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2016年)

7233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4號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已經20**年9月28日市政府第14屆18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陳建華

  20**年12月1日

  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城市土地有計劃開發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環境,傳承歷史文化,優化產業結構,統籌城鄉發展,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障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政府部門、土地權屬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按照“三舊”改造政策、棚戶區改造政策、危破舊房改造政策等,在城市更新規劃范圍內,對低效存量建設用地進行盤活利用以及對危破舊房進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的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更新遵循“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統籌規劃、節約集約,利益共享、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以人為本,公益優先,尊重民意,切實改善民生。城市更新應當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完善公共服務配套,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營造干凈、整潔、平安、有序的城市環境。

  第五條 城市更新應當有利于產業集聚,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城市更新應當引導產業高端化、低碳化、集群化、國際化發展,支持金融、科技、總部經濟、電子商務、文化體育等現代服務業,推動制造業高端化發展,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優化總部經濟發展環境,以總部經濟引領產業轉型升級。

  城市更新應當推進產業項目集聚,引導落后產業整合和升級改造,推動優勢產業、優勢企業、優勢資源和要素集中,并充分發揮其輻射、帶動功能,發展以優勢產業(產品)鏈為主導、關聯性強、集約度高的產業集群。

  第六條 城市更新應當堅持歷史文化保護,延續歷史文化傳承,維護城市脈絡肌理,塑造特色城市風貌,提升歷史文化名城魅力。

  城市更新應當根據不同地域文化特色,挖掘和展示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街區、舊村落、歷史建筑等文化要素和文化內涵,傳承城市歷史,發揮歷史建筑的展示和利用功能,實現歷史文化產業保護與城市更新和諧共融、協調發展。

  第七條 城市更新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施應當結合更新地塊實際,科學規劃,針對區域不同特點,制定改造策略和控制標準,做到因地制宜、疏密有致,優化城市發展空間和戰略布局。

  第八條 城市更新應當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完善更新區域內公共設施,充分整合分散的土地資源,推動成片連片更新,注重區域統籌,確保城市更新中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同步規劃、優先建設、同步使用,實現協調、可持續的有機更新,提升城市機能。

  城市更新應當注重土地收儲和整備,按照片區策劃方案確定的發展定位、更新策略和產業導向的要求,加強政府土地儲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

  第九條 城市更新應當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共享機制,尊重和保障土地權利人的權益,合理調節村集體、村民、原權屬人、市場參與主體的利益和政府公共利益,確保國有、集體資產保值、增值,引導、激勵相關利益主體積極參與改造,實現利益共享共贏。

  第十條 城市更新改造應當立足實際,因地制宜,積極穩妥,量力而行。城市更新應當結合城市發展戰略,依托項目自身稟賦和地塊周邊特色,以開發重建、整治修繕、歷史文化保護等分類方式,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先易后難,有序推進。

  第十一條 市政府成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負責審議城市更新重大政策措施,審定城市更新規劃、計劃和城市更新資金使用安排,審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及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市城市更新部門是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低效存量建設用地的盤活利用和城市危破舊房的更新盤活,統籌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負責擬訂城市更新政策,擬定城市更新規劃,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和資金安排使用計劃;指導和組織編制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審核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多渠道籌集資金,運用征收和協商收購等多種方式,組織城市更新范圍內的土地整合歸宗,土地整備,推進成片連片更新改造;統籌城市更新政府安置房的管理和復建安置資金監管,加強城市更新項目實施監督和考評。

  各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辦理城市更新項目的行政審批。

  第十二條 各區政府是城市更新工作的第一責任主體,負責統籌推進本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工作,組織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改造計劃和相關方案編制,依法組織開展拆遷安置、建設管理等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區城市更新部門組織本轄區城市更新的具體實施工作。

  街鎮辦事處、鎮政府以及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應當配合區政府做好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維護城市更新活動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十三條 下列土地申請納入省“三舊”改造地塊數據庫后,可列入城市更新范圍:

