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嘉峪關市人民政府
嘉政發[20**]11號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保障我市城市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據《甘肅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轄區內持有本市城市戶口,凡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市低保人員醫療保險覆蓋范圍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市居民,均可自愿參加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大中專院校學生以學校為單位參加,其他人員以家庭為單位參加。
第二章 基金籌集
第三條 城市居民醫療保險費按財政補助和個人繳費的辦法籌集,具體為:
(一)城市居民統籌標準為15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8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二)中央、省屬院校大、中專、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學生統籌標準為10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60元;中央所屬院校從中央財政撥付的醫療費中每人每年補助40元;省屬院校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三)市屬院校大、中專、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技工學校)學生統籌標準為12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6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
(四)中、小學生統籌標準為120元。其中:個人每人每年繳納60元;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20元;市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
(五)在國家再就業政策實施階段,對持有《再就業優惠證》的下崗失業人員本人交費部分,可從再就業資金中每人每年補助40元。
(六)大、中專特困學生個人繳費部分,由學校提供資料報市民政局審核認定后,市財政局和學校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條 城市居民醫療保險金按年繳納,每年的第四季度繳納下一年度的醫療保險金。
財政補助資金,由市財政局按參保人數直接劃入城市居民醫療保險財政專戶。城市居民個人繳納的部分,由城市居民持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到本人戶口所在的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繳納。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使用省財政統一印制的行政事業單位往來結算票據(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收取個人繳納的費用;大中專在校學生個人繳納的部分,由所在學校負責收取,統一繳至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第五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含利息收入)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確?;鸨窘鹄⑷坑糜诔鞘芯用窕踞t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負責征繳,并及時轉入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三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六條 城市居民按規定辦妥參保手續并繳費的,可從繳費次月起享受一個年度即12個月的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待遇支付范圍,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甲類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執行。
第七條 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待遇分為住院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補助兩部分。不建立個人帳戶。
(一)住院醫療保險:
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報銷起付標準為一級醫療機構200元;二級以上醫療機構400元。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費用,按下列比例給予報銷:
1、一級醫療機構按下列比例給予報銷:
200元以上至3000元報銷35%;
3000元以上(含3000元)至6000元(報銷40%;
6000元以上(含6000元)至9000元報銷45%;
9000元以上(含9000元)至13000元報銷50%;
13000元以上(含13000元)至16000元報銷55%。
2、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按下列比例給予報銷:
400元以上至3000元報銷35%;
3000元以上(含3000元)元以上至6000元報銷40%;
6000元以上(含6000元)至9000元報銷45%;9000元以上(含9000元)至13000元報銷50%;
13000元以上(含13000元)至16000元報銷55%。
最高報銷金額不得超過6600元。
(二)大病醫療保險:從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中按每人每年15元的標準籌集,為其建立大病醫療保險。
城市居民大病醫療保險起付標準為16000元,最高封頂線為26000元。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范圍內的住院費用,16000元以上至26000元報銷45%。
第八條 因病確需轉外住院治療的,按《嘉峪關市基本醫療保險市外轉診和報銷管理辦法》給予辦理轉院手續,報銷標準在第七條規定報銷比列的基礎上個人負擔增加5%。
第九條 對享受醫療保險和大病醫療保險補助后,個人住院醫療費用負擔仍過重的貧困居民,由市民政局按規定給予社會醫療救助(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市衛生局按規定給予醫療費用減免。
第十條 居民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在本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除急診或按規定辦理了外轉診手續的患者外,在本市非定點或本市區域外發生的醫療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條 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出院時所發生符合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按統籌費用結算辦法,參保人只需支付個人承擔部分,統籌部分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城市居民醫療保險的組織實施和對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險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城市居民醫療保險的各項經辦業務。
第十三條 市財政局負責制定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做好資金的保障工作,確保補助資金及時到位和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市民政局負責進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的社會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五條 市衛生局負責落實醫療機構對貧困居民的醫療費用減免政策。
第十六條 市審計局和市監察局負責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財政局可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市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運營情況,提出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的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嘉峪關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方案》及相關配套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30日后起施行。20**年8月7日發布的《嘉峪關市城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篇2: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14)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20**)
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發〔20**〕24號
湘潭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區、經開區管委會,昭山、天易示范區管委會,市直機關各單位,市屬和駐市各企事業單位,各人民團體: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已經20**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湘潭市人民政府
20**年12月31日
湘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完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國家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湘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湘潭市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暫不包括鐵路運輸系統、電力系統職工和用人單位派往國外或港、澳、臺地區的工作人員)的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
第三條 統一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統一經辦流程,基金運行實行分級負責。用人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和退休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辦理。
第四條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個人醫療賬戶相結合的制度。鼓勵建立多層次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第二章 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有關規定共同繳納。
