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物價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修訂后的《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的通知
陜價服發〔20**〕128號
各設區市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管局、房管辦),楊凌示范區發展改革局、規劃建設局,西咸新區建設規劃局,韓城市物價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省政府令《陜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規定,對《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F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原《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試行)》(陜價經發〔20**〕158號)同時廢止。
陜西省物價局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年11月28日
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行為,維護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陜西省經營性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指定場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進行管理、提供服務所收取的費用。
交通工具分為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摩托車(含二輪和三輪摩托車)、小型汽車、大型汽車六類。大型汽車和小型汽車以車牌顏色區分,小型汽車為藍色車牌,大型汽車為黃色車牌(不含用于教練的黃色車牌小轎車)。
第四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制定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應當根據停車場(所)硬件設施、服務質量,按照質價相符、補償成本、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第五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各級物價部門按照物業服務收費備案管理權限,制定不同小區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具體價格。
物價部門制定的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為最高限價,物業服務企業可在物價部門制定的價格基礎上與業主協商適當下浮。
第六條 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物價部門提出書面報告并如實提供以下資料:
?。ㄒ唬┱鎸嵱行У墓ど虉陶?;稅務登記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ǘ┩\噲觯ㄋ┑漠a權證書或項目相關資料;
?。ㄈ┊a權人委托書;
?。ㄋ模┩\噲鐾\嚥次黄矫鎴D;
?。ㄎ澹┩\噲鼋洜I成本資料及價格申報意見。
第七條 物價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關于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報告后,經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受理,并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作出制定具體價格的決定。由于客觀原因難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做出決定的,經主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時間,但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經物價部門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在接到報價報告十日內告知物業服務企業不予受理的理由。逾期不告知的即為受理。
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所)按照不同類型,分為室內停車場(含簡易車棚)、露天停車場(含道路停車)和機械式多層泊車車位。室內停車場是指在建筑物內設置的交通工具停放場所,具備防曬、防雨功能;露天停車場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修建的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場所;機械式多層泊車車位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配套建造的多層機械式泊車車位,具備防曬、防雨功能。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場(所)按照設施條件和服務條件劃分為三類(具體類別標準見附件1)。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按月、次計價,并按照車場類別分為三個等級(具體價格見附件2、附件3)。各級物價部門依據停車場(所)類別和價格等級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的具體價格,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實行價格浮動,浮動幅度上下不得超過20%。
第九條 下列車輛臨時進入物業管理區域內露天停車場(含道路停車)停放,不得收取費用:
?。ㄒ唬┸婈?、武警部隊車輛;
?。ǘ﹫绦泄珓盏墓珯z法車輛、消防車、救護車、運尸車、各種工程搶修車;
?。ㄈ┻M入物業管理區域內露天(含道路)停車場(所),停放時間不超過30分鐘的所有車輛。
第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場(所),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或使用人的需要。對產權屬業主共有的露天(含道路)停車場(所)和利用人防工程設施建設的車位、車庫及建造的機械車位可以租賃,但不得實行車位買斷;對具有完全產權的地下停車場(所),可以實行車位買斷、贈予或租賃。車位買斷價格由雙方協商并報備,車位租賃價格由雙方協商,車位買斷或租賃由業主自愿選擇。
對業主因住房結構不可分割且取得產權或使用權的獨立封閉車庫及業主買斷車位因故長期不用的車位,物業服務企業應分別參照陜價服發〔20**〕106號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執行;
第十一條 車輛實行刷卡出入的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辦理出入卡時,可按10元/卡的標準一次性收取工本費,對臨時出入的車輛只能按次收取停車費,不得計時收費。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收費須辦理《收費證》并認真做好明碼標價工作。做到亮證收費并出具經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物業服務企業應在小區繳費地點的醒目位置懸掛標價牌,公布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價格、制定服務價格依據及制定服務價格文號、執行時間等內容。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場(所)的管理,杜絕安全隱患,防止車輛損壞、丟失。對停車場(所)非機動車輛丟失、損壞,物業服務企業要承擔一定賠償責任;對繳費停放的機動車造成損壞或丟失,要積極配合業主(使用人)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協助處理有關善后事宜。
第十四條 物價部門應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服務價格的管理和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查處。對各級物價部門違反價格制定程序和逾期不受理、不作為的行為,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失職、瀆職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
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交通工具停放場所類別標準
一類停車場
室內停車場 具有獨立的出入口或符合國家標準的雙車道供車輛安全出入,配備紅外線監控設備,電腦計費系統,自動升降欄桿,消防噴淋設施及通風設備,停車位有專業標識。監控室24小時有專人值班,配備專業管理、保潔人員。
