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04號
《南京市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5月12日起施行。
市長:繆瑞林
20**年5月12日
南京市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店招標牌設置行為,美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店招標牌的設置、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設置人),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地設置表明其名稱、字號、標志的室外標牌、燈箱、LED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店招標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店招標牌設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店招標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店招標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技術標準,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是店招標牌設置、監管的依據。
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應當采取聽證或者論證等形式征求專家、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章 設置規范
第六條 設置店招標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圖案等應當與所依附的載體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頂、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寫字樓外立面設置店招標牌。
第七條 店招標牌內容僅限于設置人工商注冊登記的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第八條 建筑物一層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重疊設置;
(二)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過六十厘米,長度不得超過房屋權屬登記證列明的長度。
第九條 建筑物二層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條 店招標牌版面和造型應當與建(構)筑物風格、自身店(門)面裝修和設計相協調,色彩搭配合理,字體規范完整。
歷史風貌區、特色街區的店招標牌設置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
鼓勵采取掛設牌匾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一條 店招標牌應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大型商場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設置;位于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于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
第十二條 店招標牌按照規定配置夜間光源的,應當采用內置燈、背景燈、LED燈等燈飾控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條 店招標牌應當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設置人是店招標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保持其整潔、完好、安全、美觀。發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店招標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店招標牌因設置或者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設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設置或者更新店招標牌的,應當在設置后三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店招標牌效果圖或者現場照片、說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禁止利用店招標牌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一)店招標牌設置地點不在設置人辦公地、經營地的;
(二)店招標牌內容超出工商注冊登記的名稱、字號、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
第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店招標牌的巡查,發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發現燈箱、LED燈等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店招標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置的店招標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其他未按照設置標準設置店招標牌的,每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店招標牌設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店招標牌設置未經登記的,設置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登記前自行整改。已經登記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原登記部門函告設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2日起施行。
