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號
《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的決定》已于20**年6月4日經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長:
20**年7月16日
蘇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
(20**年10月14日市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通過,20**年11月3日蘇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9號公布。根據20**年6月4日市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的《蘇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蘇州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醫療活動中的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責任,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發的爭議。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
第四條 預防與處理醫療糾紛,應當遵循預防為主、依法處理、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協調機制,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預防與處置醫療糾紛,協調解決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能,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的預防與處理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醫療場所的治安管理,在二級以上醫療機構設立警務室,明確現場處置工作程序和方法,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保障人民群眾就醫權利。
醫療機構所在地、患者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醫療糾紛的處理工作。
第六條 市和縣級市、區設立的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委會)是專業調解醫患糾紛的群眾性組織。
調委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本級人民政府對調解工作所需人員和經費應當給予支持和保障。
第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社會責任,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地報道醫療糾紛,充分發揮輿論引導、監督作用。
第二章 醫療糾紛預防
第八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規范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和管理,督促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提高醫療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維護患者權益。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鼓勵醫療機構、患者參加醫療意外保險。醫療機構和患者共同參加醫療意外保險的,保費由醫療機構和患者按照一定比例分擔。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安全責任、醫療質量監控和評價、醫患溝通、醫療事故責任追究等制度,防止醫療事故,減少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當安排接待場所,配備專門人員接受患方咨詢和投訴,并在顯著位置公示醫療糾紛的解決途徑、程序以及相關機構的地址和聯系方式。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并報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預防醫療糾紛的發生:
(一)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二)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保護患者的隱私;
(三)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如實告知患方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及醫療費用等情況,并及時解答其咨詢;
(五)按照規定書寫病歷資料,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患者享有醫療權、知情權、選擇權、決定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十四條 患方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醫療機構規章制度和醫療秩序;
(二)如實向醫務人員陳述病情、病史等情況,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療和護理;
(三)按時支付醫療費用。
患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侮辱、誹謗、威脅、恐嚇、故意傷害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務人員人身自由;
(二)在醫療機構內故意損毀或者盜竊、搶奪公私財物;
(三)聚眾占據醫療機構診療或者辦公場所;
(四)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拉橫幅、張貼大字報、擺設靈堂、擺放花圈、違規停尸、聚眾滋事;
(五)在醫療機構內尋釁滋事;
(六)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管制器具進入醫療機構;
(七)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的行為。
第三章 醫療糾紛處理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醫療糾紛報告制度,不得隱瞞、緩報、謊報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或者發現患方有擾亂醫療秩序行為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報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
第十六條 發生醫療糾紛后,醫療機構應當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并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及時將專家會診意見告知患方,并報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二)告知患方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辦法和程序,答復患方的咨詢和疑問,引導患方依法解決糾紛;
(三)在醫患雙方共同在場的情況下,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關規定封存和啟封現場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的,應當立即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應當在醫療機構接待場所進行?;挤絹碓喝藬递^多的,應當推舉代表進行協商,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六)處理完畢后,應當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理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經過及調查、處理情況。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醫療糾紛報告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責令醫療機構及時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對重大醫療糾紛或者突發事件,應當立即派員到現場指導、協調處理;
(二)積極開展疏導工作,引導醫患雙方依法妥善解決糾紛。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到醫療糾紛治安警情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一)立即組織警力趕赴現場;
(二)開展疏導工作,制止過激行為,維護醫療秩序;
(三)依法處理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四)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死亡,患方拒絕將尸體移放太平間或者殯儀館,勸阻無效的,現場民警應當協助醫療機構依法移放尸體。
第十九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糾紛:
(一)雙方自愿協商解決;
(二)向調委會申請調解;
