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4.7.12
實施日期:1994.7.12
廈府(1994)綜146號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國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外來勞動力的計發辦法另有規定)。
第三條 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
第四條 繳費年限按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原企業固定職工,從我市19*1月全面實行養老保險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條 繳費工資系指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高于300%的,按30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并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堵毠ゐB老保險手冊》由職工本人保管,職工流動時隨之轉移。
第七條 符合國家退休規定的職工,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休手續,并從辦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和按規定領取補充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
第八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即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20年的,按15%計發;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
第九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條 職工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發的退休金(標準工資以1992年6月底以前為準)的差額部分給予補齊。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原計發辦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為20%),也不得超過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
第十一條 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繳費工資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付情況,從離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負增長時不作調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從1995年起按上述辦法進行調整。
篇2:廈門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暫行辦法(1994年)
廈門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4.7.12
實施日期:1994.7.12
廈府(1994)綜146號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根據《廈門經濟特區勞動管理條例》和《福建省國有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的改革方案》,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行政區域內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企業職工(外來勞動力的計發辦法另有規定)。
第三條 基本養老金與繳費工資、繳費年限掛鉤,與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水平提高相適應。
第四條 繳費年限按企業和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原企業固定職工,從我市19*1月全面實行養老保險起計算實際繳費年限,在此之前符合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
第五條 繳費工資系指企業和職工實際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職工本人工資低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繳費;高于300%的,按300%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職工本人工資超過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的,可將超過部分應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50%,作為繳納職工本人的補充養老保險費,并記入職工個人帳戶。
第六條 企業和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按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險號碼(國家標準GB11643-89)記入《職工養老保險手冊》?!堵毠ゐB老保險手冊》由職工本人保管,職工流動時隨之轉移。
第七條 符合國家退休規定的職工,憑《職工養老保險手冊》辦理退休手續,并從辦理退休的次月起按本辦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和按規定領取補充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原待遇不作變動。
第八條 基本養老金由社會性養老金和繳費性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一)社會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全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職工本人繳費年限計發:即企業和職工本人繳費滿10-20年的,按15%計發;從第21年開始,繳費每增加1年,其待遇相應提高0.5%。
(二)繳費性養老金以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計發:繳費滿10年及其以上的,繳費每滿1年,發給職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1.2%。
在此基礎上,保留原特區補貼30元。
第九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滿10年的,按繳費年限每滿1年,一次性發給職工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3個月的生活補助費。
第十條 職工達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齡退休時,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辦法計發的退休金(標準工資以1992年6月底以前為準)的差額部分給予補齊。按本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高于原計發辦法的,增加部分最高不得超過原辦法的一定比例(1994年為20%),也不得超過本人指數化平均繳費工資。
第十一條 職工退休后領取的基本養老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根據經濟發展和職工繳費工資以及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和支付情況,從離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一年全市職工工資增長率的一定比例調整一次,負增長時不作調整;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的人員,從1995年起按上述辦法進行調整。
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改革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通知
(寧政辦發[20**]126號)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38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寧政發[20**]81號)精神,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改革我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用人單位和所有參保人員。
二、1996年1月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后參加工作,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1995年12月3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前參加工作,20**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來自:m.airporthotelslisboa.com)涉及知識分子養老保險待遇計發的有關政策繼續執行。
三、基礎養老金月計發標準,以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計算公式: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四、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見附件)。
五、過渡性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個人賬戶前的繳費年限、過渡系數的連乘積。計算公式: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退休時自治區上一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建立個人帳戶前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3%(知識分子1.43%)
六、調節金(原稱為附加養老金),20**年計發標準統一為110元,以后每年遞減11元,直至取消。
七、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
(一)、對1996年1月1日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制度以后參加工作,本辦法實施后退休的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是指從1996年1月1日以后參保繳費至退休上一年度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額除以當年自治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年度內繳費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繳費月數占全年12個月的比重折算指數,年度內全額未繳費的不計算當年指數。計算公式:
S=(*1/C1+*2/C2+*3/C3+……*n/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