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蘭政辦發[20**]46號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做好蘭州市城鎮房屋用地分割登記發證工作,依據《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和《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職工集資房、房改房和自建房屋用地的分割登記。
第三條 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等行政區域內房屋分割登記發證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紅古區等行政區域內房屋分割登記在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土地所在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城鎮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是以原國有土地使用者宗地為單位,只分攤登記建筑物所占土地面積,道路、綠化和其他公用設施所占的土地只登記不發證。
第五條 分割面積由以下方式確定:
(一)單體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積為該建筑物垂直投影底層閉合線內土地面積。
(二)當主樓和裙樓連體時,合并計算整棟樓建筑面積,以主樓和裙樓共同垂直投影為該建筑物占地面積;當主樓鑲嵌在裙樓內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以裙樓外圍垂直投影占地為該建筑物占地面積。
(三)一宗地內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土地用途組合的,能在實地區分開的,可按不同土地用途分別劃宗,分別予以登記;在實地難以區分開的,可按照“混合宗”予以登記;如果出讓合同有特殊約定,依合同約定予以登記。
(四)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在實測有困難的情況下可在1∶5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上量算面積;若投影圖形不規則時,可近似取為規則圖形量算面積。
第六條 分攤面積的計算公式:
(一)權利人分攤土地面積=該權利人建筑面積÷棟總建筑面積×棟建筑占地面積;
(二)各權利人分攤總土地面積=棟建筑占地面積。
第七條 宗地編號及土地證號實行統一編制。
城鎮房屋土地登記對分割宗地編號采取原宗地號+樓號+單元號+房號,如原宗地號為03017,樓號為0l,單元號為01,房號為306,則宗地號為030170101306。
土地證號按年份+縣(區)拼音的第一個大寫字母+F+序號編制,如年份為20**年,縣(區)名稱為城關,序號為0001,則土地證號為蘭國用字〔20**〕第CF0001號。
第八條 單位房改房只繳部分房款的,應繳清剩余房款后再辦理房屋分割登記。
第九條 新建房屋建設單位在整個項目或單體建筑竣工驗收后,持下列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備案登記,并從土地所在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憑證》: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單位法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明,屬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設定登記時核發的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5、設計施工圖紙;
6、《宗地分割情況申報調查表》內容包括竣工房屋的用途、總面積及每幢、單元和每套房子的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以設計圖紙為準);
7、標有分割房屋平面位置的地形圖或宗地圖及住宅小區平面布置圖;
8、分期開發的,應提供分期開發資料等;
9、相關繳費憑證;
10、其他材料。
購新建房者,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憑證》和相關申請材料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對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條 已建成的房屋,原建設單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建設單位持有關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為產權人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對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已建成的房屋,原建設單位已撤銷的,由現在的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持有關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為產權人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對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已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的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由房屋產權人持有關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用地分割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土地登記實行收費制,具體收費辦法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其他性質的房屋用地分割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2:蘭州市城鎮房屋用地分割登記發證暫行辦法(2008年)
甘肅省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蘭政辦發[20**]46號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做好蘭州市城鎮房屋用地分割登記發證工作,依據《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和《城鎮地籍調查規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國有土地上建造的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職工集資房、房改房和自建房屋用地的分割登記。
第三條 城關區、七里河區、西固區、安寧區等行政區域內房屋分割登記發證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永登縣、榆中縣、皋蘭縣、紅古區等行政區域內房屋分割登記在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土地所在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四條 城鎮房屋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是以原國有土地使用者宗地為單位,只分攤登記建筑物所占土地面積,道路、綠化和其他公用設施所占的土地只登記不發證。
第五條 分割面積由以下方式確定:
(一)單體房屋建筑物占地面積為該建筑物垂直投影底層閉合線內土地面積。
(二)當主樓和裙樓連體時,合并計算整棟樓建筑面積,以主樓和裙樓共同垂直投影為該建筑物占地面積;當主樓鑲嵌在裙樓內時(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以裙樓外圍垂直投影占地為該建筑物占地面積。
(三)一宗地內有兩類或兩類以上不同土地用途組合的,能在實地區分開的,可按不同土地用途分別劃宗,分別予以登記;在實地難以區分開的,可按照“混合宗”予以登記;如果出讓合同有特殊約定,依合同約定予以登記。
(四)土地面積以實測為準,在實測有困難的情況下可在1∶500或更大比例尺的地形圖上量算面積;若投影圖形不規則時,可近似取為規則圖形量算面積。
第六條 分攤面積的計算公式:
(一)權利人分攤土地面積=該權利人建筑面積÷棟總建筑面積×棟建筑占地面積;
(二)各權利人分攤總土地面積=棟建筑占地面積。
第七條 宗地編號及土地證號實行統一編制。
城鎮房屋土地登記對分割宗地編號采取原宗地號+樓號+單元號+房號,如原宗地號為03017,樓號為0l,單元號為01,房號為306,則宗地號為030170101306。
土地證號按年份+縣(區)拼音的第一個大寫字母+F+序號編制,如年份為20**年,縣(區)名稱為城關,序號為0001,則土地證號為蘭國用字〔20**〕第CF0001號。
第八條 單位房改房只繳部分房款的,應繳清剩余房款后再辦理房屋分割登記。
第九條 新建房屋建設單位在整個項目或單體建筑竣工驗收后,持下列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備案登記,并從土地所在縣(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憑證》: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申請單位法人證明及法定代表人
身份證明,屬于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供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設定登記時核發的原《國有土地使用證》;
4、《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原件和復印件;
5、設計施工圖紙;
6、《宗地分割情況申報調查表》內容包括竣工房屋的用途、總面積及每幢、單元和每套房子的建筑面積(建筑面積以設計圖紙為準);
7、標有分割房屋平面位置的地形圖或宗地圖及住宅小區平面布置圖;
8、分期開發的,應提供分期開發資料等;
9、相關繳費憑證;
10、其他材料。
購新建房者,在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后,持《國有土地使用權分割登記憑證》和相關申請材料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對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條 已建成的房屋,原建設單位仍然存在的,由原建設單位持有關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為產權人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對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已建成的房屋,原建設單位已撤銷的,由現在的物業公司或業主委員會持有關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為產權人統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同時對分割后的剩余宗地申請變更或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已辦理土地分割登記的房屋,因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由房屋產權人持有關材料到相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房屋用地分割變更登記,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十二條 土地登記實行收費制,具體收費辦法依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其他性質的房屋用地分割登記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