  (一)城市市區“退二進三”產業用地;

  (二)城鄉規劃確定不再作為工業用途的廠房(廠區)用地;

  (三)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禁止類、淘汰類產業以及產業低端、使用效率低下的原廠房用地;

  (四)不符合安全生產和環境要求的廠房用地;

  (五)在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布局散亂、條件落后,規劃確定改造的舊村莊和列入“萬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莊;

  (六)由政府依法組織實施的對棚戶區和危破舊房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更新改造的區域。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方式包括全面改造和微改造方式。

  全面改造是指以拆除重建為主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于城市重點功能區以及對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產業結構、改善城市面貌有較大影響的城市更新項目。屬歷史文化名村、名城范圍的,不適用全面改造。

  微改造是指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通過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換、保留修繕,以及整治改善、保護、活化,完善基礎設施等辦法實施的更新方式,主要適用于建成區中對城市整體格局影響不大,但現狀用地功能與周邊發展存在矛盾、用地效率低、人居環境差的地塊。

  在城市更新中,對歷史文化街區及各類歷史文化遺產類建筑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規劃要求進行保護,鼓勵合理的功能置換、提升利用與更新活化。

  第十五條 城市更新可以由市政府工作部門或區政府及其部門作為主體,也可以由單個土地權屬人作為主體,或多個土地權屬人聯合作為主體,綜合運用政府征收、與權屬人協商收購、權屬人自行改造等多種改造模式。

  危險房屋的治理,按照房屋安全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城市更新通過市場運作的,應當選取與更新規模、項目定位相適應,有資金實力、開發經驗和社會責任感的誠實守信的企業。

  第十六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常態的基礎數據調查制度,組織指導各區政府開展城市更新片區的土地、房屋、人口、規劃、文化遺存等現狀基礎數據的調查工作,建立城市更新數據庫。城市更新基礎數據應當定期更新。市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房屋地籍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市城市更新部門建立數據共享和交換機制。

  第十七條 城市更新重大項目實行專家論證制度。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設立城市更新專家庫,對符合條件的更新項目的科學性、可行性、合理性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舊城鎮更新涉及重大民生事項的,可以設立公眾咨詢委員會。公眾咨詢委員會堅持“問需于民、問計于民、問政于民”,保障公眾在舊城鎮更新中的知情權

  、參與權。   舊村莊更新改造可以設立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舊村改造村民理事會遵循“一村一會”的原則,由改造的舊村發起,可以制定工作章程,于改造啟動階段成立,至改造完成時終止。村民理事會在村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領導下,協助村集體經濟組織,協調村民意見征詢、利益糾紛和矛盾沖突,保障村集體和村民在舊村莊更新中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舊村莊更新。

  第十九條 城市更新應當與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相結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借城市更新之機進行違法建設。

  各區政府應當建立長效機制,對借城市更新之機,違規建設或搶建違法建筑的,應當嚴厲查處,杜絕新增違法用地、違法建設。

  第三章 更新規劃與方案編制

  第二十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

  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應當明確中長期城市更新的指導思想、目標、策略和措施,提出城市更新規模和更新重點。

  第二十一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各區政府依據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結合城市發展戰略,劃定城市更新片區。

  第二十二條 劃定城市更新片區,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

  (二)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

  (三)符合成片連片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

  一個城市更新片區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二十三條 納入城市更新片區實施計劃的區域,應當編制片區策劃方案。片區策劃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片區發展定位、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片區內更新項目的具體范圍、更新目標、更新模式和方式、拆遷補償總量和規劃控制指標;

  (三)城市更新片區內城市設計指引;

  (四)城市更新片區的實施經濟分析及資金來源安排;

  (五)需要分期實施的,列出分期實施的地塊(項目)和時序,并提出資金安排建議;

  (六)歷史文物資源及保護方案;

