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銅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
《銅川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第3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實施。
市長:郭大為
20**年5月10日
銅川市校車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和《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校車是指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取得使用許可,用于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上下學的7座以上的專用載客汽車。
接送小學生的校車應當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小學生專用校車。
專用校車應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顏色和外觀標識。
第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區縣接受義務教育學生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結合移民搬遷、重點鎮和農村集中居住點建設,科學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優化中小學(教學點)布局,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具體措施,發展城市和農村的公共交通,對確實難以保障就近入學,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滿足上下學需要的農村地區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保障其獲得校車服務。
第四條 全市校車安全管理實行“以區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區縣人民政府對本區縣域內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級有關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結合本區縣實際,制定校車安全管理的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
通過財政資助、稅收優惠、鼓勵社會捐贈等多種形式,按規定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第五條 教育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保障學生就近入學或者在寄宿制學校入學,減少學生上下學的交通風險;負責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指導、監督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組織校車安全聯席會議,落實會議議定的相關工作任務。
教育部門應深入中小學校調查研究,全面、準確掌握學校分布情況、在校學生數量、學生分布區域、學生上下學交通服務需求,以及現有校車服務狀況和校車需求信息。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教育部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參與制訂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依法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提出意見,負責校車標牌發放、回收工作;負責校車駕駛人資格申請的受理、審查和認定工作;負責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維護校車行駛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處涉及校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收繳并強制報廢作為接送學生車輛使用的拼裝車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依法查處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等行為,以及機動車駕駛人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等交通違法行為。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公共交通發展,合理規劃、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加強運力調度,為乘車上下學的學生提供方便;督促指導提供校車服務的城市公交企業、道路旅客運輸企業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安全責任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和安全臺賬建立等工作;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打擊非法營運,規范道路運輸經營,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對校車運營的管理,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條件,消除安全隱患;參與制定并實施校車服務方案;負責校車使用申請的審查工作;督促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多渠道籌措校車經費的機制,通過財政資助,支持使用校車接送學生的服務。
第九條 安監部門負責督促檢查相關職能部門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落實情況。
第十條 稅務部門應當依照國家規定,執行校車服務的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綜治部門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納入對區縣綜治工作年度考核內容進行考核獎懲。
第十二條 物價部門負責校車運營成本調查監審,制定政府購置的校車收費標準,對非政府購置的校車收費標準實行備案管理,規范收費行為。
第十三條 規劃等部門在編制城鄉規劃時,應當商相關部門科學、合理調整學校設置規劃,為學生就近入學創造條件。
第十四條 共青團、婦聯、關工委等組織應當了解并反映青少年學生及其家長對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面向青少年學生宣傳校車交通安全知識的活動,營造良好的校車安全管理氛圍;配合做好校車安全管理,監督校車運行,舉報校車違規行為,推動校車安全工作落實,維護青少年的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 司法、文化廣電、新聞辦公室等部門和單位應當積極組織做好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普及工作。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承擔校車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宣傳和普及的社會責任,做好校車安全方面的宣傳報道和輿論引導,提高全社會安全意識,為校車安全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十六條 保險機構應當依法做好校車車輛保險的承保、理賠服務。
第十七條 工會組織應當指導或者組織學校教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校務會等形式,實施校車安全民主管理,監督學校與校車駕駛人簽訂包含校車安全條款的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協助學校對教職工開展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八條 教育、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安監等部門應當設立監督舉報電話和舉報網絡平臺,方便群眾舉報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管理職責的舉報,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做好校車安全管理工作。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組成單位包括教育、發展改革、工信、公安、司法、財政、安監、綜治、規劃、住建、交通運輸、物價、稅務、質監、文化廣電等部門和單位。校車管理實行“政府主導,教育、公安、交通運輸、財政、安監、物價、綜治等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條 教育部門為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召集人,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為協助召集人。校車安全管理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擬定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目標和任務,建立校車安全管理長效機制;
