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張家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補充規定

2409
湖南省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張政發〔20**〕11號
張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現對《張家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 拆遷項目經規劃部門批準,確定了項目規劃用地紅線范圍后,項目業主應當履行對該范圍內的房屋及附屬物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的職責,調查摸底工作由項目業主按相關規定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拆遷服務單位或者由拆遷服務單位會同當地基層組織共同進行,提供的成果資料(包括影像和照片)必須客觀真實。
第二條 需對被拆遷房屋實施評估的,拆遷人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依據調查摸底成果資料進行房地產價值分類評估。分類評估機構的選定,應當采取公開報名、資格預審后,由拆遷當事人從資格審查入圍的評估機構中依法抽簽確定三家對同一項目進行評估,分別編制分類評估報告書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據三份分類評估報告書綜合審核出的價值標準,是實施拆遷補償的指導依據,在拆遷補償中若有少量不能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由拆遷當事人再從三家分類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一家,進行分戶評估。
第三條 項目業主在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編制的房屋拆遷計劃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拆遷人和拆遷方式;
(二)明確拆遷范圍(規劃用地紅線圖)內的基本情況,包括拆遷房屋棟數、動遷人口情況,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權屬情況,以及拆遷房屋分類和使用情況等;
(三)明確拆遷計劃和拆遷時間;
(四)明確拆遷補償安置可供選擇的方式和補償依據,以及適用法規政策的依據;
(五)明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落實情況和管理使用方式;
(六)明確有關問題處理的原則和實施獎罰措施的辦法及其依據。
第四條 拆遷人編制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須征求被拆遷人意見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湖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規程》第七條規定,在拆遷許可前召開聽證會。經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拆遷許可后的拆遷動員會上公布.
第五條 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依據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確定的分類評估價值標準進行補償。室內裝飾裝修按照市房地產管理局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市物價局《關于公布張家界市城區二手住房交易指導價格、房屋拆遷室內裝飾裝修補償標準和城市房屋拆遷附屬設施補償標準的通知》(張房發〔20**〕12號)的規定劃分等級標準,住宅調整為按1 至3類標準執行,即按每平方米550元至240元分等級補償。在項目拆遷公告發布以后,進行房屋裝飾裝修的,一律不予補償。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后,不再享有任何其他的補償安置權益。
產權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居住房屋不作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不包含違法違章建筑或未經確權認定的無證房屋)。
第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的,其調換的安置房屋為兩種類型:一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商品房;二是由拆遷人集中統一修建或者委托開發商代建的拆遷置換房。
第七條 被拆遷人選擇拆遷置換房的,按照下列辦法執行:
(一)被拆遷房屋均按照不同的結構進行分類:二層以上(含二層)框架結構住房為一類;二層以上(含二層)磚混結構住房為二類;一層框架、磚混、磚木結構住房為三類;木結構住房為四類。
(二)住房置換面積的比例,按照不同的分類標準分別為:一類住宅置換多層住宅為1:1.05,置換小高層住宅為1:1.02;二類住宅置換多層住宅為1:1,置換小高層住宅為:1:0.95;三類住宅置換多層住宅為1:0.9,置換小高層住宅為1:0.85;四類住宅置換多層住宅為1:0.85,置換小高層住宅為1:0.8。
(三)室內裝飾裝修均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分類和置換房屋的建筑面積給予補償:一類住房每平方米400元;二類住房每平方米350元;三類住房每平方米300元;四類住房每平方米240元。
(四)拆遷置換房原則上按照被拆遷家庭人口人均45m2進行安置,被拆遷住房面積超過置換面積人均45m2以外的,進行貨幣補償。
第八條 調換房屋面積因戶型因素超過部分,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行價格結算,但總面積原則上最大不得超過10%;超過10%以內的面積按同期同區域內同類型經濟適用住房的均價結清差價;超過10%以上的面積按同期同區域內同類型商品房的均價結清差價。
第九條 拆遷人集中統一修建或者委托開發商代建的拆遷置換房,單套戶型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144 m2以內;政府投資項目在拆遷置換房建設過程中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十條 選擇本補充規定第七條進行產權調換方式的,產權調換的臨時過渡費、搬遷補助費等均按照《張家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的規定執行。拆遷非居住用房,一般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貨幣補償。
第十一條 拆遷無證的房屋,應當由拆遷人收集相關基礎資料后,依據有關

政策規定進行確權認定。經認定為違法違章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為歷史性建房或罰款補證的房屋,按照相關政策規定執行,被拆遷人須繳納的罰款、稅費,由相關職能部門確定并委托拆遷人在補償安置時一并計算代扣,全額上繳市、縣財政。
第十二條 對拆遷范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房屋(以下簡稱住改非房屋)的拆遷,應當根據其合法經營狀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對正在經營的房屋給予適當補償,同時應當根據該房屋的經營時間和狀況,從被拆遷人的補償款中扣除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的計算和征收工作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
住改非房屋拆遷的補償方式和標準,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20**年12月31日前的住改非房屋,臨城市主次干道的一層門面,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80%,第二層以上(含二層)的經營性房屋,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20%;臨城市區間道的一層門面,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50%,第二層以上(含二層)的經營性房屋,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15%。
(二)20**年1月1日至20**年8月12日《張家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頒布實施前的住改非房屋,臨城市主次干道的一層門面,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50%,第二層以上(含二層)的經營性房屋,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15%;臨城市區間道的一層門面,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30%,第二層以上(含二層)的經營性房屋,按住房評估價值的標準上浮10%。
(三)20**年8月12日《張家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頒布實施后的住改非房屋,一律按住房性質進行評估補償。
臨道路第一層用于為商業用房服務或者作為生產用房的住改非房屋,視同經營性房屋按照本條第二款經營性房屋的補償規定予以補償。
對住改非房屋上浮部分的補償金額,不享受《張家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按房屋拆遷補償總額不超過15%的騰房獎勵。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實施補償安置后,由拆遷人將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拆遷人將被拆遷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報發證機關注銷備案。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由拆遷人負責辦理,其費用由拆遷人負責。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依據分類評估確定的標準不能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采取分戶評估后,仍不能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均可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裁決,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受理。
第十五條 被拆遷人通過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房屋面積與被拆遷房屋面積同等范圍內的,產權發證時按非交易行為對待。
第十六條 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正在實施的城市房屋拆遷項目可參照執行。本補充規定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辦法》和《張家界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3號)相悖的,從其規定

篇2: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房屋拆遷篇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除量】是指報告期末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實際拆除的各類房屋建筑面積。

篇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2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5號)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經20**年6月6日國務院第4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 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 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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