  (七)其他應當予以明確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 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的編制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注重保護城市特色資源,延續歷史文化傳承,塑造具有廣州特色的城市風貌,加強對文物古跡、歷史建筑的保育、活化。

  (二)優先保障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項目。鼓勵增加公共用地,節約集約利用土地。鼓勵節能減排,促進低碳綠色更新。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市政公用設施等用地面積結合片區策劃面積規模,原則上不少于策劃方案總面積的30%。

  (三)應當充分開展土地、房屋、人口的現狀數據調查,測算改造成本和權益面積,按照可實施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科學合理設置規劃建設總量。充分尊重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實現公眾、權利人、參與城市更新的其他主體等各方利益的平衡。

  第二十五條 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制定,并應當按程序進行公示、征求意見和組織專家論證。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由市城市更新部門提交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

  第二十六條 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經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后,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門或區政府依據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論證報告,提出規劃方案意見,申請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提交市規劃委員會審議并經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結合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組織編制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年度計劃包括片區計劃、項目實施計劃和資金使用計劃。

  各區政府應當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門申報納入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項目。

  市政府各部門及直屬企事業單位、土地權屬人可于每年6月底前向市城市更新部門申報下年度城市更新年度計劃項目。

  第二十八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對申報項目進行統籌、協調,經征求國土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和財政等部門意見后,擬訂年度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定;所需資金納入年度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并按發展改革部門投資立項所確定的資金來源予以安排,其中屬于財政投資項目的,還應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可以結合推進更新項目實施情況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進行定期調整。當年計劃未能完成的,可在下一個年度繼續實施。

  第二十九條 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項目,由區政府組織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當符合更新片區策劃方案以及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技術規范。

  第三十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應經專家論證、征求意見、公眾參與、部門協調、區政府決策等程序后,形成項目實施方案草案及其相關說明,由區政府上報市城市更新部門協調、審核。

  市城市更新部門牽頭會同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成員單位,召開城市更新項目協調會議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審議,提出審議意見。協調會議應當重點審議項目實施方案中的融資地價、改造方式、供地方式以及建設時序等重要內容。涉及城市更新項目重大復雜事項的,經協調會議研究后,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研究。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審議、協調、論證成熟的,由市城市更新部門向屬地區政府書面反饋審核意見。區政府應當按照審核意見修改完善項目實施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修改完善后,涉及表決、公示事項的,由區城市更新部門按照規定組織開展,表決、公示符合相關規定的,由區政府送市城市更新部門審核。

  第三十一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向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提交審議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審議通過后,由市城市更新部門辦理項目實施方案批復。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批復應在市城市更新部門工作網站上公布。

  第三十二條 微改造中的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整治修繕項目,納入年度城市更新項目計劃后,由區政府負責審核,但涉及利用市城市更新資金的,應當征求城市更新部門的意見。

  已納入城市更新計劃的危險房屋治理采取拆除重建方式的,有關部門審批時應當征求城市更新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批復后,由各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統一窗口,按照“前臺綜合受理,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的原則,集中受理立項、規劃、國土等行政審批申請并批復。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建立審批服務制度,建立申請主體和審核部門的協調反饋機制,督辦手續辦理進展,協調項目推進中遇到的問題。

  各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議定事項和城市更新項目實施方案的批復,辦理后續行政審批手續,并按照本市建設工程項目優化審批流程的有關方案實行并聯審批,限時辦結,不得重復審核。城市更新改造項目符合重點項目綠色通道審批規定的,可以納入綠色通道辦理審批手續。

  第四章 用地處理

  第三十四條 對于用地行為發生在20**年6月30日之前,需要完善歷史用地手續的集體建設用地,可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歷史用地處置: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自行理清處置土地范圍內的經濟關系;進行拆除重建的,應當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等。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繼受單位應當與政府簽訂完善處置土地征(轉)手續的協議,政府不再另行支付補償費用。

