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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陽市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通知(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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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部省屬駐邵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文件精神,現就調整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屬、縣(市、區)屬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照“限高保低原則”和20**年度邵陽市在崗職工工資標準,從20**年1月1日起,我市20**年度個人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額為1094元,單位配套補貼最高每月為1094元,職工月繳存總額(包括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不得超過2188元;最低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均為50元,職工月繳存總額不得低于100元。

  二、部、省屬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原則上有省人民政府批復的可按文件批復執行,無省政府批復文件的可參照長沙市的標準執行。

  三、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時對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做好自查調整和補繳工作。凡職工繳存比例低于5%或月繳存額低于100元(包括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的,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的年審工作中重點核定各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對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單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0**年7月10日

篇2:邵陽市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通知(2014年)

  邵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部省屬駐邵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維護繳存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省、市文件精神,現就調整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市屬、縣(市、區)屬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職工和單位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為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按照“限高保低原則”和20**年度邵陽市在崗職工工資標準,從20**年1月1日起,我市20**年度個人住房公積金最高月繳存額為1094元,單位配套補貼最高每月為1094元,職工月繳存總額(包括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不得超過2188元;最低單位和個人月繳存額均為50元,職工月繳存總額不得低于100元。

  二、部、省屬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原則上有省人民政府批復的可按文件批復執行,無省政府批復文件的可參照長沙市的標準執行。

  三、各單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時對本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做好自查調整和補繳工作。凡職工繳存比例低于5%或月繳存額低于100元(包括單位部分和個人部分)的,須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在每年的年審工作中重點核定各單位的繳存比例和繳存基數。對不參加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單位,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0**年7月10日

篇3: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操作問題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為落實《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8號)要求,推進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支持繳存職工異地購房需求,保障繳存職工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職責分工

  (一)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含分中心,下同)負責審核職工繳存和已貸款情況,向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出具書面證明,并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相關信息。

  (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及受委托銀行負責異地貸款的業務咨詢、受理、審核、發放、回收、變更及貸后管理工作,并承擔貸款風險。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與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要定期對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核對,掌握提取、還款、變更和逾期情況。

  二、辦理流程

  (一)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接受職工的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并一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二)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根據職工申請,核實職工繳存貸款情況,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次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經結清的繳存職工,出具《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三)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后,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信息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應按規定時限履行貸款審核審批手續,并將結果反饋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對職工異地貸款情況進行標識,并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臺賬。

  (四)繳存職工在異地貸款還貸期間,如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原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及時告知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城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后,及時對異地貸款情況重新標識和記錄。

  (五)異地貸款出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根據貸款合同可扣劃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用于歸還貸款。

  三、相關要求

  (一)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的指導監督。各城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抓緊出臺異地貸款業務細則,確保異地貸款業務有序開展。

  (二)異地貸款業務繳存信息核實聯系人要盡職盡責。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和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要相互配合,認真核實相關信息。如信息核實聯系人、聯系方式有變動,請以書面形式,及時報我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予以更新。

  (三)我部將建設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業務信息交換系統。各城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積金中心要按照異地貸款政策要求,抓緊開展信息系統升級改造,優化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流程,適應全國異地貸款業務信息化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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