(二)研究擬定校車服務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研究擬定校車服務過渡期事項,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四)組織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和專項治理;
(五)協調涉及校車安全管理的有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 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車輛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并已經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二)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
(三)有包括行駛線路、開行時間和??空军c的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經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第二十二條 校車服務提供者和自備校車的學校取得校車服務許可應當向區縣教育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材料。書面申請中應當載明擬使用校車的學校、安全管理責任人員、校車駕駛人以及校車擬行駛的線路、開行時間、??空军c和學生數量、照管人以及有關事項。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部門征求意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回復意見。教育部門應當自收到回復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決定批準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并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簽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校車座椅齊全,車上須配備逃生錘、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備。安全設備應當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應當按規定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
第二十四條 校車標牌應當載明車輛的所有人、號牌號碼、車輛類型、品牌型號、核載人數和行駛路線、沿途??空军c、發證單位、有效期等事項。
第二十五條 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達到報廢標準或者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學?;蛘咝\嚪仗峁┱邞攲⑿\嚇伺平换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校車應嚴格按照核定載客人數承載,嚴禁超員。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
第二十七條 校車收費標準應堅持收費公示制度,政府購置的校車須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非政府購置的校車執行物價部門同意的備案標準。堅持學生自愿乘車,嚴禁強制收費或變相收費行為。
第二十八條 校車應當每半年進行一次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驗不合格,不得運行。自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做好校車的安全維護,建立安全維護檔案,保證校車處于良好技術狀態。不符合安全技術條件的校車,應當停運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校車應當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維修企業維修。承接校車維修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機動車維修技術規范維修校車,并執行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在質量保證期內對校車的維修質量負責。
第二十九條 依法設立的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企業、城市公共交通企業,區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校車運營單位,以及依法取得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的個體經營者可以提供校車服務。
第三十條 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第三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規定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三十二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每年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審驗。
第三十三條 校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嚴格按照機動車道路通行規則和駕駛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校車行駛前,校車駕駛人應當對校車的制動、轉向、外部照明、輪胎、安全門、座椅、安全帶等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不得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行駛。
校車駕駛人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校車。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校車。
第三十五條 交通運輸部門審核確定校車行駛線路時,應當選擇有利于校車通行的安全道路,盡量避開急彎、陡坡、臨崖、臨水的危險路段;確實無法避開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標準在危險路段設置安全防護設施、限速標志、警告標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條件,降低校車通行安全風險。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校車行駛線路的道路狀況、交通流量、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秩序管理。交通警察遇運載學生的校車交通擁堵,應當指揮疏導校車優先通行。
第三十六條 校車上下學生應當在校車??空军c???未設校車??空军c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點???。校車在??空军c停車上下學生,應當靠道路右側???,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停車指示標志。校車在同方向只有一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后方車輛應當停車等待,不得超越。校車在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上??繒r,校車??寇嚨篮蠓胶拖噜彊C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停車等待,其他機動車道上的機動車應當減速通過。校車后方停車等待的機動車不得鳴喇叭或者使用燈光催促校車。
交通警察遇校車在??空军c??可舷聦W生,應當維護??空军c周邊的交通秩序。
道路或者交通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按照標準設置校車??空军c預告標識和校車??空军c標牌,施劃校車??空军c標線。
第三十七條 校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載。自備校車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車駕駛員超員、超速駕駛校車。
第三十八條 校車運載學生,應當按照規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并按照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校車運載學生時,可以在公共交通專用車道行駛。
