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人

物業區域車輛收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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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業區域車輛收費管理辦法

  一目的

  規范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泊車管理,統一管理,統一收費,為業主提供安全、有序的泊車服務。

  二 職責

  1.管理處保安主管/現場管理員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泊車管理工作。出納/內勤管理員負責賬號處理與現金出納的工作。

  2.機動車管理員具體實施機動車的泊車管理與收費。

  3.非機動車管理員具體實施非機動車的泊車管理與收費。

  4.設備人員負責泊車設施的維護保養與能源消耗控制。

  5.清潔人員負責泊車環境的保潔。

  三 泊位設置

  1.非機動車路面、車場、車庫的泊位設置,機動車泊位圖標示。

  2.非機動車路面、車庫的泊位設置,非機動車泊拉圖標示。

  3.管理處保安主管/現場管理員組織對泊車位統一劃線、編號。

  四 日常管理

  1.保安主管/現場管理員擬定泊位使用規定,主進入物業管理區域的車主、駕駛員遵守;擬定機動車、非機動車管理崗位標準、操作規程、請機動車管理員、非機動車管理員嚴格遵守。

  2.固定機動車泊位使用實行車主申請,按月付費,管理處審核、發證、管理的辦法。

  3.臨時機動車的泊位使用實行半小時以上、4小時以內計次收費、管理的辦法。

  4.非機動車車庫泊位實行車主申請,按月付費,管理處審核、發證管理的辦法。

  5.非機動車路面泊位實行定點、臨時停放、付費管理的辦法。

  6.車輛管理員按操作規程做好泊位管理記錄,保安門崗按操作規程填寫機動車進出記錄表,保潔人員按崗位標準和操作規程做好泊位設備設施的維護保養與環境保潔工作。

  五 費用管理

  1.管理處保安主管/現場管理員測算機動車/非機動車泊位管理成本,提出收費標準和管理方案經管理處主任組織內部評審后報公司初審,管委會/發展商復審,最后報本地區物價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備案。

  2.本物業管理區域機動車固定泊位每輛------元/月,臨時過夜每輛----元/月,臨時停放每輛------元/次。

  3.本物業管理區域非機動車泊位,摩托車每輛-----------元/月,助動車每輛----------元/月,自行車每輛----------元/月,三輪車第輛-----------元/月。

  4.泊位費用收支情況每月結算;每季向公司報各匯總情況,并提供公布費用收支情況表;至少每半年向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公布收支情況。

  5.泊位費收益除物為五筆字型電腦理公司決定外,經管委會/發展商同意可做以下處理。

  轉入維修基金或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共用設備設施的維保與更新;彌補管理費收支不足;用于業主代表大會/管委會活動費用不足;用于本物業管理區域公益活動經費不足。

  6.特種車輛(環衛、郵政、搬場、出租等)臨時出入物業管理區域不收費。

  附:

  機動車輛停車證、臨時停放證、出入證管理辦法

  一目的

  對公司物業管理區域的機動車停放與出入實行統一管理

  二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天公司管理的辦公樓、公寓、別墅和普通住宅小區。

  一 職責

  1.分公司、管理處負責本辦法的細化、培訓(各作業人員)及實施

  2.保安中心負責本辦法的擬定、培訓(各項目主管)及日常督導。

  3. 物業管理部負責本辦法的策劃、完善及實施情況抽查。

  4.行政人事部負責停車證、臨時停放證、出入證的印制。

  二 樣證分類

  1. 停車證:尺寸-------------------------------------------

  底色--------------------------------------------

  內容---------------------------------------------

  2.臨時停放證:

  尺寸-------------------------------------------

  底色--------------------------------------------

  內容---------------------------------------------

  3.出入證:尺寸-------------------------------------------

  底色--------------------------------------------

  內容---------------------------------------------

  五樣證印制

  1.公司審停車證、臨時停放證、出入證的格式與內容。

  2.用證部門按需提出需求報告,公司統一印制停車證、出入證。

  3. 物業管理部將停車證、臨時停放證、出入證和印制與使用數量納入管理服務基礎數據資料之中,用證部門負責停車證、臨時停放證、出入證的使用管理。

  六 樣證使用管理

  1.停車證

  (1)車主使用須知

  a.本證僅作為進入本公司和物業管理區域內停車憑證;

  b.請將本證放置于駕駛員正前方玻璃醒目位置;