篇2:南京市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2014年)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04號
《南京市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已經20**年5月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5月12日起施行。
市長:繆瑞林
20**年5月12日
南京市店招標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店招標牌設置行為,美化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條例》等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店招標牌的設置、維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店招標牌設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設置人),在其辦公地或者經營地設置表明其名稱、字號、標志的室外標牌、燈箱、LED燈、文字符號的行為。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店招標牌設置的主管部門,負責店招標牌設置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考核。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店招標牌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規劃、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公安消防、環境保護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店招標牌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容貌標準等技術標準,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是店招標牌設置、監管的依據。
制定店招標牌設置標準,應當采取聽證或者論證等形式征求專家、行政相對人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章 設置規范
第六條 設置店招標牌的位置、形式、尺寸、色彩、圖案等應當與所依附的載體以及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破壞依附載體的整體效果和街景特征。
不得利用建筑物屋頂、消防登高面、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寫字樓外立面設置店招標牌。
第七條 店招標牌內容僅限于設置人工商注冊登記的名稱、字號和標識,不得含有推介產品或者服務的內容,以及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內容。
第八條 建筑物一層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重疊設置;
(二)在一層門檐以上、二層窗檐以下設置;
(三)厚度一般不得超過六十厘米,長度不得超過房屋權屬登記證列明的長度。
第九條 建筑物二層及以上不得采取外框支架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條 店招標牌版面和造型應當與建(構)筑物風格、自身店(門)面裝修和設計相協調,色彩搭配合理,字體規范完整。
歷史風貌區、特色街區的店招標牌設置應當與歷史風貌、街區特色、傳統格局相協調。
鼓勵采取掛設牌匾方式設置店招標牌。
第十一條 店招標牌應當按照一店一招的原則設置。大型商場可以在不同沿街外立面設置;位于沿街轉角處、兩側均開設店(門)面且屬于同一設置人的,可以在兩側店(門)面分別設置。
第十二條 店招標牌按照規定配置夜間光源的,應當采用內置燈、背景燈、LED燈等燈飾控制亮度,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光污染。
第十三條 店招標牌應當采用堅固耐用、不易褪色的材料,設計和安裝應當符合國家建(構)筑物結構荷載、防風、抗震、防火、電氣安全要求。
第十四條 設置人是店招標牌維護、管理的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保持其整潔、完好、安全、美觀。發現畫面污損、嚴重褪色、字體殘缺、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新;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店招標牌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設置人應當予以更新。建設、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間,應當采取安全措施并在現場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識。
店招標牌因設置或者維護不當,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店招標牌設置標準,建立電子信息檢索系統,方便設置人、利害關系人、公眾查詢和監督。
設置人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設置要求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免費查詢服務。