  (三)完善征收手續的歷史用地,土地現狀用途和現行規劃用途均為工業用地的,可由現土地使用權人按自行改造完善規劃、用地手續。

  (四)已按“三舊”改造政策完善集體建設用地手續的村集體建設用地,改造后安排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地的復建安置用地,應當抵扣留用地指標;指標不足的,可采取村集體申請預支留用地指標等方式解決,也可采取無償移交一定比例用地的辦法申請供地;改造范圍內的農用地,符合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的,不需要抵扣留用地指標。

  市城市更新部門應當會同市國土規劃部門完善機制,加快推進完善歷史用地手續工作。

  第三十

  五條 舊城鎮更新項目由區政府按照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組織落實補償完畢后,向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提出供地申請,由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國有建設用地公開出讓程序,組織地塊出讓。   舊廠房更新項目,政府收儲的,納入土地供應計劃,由政府按規定組織土地供應;允許自行改造的,由原產權人向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補交土地出讓金或完善土地出讓手續并變更土地權屬證書。

  舊村改造項目用地,村集體可選擇保留集體土地性質或按規定轉為國有土地;復建安置地塊只能確權給集體經濟組織,轉為國有土地的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融資地塊轉為國有土地,可采取公開出讓給市場主體或協議出讓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全資子公司或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按規定公開選擇的市場主體組成的合作企業等方式供應土地。

  第三十六條 城市更新項目以拆除重建方式實施的,其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不超過相應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以改建擴建方式實施且用途不改變的,其出讓年期與原土地出讓合同保持一致;涉及用途改變的,其出讓年期不超過相應用途經營性用地的最高出讓年期。

  第三十七條 城市更新項目用地范圍內現狀土地、房屋涉及多個權屬人的,應當進行土地歸宗后由同一個權利主體實施改造。除政府依法征收的以外,項目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房屋權屬人可以通過向國土規劃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收購進行土地歸宗,也可以由多個權屬人簽訂協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權屬人所擁有的土地房屋權益作價入股的方式進行土地歸宗。

  第三十八條 更新項目改造地塊與城市更新片區不一致時,應當將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納入改造范圍。屬于自行改造的項目,由土地權屬人將邊角地、插花地、夾心地進行土地歸宗或與相關土地權屬人聯合改造。

  第三十九條 城市更新項目用地范圍內、外地塊之間土地的置換,包括集體建設用地與集體建設用地之間、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國有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之間的土地置換,應遵循“面積相近、價值相等、雙方自愿、憑證置換”的原則。

  第四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依法流轉的,由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實施更新改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用于興建公租房、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不得進入交易市場。

  第四十一條 歷史上已由國土房管部門作出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審批,或者同一樓棟(或同一規劃紅線范圍內)部分房屋單元已辦理國有土地房地產登記的房地產,根據有關土地、房地產登記辦法以及現行政策法規,按照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辦理國有土地房地產登記。

  第五章 資金籌措與使用

  第四十二條 城市更新可多渠道籌集更新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區財政安排的城市更新改造資金及各級財政預算中可用于城市更新改造的經費;

  (二)國家有關改造貸款政策性信貸資金;

  (三)融資地塊的出讓金收入;

  (四)參與改造的市場主體投入的更新改造資金;

  (五)更新改造范圍內土地、房屋權屬人自籌的更新改造經費;

  (六)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第四十三條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日常工作經費,加大財政對于更新改造資金支持力度。市、區政府應當安排城市更新資金,城市更新資金來源主要包括市、區土地出讓收入和財政一般公共預算。

  第四十四條 城市更新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城市更新中長期規劃編制及動態修編;

  (二)城市更新項目的前期基礎數據調查及數據庫建設;

  (三)城市更新片區策劃方案編制;

  (四)更新項目的實施方案編制,城市更新項目建設投資;

  (五)城市更新改造范圍內土地征收、協商收購及整備;

  (六)城市更新項目經濟難以自身平衡的扶持專項補助以及啟動;

  (七)城市更新政策理論、技術規范等研究。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用途中,其資金來源是土地出讓收入的,應當符合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其余則在財政安排的其他資金中安排。

