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金昌市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辦法(2008年)

3008

  甘肅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金昌市人民政府令第9號

  二○○八年三月三日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公共消火栓管理,確保公共消火栓完好、有效,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共消火栓是指在城市道路、居民區內安裝的消火栓。

  第三條 本市市區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建設、管理、使用,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市公共消火栓建設、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城市供水單位負責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維護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應與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建成后由城市供水單位統一管理。

  第六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布局、定點及安裝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城市供水單位應經常檢查公共消火栓的安全運行情況,定期保養并試放水,發現損壞應及時維修、更換。

  第八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的安裝、維修費用列入市財政預算,在城市建設資金中列支。

  第九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保護城市公共消火栓完好的義務。發現城市公共消火栓損壞、跑漏水時,應及時報告城市供水單位維修。對破壞、損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為,有權制止和檢舉。

  第十條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公共消火栓的行為:

  (一)擅自開啟公共消火栓;

  (二)埋壓、圈占公共消火栓;

  (三)損壞、盜竊公共消火栓及其附屬設施;

  (四)在公共消火栓周圍堆放物料或修建妨礙滅火取水的建(構)筑物;

  (五)妨礙滅火取水或損害公共消火栓的其它行為。

  第十一條 城市公共消火栓非火警不得動用。消防組織消防演習用水,應在城市供水單位指定的公共消火栓取水。

  第十二條 市政、綠化、環衛等市政用水,在不妨礙滅火取水的情況下,經城市供水單位同意,在指定的裝有水表的公共消火栓上取水,并按實際用量交納水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埋壓、圈占城市公共消火栓或者在城市公共消火栓周圍堆放物料、修建建(構)筑物,妨礙滅火取水的(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恢復原狀,對逾期不恢復原狀的,應當強制拆除或消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觸犯冶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當事人對公安消防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縣(區)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由市公安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篇2:上海市消火栓管理辦法(2009年)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年12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1號公布)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消火栓的管理,預防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上海市消防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概念)

  本辦法所稱的消火栓,是指與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具體包括:

  (一)市政道路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市政消火栓);

  (二)單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單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區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簡稱居民住宅區消火栓)。

  第三條(監督管理部門)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消火栓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具體負責消火栓的監督管理。

  建設交通、水務、規劃國土資源、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財政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市政消火栓的規劃)

  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技術標準。

  建設交通、水務、規劃國土資源等相關部門在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專業系統規劃時,應當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建設責任)

  建設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遷建、補建、拆除等建設工作。水務管理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單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建設單位負責按照相關標準建設。

  第六條(建設和質量標準)

  消火栓及其給水管線的建設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的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

  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七條(備案與審核)

  市政消火栓應當與市政道路同步設計、施工和驗收??⒐ず?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圖紙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竣工后(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建設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消防驗收。

  其他建設工程中配建的消火栓,其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八條(使用規定)

  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條(臨時使用手續)

  因綠化、市容環衛、建筑施工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使用單位應當向供水企業辦理自來水使用手續,取得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后,方可使用,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條(臨時使用要求)

  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或者居民住宅區室外消火栓的,應當按照消火栓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并指定專人操作,不得損壞、改變消火栓原狀;使用過程中,附近發生火災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維護單位)

  市政消火栓由水務管理部門組織供水企業落實維護保養職責。

  單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由單位或者物業服務企業落實專人進行維護保養。

  第十二條(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對違法使用消火栓的行為進行查處,并負責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日常檢查m.airporthotelslisboa.com,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市政消火栓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承擔城市網格化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巡查中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的,應當及時報告,并通知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等相關部門。

  第十三條(維護要求)

  維護單位應當加強對消火栓的維護和保養,發現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消火栓的完好和有效使用。

  第十四條(拆遷規定)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十五條(經費保障)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納入市政道路總投資,維護保養經費按照規定納入市和區(縣)兩級城市維護費。

  單位消火栓的建設經費和維護保養經費由單位承擔。

  居民住宅區消火栓的建設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維護保養經費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六條(禁止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消火栓的義務,發現損壞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通知供水企業。

  禁止下列行為:

  (一)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

  (二)擅自拆除、停用、損壞消火栓。

  損壞消火栓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十七條(違反審核、備案規定的處罰)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或者未經消防驗收的;未按照規定將相關設計文件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或者竣工后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違反臨時使用規定的處理)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未辦理臨時使用手續擅自使用消火栓的,或者違反臨時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予以警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第十九條(不履行維護保養責任的處罰)

  維護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履行消火栓維護保養責任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罰或者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違反禁止規定的處罰)

  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埋壓、圈占、遮擋消火栓的,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損壞消火栓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年1月15日起施行。2000年4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號發布的《上海市消火栓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篇3: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2014年)

  甘肅省人民政府令第107號

  《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已經20**年10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劉偉平

  20**年10月16日

  甘肅省市政消火栓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政消火栓的管理,確保消防用水,保障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甘肅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市政消火栓的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市政消火栓,是指在市政道路配建的與市政供水管網連接,由閥門、出水口和殼體等組成的,專門用于火災預防和滅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裝置及其附屬設備。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防工作的領導,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規劃應當包括市政消火栓設置的內容,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市道路和供水系統等規劃時,對涉及市政消火栓設置的部分,應當征詢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

  第五條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經費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投資,維護經費按照規定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市政消火栓的建設應當與公共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部門負責組織市政消火栓的新建、補建、遷建、拆除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督促供水企業按照專業系統規劃和技術標準,具體落實市政消火栓的建設及其給水管線的鋪設等工作。

  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者遷建消火栓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

  第七條 市政消火栓的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市政消火栓的安裝應當規格統一,符合防凍、抗壓要求,設置明顯標志。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建成后,由建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組織有關單位驗收。驗收合格后,交由市政供水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九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監督管理和日常檢查,定期對市政消火栓進行測試,做好市政消火栓的編號、建檔等工作。

  第十條 市政供水主管部門負責市政消火栓的維護保養,發現市政消火栓損壞或者接到市政消火栓損壞報告的,應當及時修復,確保市政消火栓的完好有效。

  第十一條 市政消火栓專供滅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訓練使用,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使用。

  因綠化、市容環衛等原因確需臨時使用市政消火栓的,應當取得供水企業的臨時使用證明,并按照臨時使用證明規定的時間、地點使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市政消火栓,不得埋壓、圈占、遮擋市政消火栓。

  發現損壞市政消火栓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和市政供水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市政消火栓規劃、建設、使用、維護工作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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