第三十九條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駛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最高時速低于本條規定的,從其規定。
載有學生的校車在急彎、陡坡、窄路、窄橋以及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校車,可以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行放行,待校車完成接送學生任務后再對校車駕駛人進行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校車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查處校車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定期將校車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屬單位。
第四十二條 保障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是政府、學校、社會和家庭的共同責任。社會各方面應當為校車通行提供便利,協助保障校車安全通行。
第四十三條 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學生上下車時,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二)發現駕駛人無校車駕駛資格,飲酒、醉酒后駕駛,或者身體嚴重不適以及校車超員等明顯妨礙行車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車開行;
(三)清點乘車學生人數,幫助、指導學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帶,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啟動校車;
(四)制止學生在校車行駛過程中離開座位等危險行為;
(五)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后方可離車。
第四十四條 自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隨車照管人員全程照管乘車學生,加強校車的安全維護。定期對校車駕駛人及隨車照管人員進行安全教育,組織學習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防范、應急處置和應急救援知識,保障學生乘坐校車安全。
第四十五條 區縣和自備校車學校應當與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家長簽訂安全管理責任書,明確各自的安全管理責任,落實校車運行安全管理各項措施。
自備校車學校應當將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報區縣教育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使用校車的學校應當制定學生乘坐校車守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學生安全乘坐。學校應當對教師、學生及其監護人進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學生講解校車安全乘坐知識和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技能,每學期至少組織一次校車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演練。
第四十七條 學生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義務,配合學?;蛘咝\嚪仗峁┱咦龊眯\嚢踩芾砉ぷ?,按時到校車??空军c接送學生。學生的監護人應當拒絕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超載的車輛接送學生上下學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舉報。
第四十八條 校車的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校車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第四十九條 校車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應當立即報警,設置警示標志。乘車學生繼續留在校車內有危險的,隨車照管人員應當將學生迅速撤離到安全區域,并及時與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學生監護人聯系處理后續事宜。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五十一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幼兒園布局,方便幼兒就近入園。
學前教育應當就近入學,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幼兒。幼兒專用校車的安全管理,依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自備校車的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者及其聘用的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校車使用許可、校車駕駛人資格。
用于接送學生的專用校車不能滿足需求的,依照《陜西省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辦法》規定的3年過渡期內,可以使用取得校車標牌的其他載客汽車。
篇2: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9)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九)
為保障幼兒的人身安全,進一步規范校車和構建校車管理的長效機制,不斷提高校車駕駛員的安全意識,駕駛技能,應變能力,確保校車安全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按照《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加強規范校車管理。
二、按時參加年檢和交管部門規定的審查,駕駛員需帶齊所有證照,保證良好的身體狀況,不酒后駕駛和疲勞駕駛。
三、按規定駕駛員必須參加交通管理培訓,以及學校安全教育工作學習活動。
四、加強專人隨車制度的管理和教育。
1、學?!敖铀陀變呵闆r記錄”的確認。
2、隨車教師在跟車過程中,要對照校車幼兒名冊,確認每個站點上、落車的幼兒,安全接送幼兒的上下車。
3、做好來園離園幼兒的迎護送工作。
(1)來園:要做好每個幼兒上車前的晨撿,簡潔向家長了解孩子身體狀況,并填寫
(2)隨車教師在接幼兒來園后確認沒有一個幼兒被遺留在車上后,組織幼兒洗手接受晨檢,并負責把幼兒送到所在班級老師手中。
(3)離園:去各班接幼兒集中。上車前的檢查:服裝的整理,書包物品的檢查、家園聯系冊有否遺忘等。做好出發前安全教育和注意事項。
4、隨車教工提醒校車司機在幼兒上車坐穩后,示意可以開車后,方可啟動車輛前行。
5、來園離園行車過程中,隨車教工加強對幼兒的安全教育,不把頭、手伸出車窗外,不在車內嬉戲玩耍,保證幼兒行車過程中的不出意外,把幼兒安全送到家長手中。
6、家長在各接送點提前候車,駕駛員和隨車教師須熟悉接送幼兒家長,如遇陌生家長接幼兒須要向家長打電話詢問清楚經家長同意后做好筆錄,再出示接送卡。
7、下車后仔細檢查車廂是否遺漏孩子和物品。
五、認真執行每日校車出車前的安撿制度:
1、安檢:駕駛員每日校車出發前需嚴格全面檢查車輛狀況,必檢內容有:剎車、輪胎、座位、窗門、兩水三油、雨刷、反光鏡、檢查正常后作好書面記錄。
2、衛生消毒:按時做好校車衛生清潔工作和每日消毒工作,(傳染病流行期間加強)并做好書面記錄。
六、駕車司機在行駛過程中必須繃緊安全之弦,抓住預防之鋼,安全駕車,文明行車,遵守交通法規,保持車輛勻速行駛,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馬達一響,集中思想”“車輪一動,幼兒的安全高于一切”。每天有教師隨車護接送幼兒,要求隨車教師本著對幼兒安全高度負責的責任感,在接送孩子的途中,全身心的注意幼兒安全。嚴格按規定維護行車過程中幼兒的秩序與安全。
篇3: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3)
幼兒園校車安全管理制度(三)
為確保校車的行車安全,切實保障學生的生命安全和學校財產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須攜帶有效駕駛證、行駛證及有關證件。
2、不疲勞駕車。
3、遵守交通規則,不違章駕車。
4、駕駛員工作期間不得飲酒。
5、不超員,不超速。
6、保持車況良好,經常檢查車輛運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7、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
8、幼兒上下車時,跟車老師應在車下引導,指揮,維護上下車秩序。
9、乘車時不要把頭、手、胳膊等伸出窗外,以免被對面來車或路邊樹木等刮傷;也不要向車窗外亂扔雜物,以免傷及他人;
10、跟車老師在幼兒上車前清點幼兒人數,幫助幼兒安全落座,確認車門關閉后示意駕駛人員啟動校車;
11、核實幼兒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幼兒已全部離車后本人方可離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