有關憑證與市區不一致的,以當地的為準。
第八條 本暫行辦法由嘉興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