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離職安全管理操作程序
1.離職人員包括辭職、調離、退休、辭退、解聘、合同終止的人員。
2.員工離職規定
3.辦理程序
3.1辭職、調離、退休及員工提出合同終止人員的離職手續
3.1.1辭職、調離、退休及員工提出合同終止人員的應設立脫密期
3.1.1.1時間為離職通知日至總經理批準離職日期,時間長短視員工工作年限長短、職務和離職性質的區別有所不同,最長可至60天,任何離職人員不得以假期沖抵通知與脫密期的時間。
3.1.1.2辭職:員工在合同期內提出辭職,須提前30天向其部門管理人員遞交辭職信或以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管理人員視情況由管理處總經理另行安排。
3.1.1.3調離:由管理處總經理視情況安排其調離時間。
3.1.1.4退休:由管理處在其退休前一個月安排交接人員進行過渡。
3.1.1.5由員工提出合同終止:必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所屬部門管理人員或給予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試用期內員工通知期為一天)。
3.1.2脫密期安全管理
3.1.2.1所有處于脫密期人員均不可獨立上崗,由其所屬部門安排交接人員予以陪同及進行工作移交,保安部門予以配合,以便做好工作移交期間對離職人員的安全管理。
3.1.2.2工程部離職人員辦理工作移交期間,應做到有計劃的逐項工作移交,對移交后的工作,特別是重要設備管理事項要進行驗收簽字確認,保證設備的安全交接。
3.1.2.3離職人員在辦理移交工作中,其所轄區域內發生突發事故,如火災、非正常設備故障、設備事故等,離職人員有義務配合作事故分析調查,直到查到責任人。
3.1.2.4離職人員在管理處批準離職日期內完成工作移交及相關手續后,由所屬部門及保安帶出園區。
3.1.3手續辦理程序(附流程圖)
3.1.3.1上級管理人員在接到離職通知后應對離職人員進行離別談話,借此從側面了解員工信息,并對個別優秀的辭職人員予以挽留。
3.1.3.2填制《離職人員物品移交流轉單》(附相關證明,如:辭職信、調離單等),經相關部門簽字確認及總經理批示后交辦公室,辦公室根據管理處意見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1.3.3主管部門在管理處批準離職日期內完成工作和物品的移交工作。
3.1.3.4離職人員應自覺歸還所有公司的財產、資金和物品,否則管理處有權凍潔其名下工資、公積金、勞動手冊,并保留對此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力。
3.1.3.5離職人員所遺失的公司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3.2辭退、解聘及由用工方提出合同終止人員的離職手續
3.2.1辭退、解聘及由用工方提出合同終止的人員一般不設立脫密期
3.2.1.1辭退:立即離職。
3.2.1.2 解聘:管理處在合同期內提出解除合同,將給予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并立即離職。
3.2.1.3用工方提出合同終止: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或給予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并立即辦理離職手續(試用期內員工通知期為一天)。
3.2.2安全管理
3.2.2.1由于上述情況離職的人員在通知對方當天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3.2.2.2 離職手續辦理的過程中,其所屬部門必須安排人員對其進行管理,并限制其行動區域。
3.2.2.3手續辦理完成后,立即由所屬部門及保安帶出園區。
3.2.3手續辦理程序(附流程圖)
3.2.3.1填制《離職人員物品移交流轉單》(附相關證明,如:過失單等),經相關部門簽字確認及總經理批示后交辦公室,辦公室根據管理處意見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3.2.3.2管部門在當日完成其工作和物品的移交工作。
3.2.3.3離職人員應自覺歸還所有公司的財產、資金和物品,否則管理處有權凍潔其名下工資、公積金、勞動手冊,并保留對此采取法律行動的權力。
3.2.3.4離職人員所遺失的公司任何財物將作價酌情賠償。
4.離職人員自離開園區后,不得再次進入園區,如有特殊原因需進入園區,必須得到總經理審批同意。
5.辦公室建立離職人員相關檔案,保存期為三年。
篇2:綠谷集團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綠谷集團員工離職管理規定
一、辭職
1、因故自愿辭職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人力資源中心。
2、辭職書經批準后,即告知當事人,并于辭職生效日前辦妥所有手續。
3、員工辭職未能依規定期限通知公司有關部門,致使公司業務遭受困難及付出其它開支時,公司將保留索賠的權力。
4、若出現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情況蔣支付違約金。
二、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有下列之一情形者,公司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于訂立合同時有虛偽意思表示,致使公司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2、對主管、同事或其家屬施行暴力,或有其它重大侮辱之行為;
3、受有期徒刑緩刑以上之刑罰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準科以罰金;
4、故意損毀公司之財產,故意泄漏公司有關之機密,致使公司權益受損;
5、其它違反管理規章制度及本手冊之規定,情節惡劣者。
三、離職手續
1、員工離職前須完成離職手續,填具<離職申請表>;
2、填具<離職移交通知清單>,交還公司所有財產和經管資料等;
3、人力資源中心負責與離職人員進行離職面談,并將結果記錄在案;
4、離職員工若未能依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及交還公物,其末期薪資將延至手續完成后發給。
篇3:資產管理公司離職制度
資產管理公司離職制度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基層員工提前15天,主管以上人員提前1個月,向其主管及總經理提出書面辭職請求。違反此項制度,扣除薪資30%作為處罰。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工資于正常發薪日發放。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公司的項目資料;
3.公司提供的辦公用品;
4.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結算工資。
2.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3.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須扣除以下項目:
1)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