  第四十五條 歷史文化街區和優秀歷史文化建筑保護性整治更新改造項目,整體納入更大范圍片區改造區域,籌措改造資金;不能實現經濟平衡的,由城市更新資金進行補貼。

  城市更新資金優先安排微改造項目。重點用于消除居住安全隱患,完善各種生活設施,改善人居環境,改善更新改造范圍內路、水、電、氣、消防、排污、環衛、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區域人居環境質量。

  鼓勵社區微改造范圍內的居民采取自主配合投入的方式,參與社會微改造。被依法鑒定為危破舊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單棟建筑,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籌集資金。

  第四十六條 按照“政府主導、市場運作、多方參與、互利共贏”的原則,創新融資渠道和方式,注重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充分調動企業和居民的積極性,動員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城市更新改造。

  鼓勵利用國家政策性資金,爭取更多的國家政策性貸款用于更新改造項目。

  引導市場金融機構根據改造項目的資金籌措、建設方式和還貸來源等具體情況,在以土地使用權和在建工程抵押擔保發放貸款的基礎上,探索貸款投放和擔保新模式,創新信貸金融產品,優先保障符合條件更新改造項目的信貸資金需求。

  按照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建設模式(PPP)管理規定,鼓勵企業參與城市更新改造和安置房建設,積極引入民間資本,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委托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更新改造,吸引有實力、信譽好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社會力量參與。

  第四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城市更新安置復建房項目,依據棚戶區改造政策,按照安置復建面積“建一免一”的原則,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并可在本市權限范圍內依法減免其他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 舊村莊自主改造及合作改造類項目的復建安置資金監管遵循分級負責、??顚S煤图兄Ц兜脑瓌t。復建安置資金所有權人將復建安置資金存入監管賬戶。城市更新部門、復建安置資金所有權人和監管賬戶開戶銀行應當簽訂三方協議,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確保??顚S?。

  第四十九條 城市更新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更新基礎數據庫和動態監控信息系統建設,做好更新改造審核、項目實施、竣工驗收等情況的標圖入庫,實行更新改造全程動態監管。

  建立城市更新重點項目建設實施情況的定期考核通報制度,重點考核常態化工作機制建設、更新改造資金使用、年度改造目標完成量、改造項目批后監管措施等內容,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實施計劃制訂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條 建立城市更新項目退出機制。加強對城市更新項目的時限管理,城市更新項目實施主體未按時限完成拆遷安置或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或完成移交土地的,項目實施方案需報市城市更新領導機構重新審定。

  第五十一條 城市更新項目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應當堅持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城市更新片區應當同步推進市政、公建、公用、公交等配套設施建設,積極引進優質的教育、醫療、商業等社會資源。

  市城市更新部門在城市更新項目中,組織籌建城市更新政府統籌安置房。

  第五十二條 加快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水、電、氣、排污、環衛、通訊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解決區域水浸隱患,實現“雨污分流”和“三線”下地。

  城市更新項目改造范圍內由改造主體負責的公建配套和市政基礎設施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啟動建設,除安置房外,其他建設項目不得啟動。

  第五十三條 城市更新相關的部門、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土地開發和城市更新項目拆除建筑廢棄物必須循環利用,禁止直接填埋;不具備現場循環利用條件的,應運輸至指定的地點進行循環利用。相關建設業主單位應當將循環利用的具體要求納入地塊總體開發方案和拆除類工程的招標文件。