第十六條 設置或者更新店招標牌的,應當在設置后三個工作日內,持下列材料向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一)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證明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的文件;
(二)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三)店招標牌效果圖或者現場照片、說明;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禁止利用店招標牌發布或者變相發布廣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相關規定管理:
(一)店招標牌設置地點不在設置人辦公地、經營地的;
(二)店招標牌內容超出工商注冊登記的名稱、字號、標識,附帶商業內容的。
第十八條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店招標牌的巡查,發現畫面污損、顯示不全、嚴重褪色、字體殘缺等影響城市容貌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及時維修、更新;發現燈箱、LED燈等出現斷亮、殘損的,應當責令設置人在修復前停止使用。
第十九條 店招標牌設置人搬遷、變更、歇業、解散或者被注銷的,應當自行拆除原設置的店招標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按照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三)其他未按照設置標準設置店招標牌的,每項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最高不超過五千元。
第二十三條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執法部門工作人員在店招標牌設置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店招標牌設置未經登記的,設置人應當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在登記前自行整改。已經登記但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原登記部門函告設置人限期整改、出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5月12日起施行。
篇3:物業管理標識標牌設置與規范
物業管理標識標牌設置與規范(附標識清單)
標識的使用涵蓋了物業管理工作的全過程。標識標牌的形式可根據使用場合的不同而分別采用劃區、印章、標牌、色標和記錄等多種形式。
第一部分 物業標識標牌的主要類別及說明
一、商業物業項目的自然標識標牌
即由物業本體房屋結構設計固有的功能布局標識,其一般有四類:
1、樓層標識:如B1F、1F、10F等常布設在樓層、樓梯間、走道內。
2、區域標識:如某室、某座、某區、某號、某街、郵政郵編等標識常固定在大廈立面、樓層公共區域、房間主門區域。
3、功能標識:為區分各使用功能的標識,常有衛生間、吸煙區、強電井、弱電井、電梯機房、冷氣操作間、會客區、殘疾通道、商務中心、購物中心、康樂中心、閱覽室、禮品部、餐廳等標識在功能區的主出入口處或門上。
4、公司的名牌標識:如水牌一般設在大堂、公司銘牌(一般設在各公司的樓層)。
5、平面引導標識和消防安全疏散標識:一般設在各區主出入口和消防安全通道消防樓梯口處自然標識是為了明確項目各使用功能、方便客戶,因該類標識常安裝在各功能區的主出入口處。應制作精良、美觀大方,晝夜能用,與項目硬件裝修檔次相配套。
二、設備設施標識標牌
由于一般綜合型商業項目的機電設備復雜、種類繁多,對其正常運轉的可靠性要求又高,因此正確標識各類設備設施、管路性質、閥門狀態,在突發機電設備事故的處理中,縮短處理時間,贏得寶貴時機,顯得尤為重要。
設備標識一般按系統分為:電梯系統、消防系統、給排水系統、鍋爐供熱系統、空調制冷系統、變配電系統、安全監控系統、停車場管理系統、衛視接受系統、電話電視系統等。該類標識主要為了表明設備狀態、功能、設備編號、技術參數及使用要求。
1、電梯標識:
1) 名稱標識含電梯自編號、品牌、停層區域、開放時間、安檢日期、荷載量、梯速等參數。
2) 電梯控制狀態標識含操縱廂內檢修/運行、群控/獨立、運行開/關、轎內照明開/關、井道照明開/關、年安檢合格證。
3) 機房內設施標識含曳引機、控制屏、盤車工具、配電屏、消防廂、限速器等。
4) 指示標識如轎內停層指示、樓層指示、層站召喚、運行方向發光指示。
2、消防設施標識:
1) 主機及設備標識含消防控制主機、網絡機、消防廣播、手動控制屏、界面控制臺、電梯迫降控制屏、雙電源配電屏、傳輸泵、消火栓泵、噴淋泵、應急救生器具柜、消火栓廂、鋼瓶組、防火卷簾門、破玻報警器、警笛、給排風機組等標識應要能說明設備產商、設備性能、主要技術參數、自編號、維護狀態、可控制區域、維護電話。
2) 引導標識含緊急疏散示意圖、安全出口引導燈、消防電梯引導燈、避難層引導燈、消火栓引導燈。應安裝布置在通道出入口,功能區前方醒目處,要求符合消防規范,有雙電源供給。消防疏散圖應張貼在各區域出口門背面。
3) 管路標識含消防水池水箱、自動噴淋管路、消火栓控制管路、消防接合器,以紅色色標為主,另需在管路中標注流向、管路性質。
4) 狀態標識含排風控制標識、正壓送風控制開/關狀態標識、消防泵、消火栓泵、傳輸泵啟動/停止標識、各類消防閥門開/關狀態標識、壓力表、流量器具檢測標識。
3、給排水系統標識:
1) 設備標識包括生活水池、水箱、生活水泵、過濾器、容積熱水器、快速熱水器、自控系統控制屏、污水處理反應器、控制器、雨水排放自控泵。此類標識應考慮設備自編號、名稱、型號、運行狀況、多以設備標牌及劃區形式出現。
2) 管路標識以色標標識為主,區分管路介質給水管路、排水管路分別以綠色和黑色色標加流向及字標形式來標識。
3) 狀態標識包括水泵的投用狀態、補水流量、揚程、污水處理的處理流量、排放速度、閥門的開/關狀態、管路額定工作壓力、計量器具的校驗標識。
4、鍋爐供熱系統:
1) 設備標識包括鍋爐、除氧器、軟水箱、冷凝水箱、分氣缸、儲油罐、齒輪泵、補水泵、控制屏等多以設備標牌、設備卡形式出現。
2) 管路標識以色標標識為主含原水管路綠色標識、軟水管路綠色為底加以白環標識、回水管路以綠色為底記憶紅環標識、排污管路以黑色標識、蒸汽管路以紅色標識、油管以橙色標識。
