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監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1.1基本工作程序
1.1.1簽訂監理合同,明確監理范圍、內容和責權。
1.1.2依據監理合同,組建現場臨理機構,選派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1.1.3熟悉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熟悉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監理合同文件。
1.1.4編制項目監理規劃。
1.1.5進行監理工作交底。
1.1.6編制各專業、各項目監理實施細則。
1.1.7實施施工監理工作。主要監理工作流程參照本規范附錄C實施。
1.1.8督促承包人及時整理、歸檔各類資料。
1.1.9參加驗收工作,簽發工程移交證書和工程保修責任終止證書。
1.1.10結清監理費用。
1.1.11向發包人提交有關檔案資料、監理工作總結報告。
1.1.12向發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資料和設施設備。
1.2主要工作方法
1.2.1現場記錄。監理機構認真、完整記錄每日施工現場的人員、設備和材料、天氣、施工環境以及施工中出現的各種情況。
1.2.2發布文件。監理機構采用通知、指示、批復、簽認等文件形式進行施工全過程的控制和管理。
1.2.3旁站監理。監理機構按照監理合同約定,在施工現場對工程項目的重要部位和關鍵工序的施工,實施連續性的全過程檢查、監督與管理。
1.2.4巡視檢驗。監理機構對所監理的工程項目進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和管理。
1.2.5跟蹤檢測。在承包人進行試樣檢測前,監理機構對其檢測人員、儀器設備以及擬訂的檢測程序和方法進行審核;在承包人對試樣進行檢測時,實施全過程的監督,確認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檢測結果的可信性,并對該結果確認。
1.2.6平行檢測。監理機構在承包人對試樣自行檢測的同時,獨立抽樣進行的檢測,核驗承包人的檢測結果。
1.2.7協調。監理機構對參加工程建設各方之間的關系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和爭議進行的調解。
1.3主要工作制度
1.3.1技術文件審核、審批制度。根據施工合同約定由雙方提交的施工圖紙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措施計劃、施工進度計劃、開工申請等文件均應通過監理機構核查、審核或審批,方可實施。
1.3.2原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檢驗制度。進場的原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應有出廠合格證明和技術說明書,經承包人自檢合格后,方可報監理機構檢驗。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工程設備應按監理指示在規定時限內運離工地或進行相應處理。
1.3.3工程質量檢驗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個單元工程,都應經過自檢,合格后方可報監理機構進行復核檢驗。上道工序或上一單元工程未經復核檢驗或復核檢驗不合格,不得進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單元工程施工。
1.3.4工程計量付款簽證制度。所有申請付款的工程量均應進行計量并經監理機構確認。未經監理機構簽證的付款申請,發包人不應支付。
1.3.5會議制度。監理機構應建立會議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會議、監理例會和監理專題會議。會議由總監理工程師或由其授權的監理工程師主持,工程建設有關各方應派員參加。各次會議應符合下列要求:
1第一次工地會議。應在合同項目開工令下達前舉行,會議內容應包括工程開工準備檢查情況;介紹各方負責人及其授權代理人和授權內容;溝通相關信息;進行監理工作交底。會議的具體內容可由有關各方會前約定。會議可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或由總監理工程師與發包人的負責人聯合主持。
監理例會。監理機構應定期主持召開由參建各方負責人參加的會議,會上應通報工程進展情況,檢查上次監理例會中有關決定的執行情況,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提出問題的解決方案或建議,明確會后應完成的任務。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監理專題會議。監理機構應根據需要,主持召開監理專題會議,研究解決施工中出現的涉及施工質量、施工方案、施工進度、工程變更、索賠、爭議等方面的專門問題。