  第五十四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城市更新規劃、計劃、方案編制與審批,城市更新項目指導、監督、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組織基礎數據調查的區政府和數據復核機關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導致用于片區策劃方案或項目實施方案編制的基礎數據出現重大錯誤的,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監察部門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城市更新意愿調查和征集、土地及建筑物核查、城市更新計劃申報、城市更新規劃編制與審批等城市更新工作中,有欺詐、脅迫、虛構事實、侵害個人隱私、泄漏商業秘密、偽造或者變造文件、散布虛假信息、受賄、行賄等行為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責令改正,并納入誠信檔案管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市城市更新部門負責依據本辦法,組織起草城市更新基礎數據調查制度、基礎數據調查技術規范、片區策劃方案編制技術規范、城市更新項目專家論證制度、項目實施方案編制技術規范、城市更新項目行政審批程序指引、復建安置資金管理辦法、舊村莊改造成本核算辦法、城市更新融資辦法等相關配套文件,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由市國土規劃部門會同市城市更新部門組織起草城市更新歷史用地處置、土地供應、土地歸宗、土地置換、房屋確權的具體操作辦法,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意見》(穗府〔20**〕56號)、《關于加快推進三舊改造工作的補充意見》(穗府〔20**〕20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項目實施方案已通過原市“三舊”改造領導小組審議且仍在有效期內的,可按項目實施方案批準時的政策執行。

篇2:深圳市城市更新辦法(2009年)

  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號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動,進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優化產業結構,改善人居環境,推進土地、能源、資源的節約集約利用,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城市更新活動。

  本辦法所稱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主體對特定城市建成區(包括舊工業區、舊商業區、舊住宅區、城中村及舊屋村等)內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域,根據城市規劃和本辦法規定程序進行綜合整治、功能改變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動:

  (一)城市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亟需完善;

  (二)環境惡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三)現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資源、能源利用明顯不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影響城市規劃實施;

  (四)依法或者經市政府批準應當進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條 城市更新應當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規劃統籌、節約集約、保障權益、公眾參與的原則,保障和促進科學發展。

  第四條 城市更新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更新實行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年度計劃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動的基本依據。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應當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第五條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分別由市、區政府、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他符合規定的主體實施。

  第六條 市、區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經費,對城市更新項目提供適當的資金扶持。

  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m.airporthotelslisboa.com,應當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相應的項目資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資項目的,根據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相關規定實施。

  第七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擬訂城市更新相關的規劃土地管理政策,統籌城市更新的規劃、計劃管理,制定城市更新相關技術規范,組織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負責城市更新過程中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回和收購工作。

  第八條 各區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下同)組織轄區內城市更新用地的整理,組織轄區內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和市政府確定由其實施的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對功能改變類和其他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進行協調。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擬定城市更新相關的產業指導政策,統籌安排涉及政府投資的城市更新年度資金。市財政部門負責按照計劃安排核撥城市更新項目資金。

  各相關主管部門依法在各自職能范圍內為城市更新活動提供服務并實施管理。

  第二章 城市更新規劃與計劃

  第九條 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制定,與近期建設規劃相銜接,明確全市城市更新的重點區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標、時序、總體規模和更新策略。

  第十條 法定圖則應當對其規劃范圍內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規定:

  (一)城市更新單元的范圍;

  (二)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應當配置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類型和規模;

  (三)城市更新單元的規劃指引。

  第十一條 對于城市建成區中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情形,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區域,應當在保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相對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綜合考慮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產權邊界等因素,劃定相對成片的區域作為城市更新單元,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一個城市更新單元可以包括一個或者多個城市更新項目。

  第十二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制定,依法進行公示、征求意見。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城市更新單元內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產業方向及其布局;

  (二)城市更新單元內更新項目的具體范圍、更新目標、更新方式和規劃控制指標;

  (三)城市更新單元內城市設計指引;

  (四)其他應當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予以明確的內容。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涉及產業升級的,應當征求相關產業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三條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應當根據法定圖則所確定的各項控制要求制定,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未制定法定圖則地區應當在現狀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根據分區規劃確定的各項要求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的制定。

  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對法定圖則的強制性內容作出調整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相應的內容應當納入法定圖則并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包括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和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相關資金來源等內容。其中,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單獨制定年度計劃。