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為上年度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8%,職工個人繳費費率為上年度職工本人工資收入的2%;城鎮小微企業可以單建統籌、不建個人賬戶形式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單位繳費費率為6%,職工個人不繳費。
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總額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總額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繳費基數,低于60%的以60%作為繳費基數。
第六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由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統一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并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從失業保險基金中繳納醫療保險費,個人不繳費。具體規定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第七條 靈活就業人員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5%,由個人全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醫療賬戶。
第八條 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須男滿30年、女滿25年,參保地的實際繳費年限不低于10年,其中,20**年1月1 日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退役軍人的軍齡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均可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以市當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規定繳費比例一次性繳納不足年限(按月計算)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未一次性補足的,可繼續按在職人員政策繳費并享受待遇至最低繳費年限。
第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稅務等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十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原則上按月繳納(有條件的可按季、年繳納)。用人單位和個人應于每月25日前足額繳納下月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一條 參保對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1999年)的規定向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有關醫療保險手續,繳納醫療保險費。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分立、兼(合)并前欠繳的醫療保險費,由分立、兼(合)并后的單位分擔或者承擔。用人單位破產終結時,必須清償欠繳的醫療保險費,并按規定提留相關醫療保險費用。
第三章醫療保險基金
第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ㄒ唬┯萌藛挝焕U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ǘ﹤€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ㄈ┗踞t療保險費利息;
?。ㄋ模┥霞壯a助收入;
?。ㄎ澹┮婪{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 按規定設立個人醫療賬戶。個人醫療賬戶資金來源于以下三個方面:
?。ㄒ唬┞毠€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
?。ǘ┯萌藛挝粸閰⒈H藛T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一部分,具體比例為:45歲以下(含45歲)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7%劃入個人醫療賬戶;46歲以上到退休前的職工按本人繳費基數的1.2%劃入個人醫療賬戶;退休人員按各規定基數的3.4%劃入個人醫療賬戶;
?。ㄈ﹤€人醫療賬戶的利息。
第十五條 個人醫療賬戶主要按規定支付本人門診醫療費和住院醫療費及門診特殊病種中的個人負擔部分。個人醫療賬戶結余本金,按國家規定利率計息,個人醫療賬戶的本金和利息歸個人所有,可以轉移和依法繼承,也可由本人申請支付家庭成員中患大病自負費用過高的部分,具體操作辦法另行制定。參保人員死亡后,個人醫療賬戶余額可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
第十六條 設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醫療賬戶以外的部分列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用于按基本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的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及特定檢查、治療項目等醫療費用。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按劃定的各自支付范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擠占。
第十七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建立健全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審計制度。醫療保險基金納入財政社保專戶管理,??顚S?,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的人員經費、公用經費、專項經費和經辦業務經費,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在預算中安排。對于基金征繳、網絡維護、醫療保險卡和醫療保險本、銀行手續費及基金征繳監管考核獎勵等與醫療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專項支出,由市、縣市區財政部門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商定,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安排。
第四章 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辦理醫療保險參保繳費手續后,參保人員在國家、省、市制定的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內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和職工未按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從欠繳費用的下月起,參保人員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單位負責。用人單位和職工補足基本醫療保險費后,參保人員從繳費到賬之日起恢復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按月或按年度繳費。按年度繳費的參保人員每年10月10日起至12月31日前繳納下一年度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含大病醫療互助費)。當年參保繳費和3月31日以后續保的須滿90天后方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參保職工,3個月之內以靈活就業人員續保的,從續保繳費到賬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年度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9萬元。具體支付辦法如下:
?。ㄒ唬﹨⒈H藛T住院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住院須首先自付一定費用段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方可按規定支付參保人員本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內累計醫療費用。首次住院自負段如下:三級醫院 900元,二級醫院700元 ,一級及以下醫院500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100元;再次住院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為100元外其他醫院均為300元。兩次以上在不同等級醫院住院的,以最高等級醫院首次住院費用自負段作為其首次住院費用的自負段,不足部分必須補齊。
進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個人仍要負擔一定比例,具體規定如下:
在職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6%,二級醫院為14%,一級及以下醫院為12%;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8%,二級及以下醫院為6%。
退休人員:自負段以上至1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10%,二級醫院為8%,一級及以下醫院為6%;1萬元以上至9萬元部分,個人自負比例三級醫院為6%,二級及以下醫院為5%。
因重性精神病在本地??漆t院住院的,不設自負段和自負比例。
?。ǘ┨厥獠》N的門診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患有門診特殊病種(門診特殊病種審批標準另行制定)的醫療費用,自負段為300元,自負段以上,由基本醫療保險特殊病種專家鑒定委員會根據病情確定費用支付標準。同時患幾種門診特殊病種的,按費用支付標準最高的一種執行。政策范圍內在職人員報銷比例為85%,退休人員報銷比例為90%。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員患病確需轉外地診治,由參保地最高水平醫院提出意見,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同意轉外地治療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先自負10%,余下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規定支付。
第二十二條 參保人員因公出差或探親期間患急癥,確需住院治療的必須在當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診治,并報告所在單位及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出院后持病歷本、費用明細單、發票等資料,經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審核,按轉外地就醫的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第二十三條 因公常駐外地的用人單位職工,應在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在所駐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費用,按照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