  c.請聽從管理人員指揮,限速5km,勿鳴號,勿違章停放,遵守禁令標志;

  d.請注意安全防范,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勿留在車內;

  e.請妥善保管本證,不得出讓、買賣,不慎遺失,及時申報;

  f.車主應辦妥全車盜搶險,以免自負不必要的損失。

  (2) 管理處使用須知

  a.本證與出入證配套使用;

  b.告知車主閱讀和遵守《使用須知》;

  c.指導、檢查停車證的正確使用。

  d.做好使用登記與記錄;

  e.及時收繳泊位費和做好現金管理。

  2.臨時停放證

  (1) 車主使用須知

  a.本證僅作為車輛臨時滯留物業管理區域的憑證;

  b.請放在駕駛員正前方玻璃醒目位置,車輛駛離時應交還本證;

  c.請聽從管理人員指揮,限速5km,勿鳴號,勿違章停放,遵守禁令標志;

  d.請注意安全防范,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勿留在車內;

  e.請妥善保管本證,不得出讓、買賣、不慎遺失,賠償---------元。

  f.車主應辦妥全車盜搶險,以免自負不必要的損失;

  g.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臨時停放超過1小時,請按有關規定支付泊位維修保養費。

  (2)管理處使用須知

  a.本證適用于獨立封閉小區,與出入證配套使用,車輛臨時進入小區時,由保安人員發給此證,車輛駛離時由保安收回此證;

  b.告知車主閱讀和遵守《使用須知》;

  c.指導、檢查臨時停放證的正確使用;

  d.做好使用登記與記錄;

  e.及時收繳泊位費和做好現金管理。

  3.出入證

  (1) 車主使用須知

  a.本證僅作為車輛出入物業管理區域的憑證,與停車證或臨時停放證配套使用;

  b.車輛進客店物業管理區域時,保安人員發給本證,請駕駛員隨身妥善保管,車輛駛離時,交還本證,無證車輛不得駛離;

  c.請聽從管理人員指揮,限速5公里,勿鳴號,勿違章停放,遵守禁令標志;

  d.請注意安全防范,關好門窗,貴重物品請勿留在車內;

  e.請妥善保管本證,不得出讓、買賣。,不慎遺失,賠償--------元。

  (2) 管理處使用須知

  a.本證適用于獨立封閉小區,與停車證或臨時停放證配套使用;

  b.告知車主閱讀和遵守《使用須知》;

  c.車輛出入物業管理區域收發出入證;

  d.指導、檢查出入證的正確使用;

  e.做好使用登記與記錄。

  七、報失管理

  1.當車主在使用過程中不慎遺失,應在第一時間內向管理處提出書面報失,管理處核實后通知保安門崗、車管員,原證作廢,并按停車證申發程序發放新證。

  2.停車證、臨時停放證遺失每張賠償工本費-----------------元,出入證每張賠償工本費--------------元。

  八、停車證申請發放程序

  1.車主填寫《機動車停車泊位申請表》交物業管理處審核同意,簽訂停車協議。

  2.車主交付停車費和停車證工本費--------------元。

  3.管理處發放《停車證》并作登記,憑證停車。

篇2: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2012)

  文號:湛價〔20**〕95號

  關于印發《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縣(市、區)物價局,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物價局,各有關單位: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經市法制局審查同意,現予印發執行。

  附件:《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湛江市物價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湛江市物價局關于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規范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車主和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合理引導停車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廣東省物價局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粵價〔20**〕236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的各類經營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口頭或者書面的合同、協議、約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停車位,并收取相關費用的,收費標準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主管部門,負責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縣(市、區)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車輛停車場(站)經營者必須服從物價、交通、公安、城管執法、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管理,守法經營,為車輛停放保管提供優質服務。

  第四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依法取得停車場經營資質和工商營業執照。

  (一)機場、車站、碼頭等配套停車場、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經營者需持單位或相關證明,向市、縣(市、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申領《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市、縣(市、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申辦《營業執照》及稅務登記,持上述證件到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

  (二)市區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按湛江市人民政府《印發湛江市市區臨時占道停車經營管理試行方案的通知》(湛府〔20**〕21號)執行。

  (三)居民住宅區利用屬于業主共有的道路、綠地或其它場地停放車輛并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經營的,應征得相關過半數業主和業主大會的同意,并取得相應車輛停車場經營資格后,到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審批手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停車場經營所得扣除成本費用后的收益依法歸全體業主共有。