  第十五條 各區政府可以組織其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各類需要進行城市更新的項目進行篩選,提出轄區內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項目,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制定計劃和已具備實施條件的拆除重建類、綜合整治類項目,在征求項目所在區政府意見后,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報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

  第十六條 未納入城市更新單元的城市建成區具有本辦法第二條所規定

  情形,具備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相關條件的,各區政府和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可以依據全市城市更新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并提出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建議,提交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對各區政府、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及有關企事業單位的申報進行統籌、協調后,擬訂城市更新年度計劃,按照規定程序公示后納入近期建設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及土地利用計劃草案,報市政府審批。

  需單獨制定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年度計劃的,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可以單獨制定并報市政府審批。

  城市更新年度計劃可以按照上述報批程序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區政府申報的轄區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由區政府組織原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市政府各相關主管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申報的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制定計劃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組織申報單位擬訂城市更新單元規劃草案,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章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

  第十九條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設施、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改善沿街立面、環境整治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等內容,但不改變建筑主體結構和使用功能。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一般不加建附屬設施,因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需要加建附屬設施的,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條 綜合整治類城市更新的相關技術規范由有關主管部門組織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由所在區政府制定實施方案并組織實施。

  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或者相關標準與規范,實施綜合整治需報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的,應當進行報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二條 綜合整治類更新項目的費用由所在區政府、權利人或者其他相關人共同承擔,費用承擔比例由各方協商確定。涉及改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市容環境的費用,費用承擔比例按照市、區兩級財政負擔事權劃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功能改變類城市更新

  第二十三條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改變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變土地使用權的權利主體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體結構。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可以根據消除安全隱患、改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需要加建附屬設施,并應當滿足城市規劃、環境保護、建筑設計、建筑節能及消防安全等規范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應當符合產業布局規劃,優先滿足增加公共空間和產業轉型升級的需要。

  第二十五條 實施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的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建筑物改變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及相關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和相關手續。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在受理規劃許可變更申請后,應當在深圳特區報、深圳商報就申請事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日,公示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部分業主申請將住宅改為經營性用房的,申請人應當依法征得利害關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請辦理規劃許可變更手續時提交書面證明文件。

  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部分業主申請其他形式的功能改變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批準功能改變的,應當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地價。

  功能改變后的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實際使用時間的剩余期限確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在申請人補繳地價后按照規定予以補足。

  第二十七條 功能改變類更新項目應當繳納的地價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改變功能的原有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其改變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扣減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的地價;

  (二)改變功能的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其改變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剩余期限以市場評估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

  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為商品性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補繳相應地價。

  第五章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

  第二十八條 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應當嚴格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城市更新年度計劃的規定實施。

  第二十九條 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城市更新單元內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之前,因單獨建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備其他法定收回條件的,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并予以補償。

  第三十條 除依法應當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據城市更新的需要組織進行土地使用權收購,城市更新單元內的土地使用權人也可以向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收購。

  土地使用權收購的程序、條件、價格按照土地儲備和土地收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除鼓勵權利人自行改造外,對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城市更新的,可以在拆遷階段通過招標的方式引入企業單位承擔拆遷工作,拆遷費用和合理利潤可以作為收(征)地(拆遷)補償成本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確定開發建設條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確定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一并實施城市更新,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標人或者競得人負責。

  第三十二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所有權人相同且為單一權利主體的,可以由權利人依據本辦法實施拆除重建。

  第三十三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人與地上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所有權人不同或者存在多個權利主體的,可以在多個權利主體通過協議方式明確權利義務后由單一主體實施城市更新,也可以由多個權利主體簽訂協議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以權利人擁有的房地產作價入股成立公司

  實施更新,并辦理相關規劃、用地、建設等手續。

  第三十四條 同一宗地內建筑物由業主區分所有,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拆除重建的,全體業主是一個權利主體。

  城中村、舊屋村拆除重建的,應當經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股東大會按照有關規定表決同意。

  本辦法所稱城中村是指我市城市化過程中依照有關規定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及繼受單位保留使用的非農建設用地的地域范圍內的建成區域。

