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消防設施管理檢查規定
1.0 每日對消防火災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功能檢查:
1.1 按自檢鍵,讓報警控制器進行自檢;
1.2 然后按消聲鍵,消去控制的聲音。
2.0 季度檢查保養:
2.1 完成日檢查保養全部內容;
2.2 控制器主要工作電壓測試;
2.3 公共場所煙感器、溫感器安裝傾斜度不大于45°,與底座接觸是否良好,外觀是否潔凈完好;
2.4 隨機抽取不低于10%的煙感器,噴煙后查視報警是否正確;
2.5 手動報警按鈕,檢查安裝是否牢固,有無破損及丟失;
2.6 任選兩個手動報警按鈕,進行模擬報警,測試報警功能是否良好;
2.7 對火災報警控制柜、聯動控制柜等進行清掃除塵。線路松動,應進行緊固。對自檢、消音、復位功能檢查,主電源與備用電源切換、報警檢查。
3.0 維護保養責任到人,實行掛牌制。
篇2: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03)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20**)
沈陽市人民政府令
第25號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20**年第1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長 陳政高
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沈陽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的維護和管理,保障交通順暢和人身安全,根據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和《遼寧省市政公用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電力、電信、燃氣、熱力、自來水、排水和其他各種地下設施檢查井、閥門井、消火栓、雨水井等(以下簡稱檢查井)井體、井蓋設施的維護和管理。
第三條 市城市建設管理局是本市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本市各類地下設施檢查井井蓋,并負責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第四條 檢查井的井蓋按照其權屬,分別由電力、電信、燃氣、供熱、供水、市政、房管、園林、交通、消防等部門(以下統稱井蓋權屬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公共場所范圍內的井蓋,屬于該公共場所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屬于其他井蓋管理單位的,由該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協助看管,發現損壞、丟失等情況,應立即向井蓋權屬單位報告。
未經辦理驗收交接手續的工程,其井蓋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五條 工程建設單位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工程安裝的井蓋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印制行業或專業標志,施工必須執行國家或地方有關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井蓋設施應完好無翻蓋,井體頂面與周圍路面要齊平,相對高差要符合有關行業技術規范,確保行人、車輛通過時無響動、不移位、不損壞。
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及設計和施工技術規范的檢查井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維修和更換。
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統一的道路井蓋規格標準。權屬單位在新建道路安裝井蓋,其他道路更換井蓋、井圈時,應符合其規格標準。
第六條 市、區、縣(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監督,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接到井蓋排險信息后,應及時到現場設立警示標志,并通知井蓋權屬單位,在2小時內進行補裝、更換,所需費用由井蓋權屬單位承擔。
第七條 井蓋設施權屬單位須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⒕w設施的巡查管理和維修責任制度,實施常規巡查管護,發現井蓋丟失、損壞,應當立即采取排險措施,并進行補裝、更換;
?。ǘ┌l現井蓋丟失損壞、移位、翻蓋或者接到報修通知后,須在2小時內到達現場,及時進行補裝、更換或維修?,F場在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場所和居民區的,接到舉報4小時內應予修復;其他地區的應在6小時內予以修復;
?。ㄈ┙⒕w設施管理檔案,并將現有井蓋設施設置地點、數量以及新建、改建、廢棄井蓋設施等資料,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發現井蓋設施丟失、損壞或進行井蓋設施維修、檢查等作業時,應按規定在井口周圍設置護欄、標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丟失、損壞、盜賣檢查井井蓋的現象或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有關部門對監督和舉報上述情況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并處理。
第十條 凡對盜竊、違法收購、損壞井蓋設施和對井蓋丟失情況進行舉報或報告的,經查實,對第一舉報人按規定予以獎勵。
第十一條 碎、裂、廢、舊井蓋設施一律由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回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處理或向其它部門銷售。
第十二條 對難以確認權屬單位的井蓋設施,按廢棄井填充后形成路面。填充后出現權屬單位并實施挖掘維修的,除責令其按挖掘費標準的10倍向市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交納挖掘修復費外,可處以2萬元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井蓋權屬單位對報修通知不執行的,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超過12小時的,處以2000元罰款;超過24小時的,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的,除承擔民事責任外,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損壞井蓋設施的,除依法賠償損失外,由城市建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以賠償費1至5倍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機關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盜竊和違法收購井蓋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城市建設管理等部門的執法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嚴格執法,加強對井蓋設施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篇3:某小學校園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小學校園設施定期安全檢查制度
為加強校園校舍及設施管理,做好四防安全工作,確保學校財產和師生的人身安全不受損失、損害。使校園、校舍定期安全檢查規范化、高度化,充分發揮組織作用,使制度、責任、防范落實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以確保校園校舍有情況早發現、早解決。
一.校園校舍要求按時、按項檢查,每月的上旬、下旬各檢查一次,不得漏檢。
二.每次檢查結果都必須由學校分管領導、及參加安全檢查人員簽字。
三.檢查項目:
1.校園各區域的使用功能必須有上級教育主管部門的批準才能更改。校園不準有出賣、轉讓、出租、出借現象。
2.校舍的門、窗、樓板、樓梯、屋面、屋頂有無異常情況,疏散口、廁所、圍墻大門、門垛是否有隱患。
3.校舍墻體、梁、柱有無下沉或斷裂等現象,
4.校舍內外墻皮有無空鼓、脫落的危險,有無枯樹。
5. 學校電器設備、設施,供水設備、設施,采暖設備、設施要安全可靠。有無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等。
6.防火、防盜、體育器材、設施要安全可靠。
7.對師生每學期進行安全教育。
8.檢查學校實驗室是否存在安全隱患。
9.檢查學校用電情況,是否有電線裸露,開關破損等。
10.檢查學校消防器材是否過期,壓力是否正常,是否有滅火粉等。
11.檢查學校體育器械是否牢固,是否銹蝕。
12.檢查學校衛生室藥品是否過期,醫療器械是否合格。
13.檢查學校微機室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