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人事條例
一、員工調職
1.1公司根據工作需要,有權將員工從一部門調整至另一部門,或從某一工作崗位調整至另一工作崗位。此種調職為暫時性或永久性。調職時將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員工不得借口推辭。
1.2同一部門內的調職,由部門主管視工作需要安排,不同部門之間的調動須經兩部門主管同意,報公司經理批準。調動須呈有關部門備案。
1.3員工接到調職通知書后,須按要求辦妥移交手續,履就新職,不得借故延誤。
1.4員工薪酬因調動職務崗位不同而重新核定。
二、員工的升職
升職主要是公司根據員工的業務水平、工作表現、品德、學識而定。決定員工升職的考評除了部門主管、公司經理、還有同事的評價、其它部門的評價、客戶的評價。
三、續簽合同
員工合同期滿后,公司將視具體業務發展情況和員工的工作表現決定續簽或不續簽,并以書面形式于合同期滿前通知員工。
四、終止合同
4.1員工在合同期內要求辭職,須提前十五日向所屬部門主管遞交《辭職申請書》,各部門主管接到辭呈后,請連同部門意見一起在三天內知會公司有關負責人,經批準后,才能按《員工離職手續簽批表》辦理辭職手續;對不辦辭職手續而擅自離職的員工,按曠工處理。連續曠工兩天內,每天扣罰工資100元,連續曠工三天以上(含三天)者,按除名處理,終止勞動合同,并收回簽訂的勞動合同。主管以下人員無權接受員工的辭職申請。
4.2若因公司業務條件或管理方針有變而產生冗員,公司有權按國家有關制度裁員。
五、除名、辭退
5.1辭退員工由公司經理決定。員工在接到通知被辭退時,應在三天內辦完離職手續。
5.2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員工將被辭退:
患病或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公司機構調整無適合安排的
不能適應公司發展要求,難以勝任本職工作的
與公司行為準則、企業理念不相適應者
未盡事宜,按勞動合書上的執行
5.3公司對被辭退者和辭職者在結算工資時,按實際工作日數結算。因違紀而辭退或除名,先扣罰后核算工資,對試用期滿后辭退或辭退者,公司將視其情況退還養老保險金。
5.4公司有權對下列情況之一者即時除名,除名者按實際工作日數結算,若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以該員工工資抵公司損失并保留進一步追索損失的權利。
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受到國家司法機關處罰者
受公安機關扣押或無故不辦理手續離開公司者
全年累計曠工五天以上者
故意破壞公司財物、設備
貪污公款,盜竊公司物品或私人財物者
公開詆毀公司名譽者
泄露或竊用公司經營機密者
對主管及同事使用恐嚇、脅迫、暴行和其他不法行為,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玷污個人名譽者
嚴重違反公司紀律、玩忽職守、影響惡劣者
其它未盡事宜,公司有權根據情節輕重進行處理
5.5員工因辭職或辭退離開公司,需持相關部門發給的《離職手續簽批表》完備離職手續:
歸還公司有關資料、文件、辦公用品、工作服和其它公物,如宿舍用品、空調、通訊設備等,與所在工作部門交接清楚原經辦的各項工作。工作證、勞動合同、工作資料必須全部歸還、其它物品遺失、損壞按相關規定賠償,否則扣罰200--1000元。
還清所借公司公款,結清經辦的所有經濟手續,否則將追究相關責任。
六、離職前面談
離職前公司可根據你的意愿安排面談。
七、人事記錄
所有聘用人員將填寫《員工檔案表》,提供公司所需的個人資料。所有資料都將在檔案內,留作記錄。若有以下情況的變更,需立即通知公司行政部:
姓名、住址或電話
婚煙狀況
被保險的受益人或子女
遇意外或在緊急情況下需通告的人
新取得的某種學歷、技術、資格、稱號等,以便據此考慮職員的發展機會
以上個人資料應在入職前如實填寫,公司保留審查個人資料的權利,如有虛假,將立即除名。離職后,恕不退還相關資料。
八、員工培訓
8.1公司根據業務發展的需要對員工進行職業培訓,不斷提高員工的職業道德水平、管理水平和業務技術素質。培訓的方式可以是自學或公司推薦參加各類培訓。
8.2員工應具有從事該崗位的資格以及專業水平,為此員工有義務自學參加對口資質培訓,取得培訓證書,以符合工作要求,并將相關證明復印件交由公司存檔。如需利用工作時間參加培訓的,員工須向公司有關部門遞交文章報告,由公司經理審批,并將所取得的相關培訓證明原件交由公司統一存檔,離開公司亦不予退還。若需帶走有關培訓證書,需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同意并付清相關培訓費。
8.3員工有義務按公司的規定,業余或在崗參加公司提供的一切崗位培訓課程。員工在培訓期間的表現,將納入員工考核范圍。
九、員工評估
員工的總體表現將以實績評估、考核等形式進行,員工的評估將作為獎金以及其他待遇的考慮條件。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2:E中學勞動人事管理條例
E中學勞動人事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學校教職員工的勞動管理、人事管理、競職、競崗、職稱評聘、教職工培訓以及獎懲等方面的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學工作環境,確保學??傮w規劃的順利實現,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學校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學校各部門及所屬全體教職員工。
第二章勞動管理
第三條勞動紀律管理