露天停車場 配備紅外線監控設備,電腦計費系統,自動升降欄桿,停車位有專業標識。有專人負責引導停車,配備專業保安、保潔人員,24小時有專人值班、巡邏。
二類停車場
室內停車場 出入口符合國家標準的雙車道,配備升降欄桿,停車位有專業標識,配備監控、消防、通風設備。24小時有專人值班,配備管理、保潔人員。
露天停車場 配備監控設備或電腦計費系統,停車位有專業標識。24小時有人值班,有專人負責車場衛生。
三類停車場
室內停車場 配備監控、消防、通風設備,有明顯的停車標識。24小時有人值班,打掃衛生。
露天停車場 有人負責值班,保持車場整潔干凈。
附件2-1:
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
服務按月計算價格表
車 場 價格類 別 車型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
室 內 |
露 天 |
室 內 |
露 天 |
室 內 |
露 天 |
|
小型汽車 |
150.00 |
80.00 |
130.00 |
60.00 |
100.00 |
50.00 |
大型汽車 |
200.00 |
90.00 |
180.00 |
70.00 |
150.00 |
60.00 |
附件2-2:
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機動車停放
服務按次計算價格表
車場 價格類別 車型 |
一類 |
二類 |
三類 |
|||
室 內 |
露 天 |
室 內 |
露 天 |
室 內 |
露 天 |
|
小型汽車 |
5.00 |
4.00 |
4.00 |
3.00 |
3.00 |
2.00 |
大型汽車 |
6.00 |
5.00 |
5.00 |
4.00 |
4.00 |
3.00 |
注:1、按次計費不分白晝。
2、連續停車每8小時為一次。
附件3-1:
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機動車及摩托車
停放服務按月計算價格
車場 價 格類別 車型 |
室內 一類 |
室內 二類 |
室內 三類 |
簡易 車棚 |
露 天 |
自行車 |
7.00 |
6.00 |
5.00 |
4.00 |
3.00 |
電動自行車 |
25.00 |
20.00 |
15.00 |
15.00 |
10.00 |
人力三輪車 |
25.00 |
20.00 |
15.00 |
15.00 |
10.00 |
摩托車 |
30.00 |
25.00 |
20.00 |
15.00 |
10.00 |
注:殘疾人代步車收費標準參照摩托車計費。
附件3-2:
陜西省物業管理區域內非機動車及摩托車停放服務按次計算價格表
車場 價 格類別 車 型 |
室內 一類 |
室內 二類 |
室內 三類 |
簡易 車棚 |
露天 |
自行車 |
1.00 |
0.80 |
0.60 |
0.50 |
0.50 |
電動自行車 |
2.00 |
1.50 |
1.00 |
1.00 |
0.80 |
人力三輪車 |
2.00 |
1.50 |
1.00 |
1.00 |
0.80 |
摩托車 |
2.50 |
2.00 |
1.50 |
1.50 |
1.00 |
注:1、按次計費不分白晝,連續停車每超過24小時加收一次。
2、殘疾人代步車收費標準參照摩托車計費。
篇2: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關于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湖發改商價〔20**〕241號
開發區建設局、度假區建設局、吳興區發改委、吳興區建設局,市各物業服務企業、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
為規范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場所經營服務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浙江省物價局關于規范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浙價服〔20**〕408號)、《浙江省物價局關于完善停車服務收費政策的指導意見》(浙價服〔20**〕167號)和《湖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湖州市中心城區住宅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湖政辦發〔20**〕135號)的相關規定,現就湖州中心城區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和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含占用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停車泊位,下同)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管理;已成立業主大會(除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外)的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自主定價。
二、按照政府定價實行分級管理要求,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的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制定和調整;中心城區除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以外的由吳興區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三、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區域內是否實施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業主大會成立前,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由物業所在社區居委會決定;業主大會成立后由業主大會決定。
四、湖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太湖旅游度假區范圍內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的公共停車場所機動車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100元/月.個,地下車位包月停放200元/月.個,以上二項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機動車臨時進入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停放2小時(含2小時)以內的免收停車服務費,連續停放2小時以上-24小時的(含24時),停車服務收費標準為5元/輛,期間進出小區,憑當日停車收費票據通行,不得重復收費。連續停放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超過部分按上述收費標準重新計費。住宅小區實施機動車臨停收費管理的,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要具備相應的計時收費管理設施。
實行準物業管理的老小區地面車位(含道路停車)包月停放60元/月.個,不得再另行加收物業服務費。
五、軍車(武警)和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在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停放的,應免收停車服務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停放服務場所或繳費窗口的醒目位置,公示小區公共停車場所車位總數、收費標準、收費依據、免費停放時間、服務承諾、投訴舉報電話等內容,接受社會監督。收費時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經營服務票據。機動車停放服務單位應當每年公布小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的收支情況,接受小區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七、本通知自20**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實施前,未成立業主大會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已與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商定住宅小區公共停車場所收費標準的,仍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應當按本通知規定要求執行。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年8月26日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