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公司職位代理制度
1制度內容
1]任何職位工作人員在不在崗期間(輪休、事病假,年假、脫產學習等),其工作應安排相應人員代理其崗位職責的的履行。應盡量按照本部門內相似職位的人員相互代理工作事務。
2]被代理人休息前應主動請示上級主管本人職位的代理,并對休息期間他人代理需銜接事項逐項向職位代理人交待。
3]職位代理期間如未離開本地,被代理人應保持通訊暢通。
4]如無人代理時,上一級主管應代理被代理人的事務。
5]因被代理人不在崗而產生的事務拖延及負面影響由被代理人所屬部門主管負責。
篇2:某社區為民服務全程代理制度
> 社區為民服務全程代理制度一、為民服務全程代辦應遵循公開、公平、依法、高效和自愿的原則。在服務中,要掌握政策、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廉潔高效、業務熟練、熱情禮貌、全心全意為居民群眾服務。
二、嚴格按照受理事項的分類和社區單位內部的運行程序辦理。對即辦件保證即收即辦;對承諾件確保按期完成;對補辦件,一次性告知補辦內容;對聯辦件,做好協調、監督、督辦工作,保證按期完成;對上報件,積極主動與相關單位代辦員聯系,進行催辦;對退回件,當面說明原因。
三、凡符合法規、政策規定的申辦事項,嚴格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受理、刁難辦理人員。
四、負責接待的承辦人即為首問負責人,對受理申辦人申請辦理的屬于本社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事項,要積極主動地為申辦人提供咨詢、解釋、陪同等服務,對受理事項所需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辦人。
五、對申辦事項的材料進行仔細審核,對于需要到現場調查核實的事項,及時深入現場,認真細致的開展工作。保證在承諾期限內辦結應辦理的事項,辦理完畢后及時向申辦人交還受理事項所需的材料和告知答復等。并及時做好受理事項的登記造冊、歸檔工作。
六、凡符合有關政策、規定、辦理程序的,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畢。對個別緊急事項,做到隨到隨辦。
七、對于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辦的事項,協調好部門之間的關系,辦理好材料移交手續。
八、原則上,每周一、三代辦低保、廉租房、殘疾證、獨生子女證、生育證等相關手續;每周二、四、五代辦醫保、救濟、養老保險、移民證明、失業證等相關手續。
九、代辦工作人員嚴禁接受辦理人員任何形式的吃請、禮物,不接受有價證券、禮金,不收受香煙、小食品等。在工作時間不閑談、不吃小食品,并定期總結匯報工作,遇重大事項及時向上級報告。
十、在社區設立服務監督意見箱及監督電話,對反映的情況查實后十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并向有關人員反饋處理情況。
篇3:營銷中心代理公司保密制度
營銷中心代理公司保密制度
一、保密的內容和范圍
代理公司應承擔保密義務的開發商關于宜賓**山水綠城項目(以下簡稱"該項目")的商業秘密范圍包括:
1、技術信息:
包括規劃方案、設計要求、服務內容、實現方法、運作流程、技術指標、圖紙、樣本、模型、使用手冊、技術文檔、涉及技術秘密的紙制文檔或電子文檔等等;
2、經營信息:
包括客戶名稱、客戶地址及聯系方式、需求信息、營銷方案及計劃、定價策略、銷售策略、銷售計劃、運營數據、費用預算、市場報告、利潤情況及不公開的財務資料等等;
3、其他事項:
開發商要求代理公司承擔保密義務的其他事項。
二、代理公司的保密義務
對第一條中所稱的該項目商業秘密,代理公司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主動采取保密措施對上述所列及之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防止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者知悉及使用;
2、不得刺探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包括利用計算機進行檢索、瀏覽、復制等)獲取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3、不得向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4、不得允許(包括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行為)或協助不承擔同等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
5、不論因何種原因終止參與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工作后,都不得利用該項目之商業秘密為其他與開發商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包括自辦企業)服務;
6、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所有權始終全部歸屬開發商,代理公司不得利用其自身對項目不同程度的了解而進而申請對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所有權;
7、如發現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開發商公司報告。
三、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代理公司的保密義務自雙方合作協議簽定時開始,到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公開時止。代理公司是否繼續參與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工作,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四、違約責任
1、如果代理公司未履行本協議第二條所規定的保密義務,但尚未給開發商造成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應當承擔人民幣1000元的違約考核扣款;
2、如果因為代理公司前款所稱的違約行為造成開發商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代理公司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損失賠償見本條第(3)款所列。
3、本條第2款所述損失賠償包括:
A、損失賠償額為開發商因代理公司的違反協議行為所受到的實際全部經濟損失,計算方法為:因代理公司的侵權行為導致開發商的產品(即房屋)銷售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套產品(即房屋)利潤所得之積;
B、如果開發商的損失依照A款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損失賠償額為代理公司支付不低于開發商就該項目商業秘密已發生的投資費用的10%作為損失賠償額;
C、開發商因調查代理公司的違反協議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D、因代理公司的違反協議行為侵犯了開發商關于該項目的商業秘密權利,開發商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代理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代理公司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