每個教職員工都要自覺遵守勞動紀律,自覺接受勞動紀律的檢查、監督和考核。學校各部門和各級領導都要加強本部門的勞動紀律管理,在上班時間內,每個教職員工都必須嚴格遵守“十個不準”。
1、不準無故遲到、早退;
2、不準無故缺席各類會議、離崗、脫崗;
3、不準在辦公地點打牌、下棋、炒股(包括中午休息或下班時間);
4、不準看與教學和工作無關的書刊;
5、不準干私活;
6、不準在班前班中飲酒;
7、不準隨意在校內串崗聊天;
8、不準拒絕領導分配的工作或消極怠工;
9、不準體罰及變相體罰學生或隨意把學生趕出教室門外;
10、不準私自調課,隨意誤課,影響教學。勞動人事管理條例
第四條考勤管理
1、各部門的考勤員要認真做好每天考勤,做到考勤公開化,對請假的教職員工,要如實做好考勤記錄,防止弄虛作假。
2、請事假者,每天扣20%的當月結構工資,直至扣完當月結構工資為止;請病假者,每天扣5%的當月結構工資,直至扣完當月結構工資為止;照顧假每天扣5%的課時津貼;曠工按規定處理。
3、教職員工可享受的照顧假為:5年以下1天,6-10年3天,11-15年5天,16年以上7天。
第五條請銷假管理
1、有特殊情況需要請假者,持有關證明或事先提出書面申請,經有關領導批準,才能離校。
?。?)請假半天之內,由年級組長審批并報主管處室、部門備案。但年級組長對同一位員工當月只有兩次請假審批權,超過兩次須向主管處室、部門領導審批。
?。?)請假一天之內,由各處室、部門正職領導審批,報主管校長備案。
?。?)請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內,由主管校長審批并報告校長。勞動人事管理條例
?。?)請假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2、請病假者,需持縣級以m.airporthotelslisboa.com上醫院病假證明和病歷方可按病假處理。凡是縣級以下單位醫院的病假證明和病歷,須在當地縣級以上醫院鑒定后,病假才有效。
3、凡有不可抗拒的天災人禍需要請假者,在不增人,不影響整體工作的情況下,經主管領導批準,可以酌情照顧,請三天以內由主管校長審批,三天以上由校長審批。
4、凡請事假外出應聘者,原則上不予準假。確需要請假者,須經校務會研究決定,審批后方能離校。請假期間扣當月所有工資和獎金。如未經準假私自離校者,按曠工處理。
5、教職員工的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以及搬遷假、計劃生育假等,按規定享用一定的假期,教職員工的探親假一律放在寒暑假中享用。確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事先辦理續假(或電話請假)。經審批同意后,才可以延長假期,否則,以曠工處理。
6、任何性質的假期,均需事先請假,如因情況緊急或因無法向領導請假的情況下,必須電話告知并在休假后三天內補上手續,否則,按曠工處理。
7、凡請假的教職員工,假滿后應立即返校上班,在上班的當天向有關領導及時銷假。
8、凡請長病假、長期工傷假、哺乳期休長假的教職員工,原則上不批準。確有特殊情況請假的,必須按規定審批。得待遇區別于在崗教職員工,只發國撥工資,不享受結構工資和福利。
第三章人 事 管 理
第六條組織機構
根據學校特點和辦學理念,設立黨政辦公室、政教處、教育信息處、總務處、教務處、教科研處、保衛處、團委、婦委會、初中部。各科室(部門)實行主任負責制。
第七條干部配備
學校實行校長全面負責制;干部原則上實行競聘制,特殊情況下可實行聘用制;干部聘用嚴格按照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和“能上能下,按職取薪”的原則執行。
第八條干部管理
按照“黨要管黨,黨管干部”和“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行政干部由校長提名,黨群干部按照改選或任命的原則逐級推選;干部任免一律通過學校黨政聯席會討論決定,報請上級部門審核、備案。任職干部實行一年一考核,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九條人事調動
?。ㄒ唬?、調配原則
1、調配工作應從學校穩定、發展的大局出發,努力建設一支年齡、學歷、職稱結構趨于合理的教師隊伍,提高教師的整體素質。
2、嚴格按照編制進行宏觀調控。
?。ǘ?、調入
學校選聘專任教師總的原則是根據教學和學校發展的需要,在市教育局核定的編制內合理安排,擇優選用。
1、學校按照學科建設的實際需要,校長辦公會議集
體研究學校的進人計劃。
2、學校在每年10 月底之前以書面形式向市教育局上報下年度的進人計劃。
3、新進人員按照市人事局、教育局要求組織有關人員到高校進行招聘,符合條件的畢業生簽訂用人協議。
4、當年進人計劃的空缺名額,將按照人事局、教育局要求組織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ㄈ?、調出
1、由于學校每年上報教師計劃數在10月份,因此擬調教師應在上一年10月份之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交辦公室,對超出規定時間提出申請,學校不予受理。
2、工作年未滿5年的教師,根據工作合同,不考慮其調出。
3、學校教師的調出,原則上每年研究一次,時間定在暑假。
4、提出調動申請后,教師必須遵守勞動紀律,不能擅離工作崗位。對經教育無效的擅離工作崗位的教職工,按規定作自動離職處理。
5、學校教師的調動申請,由學校領導班子會議表決決定。
第十條臨時工管理
1、 各用工部門要嚴格按照“先培訓,后上崗”的原則使用臨時工。
2、 凡學校臨時用工原則上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競爭上崗。
3、學校擇優招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體健康、遵紀守法、遵守學校的規章制度、適合工作崗位的臨時工。教職工家屬原則上不安排在該教職工所在的同一部門工作。