3) 狀態標識含壓力大/小設定、控制閥門開/關狀態、回水溫度的高/低、用油流量大/小、計量器具校驗后狀態等。
5、空調制冷系統:
1) 設備標識含銘牌、設備編號等參數,設備有制冷機組、冷凍循環泵、冷卻循環泵、冷卻塔、分集水器標識、熱交換器熱循環泵、冷凝水箱、電器控制屏。
2) 管路標識以色標、字標、流向為主包括冷凍水管為藍色、冷卻水管為綠色、補水管為綠色、排污管為黑色、蒸汽管為紅色、熱水管為綠底藍環。
3) 狀態標識含設備及管路壓力大/小設定、控制閥門開/關狀態、回水溫度的高/低、壓差大/小、油溫、計量器具校驗后狀態等。
6、配電系統:
1) 設備標識應包括變壓器、高壓開關控制屏、低壓開關控制屏、功率因素控制屏、直流控制屏、開關聯絡柜、副控控制屏、模擬屏、配電設備標識中應重點反映設備編號和技術參數以標牌形式張貼在設備醒目處。
2) 線路標識含密集型母排、高壓電纜、配電電纜等應反映出線路編號、額定電流、絕緣等級、常以標簽形式出現。
3) 狀態標識為表明各負荷開關運行狀態常有備用、檢修、投用、斷開。
4) 警示標識是為確保維修、值班人員的人生安全或設備安全而設的以掛牌標識為主。如常見的"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止步,高壓危險"、"小心,有電"、"特殊負荷,嚴禁拉閘"等。一般制作成磁性貼牌或掛牌,懸掛粘貼在相關的開關的開關把手柄處。
7、安全監控系統:
安全監控系統標識常有監視器、矩陣控制器、云臺控制器、對講基地臺、門禁控制器、紅外報警器、不間斷電源、錄象機、電腦、打印機、功放器等標簽標識需標明編號、名稱、性能、使用人等常見參數。
8、車場管理系統車場管理系統標識:
常用于車位、引導、自控等相關方面,常需標識的設備有停車位號、停車區、車位停車感應器、電腦讀卡機、電腦計費器、道閘、阻車器等設備。常采用標牌、標簽形式。對于停車區、引導牌、此類標牌標識有效面積應相對較大,可采用燈箱或熒光標牌形式。
三、交通道路引導標識標牌
交通道路引導標識主要對道路交通起警示、疏導、告知作用。常用熒光標牌形式制作,單體有效面積較大,標識種類常有:a彎道、b上坡、c下坡、d限高、e限速、f禁鳴、g避讓、h單行、i禁停、j繞行、k環行、l停車、m方向引導標識、n機動車、非機動車、‘o車位以滿、p私家車位、q免費停車區、r收費停車區、s荷載等。
應根據各大廈實際道路交通狀況,道路特點具體設置此類標識,此類標識制作應符合國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
四、安全警告標識標牌
安全警告標識應突出其警示作用,一般以黃色、紅色為主色調,管區內常包括"有電危險!"、"危險!請勿攀越",在天臺處設有"請注意!慎防墜落"。
雨雪天外場用"地面潮濕、當心跌倒!"施工區用"正在施工,請勿靠近!"、"正在維修,暫停使用",危險區常用"下有線路,請勿挖掘!"、"煤氣管路、禁止煙火"、"高壓!止步!"、"線路有人工作,請勿合閘"、"注意,當心碰頭!""注意!油漆未干"、"小心!玻璃易碎"等以保證相關人員及設施的安全。
五、公益標識標牌
在商業項目的公共區域應布置一定數量的公益性標識,以宣傳良好風尚,影響使用人行為。
如在公共衛生間內可設"節約用水"、"靠前方便,便后沖洗"、"節約用電,隨手關燈"。綠地及公共區域可設"愛護花草、請勿踐踏"、"依序停放,排列整齊"、"請勿喧嘩"、"請勿吸煙"、"吸煙有害健康"、"珍惜生命,遠離毒品"等。此類標識用語應注意文明禮貌,富有文采和詩意,增強親和力和感染力,以達到使用人配合遵守的目的。
六、流程性標識標牌
為了標識服務過程中的某一時段內的狀態,確保只有合格的房屋、設備、配件、材料及管理服務才能使用、轉序和交付。標識的形式多采用印章、標簽、標牌和記錄等形式。如文件的起草、校對、有效、作廢、簽發、受控等??贞P房的驗收、合格、待維修、以修復。室內衛生的已清潔、待清潔。庫房材料采購的待檢驗、合格、退貨、分類臺帳記錄等。
流程性標識應著重反映可追溯性,即每道工作流程都要有操作人的簽名、日期記錄、工作結果描述,確保發生質量問題是可找到工作缺陷發生段及操作者給予糾正,確保能預防不合格服務的再次發生。
標識標牌的管理要求及注意事項:
1、標識的管理要按區域,分系統落實到誰主管誰負責,明確使用人、責任人。
2、對物業內外的標識按名稱、功能、數量、位置統一登記建冊,有案可查。
3、標識管理要做到定期檢查、定期清潔,對狀態標識要經常驗證,損壞丟失應及時更換增補。
4、物業中重要標識要建立每班巡場檢查交接制度,特別是雨雪天一些警示標識要專人設置檢查落實。
5、標識的使用制作應符合國際、國家的相關標準。
6、標識牌的制作材料要經久耐用,安裝牢固、美觀。
7、標識的字體要統一、顏色要和諧不刺眼。
8、標識牌的安裝位置要準確、合適、醒目。
第二部分 商業項目標識標牌系統設計清單
一、主入口及項目外
1、形象墻
2、總平面圖
3、時時為您服務牌
4、停車場牌
5、項目文明公約
6、溫馨提示牌
7、多功能導示牌
8、宣布欄
9、路口形象牌
10、禁鳴牌
11、限速牌
12、地下停車場警示牌
二、項目外圍
1、室內方向指示牌
2、停車場指示牌
3、樓棟牌
4、樓層牌 及索引
5、商鋪門牌
6、功能房間牌
7、消防車道牌
8、落客區牌
9、環保牌
10、室內公告欄
11、溫馨提示
12、信報箱
13、設備功能牌(垃圾房等)
14、街道名稱牌
15、消防疏散圖牌
三、景觀周邊環境
1、景觀名稱牌
2、環保牌
3、湖邊安全警示牌
4、花草名稱牌
5、草地牌
6、溫馨提示牌
7、小心地滑牌
8、項目嚴禁高空拋物牌
9、景區索引牌
10、垃圾桶
11、休閑椅
四、項目內部公共區域
1、區域名稱牌
2、服務功能牌
3、告示欄
4、活動區域牌
5、警示牌(小心地滑,禁止吸煙)
6、信息欄
7、咨詢處、接待臺、服務臺、收銀臺
8、洗手間指示牌
五、停車場及消防車道
1、停車場指示牌
2、車輛進出口指示牌
3、人行出入口指示牌
4、地下停車場警示牌
5、車輛管理規定牌
6、車輛防盜守則牌
7、消防車道牌
8、車位號牌
9、禁鳴、禁停、限速、限高
10、管理員監督欄
11、落客區牌
六、商業標識系統導視系統特別關注之標識
(一)戶外標識牌
1、戶外建筑名稱主體標識
2、區域分布總平面圖標識牌
3、交通標識牌
4、落地式分流標識牌
5、立地式宣傳欄
(二)室內標識牌
1、落地式展示牌
2、商場樓層分布總索引
3、導購簡介標識牌
4、營業時間標識牌
5、公共警示牌
6、樓層號牌
7、通道分流、商品分類吊牌
8、懸掛式燈箱
9、開水間、洗手間等功能標識牌
10、貼墻式通道指示牌
11、溫馨提示標語牌
12、公共安全標識牌
13、導光燈座標識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