(三)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存在明顯分歧無法自行協商解決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調委會申請調解或者選擇其他合法途徑解決。
患方要求賠償金額在 2萬元以上的,公立醫療機構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第二十一條 調委會的人民
調解員應當公道正派、善于聯系群眾、熱心人民調解工作,具有醫療、法律、保險專業知識和調解工作經驗。
調委會應當建立由醫學、藥學和法律等專家組成的專家庫,為醫療糾紛的調查、評估和調解提供咨詢。
第二十二條 調委會對當事人提出的醫療糾紛調解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依法進行調解。
承保醫療責任險、醫療意外險的保險公司應當提供醫患糾紛調解理賠意見。
第二十三條 調委會自受理醫療糾紛調解申請后,應當分別向雙方當事人了解相關事實和情節,并根據當事人的要求,組織調查、核實、評估。調解過程中,人民調解員需要查閱病歷資料、向有關專家和人員咨詢或者詢問的,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如實提供。
第二十四條 醫療糾紛經調委會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人民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委會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五條 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已經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調委會不再受理其處理或者調解申請;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處理或者調解。
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經調委會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調解達成協議的,醫患雙方應當按照協議自覺履行。
調解協議達成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制定醫療糾紛處置預案的;
(二)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
(三)不負責任延誤危急患者的搶救和治療的;
(四)隱匿、偽造或者擅自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的。
第三十一條 患方有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行為之一的,現場民警應當予以制止,經勸阻無效的,依法帶離現場;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指患方,包括患者、患者親屬及其他相關人員。
第三十三條 駐蘇部隊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工作,可參照執行。
本轄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計劃生育服務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涉及醫療糾紛的,也可參照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2:縣人民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5)
縣人民醫院醫療糾紛處理辦法(五)
A、醫療糾紛的概念和分類
一概念
醫療糾紛是指在醫療護理活動中,醫患雙方對某一診療環節、過程或結果,在認識上發生分歧,致使患方向醫方提出質疑,不論以何種方式影響醫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統稱醫療糾紛。
二分類
1、從程度認定上,從醫療糾紛所涉及的診療后果上可分為醫療缺陷、醫療差錯、醫療事故。
?、裴t療缺陷:指在診療護理活動中,未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常規,但未給病人身體造成損害,尚未構成醫療差錯。
?、漆t療差錯: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醫務人員違犯各項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規范,但未給病人身體健康造成損害,尚未構成醫療事故者。
?、轻t療事故: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規范,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2、從處理程序上,醫療糾紛分為:院級糾紛和科級糾紛。
3、從責任性質上:分為崗位責任糾紛和技術責任糾紛。
B、處理原則
醫療糾紛應先在科內解決,科室無法解決的再提交院部處理。
C、處理程序
一病人或其親屬向科室提出疑問,科主任、護士長及質檢員應主動調查、協調,使糾紛盡量在科內妥善解決。
二病人先向院方反映的,由相關職能科室通知科室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呈職能科室。
三科室無法解決的糾紛,則由相關職能科室進行處理,科室負責人和相關人員應到相關職能科室解答患方質疑,其解答和協調經患方同意認可,作科級糾紛處理。
四對疑似輸血、輸液、注射、藥物、器械等因素引起不良后果的,科室必須及時上報相關職能科室,與患方共同對現場實物進行封存,封存的實物由相關職能科室保管。
五患者已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尸檢前應由死者親屬簽字同意,拒絕或者拖延尸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判定者,則由拒絕或拖延方承擔責任。
D、醫療糾紛的鑒定
院級醫療糾紛,經相關職能科室調查取證后交院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醫療事故必須經醫學會鑒定后方可認定。
E、醫療糾紛的處理
1、科級糾紛由科內按有關規定處理。
2、院級糾紛被院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醫療缺陷和醫療差錯者或被醫學會鑒定為醫療事故者,按醫院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若責任人為2人以上,其經濟損失個人承擔部分,按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順序,按2:1的比例分擔;若責任人為3人時,則按第一責任人、第二責任人、第三責任人的順序按3:2:1的比例分擔;3人以上依此類推。
3、所有的院級糾紛,相關科室負責人及相關的責任人都必須同時參與處理,若經鑒定確屬責任人存在過錯責任,取消科室當年評先資格,凡屬醫療事故者,取消責任人當年評先表模和晉升的資格,若責任人對院醫療技術鑒定委員會的鑒定不服,可向醫學會申請鑒定。
F、其它規定
凡涉及收費標準和服務態度引起的糾紛,或經院鑒定委員會鑒定相關人員不存在過錯責任(如醫療意外等)者,不適用本辦法。
篇3:中醫院醫療糾紛處理程序
中醫院醫療糾紛的處理程序
一、投訴電話:****
二、接待投訴場所:行政樓一樓醫教科或接待室
三、糾紛處理流程:
1.醫療糾紛初起
?。?)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教部,并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教部備案。
?。?)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2.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教部,醫教部接到上報后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后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教部報請醫療安全協調處置
領導小組協調處理。
?。?)由醫療安全專家委員會負責,醫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召開醫療糾紛原因分析會及醫療糾紛責任追究會。
?。?)醫療安全專家委員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科主任、當事人必須準時出席院內醫療糾紛原因分析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召開醫療糾紛責任追究會,由專家進行討論。
?。?)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后,討論結論于會議后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安全專家委員會要論結果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3.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鑒定會
?。?)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準時將材料交到醫教部。由醫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
?。?)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4.法院訴訟
?。?)醫教部準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準備陳述及答辯。醫教部專職干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