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蘭政辦發【20**】2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蘭州新區、高新區、經濟區管委會:
《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年9月21日
蘭州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校車安全管理,規范校車運營,保障幼兒、學生乘車安全,根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和《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校車,是指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載客汽車。
第三條 校車實行屬地化管理,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校車的安全管理。
第四條 市、縣區政府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本級公安局。市政府校車安全聯席會議由市長或者市長委托分管市長召集,公安局牽頭,安監、交通、教育、財政、城管執法等相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定期、不定期聽取縣區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匯報,查找分析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問題,研究加強和改進全市校車安全管理的對策和措施,并向市政府報告全市校車管理情況。
第五條 校車所有人必須遵守《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建立健全校車安全責任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確保校車和駕駛員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第六條 校車所有人必須按規定做好校車安全維護工作,并建立臺賬。
第七條 校車駕駛員駕駛校車上路行駛前,應對校車的制動、轉向、輪胎、安全門、座位、安全帶等車況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
第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的數量,必須以機動車行駛證核載人數為上限,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駕駛室副座不準乘坐學生。
第九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前款規定的,從其規定。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十條 校車運載學生行駛前,學校應指派專人查驗校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加以制止:
(一)運載學生數量超過核載人數的;
(二)駕駛員與《校車通行證》載明的信息不符的;
(三)飲酒后駕駛的;
(四)明顯妨礙安全駕駛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校車在運載學生途中,按照道路交通規則掉頭、轉彎或者停泊時,公安交警部門應當指揮疏導,其他車輛應當禮讓;校車可以在公交專用車道行駛;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校車可以在公交站臺???。
第十二條 校車服務提供單位對接送小學低年級和幼兒園學生的車輛,應當安排隨車照管人員。
第十三條 公安交警部門應當與校車所有人簽訂交通安全責任書,學校租用校車承擔接送學生任務的,必須與校車所有人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必須有明確的安全責任協議,界定雙方在學生乘車安全方面應承擔的責任,所租車輛必須具備《校車通行證》,必須逐車逐人落實交通安全責任;教育部門應當與所轄學校簽訂校車交通安全責任書。
第十四條 學校必須對校車使用情況建立檔案,并報所屬教育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學校應當掌握學生上下學乘車情況,發現乘坐非法校車的,應當及時勸阻、教育學生、告知家長,并報告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在學校門口固定位置,對校車信息、監管部門舉報電話、監管人員名單和聯系方式等進行公示。
第十七條 學校制定學生安全乘車守則,規范學生乘車行為;加強學生上下學的組織管理,科學調整學生上下學時間,合理安排校車數量。
第十八條 學校組織學生集體外出,需使用校車的,應當報本級教育部門備案,并制定應急預案和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九條 公安交警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二十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員、隨車照管人員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搶救受傷人員并保護現場。同時向學校報告,學校立即向所屬教育行政部門報告,教育行政部門立即向同級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市、縣(區)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校車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二)統籌本行政區域內學生乘車管理,制定學生乘車安全保障措施,制定學生乘車和扶持校車發展的優惠辦法、獎勵措施;
(三)加大財政投入的力度,將校車購置列入財政預算,有計劃、有步驟的逐步形成省、市、縣(區)各級政府分擔機制;
(四)將校車作為重點車輛監管,督促相關職能部門落實監管責任,完善長效管理機制,治理非法接送學生行為;
(五)按照學校布局、村莊布局及學生分布,制定校車發展規劃,確定校車數量及線路布局;根據車程實際距離,制定學生乘車收費標準;
(六)積極改善當地道路交通條件,保證校車行駛順暢;
(七)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條 公安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定期組織召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
(二)組織考核相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三)開通校車安全舉報電話,接聽社會各界,特別是家長反映學生交通安全問題的電話,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四)建立校車及駕駛人安全技術監督管理檔案;
(五)嚴格執行校車及駕駛員準入條件,加強考核及資質審批、車輛的檢測檢驗及日常運行監管,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六)加強校車道路行車監管,加大交通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嚴禁使用“三無車”、故障車、拼裝車、農用車及報廢車等沒有公安交警部門統一核發的校車專用標識的車輛接送學生;
(七)在學校門口設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鋪設路面減速設施,設置學校周邊公路和學校門口的交通安全設施;
(八)在校車必經路段和條件較差的路段,充實警力,加強監控管理;
(九)統一核發校車標識及編號。
第二十三條 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范圍和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年度安全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二)負責對涉及較大校車道路交通事故監管責任的調查處理;
(三)負責對校車安全實施綜合監管,督促有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管職責。
第二十四條 教育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掌握轄區內學校位置、學生數量分布和校車需求;
(二)科學規劃學校布局,加強學校招生管理,避免違反規定用校車遠距離接送學生招攬生源;
(三)負責指導和監督學校履行校車的安全管理職責,將校車管理情況納入學校安 全管理工作年終考核內容;
(四)掌握校車、校車駕駛員、運行路線、??空军c等信息,建立管理臺帳;
(五)督促學校加強對學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對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宣傳;
