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49號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和資源的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及其用能系統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改造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民用建筑的規劃、設計、施工、監理、質量監督和建筑物使用設備的運行管理過程中,通過采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降低建筑的能源、資源消耗,合理、有效地利用能源和資源的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民用建筑節能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建筑節能規劃。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計劃。
第六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省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和實施細則,鼓勵使用建筑節能新技術新產品和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技術。制定并向社會公布本省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和產品推廣、限制、禁止使用目錄,對民用建筑節能新技術與新產品實行備案管理。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供熱體制改革,完善供熱價格機制,鼓勵發展集中供熱系統和熱電聯產系統,使用先進成熟技術建設熱源、一次供熱管網系統和換熱站,整體優化供熱系統,實行供熱計量收費。
第八條 新建居住建筑圍護結構應當符合節能標準(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供電、供水、供氣、供熱(制冷)分戶計量裝置和供熱(制冷)系統調控裝置。
新建公共建筑應當安裝經法定計量檢定機構檢定合格的用電分項計量裝置、用熱(制冷)計量裝置、供熱(制冷)系統調控裝置。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物內配備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保證量值準確可靠。
第九條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或設計方案時,確定的建筑物布局、朝向、體形等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和日照采光等規范及標準要求。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組織項目可行性研究時,應當對太陽能、地熱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條件進行評估;具備條件的,應當將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供熱、制冷、照明,并與建筑物主體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不得要求設計、施工單位降低建筑節能要求和任意刪減建筑節能措施,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等規范及標準組織驗收。
第十一條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進行設計,明確節能率,保證民用建筑節能設計質量。在方案設計
、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明確民用建筑節能設計具體內容,并向建設單位提供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
第十二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的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時,應當審查民用建筑節能專項內容,出具的審查意見書中應當含有民用建筑節能專項審查意見,并將建筑節能專項審查意見和綜合的施工圖審查文件一同報施工圖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施工,保證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施工單位對進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民用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應當查驗具有資質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監理單位應當按照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對民用建筑節能工程實施監理。
第十五條 從事民用建筑節能測評的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具備國家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檢測設備等條件,并對其測評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當加強對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過程的監督檢查,民用建筑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節能驗收不合格的,責令改正,重新組織驗收;對不合格的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建筑物墻體和屋面等保溫工程的保修期在正常使用條件下不得少于五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算起。施工單位在保修期內應當履行保修責任,并對造成的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銷售房屋時應當將所售商品住房的節能率、節能措施、圍護結構保溫隔熱性能指標、相應的保護要求等基本信息在房屋銷售現場予以公示,并在商品房住宅使用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九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考慮建筑物的壽命周期,對改造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將建筑圍護結構節能改造、室內供熱系統計量及溫度調控改造、熱源及供熱管網熱平衡改造同時進行。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能源統計制度,完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 改進和規范能源統計方法,確保能源統計數據真實、完整。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建筑物能源消耗數據。具體統計辦法另行制定。
公共建筑應定期將建筑采暖、制冷、照明等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節能資金中安排一定的建筑節能專項資金,用于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節能技術研究開發、節能技術和產品的示范與推廣、重點節能工程的實施、節能技術服務和表彰獎勵等。
第二十二條 鼓勵多元化、多渠道投資用于建筑物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協議分享建筑物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民用建筑節能項目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不影響建筑物質量、安全和城市景觀的前提下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未在設計或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未在審查意見中設置民用建筑節能章節、未在審查意見書中單列民用建筑節能審查結論、對建設單位報送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未進行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設計審查或對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出具審查合格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 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的其他行為,依照《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負責民用建筑節能活動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年9月20日起施行
篇2: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15)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20**)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人民政府
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
?。?0**年7月3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公布,根據20**年2月17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過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民用建筑的新建、改建、擴建,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活動,以及對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開展民用建筑節能管理的工作。
市、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在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具體實施民用建筑節能的日常管理工作;市、縣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民用建筑節能施工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民用建筑節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節能服務機構開展節能咨詢、設計、測評、審計、認證等服務。
鼓勵行業協會在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節能標準的編制和實施,節能技術推廣,能源消費統計,節能宣傳培訓和信息咨詢等方面發揮作用。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組織編制市、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各縣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根據本市民用建筑節能規劃編制,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民用建筑節能規劃應當對新建民用建筑的節能要求、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節能科技推廣、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推廣應用、建筑用能系統的運行管理等工作提出具體目標、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六條 鼓勵采用太陽能、淺層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用于建筑物的熱水供應、空調、照明等方面。
