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閉式小區租住人員管理辦法
1、職責
崗位工作內容
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空置房、出租屋的租憑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管理員定期統計出租屋、空置房清單,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統計,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向經理匯報
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必要時報派出所協助處理
安全員
熟悉管理服務區域空置房、出租屋情況,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管理員進行處理
每天巡視空置房、出租屋,異常情況須上報部門
保潔人員每季度清掃一次空置房
維修人員每季度檢查保養一次空置房內的設備設施
2、定義
?。?)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辦公室、商業用房。
?。?)暫停人員:指非深圳市戶籍人員。(3)暫住證:深圳市公安局簽發的暫住證明。
?。?)空置房:是指開放商未售出房屋、業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區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3、方法和過程控制
3、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出租人員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規定,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2)業主或管理處在租賃合同中必須明確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業主或管理處不得將住宅樓、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用綜合樓出租、出借給他人興辦產生油煙、惡臭、噪聲、振動、熱污染的服務項目。
?。?)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登記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
?。?)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的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管理處應編制本小區(大廈)出租屋情況清單,保存在管理處或控制中心并根據情況及時更新;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安全員在巡邏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時按《出入口管理辦法》執行。
?。?0)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4、相關文件:《安全員巡邏管理辦法》、《出入口管理辦法》、《空置房管理程序》
5、記錄和表格:《租住人員情況登記表》、《安全員巡查記錄表》、《____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人員臨時出入卡》《空置房巡查記錄表》
篇2:學生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管理辦法
學生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管理的暫行辦法
為加強學生管理,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規范和完善學生在校期間辦理走讀及校外租住房制度,切實維護校園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根據《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和《教育部關于切實加強高校學生住宿管理的通知》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管理辦法如下:
一、辦理走讀的條件
1、家住紅塔區,且征得父母同意。
2、因考研需要,且征得父母同意。
3、因重大疾病需要辦理走讀的,須持二級甲等或以上資質醫院的診斷證明。
二、辦理時間
1、每學年開學第一周集中辦理,逾期不再辦理。
2、走讀有效期為一學年,期滿必須重新申請辦理。
三、辦理程序
1、學生申請
符合走讀條件的學生在各學院填寫《走讀申請表》并簽訂《ZZ師范學院學生走讀承諾書》;提交3張兩寸免冠近照,因病申請走讀學生需提交二級甲等或以上資質醫院的診斷證明。
2、家長認可
需有家長簽名的走讀申請并附其家長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申請在校外住宿已經征得家長同意。
3、學生所在學院審核
4、學校批準
學生持學校批準的走讀申請到宿管委辦理相關手續。
四、注意事項
1、經學校審批允許走讀的學生,走讀時間從申請批準之日起至學年末。下一學年需要繼續走讀的學生應當重新辦理走讀手續。
2、經學校審批允許走讀的學生需與學校簽訂《ZZ師范學院學生走讀承諾書》。
3、走讀學生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按要求完成學校安排的各項任務,參加學校、院系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否則按相關學生管理規定處理。
5、走讀的學生必須定期(一個月)主動向所在院系班主任匯報有關詳細情況。
篇3:杭州市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實施辦法(2009年)
杭政辦函〔20**〕240號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市房管局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為完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進一步擴大廉租住房貨幣補貼覆蓋面,提高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租賃住房的能力,根據《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杭政〔20**〕1號)和《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杭政辦〔20**〕17號)精神,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元。
二、廉租住房申請家庭因重大疾病、婚姻狀況變動等原因造成經濟條件特別困難而將原有房產轉讓的,原有房產不納入廉租住房貨幣補貼的房產面積核定范圍,且不在補貼面積中扣除,但轉讓給直系親屬及兄弟姐妹的除外。原有房產轉讓未滿5年的,貨幣補貼按照補貼標準的50%發放;轉讓滿5年的,貨幣補貼按照標準全額發放。
三、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統一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四、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租賃房屋的總建筑面積應不低于36平方米,并且不低于人均建筑面積15平方米。其實際支付房租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照補貼標準發放補貼。
五、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因經濟收入情況發生變化后不符合保障條件的,自《杭州市區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有效期屆滿次月起,給予三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50%發放補貼。
六、廉租住房申請家庭成員需入住公辦或民營敬老院、養老院或老人公寓等機構的,經社區居委會、街道辦事處出具書面意見,由申請家庭向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并經審核同意后,按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向其入住的養老機構發放補貼。申請家庭成員入住養老機構的實際費用低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標準的,仍按貨幣補貼標準發放,超出實際費用部分發放給申請家庭。
七、本實施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