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地管理規程
1.0 目的
1.1 本指導書規定了公共場地(所)管理,以維護業主(住戶)利益,保障公共場地(所)規范、合理使用。
2.0 適用范圍
2.1 本指導書適用于公共場地(所)的使用管理。
3.0 職責
3.1 客戶服務部管理人員負責巡查、糾正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
3.2 客戶服務部管理員負責對樓梯、屋面、大堂等處不規范使用現象進行巡查、糾正,并及時向客戶服務部主管匯報;其他人員在發現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時,均有責任制止或向客戶服務部報告。
3.3 客戶服務部負責公共場地(所)使用手續的辦理,保安部負責監管。
3.4 管理處經理負責公共場地使用的審批。
4.0 工作程序
4.1 公共場地巡查
4.1.1客戶服務部管理員對責任區域進行巡查時,應注意檢查住戶有無私自使用小區內的公共場地(所)、有無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招牌及廣告的情況出現。
4.1.2對違反《業主臨時公約》中有關規定的,損壞公共場地設施、設備者,管理員除責令其拆除、撤消違章物品、修補破損部位并恢復原狀外,還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經濟賠償。
4.1.3 管理員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檢查公共場地清潔衛生,對于亂涂、亂畫、亂貼等現象應及時制止并根據《違章處理規程》做出處理。
4.1.4管理員和管理處其他工作人員均有責任對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進行制止和糾正,并向客戶服務部報告。
4.2 公共場地有償使用
4.2.1 使用人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小區的美觀整齊和規劃的前提下,根據有償使用原則,對相應公共場地實行統一規劃,有償使用。
4.2.2管理員應告知使用人關于公共場地使用的有關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4.2.3 經管理處經理同意后,使用人在辦理使用手續時,須簽署《公共場地使用承諾書》,并按《公共場地收費一覽表》收費標準交納場地使用服務費后,方可使用。
4.2.4 使用人使用公共場地,應做好登記,填寫《公用場地(所)使用登記表》;外來人員使用公共場地的,使用人應辦理《臨時出入證》。
4.2.5 使用人在臨時占用或使用公共場地時,必須遵守小區的各管理規定,負責做好使用范圍內的衛生。使用完畢后,應恢復原樣。
5.0 引用文件 5.1《業主臨時公約》 5.2《違章處理規程》(WI-KF-011)
6.0 記錄 6.1《公共場地收費一覽表》(JL/WI-KF-016/001B) 6.2《公共場地使用承諾書》(JL/WI-KF-016/002B) 6.3《公共場地(所)使用登記表》(JL/WI-KF-016/003B)
篇2:ISO作業指導書:公共場地管理規程
ISO作業指導書:公共場地管理規程
1.0 目的
1.1 本指導書規定了公共場地(所)管理,以維護業主(住戶)利益,保障公共場地(所)規范、合理使用。
2.0 適用范圍
2.1 本指導書適用于公共場地(所)的使用管理。
3.0 職責
3.1 客戶服務部管理人員負責巡查、糾正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
3.2 客戶服務部管理員負責對樓梯、屋面、大堂等處不規范使用現象進行巡查、糾正,并及時向客戶服務部主管匯報;其他人員在發現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時,均有責任制止或向客戶服務部報告。
3.3 客戶服務部負責公共場地(所)使用手續的辦理,保安部負責監管。
3.4 管理處經理負責公共場地使用的審批。
4.0 工作程序
4.1 公共場地巡查
4.1.1客戶服務部管理員對責任區域進行巡查時,應注意檢查住戶有無私自使用小區內的公共場地(所)、有無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招牌及廣告的情況出現。
4.1.2對違反《業主臨時公約》中有關規定的,損壞公共場地設施、設備者,管理員除責令其拆除、撤消違章物品、修補破損部位并恢復原狀外,還應根據有關規定做出相應經濟賠償。
4.1.3 管理員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檢查公共場地清潔衛生,對于亂涂、亂畫、亂貼等現象應及時制止并根據《違章處理規程》做出處理。
4.1.4管理員和管理處其他工作人員均有責任對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進行制止和糾正,并向客戶服務部報告。
4.2 公共場地有償使用
4.2.1 使用人應向管理處提出申請,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小區的美觀整齊和規劃的前提下,根據有償使用原則,對相應公共場地實行統一規劃,有償使用。
4.2.2管理員應告知使用人關于公共場地使用的有關規定,并辦理相關手續。
4.2.3 經管理處經理同意后,使用人在辦理使用手續時,須簽署《公共場地使用承諾書》,并按《公共場地收費一覽表》收費標準交納場地使用服務費后,方可使用。
4.2.4 使用人使用公共場地,應做好登記,填寫《公用場地(所)使用登記表》;外來人員使用公共場地的,使用人應辦理《臨時出入證》。
4.2.5 使用人在臨時占用或使用公共場地時,必須遵守小區的各管理規定,負責做好使用范圍內的衛生。使用完畢后,應恢復原樣。
5.0 引用文件
5.1《業主臨時公約》
5.2《違章處理規程》(WI-KF-011)
6.0 記錄
6.1《公共場地收費一覽表》(JL/WI-KF-016/001B)
6.2《公共場地使用承諾書》(JL/WI-KF-016/002B)
6.3《公共場地(所)使用登記表》(JL/WI-KF-016/003B)
篇3:公共場地(所)管理規程
1.0目的
1.1本指導書規定了公共場地(所)管理要求,以保障公共場地規范、合理使用,維護業主(住戶)利益。
2.0適用范圍
2.1本指導書適用于怡翠花園內公共場地(所)的使用管理。
3.0職責
3. 1管理處樓宇管理員、保安員負責巡查、糾正公共場地(所)不規范使用現象,并及時報服務中心。
3. 2管理處其他人員發現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時,應及時制止并報服務中心。
4.0工作程序
4.1工作流程圖
a) 使用申請工作流程
b)巡查管理工作流程
4. 2在住戶有特殊情況需臨時使用或使用公共場地時,管理人員應請住戶寫出書面申請,在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規、規定和不影響小區的美觀整齊和規劃的前提下,根據“有償使用”的原則,對相應公共場地實行統一規劃,有償使用,同時在《公用場地使用登記表》相應欄目中做好記錄。公共場地臨時使用由管理處主任審批。
4. 3服務中心負責按《違章處理規程》對公共場地(所)不規范使用現象進行處理。
4. 4 管理處有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檢查有無住戶私自使用小區內的公共場地(所)、有無在窗外和玻璃上懸掛、張貼招牌及廣告的情況,并及時報服務中心。
4. 5管理人員在日常工作中應注意檢查公共場地清潔衛生,對于亂涂、亂畫、亂貼等現象應及時制止,并報告服務中心。
4. 6管理處工作人員均有責任對公共場地不規范使用現象進行制止和糾正,并報告服務中心。
4. 7 對巡查人員和其他人員報告的情況,服務中心負責核對《公用場地使用登記表》等表格記錄及《怡翠花園業主(住戶)手冊》等有關規定。如屬于未登記、又不違章的,請當事人補辦手續;如屬于違章的,按《違章處理規程》處理。
5. 0引用文件和記錄表格
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2 《怡翠花園業主(住戶)手冊》
5.3 《違章處理規程》
5.4 《公共場地使用登記表》