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發[20**]16號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第一條 為做好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辦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 20**) 28號)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因建設征收集體土地,使用國有農用地和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以及鄉(鎮)企業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因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負責市轄區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和各級建設、規劃、發展改革、物價、財政、房產、監察、公安、司法等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事務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征地拆遷專門機構(以下簡稱征拆機構)承辦。未經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委托,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被拆遷人應積極配合、主動按期搬遷;各有關單位以及被拆遷所在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對在房屋拆遷安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遵循“資金到位、依法補償、安置先行”的原則。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以下簡稱城市規劃圈內),應在實施拆遷前按程序完成安置用地選址和安置建房詳細規劃報批工作。未完成安置用地選址或安置房詳細規劃報批的、拆遷補償資金未到位的,不得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及安置地的建設資金應在實施拆遷前足額撥付至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專戶,專門用于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第六條 實施拆遷前,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審核征地批文、資金到位憑證、安置方式等;拆遷范圍、補償標準、安置方式隨征地公告一并發布。
征地公告發布 后,公安、建設、規劃、房產、工商、稅務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區域內房屋抵押、工商稅務登記、戶籍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轉退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等確需辦理戶籍遷入的除外)、建房規劃和有關建設工程的施工等審批、發證手續。
第七條 征拆機構應會同拆遷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召開拆遷動員會,組織開展房屋登記、丈量、評估、確認等工作。
征地公告發布后,被拆遷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持土地使用證或其他合法有效證件到征拆機構辦理拆遷房屋登記手續。房屋建筑面積經征拆機構工作人員實地丈量后,由被拆遷人簽字予以確認;房屋內外其他需補償的設施按實登記并確認。
被拆遷人拒不配合登記、丈量、評估,拒絕簽字確認的,由征拆機構工作人員會同公證人員對丈量、評估結果予以公證,公證結果可作為房屋補償安置的依據。
房屋等級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評定。
第八條 房屋面積、等級、補償數額應當在被拆遷人所在的村、組公示。被拆遷人對公示結果無異議的,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后 3個工作日內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復核;對復核有異議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處理。
房屋等級、面積、用途、補償結果公示后,對公示結果有異議,但沒有在規定期限內向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復核,或對處理決定不服,仍堅持無理要求,拒不搬遷騰地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作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 住宅房屋按本辦法(附表一)補償,并按以下四種方式安置:
(一)重建安置
城市規劃圈內,以村為單位,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除去基礎設施用地、保留的綠地以及過去已征收土地后,剩余土地的 15%可以滿足全村需拆遷房屋的重建的,實行統一重建安置。由國土資源、規劃部門統一選址、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完成“三通一平”和正負零基礎后,分戶建房;有條件的地方也可由村委會統一建房。
城市規劃圈外,實行分散重建安置。安置地選址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
(二)公寓安置
城市規劃圈內,不能實行統一重建安置的,可采取建造公寓樓置換安置。采取公寓安置的,以被拆遷人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保證每人 5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三)產權調換
征地單位可以用房屋與被拆遷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簽訂房屋產權調換協議。產權調換由雙方共同指定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調換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實行差價結算。雙方不能共同指定評估機構時,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規定委托評估機構,對調換房屋進行價格評估。
(四)貨幣安置
采取貨幣安置的,除按本辦法規定的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外,還給予一定的住房補助費。住房補助費按被拆遷房屋的正房建筑面積計算,按 1000元 /平方米標準計付,本辦法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正房建筑面積不足 90平方米的按 90平方米計付。被拆遷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有兩處以上住宅,但只拆遷其中一處的,必須實行貨幣安置(來自:www.f dcew.com),其中住房補助費按 800元 /平方米計付。
采取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不再支付住房補助費,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自愿放棄重建安置或公寓安置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安置,今后不予安排宅基地。
城市規劃圈外只能采取分散重建安置。安置用地選址和建設要符合有關城鄉規劃,并按程序報批。
第十條 營業、生產性用房不予安置,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營業、生產性用房必須持有有效營業執照并在征地公告發布前一年正常營業且依法納稅。
(二)營業、生產性用房與自住房混合的(以下簡稱“住宅兼門面”),按土地使用證注明的面積認定。無注明的,由征拆機構工作人員實地丈量,被拆遷人簽字確認。
(三)營業、生產性用房不給予住房補助費。
(四)營業、生產性用房的補償標準:
1.生產用房按同類等級房屋補償標準的 2倍補償;造成停產的,按征地公告前 3個月實際從業人數和所在縣(市)行業平均工資水平(市轄區按市本級行業平均工資水平計算)核發 6個月的停產補助。
2.營業用房按同類房屋等級補償標準的 2.5倍補償;經營損失按本辦法(附表二)補償。 第十一條 重建安置、公寓安置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拆遷人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本村村民;
(二)被拆遷房屋屬于住宅,且被拆遷人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只有一處住宅;
(三)被拆遷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有兩處以上住宅且同時全部被拆遷的,只能按其中一處建筑面積實行重建安置,另外幾處必須實行貨幣安置,其住房補助費按 800元 /平方米計付; (四)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有關情形。
第十二條 采取重建安置的,安置地面積按被拆除房屋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計算。統一重建安置的就近套經規劃部門審批的戶型用地面積;正房底層占地面積不足 90平方米的安置 90平方米;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過 150平方米的,只安置 150平方米。正房底層占地面積超出安置地面積部分按有關規定折成建筑面積,實行貨幣安置,其住房補助費按 800元 /平方米計付。采取公寓安置的,安置房屋的總面積與正房建筑面積的差額部分,其住房補助費按 800元 /平方米計付。