重點鼓勵推廣應用適合本地氣候、地理地質條件,與建筑一體化的太陽能供應生活熱水技術、利用土壤源及水源熱泵技術、利用太陽能與熱泵復合技術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應用的技術。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推廣應用工作,及時發布本市鼓勵推廣應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和施工工藝的目錄。
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規定使用新型墻體材料,選用的新型墻體材料應當符合建筑節能標準的要求,并不得使用實心粘土磚。
第八條 民用建筑工程應當按照規范開展檢測工作。
民用建筑節能檢測機構應當具有相應檢測資質或者具備法定條件。
第九條 下列民用建筑應當進行能效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ㄒ唬┬陆?、改建、擴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ǘ嵤┕澞芫C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ㄈ┥暾垏?、自治區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建筑;
?。ㄋ模┥暾埦G色建筑評價標識的建筑;
?。ㄎ澹﹪?、自治區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效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建筑節能的科學研究、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推廣和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
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的管理、使用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 新建、改建、擴建民用建筑的節能管理
第十一條 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投資主管部門對下列民用建筑項目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工作時,應當會同項目所在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并依據國家及自治區合理用能標準、節能設計規范和民用建筑節能評估意見,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查意見:
?。ㄒ唬┐笮凸步ㄖ椖?;
?。ǘ┙ㄖ娣e在20萬平方米以上(含)的居住建筑項目。
對未按規定取得節能審查批準意見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核準或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規劃主管部門依法對民用建筑進行規劃審查時,應當綜合考慮能源利用和建筑節能的要求,并就建筑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征求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計算在規劃許可的期限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作為規劃審查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新建下列民用建筑,應當從建筑物使用功能、規模、場地條件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的應用進行研究論證,并至少選擇一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規?;瘧茫?/p>
?。ㄒ唬┯屑泄獰崴蟮尼t院、賓館酒店建筑;
?。ǘ┯糜趯W生、教師集體宿舍及企業職工集體宿舍的建筑;
?。ㄈ┛偨ㄖ娣e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區;
?。ㄋ模└鶕?、自治區、南寧市的有關規定,應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
第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應用設施應當與建筑物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五條 建設、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標準,遵守有關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規章。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設計和施工招標文件及相關合同中明確民用建筑節能技術要求和產品技術指標,向施工和監理單位提供節能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組織驗收。
第十七條 民用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明確建筑節能措施及目標內容,有完整的建筑節能設計計算書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設計,并在施工圖中作出建筑節能設計說明。
第十八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書。
第十九條 經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建筑工程項目,施工圖審查機構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審查合格報告及相關資料報送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施工圖審查備案。材料齊全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備案的意見。
未經審查備案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使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備案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降低建筑節能標準。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審查和備案。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質量責任和義務:
?。ㄒ唬┰诠澞芄こ淌┕で?,編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技術專項方案,并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同意并簽字認可。
?。ǘ氖陆ㄖ澞芄こ淌┕ぷ鳂I的專業人員進行技術交底和必要的實際操作培訓。
?。ㄈ┌凑諏彶楹细竦氖┕D設計文件和民用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監理責任和義務:
?。ㄒ唬┰诒O理規劃中明確建筑節能要求,并編制建筑節能監理細則,制定詳細的監理措施和要求。
?。ǘ┌l現施工單位不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進行施工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并向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報告。
?。ㄈΣ捎昧腥虢故褂媚夸浀募夹g、工藝、設備、材料和產品的行為,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ㄋ模┰趬w、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溫工程施工時,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實施監理。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分別在房屋建筑施工、銷售(預售)現場公示民用建筑節能信息,明示房屋的節能措施、保溫工程保修期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按有關法律法規和驗收規范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形成建筑節能分部工程質量驗收報告,報工程所在地的市或縣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和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備案。
未進行建筑節能分部工程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行單位工程竣工驗收,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章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
第二十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既有民用建筑的建設年代、結構形式、用能系統、能源消耗指標、壽命周期等組織調查統計和分析,并根據民用建筑節能規劃,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計劃,明確節能改造的目標、范圍和要求,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以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作為改造重點。
第二十五條 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制定節能改造方案并經充分論證。節能改造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ㄒ唬Ω脑斓谋匾?、可行性以及投入收益比進行科學論證;
?。ǘ┙ㄖo結構改造應當與用能系統改造同步進行;
?。ㄈ┓辖ㄖ澞軓娭菩詷藴?;
?。ㄋ模┐_保結構安全,不影響建筑使用功能。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同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其他建筑的節能改造費用由民用建筑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自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民用建筑的節能改造,投資人可以按約定分享建筑節能改造所獲得的收益。