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編寫由監理機構主持召開的會議紀要,并分發與會各方。
1.3.6施工現場緊急情況報告制度。監理機構應針對施工現場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編制處理程序、處理措施等文件。當發生緊急情況時,應立即向發包人報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緊急措施進行處理。
1.3.7工作報告制度。監理機構應及時向發包人提交監理月報或監理專題報告;在工程驗收時,提交監理工作報告;在監理工作結束后,提交監理工作總結報告。上述報告可參照本規范附錄D編寫。
1.3.8工程驗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驗收申請后,監理機構應對其是否具備驗收條件進行審核。并根據有關水利工程驗收規程或合同約定,參與、組織或協助發包人組織工程驗收。
篇2:施工監理日記制度
監理日記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監理資料,項目監理組必須認真、詳細、如實、及時地予以記錄。記錄前應對當天的施工情況、監理工作情況進行匯總、整理,做到書寫清楚、版面整齊、條理分明、內容全面。我公司根據監理日記的性質、作用和多年的經驗總結,對監理日記的記錄方式作如下要求,請各項目監理組遵照執行。監理日記的記錄方式:
一、施工活動情況
1、施工部位、內容:關鍵線路上的工作、重要部位或結點的工作以及項目監理組認為需要記錄的其它工作。
2、工、料、機動態
工:現場主要工種的作業人員數量(比如:鋼筋工、木工、泥工、架子工等),項目部主要管理人員(項目經理、施工員、質量員、安全員等)的到位情況。
料:當天主要材料(包括構配件)的進退場情況。
機:指施工現場主要機械設備的數量及其運行情況(有否故障、及故障的排除時間等),主要機械設備的進退場情況。
二、監理活動情況
1、巡視:巡視時間或次數,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記錄巡視中重要情況;
2、驗收:驗收的部位、內容、結果及驗收人;
3、見證:見證的內容、時間及見證人;
4、旁站:內容、部位、旁站人及旁站記錄的編號;
5、平行檢驗:部位、內容、檢驗人及平行檢驗記錄編號;
6、工程計量:完成工程量的計量工作、變更聯系內容的計量(需要的);
7、審核、審批情況:有關方案、檢驗批(分項、工序等)、原材料、進度計劃等的審核、審批情況。(記錄有關審核、審批單的編號即可)
三、存在的問題及處理方法
一天來,通過一系列的監理工作,在工程的質量、進度、投資等方面發現了什么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監理組是如何處理的,::處理結果怎樣,應做好詳細的記錄。對一些重大的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并按規定記錄、保存、整理有關的資料,日記中的記錄應言簡意賅。
四、其它
1、監理指令(監理通知、備忘錄、整改通知、變更通知等等);
2、會議及會議紀要情況;
3、往來函件情況;
4、安全工作情況;
5、合理化建議情況;
6、建設各方領導部門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情況;
五、值班記錄
當天值班的監理人員簽名。
篇3:施工監理會議制度
根據《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凡我公司監理的項目,均按本制度實行。
監理會議主要包括第一次工地會議和工地例會。
一、第一次工地會議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應提醒業主主持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所有監理人員均應參加。第一次工地會議的主要內容有:
1、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分別介紹各自駐現場的組織機構、人員及其分工;
2、建設單位根據委托監理合同宣布對總監理工程師的授權;
3、建設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4、承包單位介紹施工準備情況;
5、建設單位和總監理工程師對施工準備情況提出意見和要求;
6、總監理工程師介紹監理規劃的主要內容;
7、研究確定各方在施工過程中參加工地例會的主要人員,召開工地例會周期、地點及主要議題。
二、工地例會
在施工過程中,總監理工程師應定期主持召開工地例會。會議紀要應由項目監理機構負責起草,并經與會各方代表會簽。
工地例會的主要內容有:
1、檢查上次例會議定事項的落實情況,分析未完成事項原因;
2、檢查分析工程項目進度計劃完成情況,提出下一階段進度目標及落實措施;
3、檢查分析工程項目質量狀況,針對存在的質量問題提出改進措施;
4、檢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況;
5、解決需要協調的有關事項;
6、其他有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