  第三十五條 權利人拆除重建類更新項目的實施主體在取得城市更新項目規劃許可文件后,應當與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補充協議或者補簽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期限重新計算,并按照本辦法規定補繳地價。

  第三十六條 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積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補繳地價;建筑容積率在2.5至4.5之間的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20%補繳地價;建筑容積率超過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補繳地價。

  城中村依本辦法補繳地價進行拆除重建后,符合有關規定的建筑物和附著物均可以由建設單位取得完全產權,并可以自由轉讓。

  城中村拆除重建項目補繳地價可以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返撥所在區政府,作為城中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費用。

  第三十七條 市政府《關于發布深圳市寶安龍崗區規劃國土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實施前已經形成的舊屋村拆除重建的,現狀占地面積1.5倍的建筑面積不再補繳地價,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補繳地價。

  第三十八條 拆除重建類的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升級改造為工業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勵發展產業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積以內部分不再補繳地價;增加的建筑面積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的50%繳納地價。

  拆除重建類的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升級改造為住宅、辦公、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積以內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扣減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的地價;增加建筑面積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使用期限以市場評估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但市政府關于寶安龍崗兩區舊城舊村改造項目的處理意見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拆除重建類的工業區升級改造項目,未按照公告基準地價標準全額繳納地價的部分限定自用;建成后其建筑物需要轉讓的,適用市政府工業樓宇轉讓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以外的拆除重建類城市更新項目,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權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應繳納的地價,扣減原有合法建筑面積按照原土地用途及剩余土地使用權期限以公告基準地價標準計算的地價。

  非商品性質房地產轉為商品性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另行補繳相應地價。

  第四十條 實施拆除重建的權利人應當依法解決拆除重建項目范圍內的經濟關系,自行拆除、清理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附著物等,并按照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要求移交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用地,政府均不作補償。

  第六章 其他規定

  第四十一條 被依法鑒定為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單棟建筑,依據城市危房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不需要納入城市更新年度計劃,不專門制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

  第四十二條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的違法用地、違法建筑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廣東省、本市有關規定接受處理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城市更新項目范圍內未辦理房地產權登記、又不屬違法用地或者違法建筑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附著物,應當根據本市有關房地產權登記歷史遺留問題處理的相關規定完善手續后,方可作為權屬確定的更新對象。

  第四十三條 城市更新單元范圍內的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等零星未出讓國有土地應當優先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未被規劃用于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的,可以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一并納入更新改造,由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出讓給其相鄰地塊的城市更新實施主體。出讓的零星土地總面積不超過該項目總用地面積的10%,位于特區內的不得超過3000平方米。

  第四十四條 城市更新項目應當遵守保護歷史文化遺存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城市更新范圍內的歷史文化遺存。

  實施城市更新不得破壞城市防洪系統、城市人民防空設施等各類城市安全保障系統,或者使其功能部分、全部喪失。

  第四十五條 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及產業用房建設的有關要求,可以在拆除重建類項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政策性用房,具體辦法由相關主管部門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四十六條 城市更新涉及產業用地的,除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之外,還應當符合深圳市產業導向目錄、城市更新或者相關產業升級政策。

  第四十七條 市規劃國土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更新單元規劃的規定,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與更新項目實施主體約定配套建設保障性住房、產業用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內容。

  第四十八條 規模較大的城市更新項目可以分期實施。

  城市更新項目分期實施的時序、規模等規劃控制指標由城市更新單元規劃和規劃許可文件規定。

  分期實施的城市更新項目應當優先安排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用于安置回遷業主的建筑。

  第四十九條 實施城市更新過程中,應當通過發展綠色建筑,營造宜居環境,改善能源結構,推廣中水和雨水利用,加強建筑廢棄物再利用等多種途徑,有效推進節能減排工作。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市更新管理中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對城市更新實施主體違反城市規劃和土地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本市相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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