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政發〔20**〕50號
二OO八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保證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工作的正常開展、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工作。
第三條 市和各縣(市、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單位或個人住房公積金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五條 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依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建立行政處罰監督小組,負責監督行政執法與行政處罰工作。
第二章 立 案
第七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過受理職工投訴、執法檢查、群眾舉報、信訪等途徑,獲知單位或個人存在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行為,指定執法人員進行初步調查。
第八條 經初步調查,發現單位不存在違法行為的,承辦人員應填寫《現場檢查記錄》或《調查筆錄》,終止調查。
第九條 有以下情況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
一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
二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
三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
四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啟封手續的。
第十條 有以下情況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申請立案。
一已收到責令改正書,但逾期不辦的;
二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
三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的。
第十一條 立案審批表應當載明如下事項:一當事人基本情況;二案由;三基本事實;四承辦人員意見;五科室負責人意見;六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意見。
第十二條 根據違法行為確定案由分別為:一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二不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三逾期不繳住房公積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四少繳住房公積金;五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六職工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七職工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十三條 承辦案件的科室負責人在《立案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審批立案。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調查取證由兩名以上的執法人員進行,在開展調查取證工作時,應當向被調查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
第十五條 開展調查時,應當做好調查或詢問筆錄,并依法取得當事人違法的有關證據。
第十六條 調查終結,承辦人員應當就案件的事實、證據、處罰依據和處罰建議整理上報科室負責人審核。
第四章 審查決定
第十七條 承辦人員根據調查結果填寫《行政處罰審批表》,報行政處罰監督小組審查。
第十八條 行政處罰監督小組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案件管轄權;
二單位基本情況;
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準確;
五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六程序是否合法;
第十九條 行政處罰監督小組應當視不同情況提出如下書面意見:
一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合法、處理適當的案件,同意執法人員意見;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修正;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執法人員糾正;
五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按有關規定移送。
第二十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下列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行為的,決定行政處罰;
二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或者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有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當事人行為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聽 證
第二十一條 決定處罰前,案件承辦人應當填寫《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后,送發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罰款數額;
四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五作出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決定的日期并加蓋公積金中心公章。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告知書的送達回證上簽署意見或者在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方式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要求,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及時組織聽證,并在聽證舉行七日前填發《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主持人等有關事項。
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時,應當要求當事人在告知書送達回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要求聽證延期的,可以延期一次;當事人未按期參加聽證并且事先未說明理由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聽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聽證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七條 聽證參加人包括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以及該案調查人。
委托代理人參加聽證,應當在舉行聽證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聽證舉行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將聽證的內容、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在公積金中心住所地以書面形式公告。
第二十九條 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決定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第三十條 聽證應當設專人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涂改處應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第三十一條 聽證結束后,聽證主持人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應當根據書面意見和聽證筆錄,依法做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不要求聽證或聽證后做出處罰決定的,承辦人員應當填制《行政處罰決定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依據和罰款數額;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并加蓋公積金中心公章。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行政處罰,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送 達
第三十五條 送達的行政處罰文書應由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宣讀,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送達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指定的代收入。送達的上述文書,應當由受送達人或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簽名或蓋章。
受送達人拒收的,送達人應當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將文書留置受送達人住所或收發部門的,即視為送達;郵寄送達的, 應當保存郵寄憑證。
第七章 執 行