(六)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接送學生乘車安全管理制度、教師或照管人員跟車值班制度、學生定點定時上下車制度,并完備相關的工作記錄,存檔保管;
(七)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定期組織校車所有人及駕駛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調整和優化公交線路,完善公交網絡,提高公交客運車輛為學生乘車服務的能力。特別要對農村寄宿學生周末回家和星期天返校提供交通便利條件;
(二)負責道路客運企業營運車輛從事接送學生運營的監督管理, 及時查處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取締非法接送學生車輛;
(四)負責為所屬運營校車配備隨車照管人員,確保校車運營中學生的安全。
第二十六條 城管執法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依法查處學校周邊非法經營、占道經營行為,確保師生及校車出行安全、暢通。
第二十七條 財政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加大財政對校車的投入比重,確保財政來源,積極落實政府對校車購買與運營經費的撥付;
(二)對涉及校車及學生安全的有關方面給予財政支持。
第二十八條 學校的校車安全管理職責:
(一)建立健全包括學生、教師交通安全在內的學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責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責任追究制;
(二)了解本校學生上下學乘坐交通工具情況,掌握學校校車的需求情況;
(三)采取多種形式定期對學生、家長、教師進行交通安全教育, 提高學生的安全意識、防范能力,家長的呵護意識,教師的安全教育能力;
(四)配合公安交警部門定期對校車所有人和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建立健全學生、教師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及時與學生監護人簽訂接送協議書;
(六)及時向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的現象,確保學生交通安全。
第二十九條 家長的安全管理職責:按照當地政府及教育部門的要求,為學生選擇符合規定要求的車輛上下學,按規定的乘車時間、地點接送學生;及時舉報各種違法違規車輛接送學生行為。
第三十條 隨車照管人員的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持上下車秩序;學生下車后需要橫穿道路的,帶領學生安全通過;
(二)發現駕駛員無校車駕駛資格,或者發現駕駛員飲酒、校車超載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并立即向學校、交管部門報告;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確保乘車學生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員啟動校車,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
第三十一條 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屬于學?;蛘咝\嚪仗峁﹩挝凰?
(二)必須裝備統一的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牌,專用校車噴涂統一的校車外觀標識;
(三)必須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保險和學生乘用車輛責任險;
(四)必須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五)車輛必須安裝衛星定位GPS系統和行車記錄儀。
第三十二條 學?;蛘咝\嚪仗峁┱呱暾埲〉眯\囀褂迷S可,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三條 《校車通行證》標牌應當載明車輛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車輛的所有人、駕駛員、發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校車通行證》標牌的有效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有效期相一致;校車車身外觀標識、《校車通行證》標牌式樣,按照市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執行,嚴禁涂改、偽造、轉讓《校車通行證》標牌或者將其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條 依照《校車安全管理條例》,校車駕駛員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按有關規定申請《校車準駕證》: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資格3年以上,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責任事故;
(四)無飲酒或者醉酒后駕駛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
(五)無犯罪記錄,無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受到拘留處罰的記錄;
(六)身體健康,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病史。
第三十五 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 全市校車運營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監督,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科學管理,教育部門主動協同,學校有序組織,家長積極配合。
第三十七條 校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和《校車準駕證》,在車輛規定位置放置校車通行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二)著裝整潔,語言文明,不得在車內吸煙;
(三)保持車廂內外整潔,確保車輛設備、設施齊全有效;
(四)不得隨意中途倒換學生乘坐車輛;
(五)除負責護送學生安全的隨車照管人員外,不得搭載本車學生以外的其他人員;
(六)不得利用校車從事其他客運、貨運經營及其他運輸;
(七)在接送學生過程中發生侵害學生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時,及時采取措施對學生進行保護,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八條 校車所有人暫停、終止經營或者減少運力的,應當提前15日告知原申請許可機關,并辦理相關停運手續,交回校車標識和有關證照等。
第三十九條 校車在日常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發生違法行為的,應當由有關部門對相關責任人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司法機關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公安交警部門在辦理《校車通行證》和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過程中,發現未經批準擅自舉辦學校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2: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九)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敖铀陀變呵闆r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篇3: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三)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不超員,不超速。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8、幼兒上下車時,跟車老師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9、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10、跟車老師在幼兒上車前清點幼兒人數,幫助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員啟動校車;
11、核實幼兒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幼兒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