第五章 民用建筑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 民用建筑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保證建筑用能系統的正常運行。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健全建筑節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對建筑用能系統進行監測、維護,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送建筑所有地的市或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調查統計制度。對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電情況進行調查和統計分析,并將調查所得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制冷、照明的能源消耗情況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統計工作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條 市、縣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物的類別、使用功能和規模等,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重點用電單位及其年度用電限額。
對用電超過限額標準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進行節能改造;逾期未改造的,應當向社會公布超限額用電單位或者個人的名單。
第三十條 對使用空調采暖、制冷的公共建筑實行室內溫度控制制度。除特殊用途外,公共建筑室內溫度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建設、設計、施工單位未按照有關規定采用新型墻體材料,或者使用實心粘土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實心粘土磚使用量,處以每立方米十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 建筑物所有人、使用權人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拒不配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調查統計或者不如實提供統計數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等有關規定依法查處。
第三十三條 建設、設計、施工、監理、檢測、施工圖審查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違法違規行為作為不良記錄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單體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三十六條 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筑節能工作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3: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2013)
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20**)
大連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號
《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業經20**年7月31日市政府第十五屆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李萬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大連市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筑節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據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民用建筑節能,是指在保證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過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動。本條例所稱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第三條 大連市行政區域內的民用建筑節能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及區(市)縣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具體工作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建筑節能管理機構實施。
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市政府派出機構,負責管理區域內民用建筑節能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及區(市)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民用建筑節能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及區(市)縣政府應當安排民用建筑節能資金,用于支持民用建筑節能的科學技術研究和標準制定、既有建筑圍護結構和供熱系統的節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以及民用建筑節能示范工程、節能項目的推廣應用。
第六條 鼓勵各類行業協會、中介服務機構、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民用建筑節能技術的宣傳、咨詢、推廣、培訓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服務等活動。
第七條 市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公布并及時更新本市推廣、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節能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目錄。
未列入前款規定推廣使用目錄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和新設備,可以經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組織專家論證通過后,列入推廣使用目錄。
第八條 在本市使用的建筑節能產品,其產品供應單位應當持產品生產許可證、質量保證書、使用說明書、施工規范、出廠檢驗報告和檢測單位出具的檢測合格報告等材料到市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鼓勵開展太陽能、地熱能、風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應用研究、示范和推廣。
在民用建筑上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光伏發電、發光二極管照明等技術的具體要求,由市建設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條 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設計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項說明,初步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專篇,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包括建筑節能設計說明和節能計算書,并明確材料、構件、設備的技術要求和節能措施、構造等內容。
第十一條 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建筑節能設計內容進行專項審查,經審查合格的,向建設單位出具專項審查報告。
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應當由審查人員簽字,并加蓋審查單位印章。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重新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的建筑節能審查情況進行抽查,發現不符合有關規定或者出具虛假報告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和民用建筑節能備案表。
未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專項審查報告的和民用建筑節能備案表的,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應當征求建筑節能管理機構意見,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十五條 下列民用建筑的所有權人應當對建筑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和標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示測評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ㄒ唬┬陆?、改建、擴建或者實施節能綜合改造并申請財政支持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
?。ǘ┥暾垏?、省或本市節能示范工程的;
?。ㄈ┥暾埦G色建筑評價標識的;
?。ㄋ模┓?、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進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測評和標識的其他建筑。
第十六條 市及區(市)縣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地理氣候條件等實際情況,有計劃、分步驟地實施既有民用建筑分類節能改造。
第十七條 實施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優先采用保溫、改善通風等低成本改造措施,鼓勵設計、安裝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設施。
實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應當確保房屋結構和防火安全,不得降低建筑的抗震和使用功能。
第十八條 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既有建筑節能改造。
第十九條 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民用建筑能耗統計、監測制度,對大型公共建筑用能情況進行調查統計和評價分析,并將調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建立建筑能源消耗統計臺賬,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記錄能源消耗情況,對用能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節能教育和崗位培訓,并配合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統計調查和建筑能耗監測工作。
第二十條 鼓勵用能單位委托節能管理專業單位進行既有民用建筑節能改造和用能系統運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由建設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大連市城市節能建筑管理辦法》(2000年3月22日大連市人民政府大政發[2000]31號文件公布;20**年12月1日大連市人民政府令第112號《大連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24件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