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關于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的通知
深公積金委〔20**〕1號
各有關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電視電話會議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有關會議精神,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提升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的住房消費能力,保障職工的基本權益,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華人民銀行關于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8號,以下簡稱《通知》),結合本市實際,現就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使用效率、加快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下同)業務提出如下要求,請結合《通知》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大對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支持力度。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本市首套自住住房或者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應當切實做到應貸盡貸。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受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為職工方便快捷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創造條件。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計算標準。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由本市現行規定中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12倍提高至14倍。本市現行規定中計算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可貸額度的其他條件不變。
三、擴大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覆蓋范圍。自20**年8月1日起,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繳存不滿6個月的職工,繳存時間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合并計算,本市戶籍職工在異地就業且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本市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包括繳存明細),按照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要求,向公積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加快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以下簡稱商轉公貸款)業務辦理。公積金中心應當適時調整商轉公貸款預約時間段的規定,讓更多符合條件的職工更早辦理商轉公貸款,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優惠。
五、進一步縮短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辦理時限。職工在本市申請及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無需支付住房公積金貸款保險費、公證費、新房評估費和強制性機構擔保費。本市房屋產權登記機構應當在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登記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抵押權登記手續。公積金中心應當自職工辦理抵押登記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住房公積金貸款發放。
六、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服務質量管理。公積金中心要進一步完善服務手段,繼續做好0755-12329服務熱線的咨詢、查詢等工作,不斷提升服務水平。受公積金中心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商業銀行應當做好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服務,確保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中商業貸款資金到位。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
七、《深圳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深公積金委〔20**〕2號)、《深圳市商業性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暫行規定》(深公積金委〔20**〕1號)中有關規定和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篇2: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10修正)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號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業經20**年3月30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劉強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號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業經20**年8月19日市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代市長 王桂芬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撫順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的決定
撫順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決定對《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p>
二、原第九條調整為第十條,其中第二款修改為:“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p>
三、其他條文順序做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管理辦法(20**修正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以下簡稱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向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的,用于購買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 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管理機構。
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由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銀行(以下簡稱代辦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章 貸款條件和程序
第四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ㄒ唬┻B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一年以上;
?。ǘ┰诒臼泄ぷ鞯脑诼毬毠?;
?。ㄈ┯蟹€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ㄋ模┚哂匈徺I自住住房的有關手續和規定比例的自籌資金;
?。ㄎ澹┰诒拘姓?/a>區域內購買城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權人;
?。┩廪k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
?。ㄆ撸┓?、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借款人沒有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前,不得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向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救司用裆矸葑C、有配偶的提供結婚證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未婚或者無配偶的提供未婚或者無配偶證明;
?。ǘ┥唐贩抠彿亢贤?/a>、銷(預)售許可證、房屋平面圖、竣工驗收備案書;
?。ㄈ┦灼谫彿扛犊钭C明;
第七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借款申請之日起4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公積金管理中心與借款人簽訂個人住房借款合同。
第八條 借款人在獲準貸款后,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借款人辦理相關手續后3個工作日內委托代辦銀行辦理出款手續。
第九條 省內其他城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我市購買住房,符合我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我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本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省內其他城市購買住房,符合購房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的,可以在購房地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的,應當持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出具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證明。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條 借款人購買90平方米以上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70%;購買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商品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購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一般不得超過40萬元。年薪10萬元以上、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其貸款額度可以超過40萬元。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所購房屋價值的60%,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房屋價值取評估價值、交易價值、契稅價值三者中的最小值。
職工住房公積金繳納比例低于5%的,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5萬元。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一般不得超過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齡。但是對工資收入高且穩定、誠信度高、無重大疾病的借款人,貸款期限與借款人年齡之和,最多可以超過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齡5年。貸款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年。
借款人購買二手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不得超過30年。
第十二條 貸款利率按照中華人民銀行頒布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貸款期限為一年的,實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調整,不分段計息;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于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新的利率。
第四章 貸款償還
第十三條 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還款計劃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 借款人按月歸還貸款本息,可從以下兩種還本付息方式中任選其一:
?。ㄒ唬┑阮~本金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貸款期月數+(貸款本金-已歸還本金累計額)×月利率
?。ǘ┑阮~本息還款方式:
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額=貸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還款月數/〔(1+月利率)還款月數-1〕
第十五條 借款人在借款期滿一年后可以提前部分或者全部償還貸款,并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借款人可以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積金帳戶存儲余額用于償還貸款。
第十七條 借款人應當在代辦銀行開立個人銀行結算帳戶,在每月還款日前存入不少于本期還款額的存款。代辦銀行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劃轉。
第五章 貸款抵押
第十八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借款人應當與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 借款人以所購住房抵押的,必須將住房價值全額用于貸款抵押。
抵押期內,借款人不得將抵押物重復抵押,并對抵押物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的責任。
第二十條 抵押期限從抵押登記之日起始,至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應當按合同約定,解除設定的抵押權,并到產權管理機構辦理抵押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以所購在建自住住房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之前,可用簽訂的購房合同的全部權益抵押,并在產權管理機構登記。抵押期內,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抵押物的全部權益的第一受益人。在建自住住房驗收合格后,借款人應當及時辦理產權抵押登記手續。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二條 借款合同需要變更的,借貸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依法簽訂變更協議。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財產的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或者監護人應當繼續履行借款合同。
第二十四條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約定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后,抵押物返還借款人,借款合同終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處分
第二十五條 借款人在還款期內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或者其繼承人、受遺贈人、財產代管人、監護人拒絕履行借款合同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六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權向借款人追償;所得價款超過應償還貸款本息的部分,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退還借款人。
第八章 法律監督
第二十七條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貸款通則》等有關規定對借款人追究責任:
?。ㄒ唬┙杩钊瞬话雌跉w還貸款本息的;
?。ǘ┪唇浌e金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將抵押物重復抵押的;
?。ㄈ┙杩钆沧魉玫?;
?。ㄋ模┙杩钊诉`反借款合同其他條款的。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貸款及其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住房公積金貸款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年6月30日起施行?!稉犴樖新毠€人購買住房政策性擔保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撫政發〔1997〕25號文)同時廢止。
篇3:房地產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緊急通知
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有關事宜的緊急通知
京建開〔20**〕1228號
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區縣建委(房管局)、開發區建設局(國土房管局),各有關單位:
近期,少數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損害了住房公積金繳存人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權益,干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中的作用,促進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等有關規定,現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品房開發建設經營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預售或現售商品房時允許購房人貸款支付房價款的,不得拒絕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資格的購房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按照國務院、建設部及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等有關部門頒布的相關規定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帶條件。
三、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貸款管理部門、貸款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積金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應配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經辦機構提供購房人貸款過程中應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有關材料。
五、市和區縣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限制購房人選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對經查實確有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將下達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理決定,情節嚴重的依法暫停其項目的預售許可、網上簽約,暫停該公司的房地產開發資質延續或升級和新項目立項核準,并在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此前已簽訂購房合同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執行。
北京市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