  第五條車輛停車場經營者應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防止車輛毀損、滅失;車輛交付停車場停放保管后,停車場經營者在保管期間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車輛毀損或者滅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六條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緩解停車位供需矛盾。

  (一)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停車場的建設,納入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停車場,價格部門應當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進行定價。

  (二)在保證交通暢通、不影響社會治安環境的條件下,鼓勵社會公益性停車場所為各類車輛提供免費停車服務。

  第七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三種管理形式。

  (一)室內專業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興建的除外)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收費標準由停車場經營者依法自主制定,并報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室內專業停車場是指由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為主營業務的經營者,設置在建筑物內,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獨立產權,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二)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寫字樓、物流園區和專業市場等配套停車場、居民住宅區的停車場所以及設在城市郊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可在基準價基礎上,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可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三)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口岸配套停車場、公交樞紐站停車場、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含臨時占道停車場、停車位)和自動收費停車設施等;設在城市市區地段的露天停車場;政府全額或參與投資建設的室內專業停車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四)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的車輛應按就近停放的原則,車輛因交通違法、肇事、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拖曳至指定停車場產生的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

  第八條醫院、學校、博物館、青(少)年宮、文化宮、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內設的停車場原則上應免費提供機動車停放服務。為合理利用停車服務資源和彌補正常服務費用支出確需收費的,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優先滿足服務對象停車需求的原則從低制定收費標準,實行政府定價。

  第九條市區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分別實行統一管理和屬地管理原則。

  實行政府定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統一由市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和管理。

  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按申報單位隸屬地,分別由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審批(備案)和管理。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免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一)進入居民住宅區停車場,每次停車不超過6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二)進入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等與居民住宅區共用的停車場不超過30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三)進入機場、車站、碼頭、旅游景點、寫字樓、商場、娛樂場所、賓館酒店、口岸等配套停車場,以及其它經批準允許收費的各類停車場(含道路內人工停車場、停車位,不含自動收費停車設施及第(一)、(二)項所列停車

  場)停車不超過15分鐘的,有條件的地方免費時限可適當延長;

  (四)軍警車輛、實施救助的醫院救護車輛,實施作業的市政工程等搶修車輛,殯葬車輛;

  (五)老年人可憑老年證免費臨時停放用于其代步的自行車(含電動車),殘疾人可憑證減半收取非機動車停放費。

  第十一條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依據下列規定區別車型大小和不同時段計費。

  (一)摩托車、電動車、自行車;

  (二)小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下(含2噸)或載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種機動車;

  (三)大車指額定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或載客21座以上的各種機動車;

  (四)超大型車指額定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五)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可以按次、小時、天、月、年為單位計費,也可以根據車位供求關系實行累進或遞減計費。以“次”為計費單位的,連續停放時間最長為24小時,超過24小時的重新按次計費。以“天”(起止時間連續累加24小時為1天)為計費單位的,同一車輛在同一天內多次進出停放,只能按一天收一次費。

  (六)機動車停放服務時段可分夜間和白天,也可以根據實際將停車時段分為繁忙時段和非繁忙時段。不同時段可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夜間指00:00至08:00,白天指08:00至24:00。按夜間收費標準收費的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第十二條我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收費基準價標準(具體見附件1)。

  第十三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確需調整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準,應當有利于貫徹執行政府交通管理政策和鼓勵各類資本投資停車場的建設;遵循合理補償經營成本、依法納稅、保本微利的原則,綜合考慮停車場的設施等級、服務功能、服務對象、地理位置、市場供求關系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實行區別定價,按照簡明清晰、科學合理、便民利民的要求設定收費方式及標準,并依法組織價格聽證會,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第十四條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者,須向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

  第十五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經營場所入口處及收費地點的醒目位置,用標價牌標明停放保管服務內容、服務費收費依據、收費標準、計費方法、免費停放時限、投訴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標價牌由價格主管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統一規定監制(具體式樣見附件2)。

  第十六條機動車進入停車場時,停車場應當提供明確標示或者能夠準確記錄機動車牌號、進入時間的記錄牌或卡;機動車駛離停車場憑該記錄牌或卡交納停放保管服務費,停車場應當提供稅務部門監制的票據。