第三十六條 行政處罰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種類、數額和期限執行。罰款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款票據。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承辦人員提出意見,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確因經濟困難,需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并就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做出具體、可行的計劃,經科室負責人審核,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第八章 結 案
第三十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的,予以結案:
一案件因事實不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
二因違法行為輕微且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不應處罰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處罰的;
四構成犯罪,移送司法機 關的;
五因事實清楚做出處罰決定,并已執行完畢的。
第四十條 承辦人員制作《結案報告》,經承辦科室負責人審核后,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審批結案。
第四十一條 《結案報告》應載明以下內容:一、簡要案情及調查、處理、執行情況;二、結案建議;三、最終審批意見。案件審結后,由承辦人將全部案卷材料清冊整理,立卷歸檔。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執法人員違反規定,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篇2: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廣西壯族自治區行政機關責任追究制度(試行)》,切實轉變中心干部職工工作作風,加強行政服務效能建設,確保首問負責制和限時辦結制的有力執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責任追究制度是指對本中心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以致影響執行力和公信力,貽誤中心管理工作或者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等行為予以責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條 中心資金歸集結算科、資金提取管理科、計劃信貸科以及桂平、平南管理部適用本制度。
第四條 行政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有責必問、有錯必糾、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等原則。
第五條 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中心及工作人員違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應當追究中心主任、副主任、服務窗口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第六條 中心法規稽核科負責投訴、舉報、申訴、控告的受理、查辦、轉辦、交辦等工作。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追究主要領導的責任。情節較輕的,責令書面檢查,限期整改,并可對分管負責人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可對主要領導人予以告誡,給予警告處分;可給予分管負責人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將主要領導人調離領導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等處分;可對分管負責人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
?。ㄒ唬┥米栽O立收費項目的;
?。ǘ斚路诺膶徟鷻嗖幌路呕蛘咭詡浒?、核準等形式進行變相審批的;
?。ㄈχ卮蠡蛘呔o急事項,不及時協調解決的;
?。ㄋ模┎话匆幎ㄏ蛏鐣兄Z辦理事項時限或者不按規定上報責任崗位辦理情況的;
?。ㄎ澹┏霈F服務窗口無人值班或者工作人員粗暴刁難行政管理相對人以及多次出現超時辦結等現象的;
?。┎慌c行業協會、中介組織脫鉤,致使行業協會、中介組織依附行政權利從事收費的;
?。ㄆ撸┯晒芪瘯徟氖马?,不按規定提出審查意見的;
?。ò耍斀o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絕補辦的;
?。ň牛┢渌`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中心內設部門及其負責人、崗位責任人的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告誡;情節較重,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并可給予部門負責人警告處分;可將崗位責任人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警告、記過處分。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的,予以通報批評,并可對部門負責人調離工作崗位、引咎辭去領導職務、責令辭去領導職務,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可給予崗位責任人記大過、降級處分,或者責令辭職、辭退。
?。ㄒ唬π姓芾硐鄬θ送普喕蛘叽直┑箅y的;
?。ǘ┰诜沾翱谥蛋鄷r擅自離崗的;
?。ㄈ敭攬鲛k理而故意不當場辦理的;
?。ㄋ模┎灰淮涡愿嬷蛘卟荒軠蚀_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對人所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致使行政管理相對人因材料不合格而多次申請的;
?。ㄎ澹k理事項不按規定進行登記或者不給行政相對人出具回執的;
?。斀o予行政管理相對人答復而不予答復的;
?。ㄆ撸┕室馔涎踊蚓芙^依法給予行政管理相對人補辦手續的;
?。ò耍┎话磿r或不如實上報辦理情況造成不良后果的的;
?。ň牛Σ粚儆诒静块T職權范圍或不宜由本部門辦理的事項,不說明、不請示、不移交,置之不理的;
?。ㄊ┻`反政策法規、辦事程序,私自與辦事對象洽談辦理事項,造成不良影響的;
?。ㄊ唬┻`反規定,與辦事對象私下串通,制造虛假材料,違反法律法規及政策要求的;
?。ㄊ┧k理業務質量低、差錯多,造成較大影響的;
?。ㄊ┍煌对V且經查證屬實的;
?。ㄊ模┢渌`反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的情形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m.airporthotelslisboa.com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理:
?。ㄒ唬┐驌?、報復、陷害投訴人、檢舉人、調查人;
?。ǘ┮荒陜瘸霈F兩次以上應予追究行政責任的行為;
?。ㄈ└蓴_、阻撓行政責任的追究調查;
?。ㄋ模┎粓绦兄行陌粗贫茸鞒龅奶幚頉Q定;
?。ㄎ澹ι暝V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責任追究承辦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诼男新氊熯^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及收受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接受宴請、參加其提供的旅游或者娛樂活動等變相徇私舞弊行為的。
?。ㄆ撸┢渌麘攺闹鼗蛘呒又靥幚淼那樾?。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理:
?。ㄒ唬┲鲃淤r禮道歉,行政管理相對人已諒解;
?。ǘ┯行ё柚共涣己蠊l生;
?。ㄈ┲鲃蛹m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
?。ㄋ模┢渌麘攺妮p、減輕或者免于處理的情形。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員的責任:
?。ㄒ唬┮蜻m用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明確而出現理解偏差的;
?。ǘ┮驁绦猩霞墮C關及主管部門的命令、決定和指示而造成過錯的;
?。ㄈ┫嚓P法律法規或中心內部管理制度未做規定或規定不具體,致使工作人員造成過錯的;
?。ㄋ模┬姓芾硐鄬θ伺撟骷?,致使工作人員無法作出正確判斷的;
?。ㄎ澹┮蝾I導命令、決定和指示錯誤,已經提出建議,但未被采納,只得執行錯誤命令、決定和指示的;
?。┏霈F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工作過錯情形發生的。
第十二條 成立z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任追究制監督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由中心主任擔任組長,副主任擔任副組長,各科室、管理部負責人擔任組員,加強對實施責任追究制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法規稽核科不按照本制度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中心領導小組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工作責任人有陳述、申辯、提出異議、申請回避和申請聽證的權利。工作責任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中心責任追究制監督領導小組或法規稽核科處理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中心領導小組提出申訴。申訴辦理決定由中心責任追究制監督領導小組或法規稽核科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申訴期間,不停止原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