第二十四條 退休人員回原籍安置,或隨配偶、子女在異地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當地公安機關認定的居住證明的人員,可向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醫療保險異地安置手續,并確定2~3家不同級別定點醫療機構作為其住院和門診治療醫院。異地安置人員在三級以下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參保地住院醫療待遇支付,三級及以上醫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轉外地就醫有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員從參保之日起每連續滿5年未發生統籌基金支付費用的,可到指定醫院免費進行一次常規體檢。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員應在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并可自主決定在定點醫療機構購藥或持處方到定點零售藥店購藥。
除急診和急救外,參保人員在非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發生的費用,不得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二十七條 突發性、流行性傳染病、自然災害等因素所致大范圍急、危、重病人的醫療費用,以及救災搶險、見義勇為致傷的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綜合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ㄒ唬攺墓kU基金中支付的;
?。ǘ斢傻谌素摀?;
?。ㄈ斢晒?/a>衛生負擔的;
?。ㄋ模┰诰惩饩歪t的。
第二十九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死亡,應由原用人單位繳清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及時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報、注銷等相關手續。
第五章 醫療保險服務管理
第三十條 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直接結算。
第三十一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簽訂包括服務人群、服務范圍、服務內容、服務質量、醫療費用結算辦法、支付標準及費用審核與控制等內容的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零售藥店為參保人員提供服務時,應認真執行有關政策規定,自覺規范服務行為,在保證基本醫療的前提下,做到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治療、合規收費。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遵守衛生部門規定的醫療診治技術規范,嚴禁濫用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隨意放寬入院指征和重癥監護病房(復蘇室、ICU、CCU等)的入住標準。定點醫療機構應為住院的參保人員提供住院醫療費用每日清單,嚴格控制自費藥品、醫用耗材、特殊診療項目的使用,必須使用時應事先書面告知并征得患者或其家屬的同意。未經參保人員或家屬認可的,參保人員或家屬有權拒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第三十三條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特殊病種、家庭病床管理辦法及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
第六章 大病醫療互助
第三十四條 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實行大病醫療互助,進一步減輕參保人員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三十五條 凡參加了本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的單位職工和個人(含退休人員、靈活就業人員),都應隨同參加大病醫療互助。
大病醫療互助(含意外傷害保險)繳費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120元,原則上由個人繳納,也可由用人單位為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統一在每年參保、年度續保首月一次性足額繳納本結算年度的大病醫療互助費。因故中斷繳納的,年度內不得享受大病醫療互助待遇。
第三十六條 一個醫療保險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病醫療互助基金支付,大病醫療互助累計最高支付限額至25萬元。進入大病互助最高支付限額內符合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均為個人自負6%。
第三十七條 對患有重大疾病,醫療費用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特殊困難參保人員以及有關優撫對象,可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醫療救助。
第七章 醫療保險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八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并組織實施醫療保險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研究制定醫療保險的配套政策、發展規劃和有關標準;審核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監督檢查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和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監督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情況。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職工醫療保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醫療保險工作的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職權負責轄區內醫療保險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承擔以下職責:
?。ㄒ唬┺k理轄區范圍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補充醫療保險事務;
?。ǘ┴撠熱t療保險費的征繳及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管理和稽核;
?。ㄈ┚幹漆t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審核支付醫療保險費;
?。ㄋ模┙⒑凸芾砘踞t療保險個人賬戶;
?。ㄎ澹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實行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管理;
?。Χc醫療機構、協議零售藥店執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服務協議等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對考核較差或者違約、違規的醫療機構或零售藥店,根據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和服務協議的約定給予處理;
?。ㄆ撸┒ㄆ谙蛏鐣紖⒈H藛T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藥費用總體情況;
?。ò耍︶t療保險基金收支、參保人員醫療費用等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ň牛┫蛴萌藛挝缓蛥⒈H藛T提供醫療保險查詢、咨詢服務。
第四十條 財政部門負責醫療保險有關財務會計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監督檢查,負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和審核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預、決算,按時撥付醫療保險基金支出賬戶所需資金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第四十一條 審計部門依法對醫療保險基金征繳、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管、工商、民政、工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四十三條 按規定設立醫療保險基金監督委員會,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及有關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社會監督。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辦理醫療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醫療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于醫療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四十六條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待遇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醫療保險金,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職工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追回,并對其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實施,原有關醫療保險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篇3: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發文單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文號:并政辦發(20**)95號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太原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實施辦法 MM1313亚洲国产精品无码试看|91久久偷偷做嫩草影院免|国产原创剧情经理在线播放|国产精品亚洲А∨无码播放麻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