  第十七條提供車輛停放保管服務的各類經營者收取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應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票據,照章納稅。經營者須嚴格執行收費年審制度,主動接受相關部門的價格監督。

  第十八條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業主已購置的停車位,其車輛停放保管按照有關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收費,不另加收車輛停放保管服務費。

  第十九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的監督檢查。對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實行明碼標價、自定收費項目等各類價格違法行為的,依照《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根據《湛江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20**年修訂)》(湛府〔20**〕22號),對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征集價格調節基金,征收標準按收費總額的2%計征。

  第二十一條本細則由湛江市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自20**年6月1日起執行。

  附件:

  1.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2.湛江市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價牌(三種定價形式)

  附件1:

  湛江市車輛停放保管服務收費基準價格表

  單位:元/輛

  停車場(站)類型車型

  臨時停放收費標準按月停放收費標準

  白天 08:00-24:00

  夜間 00:00-08:00

  月停放

  室內停車場(站)

  小型車510280

  大型車816450

  摩托車2360

  自行車0.50115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502.50

  露天停車場(站)

  小型車36170

  大型車612340

  超大型車1020560

  摩托車1240

  自行車0.300.6012

  三輪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車12

  說明:

  1.小型車為載重2噸(含2噸)以下、載客20座(含20座)以下、正三輪各種機動車;大型車為載重2噸以上至10噸(含10噸)、載客21座以上各種機動車;超大型車為載重10噸以上的各種貨車。

  2.摩托車含二輪、側三輪。

  3.按夜間收費不能再收白天停車費。

  4.經營者視情況可在基準價基礎上,上浮不超過30%,下浮不限。

篇3:滄洲關于規范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2013)

  滄洲關于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滄價經費字[20**]28號

  各縣、市、區物價局(發展改革局)、市區各物業服務單位:

  為維護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的合法權益,保障住宅小區內交通設施正常使用和車輛安全及道路暢通,根據河北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印發河北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冀價經費[20**]5號)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規范我市住宅小區車輛停放服務行為?,F將有關管理規定通知如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 住宅小區的車輛停放服務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及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

  地下停車位汽車停放場地占用費由所有權人與使用人協商確定。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停車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再收取場地占用費。

  車輛特約保管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雙方協商確定。

  二、物業服務企業應與機動車停放人簽訂停車管理服務協議,協議一般應包括雙方當事人、機動車基本情況、雙方的權利義務、收費標準、管理責任、管理期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三、 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地面規劃車位的收費收益屬于全體業主所有,停車費包括場地占用費和停車場地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大會共同協商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停車費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四、占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屬于全體業主共有。業主大會成立前,不得收取停車服務相關費用。業主大會成立后,對是否收費、收費標準的制定與調整,由業主大會在本通知規定范圍內確定,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停車費要單獨列賬獨立核算,除維護車輛停放場地及設施有效使用和停車服務管理的必要開支外,可用于補充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或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業主委員會應當對停車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并向業主大會報告。

  五、物業服務企業對停放在業主已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地下停車車位、車庫的汽車可收取物業服務費,每車每月不得超過25元,凡高于此規定的一律降至25元。地上車位不得收取物業服務費。

  地下停車場地要求有24小時專人管理,設有指示牌和地標,車輛停放有序;照明、監控、消防器材等設施設備配備齊全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維護;無易燃易爆及危險物品存放。保持清潔衛生,及時清除垃圾,發現污跡及時擦洗干凈,通風良好,無異味。

  六、對進入住宅小區治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郵遞、執法等執行公務、搶修檢修、救護的特種車輛及為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提供搬家、送貨等服務的車輛,不得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

  對臨時進出小區的車輛管理制度,由業主大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商議定。禁止機動車進門時預收存車費用。

  七、摩托車、自行車停放服務收費由經營者與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本小區情況協商確定后報價格部門備案后執行。

  八、物業服務企業對車輛實行出入證(卡)管理的,可以據實收取工本費。工本費包括印制費另加不超過5%的損耗費。

  九、本通知實施前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已在合同中約定停車服務收費標準,本通知實施后合同尚未到期的,停車服務收費標準可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合同到期后,按照新規定執行。

  十、各收費單位接此通知后,要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經營服務性收費證,憑證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我局《關于我市住宅區車輛停放服務收費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滄價經費[20**]3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 題 詞:規范 小區車輛 停車收費 通知

  抄報機關:省物價局、市政府辦公室

  抄送機關: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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