4、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招用:
A、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無計劃生育證明;
B、年齡未滿18周歲或女性超過50周歲,男性超過60周歲者;
C、身體有疾病,體檢不合格者;
D、曾在校內或在其他單位因違紀而被辭退者;
E、技術崗位無職業技術資料證書者;
F、有違法記錄者。
5、 經審批同意招用的臨時工,由辦公室備案,注冊建檔。根據上級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辦理用工登記手續后,辦公室必須依法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
6、臨時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呻S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賠償金:
A、不按時上下班,1個月內遲到或早退累計3次者;
B、1個月內上班時間擅離工作崗位累計2次者;
C、不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1次者;
D、不服從崗位調整和工作安排者;
E、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者;
F、有打架斗毆、酗酒等不文明、不道德行為者;
G、拉幫結派、鬧不團結者;勞動人事管理條例
H、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者。
7、 臨時工工資實行有勞有酬、按勞取酬、按月計算、按月發放的原則。
8、 用工部門在國家法定節假日,應依法安排臨時工休假,如崗位需要未能休假的,可安排輪休、補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資;無法安排補休的,按規定支付加班費,但1個月不得超過4天。臨時工不享受學校教職工的其他待遇。
9、 臨時工在合同期內,如出現違反國家政策法令、違反相關操作規程、違反校紀校規、違反勞動紀律、違反計劃生育條例m.airporthotelslisboa.com或造成責任事故和經濟損失的,除解除勞動合同外,按情節輕重賠償學校經濟損失。
第十一條社會保險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社會保險規定對在編在崗的全體教職員工進行全額保險。對因個人原因離崗或同意外調離崗未能及時辦理調動手續的,其各類保險金均由本人全額繳納,并按規定收取一定的檔案管理費。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二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給予獎勵
1、在教學教研工作中有突出貢獻,并受到市級以上榮譽者。
2、教學業績突出,成果顯著者。
3、第二課堂(各類競賽)成績顯著者。
4、見義勇為,敢于同不正之風作堅決斗爭,成績突出者。
第十三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學校給予懲處
1、凡違反勞動紀律日常管理“十不準”中的第1、5、6、7條者每次扣獎5元;第3條者每次扣50元。
2、凡違反第2條者,缺崗半天扣獎金10元,當月第二次扣20元,第三次扣40元,依次類推。
3、缺崗一天扣獎金20元,當月第二次扣40元,第三次扣80元,累計五天扣除當月資金。
4、凡違反第8條者,給予行政處罰,凡違反第9條者,除給予行政處罰外,每趕出一個學生扣獎5元。
5、凡違反第10條者,私自調課扣獎5元,誤課每節20元;缺崗與誤課同時存在則二者同扣。
6、查崗發現一次不在崗扣5元,當月中第二次不在崗扣10元,第三次扣20元,依次類推;對于查崗不在的員工,到崗后立即向所在部門或檢查考核小組說明情況,否則,按缺崗處理。
7、凡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者,取消其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屢教不改者,將從嚴處罰。
8、凡曠工三天以上七天以下者,由學校勞動人事部門向其發出除名警告通知書;凡連續曠工十五天(含)以上者,全年累計曠工十五天(含)者,予以除名。
第五章附 則
第十四條本條例經教代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十五條本條例解釋權屬學校勞動人事部門,修訂權屬學校教職員工代表大會。
篇3:區高級中學人事爭議處理條例
區高級中學人事爭議處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妥善處理用人單位人事爭議,保障用人單位和受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發展良好的人事關系,促進學校內部管理改革的順利發展,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受聘人與用人單位之間因享受工作(勞動)權利與履行工作(勞動)義務,發生人事爭議之日起十五天內,一方當事人應先向本單位調解機構提出調解,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單位調解機構可立案受理:
(1)因工作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受聘人和受聘人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簽訂而未簽訂聘用合同的當事人在履行工作(勞動)權利、義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5)法津、法規定應當由本單位調解機構調解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用人單位與受聘人為人事爭議案件的當事人。