拆除住宅兼門面,且門面已按非住宅標準給予了補償的,其重建安置地面積按分割土地使用權的辦法確定,分割面積低于 90平方米的,按實安置,但放棄非住宅補償的除外。
因規劃設計原因,實際安置面積超出規定的重建安置地面積或安置房屋總面積超出正房建筑面積的部分,由安置戶補付安置土地成本費用或安置房成本費用。
第十三條 統一重建安置的用地、規劃審批以及施工報建手續由征地單位統一辦理,安置地的“三通一平”和正負零基礎部分由征地單位負責。分散重建安置的,有關費用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表五)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十四條 拆遷下列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違法違章房屋及非法買賣的房屋;
(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三)在征地公告發布后搶修搶建的建(構)筑物(含房屋內外裝飾裝修部分)。
第十五條 拆除房屋的其他設施,按本辦法(附表四)補償。
拆遷國家電力、通訊、給排水、燃氣等設施,按國家有關規定補償。
拆除農村排灌、廣播通訊、道路等其他設施,需要重建的,按標準恢復;不需要重建的,本辦法已規定了補償標準的,按規定補償,沒有規定補償標準的,按現行定額的直接成本費的 50~ 70%補償。
第十六條 拆除未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 ,按同類建(構)筑物補償標準的 50%并結合有效使用期限(補償標準× 50%×有效建筑面積×剩余年限÷批準年限)補償。 第十七條 搬家費按戶籍人口或房屋建筑面積計算。重建安置、公寓安置和產權調換的計付兩次搬家費,貨幣安置的計付一次搬家費。拆遷營業、生產用房,計付一次搬家費。(標準見附表三)
第十八條 過渡期限按不同安置方式確定。貨幣安置不支付過渡費。重建安置、公寓安置的過渡期限不超過 18個月;產權調換的過渡期不超過 6個月。過渡費用應一次性支付(標準見附表三)。超過過渡期限后,征地單位應與安置戶重新簽訂過渡協議,約定過渡期限并按雙倍標準支付過渡費用。
第十九條 在規定期限內騰出房屋的被拆遷人,按正房補償總額的 5%給予獎勵。
對積極參與、協助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的村、組干部,給予適當誤工補助。
第二十條 無理阻撓房屋拆遷補償及安置工作,謾罵、毆打拆遷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拆遷工作人員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忠于職守,按章操作,廉潔奉公。對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由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除重建安置外,其它安置方式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各縣(市)屋拆遷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制定,但不得低于本辦法標準的 85%。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準,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情況進行調整,經依法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批準,自 20**年8月1日起施行。其它有關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自行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市、縣(市)人民政府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雖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實施具體征地,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實行。
篇2: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公非)
20**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公非)
拆遷人: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房屋承租人: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廈府[_________]地_________號建設用地批文,拆許字(_________)第_________號,廈國土房拆通[_________]號第_________拆遷通告,因“_________“項目建設需要,乙方所承租的位于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號的房屋(承租合同號_________),應予拆除,甲、乙雙方依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及有關規定、計價標準進行協商,就拆遷補償安置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拆除乙方所承租的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1、乙方承租非住宅房屋經營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辦公、工廠、倉庫_________方米;經評估,被拆遷房屋市場評估價_________元/平方米,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按《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甲方應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2、附屬物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經評估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二、甲方補償乙方各項補償補助費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1、房屋裝修補償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2、有線電視、電話等補助費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承租辦公、工廠、倉庫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經營性店面_________平方米,按20元/平方米壹次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4、根據經營者在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登記的職工_________人,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_________元/人、月,給予經營者和職工六個月補償,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5、根據經營者上年度月平均稅后利潤_________元,一次性給予經營者六個月經濟補償,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
三、綜合第一、二之款項,甲方應付給乙方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詳見補償安置費用表)
四、乙方應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搬遷完畢,并將原房屋及附屬物完整地交給甲方拆除。甲方按《廈門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第四十八條規定給予乙方按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以區位房屋補償價的10%即:_________元/平方米,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作為搬遷獎勵;逾期不搬遷的,取消獎勵,甲方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費用由乙方承擔。
五、付款方式:本協議第三條款項于乙方搬遷完畢之日起七日內一次性付清。因甲方原因逾期支付的,甲方應按總金額每日萬分之二支付違約金。
六、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按以下_________項方式解決爭議:
1、提交廈門仲裁委員會按照該會現行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補充條款:_________
八、本協議一式柒份,甲方貳份,乙方壹份,實施拆遷單位貳份,市國土房產局貳份。
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篇3:房地產統計指標解釋--房屋拆遷篇
【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拆除量】是指報告期末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內實際拆除的各類房屋建筑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