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辦發[20**]78號
甘肅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第一條 為改進和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制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原建設部、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華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258號)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意見》(甘政發〔20**〕9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市區政府所在地鎮的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州、縣市區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
第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要逐步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及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實施辦法。
第四條 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在國家和省政府統一政策指導下,各地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州、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制定規范、科學的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省政府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工作負總責,對市州、縣市區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省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指導和實施監督。市州、縣市區建設或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政府發展改革、價格、監察、財政、國土資源、稅務及金融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在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中,明確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項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內容(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建設規劃,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化供應。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州、縣市區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準予購房的核準通知。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貸款利率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供應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各項稅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 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后,以補交土地出讓金等方式,變相進行商品房開發。
第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配套建設,充分考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
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第十四條 在商品住房小區中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單套的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群眾生活水平、住房狀況、家庭結構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規模和各種套型的比例,并進行嚴格管理。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市場運作的原則,采取項目法人招標的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也可以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機構直接組織建設。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中,應注重發揮國有大型骨干建筑企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設計和建設必須按照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住宅的要求,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采取競標方式優選規劃設計方案,做到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使用功能。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載明。
經濟適用住房的施工和監理,應當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資質和良好社會責任的建筑企業和監理公司實施。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可采取招標方式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也可以在社區居委會等機構的指導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區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業服務。
第二十條 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由有定價權的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建設、管理成本和利潤的基礎上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房地產開發企業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縣市區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獲取利潤。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價格主管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卡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經濟適用住房成本監審,掌握成本及利潤變動情況,做到質價相符。
第二十四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州、縣市區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五條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當地城鎮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州、縣市區政府劃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
(三)無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州、縣市區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
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的家庭收入標準和住房困難標準,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根據當地商品住房價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結構等因素確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縣市區、市州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審核單位應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
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七條 經審核公示通過的家庭,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發放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核準通知,注明可以購買的面積標準。然后按收入水平、住房困難程度和申請順序等因素進行輪候。
第二十八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準通知購買一套與核準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準面積。購買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按核準的價格購買;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按照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的價格補繳差價。
第二十九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三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上述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合同中予以載明,并明確相關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已經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又購買其他住房的,原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規定及合同約定回購。政府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應用于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
第三十二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三十三條 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完全產權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經營。
第三十四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和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住房建設規劃的前提下,經市州、縣市區政府批準,可以利用單位自用土地進行集資合作建房。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對象,必須限定在本單位符合市州、縣市區政府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第三十五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其建設標準、優惠政策、供應對象、產權關系等均按照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嚴格執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應當納入當地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和用地計劃管理。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購買土地組織集資合作建房;黨政機關和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一律不得搞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單位集資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供應條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在滿足本單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買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統一組織向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房條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州、縣市區政府以成本價收購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條 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實行??罟芾?、專項使用,并接受當地財政和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不得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
第四十條 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原則上不收取管理費用,不得有利潤。
第四十一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要加強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后續管理。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對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員、房屋的使用等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違規行為及時糾正。
第四十二條 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中違紀違法行為的查處。
(一)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
(二)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或降低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等價格違法行為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三)未取得資格的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其所購買或集資建設的住房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購;不能收購的,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責成其補繳經濟適用住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與同地段同類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差,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四)集資合作建房未經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審核審批,直接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要查明原因,追究單位、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
房或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個人,由縣市區政府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限期按原價格并考慮折舊等因素作價收回所購住房,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對出具虛假證明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下發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執行本辦法有關準入和退出管理、價格管理、監督管理等規定;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事項,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
篇2:陽江市經濟適用住房實施辦法(2008年)
廣東省陽江市人民政府
(陽府〔20**〕71號)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建設部等7部門聯合公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實施辦法。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經濟適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第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監察、財政、國土資源、建設、物價、規劃、市政、稅務、金融管理等部門以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優惠政策和建設管理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在年度土地供應計劃中統籌安排,優先供應。禁止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有償轉讓。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二)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三) 以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七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采取一次性付款、申請商業銀行貸款、住房公積金抵押貸款或組合貸款等付款方式付款。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應當依法實行建設項目招投標。參加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招投標的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具有三級以上資質、開發總投資30%的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建設應當堅持標準適度、功能齊全、經濟適用、便利節能的原則,優選規劃設計方案;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嚴格執行《住宅建筑規范》等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積極
推廣應用先進、成熟、適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責。
第十一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應按照物業管理法律法規實行物業管理,完善小區配套建設服務功能。
第三章 購房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具有陽江市市區戶口或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戶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政府公布的標準。
(三)無房或者現住房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未享受過購房或房改優惠政策。
對第(二)款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主并以戶口簿記載的戶主為申請人,提出申請。
第十四條 租住直管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的,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并入住經濟適用住房后,應當在3個月內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
第十五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四章 購房程序
第十六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申請:申請人憑身份證、戶口簿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領取《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表》(下稱申請表)。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并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相關材料,街道辦事處受理申請。
(二)審批:街道辦事處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戶口、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現住房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再將相關資料報送房產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自收到初審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批。
(三)公示: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符合申購資格的申請人在陽江房管網站或當地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書面提出。房產管理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應當批準申請人取得購房資格并公示,同時向申請人發放準購證明。申請人憑準購證明可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第十七條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喪偶或離異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現住房證明;在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房屋的,提供租賃
合同。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未就業的,提供待業證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上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
(四)現役軍官提供相關的身份證明材料。
(五)家庭資產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后,申請人不再享受政府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五章 價格管理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銷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上浮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物價部門應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章 售后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為有限產權,不得出租、出售,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安排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購買,購買價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
第二十二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不滿5年的,因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等原因需要轉移房屋產權的,接受繼承、贈與或離婚析產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購條件,經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后,允許辦理相關手續,但經濟適用住房性質不變。
第二十三條 購得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轉讓的,應當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繳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土地收益等價款按照屆時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70%計算。土地收益等價款全額上繳市財政。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有關街道辦事處對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及其家庭的住房情況進行隨機抽查,對抽查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購房人提供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責令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如該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人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由購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類商品房市場價格補足購房款。
(二)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三年內不再受理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房產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有關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距離城區較遠的獨立工礦企業或住房困難戶較多的企業,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自用土地的,經批準后,可以申請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
經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購和管理執行本實施辦法。
經批準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單位向本單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低
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住房后的剩余房源,由房產管理部門按成本價,統籌向其他符合條件的家庭出售,或安排經審批符合購房條件的家庭向該單位購買。
第二十八條 各縣(市、區)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相應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篇3:山西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2019年)
晉價房字[20**]191號
山西省物價局
山西省建設廳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山西省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促進經濟適用住房健康發展,根據國家計委、建設部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納入政府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破,享受政府提供的優惠政策,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供應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條 縣級以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施管理。
縣級以上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
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各市(地)經濟適用住房指導價格,并會同省建設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建設規模在IO萬平方米(含10萬平方米)以上項目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市(地)縣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在省規定的指導價格內核定本轄區內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
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價格,應當與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以保本微利為原則,與同一區域內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保持合理差價,切實體現政府給予的各項優惠政策。
第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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