第四條調解機構處理人事爭議,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1)著重調解,及時處理;
(2)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公正、依法處理;
(3)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五條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單位人事爭議調解機構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上一級部門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上級部門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機構仲裁決不服的,方可以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條人事爭議過程中,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七條調解機構由下列人員組成:
(1)職工代表;
(2)用人單位代表;
(3)工會代表。
職工代表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或教職工大會推舉產生;用人單位代表由用人單位法人代表指定;工會代表由本單位工會組織指定。調解機構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用人單位法人代表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機構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調解機構的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本單位的工會組織。
第八條調解機構工作人員必須遵循下列規定;
(1)不得濫用職權;
(2)不得玩忽職守;
(3)不得徇私舞弊,
(4)不準收受賄賂;
(5)不得泄露秘密和個人隱私;
(6)堅持實事求是,公正、依法辦事,維護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
工作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條調解機構組成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1)是人事爭議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親屬的;
(2)與人事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人事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第十條調解機構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做出決定,并以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十一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人事爭議處理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調解機構可以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1)干擾調解活動,阻礙調解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2)提供虛假情況的;
(3)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4)對調解工作人員、調解參加人、證人、協助執行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二條調解機構在處理人事爭議時,有權向本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本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調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人事爭議案件中涉及的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調解機構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十三條調解機構調解人事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第十四條調解機構調解人事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可以向上一級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當事人對調解機構調解不服的,自收到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期滿不申請仲裁的,調解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